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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合作協議合同範本

開發合作協議合同範本

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

開發合作協議合同範本

項目名稱:

需 方:

協 作 方:

20xx年 3 月 日

需方與協作方本着“互惠互利”及“合作雙贏”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項目的技術協作開發及委託製造簽訂以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一、技術協作開發

1.雙方的分工

1.1需方負責協作開發項目的市場調研,並根據市場調研的結果提出項目的總體設計方案,並負責產品的市場開發和銷售工作

1.2協作方應根據需方提出的項目總體設計方案進行設計。

1.3對在設計中出現的問題,協作方應及時與需方進行溝通解決,如涉及到總體技術方案,協作方須經需方同意後,由雙方共同進行完善和修改。

1.4在技術開發過程中,需方負責對協作方設計的方案、圖紙和形成的技術文件進行審核,經審核後方再由協作方編制加工製造工藝,經需方審核後按照該工藝由協作方進行生產製造,需方進行高質量控制。

1.5協作方須在本協議簽訂一週內擬定項目研究開發計劃,相關費用預算,並報需方審核,需方確定後,協作方按計劃進行開發。

1.6由協作方按照雙方確定的技術方案進行生產製造,產品僅提供給需方,產品價格由雙方商談確定,該產品的市場開發僅有需方負責,協作方不得對該產品進行私自銷售。

1.7 需方有權在項目設計過程中委派人員參與項目開發。

1.8 協作方負責新產品的廠內試驗,需方負責新產品的鑽井現場工業試驗。

2. 技術協作開發成果的歸屬

2.1在履行本協議中完成的合作開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雙方共有。

2.2 研究開發最終形成的方案、圖紙、計算書、使用説明書及技術文件等歸雙方共有。

2.3技術開發的成果中屬於非專利技術或技術祕密成果的,該非專利技術或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轉讓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實行。獲得的利益由雙方共享。

3.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雙方有義務對本合作開發項目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及協議變更、解除、終止後的任何時間,非經雙方共同以書面形式確認,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作開發項目的任何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4. 違約責任

4.1任何一方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和失敗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進行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4.2任何一方不按照約定的分工參與合作開發工作,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4.3任何一方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違約方應當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給付違約金以外,對另一方的損失應據實予以賠償。

二、委託製造

雙方在進行完技術協作開發後,由協作方根據技術開發所形成的圖紙、技術文件進行生產製造。

1.委託製造訂單

1.1在生產前,甲方需開立具體的委託製造訂單,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後生效。

1.2委託製造訂單的主要內容為製造的貨物名稱、數量、交貨期、交貨地點、及具體的特定要求等,其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後,具有同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1.3委託製造訂單附屬本協議,符合本協議中的一般規定,為本協議不可缺少的附件。

1.4訂單貨物製造價格確認:由乙方根據加工成本和利潤,提出報價單,經甲方簽字確認。

1.5 在訂單中根據需要列出產品的配套清單,作為訂單的附件。

2.物料

2.1 需方提供的配套設備或設施在訂單的配套清單中進行標明,並按照協作方的具體生產安排及時提供給協作方。協作方接收需方的物料後,對物料承擔保管責任,若需方物料發生毀損、滅失,協作方須承擔賠償責任。未經需方書面同意,協作方不得私自挪用甲方的物料。

2.2 由協作方提供的物料,需方有權進行抽檢。

3.產品的生產和裝配

3.1協作方應按有關標準、圖紙和技術文件的要求進行加工製造和裝配,由於協作方的失誤而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協作方自行承擔。

3.2如在生產過程中發現需方的物料出現質量缺陷或數量缺失,協作方應及時通

知需方,由需方負責與物料供應商聯繫解決。

3.3為確保協作方生產的產品符合需方的要求,需方有權委派專人常駐協作方進行技術服務和對產品的加工製造進行監督和檢測。協作方對此應予以配合。

4.產品的驗收和交付

4.1為保證協作方加工製造的產品達到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要求,乙方應按照訂單中交貨期的規定內提出驗收申請,在需方對產品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交付。如在驗收中發現產品不能符合要求,由協作方負責整改,直到符合要求。

4.2 協作方應嚴格按照訂單的規定的交貨期內完成產品的交付,若協作方無法如期交貨,應與需方協商交貨期,需方有權要求協作方因不能按期交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4.3 協作方交付的產品在進行實際的工業生產時出現質量問題,應無償進行解決。

5.產品的包裝及銘牌使用

5.1由協作方負責產品的包裝,並提供產品的發送清單、包裝單及裝箱單。

5.2產品的銘牌按需方的要求進行製作。

6.不可抗力因素之條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違約,雙方均不予以追究,相應損失各方自負。

7. 其他

7.1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在意見達成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補充修改。

7.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 協作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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