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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合同與成本管理

淺談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合同與成本管理

關鍵詞:工程程項目管理;合同;成本管理

淺談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合同與成本管理

1 合同管理與成本管理的概念及關係

工程項目管理是把“通過項目經理和項目組織的努力,運用系統理論和方法對組織的資源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控制,旨在實現項目的特定目的的管理方法體系”用於工程項目。當前工程項目的規模越來越大,組織越來越複雜,任何一個工程項目往往都會涉及到安全、質量、進度、成本、合同等諸多方面。相應地,安全管理,質量管理,進度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構成了工程項目管理的主要部分。上述這些方面的管理的核心和主幹就是成本管理和合同管理。

成本是為過程增值和結果有效已付出或應付出的資源代價。成本管理是指在滿足質量、工期等合同要求的前提下,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通過計劃、組織、控制和協調等活動實現預定的成本目標,並儘可能降低成本費用的一種必要的項目管理過程。獲取效益是企業經營的本質表現,成本管理影響着其項目盈利空間的大小。由此,成本管理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不僅是項目管理的本質,更是項目管理的核心。可以説,安全管理、質量管理,進度管理、合同管理都是為了防範由於片面強調減小成本而忽視合同管理成本投入,盲目追趕進度,忽略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而導致法律代價的激增,進而從長遠的整體性角度提升項目的盈利空間。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管理是指在法律對合同的規範與指引下,從合作方的初步選定開始到合同談判、合同簽訂、合同履行直至終止的全過程的、系統的管理。履約管理、變更管理、索賠管理爭議的解決等都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科學規範的合同管理可以維護甲乙雙方的正當的合法權益,使合同雙方愉快地履行各自的義務,建立良好的協作關係,減少合同糾紛,促進工程項目順利實施,最終實現工程成本的控制目標。

2合同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我國的《合同法》規定,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遵守下列原則:(1)自願原則;(2)合同的法律原則;(3)誠實信用原則;(4)公平原則。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履行合同的過程。項目經理部要履行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與處簽訂的經濟責任承包合同、及處與勞務承包人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此外還要履行因項目實施需要簽訂的物資採購合同、加工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等。合同管理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為與進度管理、成本管理、信息管理並列的一大管理職能。下面,我首先將我們涉及的合同中一個特別重要的合同-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其在施工中的作用及有關內容向大家作一簡要介紹:

①該合同確定了工程實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合同雙方在工程中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的主要依據。合同在工程實施前簽訂,它確定了工程所要達到的目標以及和目標相關的所有細節問題,合同確定的工程目標主要有三個方面: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項目單價。

②該合同一經簽訂,合同雙方就形成了一定的經濟關係。合同規定了雙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經濟責任、利益和權利。簽訂合同,則雙方居於一個統一體中,共同完成項目任務,雙方的總目標是一致的。但從另一個角度看,雙方的利益又是不一致的。

③該合同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最高行為準則。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履行合同,雙方的行為主要靠合同來約束,都必須按合同辦事。所以,工程項目管理以合同管理為核心。

④承包商(項目經理部)通過對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的分解和委託項目服務,實施對項目的控制。

⑤合同是工程過程中雙方解決爭執的根據。由於雙方利益的不一致,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爭執是難免的,可以説,合同和爭執有不解之緣。合同爭執是經濟利益衝突的表現,它常常起因於雙方對合同理解的不一致、合同實施環境的變化、有一方未履行或未正確地履行合同等。

3合同管理中的成本控制

合同價格水平直接影響工程造價的高低。在合同管理中也需要有成本意識,尤其是在項目初期和項目收尾階段。在訂立合同的時候,要靈活運用各種談判技巧和合同價格確定方法,提高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效益,在項目收尾階段,要提高索賠意識,拓寬利益空間。掌握項目前期階段的合同價格方法,降低價款成本“招標談判”法是很多合同項目的價格都採用的常見方法。

尤其是對於一些市場資源相對寬鬆,可供選擇廠家較多,需要較大而消耗穩定集中的材料、配件,可充分利用買方市場的優勢,實行招標採購,利用供方的競爭,實行“貨比三家”達到質優價廉的目的,同時也可避免由於獨家供應而帶來在資源價格、貨款上被牽着走的被動局面。“一調兩審”法一調指的是需要簽訂合同的項目確定後組織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調查;兩審中的一審是指合同具體承辦單位與對方的初談,二審是指由合同管理科召集有關單位與對方正式談判。這樣通過一次調研兩次審價,可以將合同價款壓低到最低限度。“成本分解”法在實踐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時,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對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交自己認為很合理的預算報價,當進行洽談時,對方以依據國家規定作為理由,而我們又沒有充分的證據,對方是不會同意降價的。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標的技術含量低,成本構成比較明確的合同,應採用“成本分解”的辦法與對方談判。具體做法是:先讓對方將標的分解報出價格構成明細,將人工、材料、設備、管理費等分開計算,然後逐項審查,每一項均給對方合理的價格,以審查後的價格作為基礎,對照市場價與對方確定合理的價格。採取此種方法,可以取得充分的理由使對方同意把價格降下來。

“權力限制”法指的是在合同價格談判中,對合同管理人員所擁有的可自主決定的範圍予以一定的限制,在此範圍內,合同管理人員可以自主決定,超過這個範圍則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後方能決定。所謂權力限制法就是將相關部門認定的價格,作為領導授予的最高價格與對方攤牌,有意避開人情關係和技術工藝問題,與對方巧妙周旋,達到對方接受相關部門認定價格的一種合同價格談判方法。

對於高科技含量較高的專業性和壟斷性較強的項目合同,由於進行成本分解很困難或因承攬單位沒有選擇的餘地,合同價格談判往往非常被動。在這種情況下,可採取權力限制法。使用該辦法時,一方面要取得領導的支持,另一方面應廣泛收集信息,確定一個實際可行的價格。在洽談過程中,多做耐心細緻的説服工作,利用本單位的實力和市場優勢打動對方,這樣可以取得雙方都滿意的效果。“不平衡報價”法是指在總報價基本不變的情況下,調整內部各子項的單價,爭取實現既不影響總報價、中標後又可以獲得好的經濟效益。對先施工的子項單價可適當提高,後施工的子項單價適當降低,以利於資金週轉和增加資金時間效益;估計今後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子項單價可適當調高,而工程量可能減少的子項單價可適當降低,從而增加工程項目總收入。

4 結語

施工企業的成本控制與管理水平、質量目標、工期目標等是相輔相成的,加強施工項目管理,必然能節約項目成本,但過分追求高質量、短工期對成本控制是不利的,只要能滿足合同要求,施工企業就要相對“寬鬆”地對待自己,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做一個誠信的企業,併力爭取得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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