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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購房合同(通用3篇)

簽訂購房合同(通用3篇)

簽訂購房合同 篇1

目前,大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最好使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由於《示範文本》是政府機關制訂的,較好地平衡了開發商和購房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因此,採用《示範文本》簽訂合同有利於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但切不可認為採用《示範文本》就萬事大吉,即使採用《示範文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時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簽訂購房合同(通用3篇)

1、認購書問題。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開發商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一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開發商所銷售房屋倘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向內部職工認購的名義進行銷售,俗稱內部認購;另一種情況是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開發商為購房人保留預訂的房屋,作為交換,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並交納一定數額的認購款,如果在規定的時間裏,購房人不想購買該房屋,就可能無權要回所交納的認購款。

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由於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是不能預售商品房的,而依據我國《民法典》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於20__年4月28日公佈,於20__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根據該條規定,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所簽訂的認購書,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該認購書肯定是無效的;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那麼該認購書的地位將和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的情況一樣,即和下面要討論的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的性質相同。

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需要看認購書是否滿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最高法院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中大多數認購書都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這些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高法院解釋》並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不能從《最高法院解釋》第5條的規定,反推出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認購書,就必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認購書僅規定了房號、面積和價格等條款,那麼該認購書未滿足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補充協議問題。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除和購房人根據《示範文本》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求購房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的內容很多,由開發商的專業律師事先擬訂好。這種補充協議常包含許多對購房人不利的條款,如交房時間的確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共有面積的確定分攤、關於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築的開發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許多針對開發商的免責條款。比如有些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規定:“政府部門有關文件批准的延遲、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裝的延誤,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開發商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時間而相應延遲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責任。”由於補充協議大多含有建築、房地產、法律等專業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於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先將補充協議拿回來,找專家進行諮詢,將補充協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並對其進行修改。同時由於補充協議是由開發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議中增加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如果開發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麼,購房人最好不要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

3、售樓廣告問題。開發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售樓書,發佈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説,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對於開發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合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商發佈虛假廣告的責任。根據《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現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政府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

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商品房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也對房地產廣告所應遵循的原則、事項以及禁止出現的內容作了規定,購房人也可根據該暫行規定檢查銷售廣告問題。

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議中,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廣告名不副實時告開發商違約。

4、樣板房問題。目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開發商都要設置樣板房或樣板間。購房人入住後,發現房屋和樣板房有差距,當購房人要求退房時,開發商卻認為樣板房不是“樣本房”或“樣品房”,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房。在購房合同中並沒有約定商品房與樣板房不一致時,購房人有權退房,因此購房人無權要求退房。事實並不如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明確規定,開發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説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説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開發商未作説明,致使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可以根據《民法典》關於重大誤解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購房合同(變更還是撤銷購房合同由購房人進行選擇)。

5、質量問題。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後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同時向購房人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作了規定,是購房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並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於《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關於房屋質量的規定,都是由開發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12條和第13條第1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購房人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總之,你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要着急,儘可能多諮詢一些專業人士,這樣才能簽訂一份權利、義務對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簽訂購房合同 篇2

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使用,使購房者的權益更加得到保護,許多讀者來信詢問,怎樣填寫新合同呢 

日前,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政策法規司聯合對新的合同示範文本如何填寫逐條進行了説明,本版摘錄了一部分,希望能在購房者籤合同時給予幫助。——編者

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説明:本條約定按建築面積或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商品房的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説明:本款是要確定處理面積差異的依據。進行面積差異處理必須與計價方式相對應,這樣才有可比性,即,選擇按建築面積計價的,以產權登記時確認的建築面積數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選擇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以產權登記時確認的套內建築面積數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説明: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時,是以整個商品房為計價單位,不涉及到單方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問題,因而就無從談起面積差異處理問題。對於按套計價的商品房如何在合同中確定總價款,20__年4月發佈的《銷售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對此有明確規定,可為當事人雙方提供依據。

該辦法規定: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後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範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採取按套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就有關價款及相關違約責任等問題專門進行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説明:本條中的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房屋面積,是商品房最終的確定面積,也是按面積確定價款的最終依據。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説明:本款是要求當事人雙方約定誤差處理方式。為了體現合同的雙方自願原則,第一種約定採取雙方自行約定方式。考慮到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中處於弱勢地位,為了提醒買受人,本示範文本又明確寫了第二種約定方式,當事人可以借鑑第二種約定的表述方式自行約定,也可以直接約定採取第二種方式。

需要説明的是,為了充分保護買受人的利益,解決目前商品房買賣中的面積糾紛問題,《銷售辦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本條中的第二種處理方式基本上是《銷售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具體體現。

1、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__;(4)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

簽訂購房合同 篇3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兩方依據自願、誠信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條各方承諾及保證

甲方承諾並保證:擁有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房屋的所有權,該項所有權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權、抵押權、承租權等權利瑕疵或負擔。將誠信履行本合同書的項下的合同義務。

乙方承諾並保證:將誠信履行本合同書的項下的合同義務。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分______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該房屋佔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經煙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審查鑑定後生效,並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願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六、雙方願按國家規定交納税、費及辦理有關手續。未盡事宜,雙方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願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七、雜項規定

1、本合同書未竟事項,由雙方依誠信、公平原則另行商定。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税務部門各一份,房管部門一份。

3、本合同書在各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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