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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策劃代理合同

房地產策劃代理合同

房地產策劃是指從事房地產行業的市場調研、方案策劃、投融管理、產品營銷、項目運營和物業管理等工作的策劃部分。那麼房地產策劃代理合同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房地產策劃代理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房地產策劃代理合同
房地產策劃代理合同範文一

委 託 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簡稱甲方) 負 責 人:xxx

電 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代 理 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簡稱乙方) 負 責 人:xxxxxxxxx

電 話:xxxxxxxxxxxxxx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惠、優勢互補的原則,甲方現將其開發的位於xxxxxxxxxxxx(暫定名)項目(下稱本項目)的全程策劃與銷售工作全權委託給乙方,現就有關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內容不因項目及公司名稱改變而改變。

一. 代理物業

代理物業位於xxxxxxxx(暫定名,以下簡稱“項目”)。項目用地面積約108畝,建築面積約60000㎡,最終以政府批准的文件為準。

二. 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從簽訂本合同之日起至項目正式公開發售日(開盤)後18個月止。合同期滿,若甲方未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同,則本合同自動順延至項目銷售率達成可售物業面積的95%以上時止。

三. 代理範圍

代理範圍為本項目之全部住宅及商用物業。如甲方需要保留持有部分物業,則必須在本項目公開發售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保留持有物業單位清單,否則乙方將全部視為可售單位。

四、甲、乙雙方職責及義務

(一)甲方職責及義務:

1、甲方對本項目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並委託乙方全權負責產品定位、營銷策劃、銷售代理等工作。

2、甲方對因項目本身之權屬和資格問題而引致的糾紛承擔全部責任。

3、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預售證以及各銷售階段的合法手續和相關法律文件,並在工程進度、質量及協調政府主管部門等方面給予保障,以保證銷售工作的順利進行。

4、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派駐的工作人員提供項目現場銷售及辦公場地、辦公設備(電話、電腦、傳真機、複印機)等必要設備、設施,但設備、設施的所有權歸甲方。

5、本委託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再委託第三方或自行進行策劃和銷售。如發生甲方將本項目整體轉讓或項目可銷售面積暫不銷售的情況,甲方須結清乙方全部的策劃費和代理費,負責處理由此帶來的善後工作,並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6、甲方需委託一至兩名工作人員與乙方共同組成營銷協調小組,定期召開營銷協調會議。積極配合乙方工作,負責購房合同管理,進行購房合同簽章和收取定金與購房款,辦理銀行按揭及備案登記等手續,並自行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7、甲方負責審定銷售、宣傳推廣過程中必要的合作單位(如廣告設計公司、模型公司、活動禮儀公司、印刷廠、噴繪製作公司、裝修裝飾公司等)。

8、甲方按確定的銷售計劃,確保項目工程進度。負責售樓現場的清理、工地圍牆的建設、售樓處的建設和裝修裝飾、樣板房和樣板環境的建設和裝修裝飾。

9、甲方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及其相應文件的複印件, 承擔合同打印、客户資料複印,特別是辦理銀行按揭等的相關費用。

10、負責開發與銷售的領導與協調工作,委派專人與乙方工作銜接,協調乙方與各有關部門、其他相關公司的工作關係,為乙方的策劃和銷售提供本項目的各種原始資料。

11、按時結算乙方的已實現銷售規定的應提取的策劃、代理服務等費用。

12、負責樓盤銷售廣告宣傳、推廣的相應費用(如户外廣告製作、報紙、電視、電台等廣告發布、禮品購買、沙盤製作、樓書製作、展會費用、臨時聘用禮儀人員的費用等),投入宣傳廣告費用金額控制在銷售總額的1.5%以內,如有超過,則超過部分由乙方承擔。所有發佈的廣告設計作品或印刷品須經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後才能發佈或發放。

13、負責審定由乙方擬定的《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書》、銷售計劃、廣告推廣建議、銷售價格及其它銷售資料,並根據實際情況有權修改銷售計劃、調整價格或銷售資料中的條款,但須提前七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乙方職責及義務: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負責項目產品定位、市場定位、規劃建議、營銷策劃與銷售代理等工作。根據甲方提供的項目概況,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及時向甲方提供可行的開發、宣傳和銷售方案。

2、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使其委派的策劃與銷售人員到位進行工作安排並執行相關工作。

3、乙方要確保整個策劃和銷售過程不違反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

4、乙方策劃及銷售人員除非甲方要求,否則不得隨意更換,如確需更換的,需提前7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經得甲方同意後方可更換。乙方與甲方及建築設計、景觀設計、廣告設計等單位組成項目營銷協調小組,定期召開營銷協商會。委派專業人員參加與項目相關的各種會議,並向甲方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

5、乙方負責樓盤銷售人員的管理工作,銷售人員的組織和管理方式由乙方自行制定。

6、乙方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經甲方同意的任何費用。

7、乙方負責按審定後的銷控計劃,組織好樓盤的銷售工作,並在開盤前一個月開始必須保證每班次有不少於4名銷售人員在售樓現場從事銷售工作,並銷售情況隨時增派銷售人員。

8、乙方應配合甲方催收房款,代表甲方與客户簽定《認購書》和《房地產買賣合同》,並由甲方所派專職負責人(人選確定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簽字蓋章,協助辦理購房手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增減修改本項目《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認購書》的條款。《認購書》和《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的房價以甲方確認的銷售價格表的價格為準,且文本任何修改都須甲方簽字確認。乙方自行承擔未經甲方所派專職負責人同意修改條款所造成的一切後果。

9、乙方配合甲方及時收齊和審查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所需客户的資料。

10、乙方負責派出人員的管理、薪金、勞動保護、福利、住宿、交通、通訊等所衍生的一切費用。

11、在銷售代理過程中乙方要努力維護甲方聲譽,不得有有損於甲方聲譽的言行或侵權行為,嚴守雙方合同條款和甲方商業祕密,確保甲方和該項目的良好形象。

12、與甲方及甲方選定的廣告公司共同制定宣傳和廣告發布方案及時間計劃。

13、銷售過程中,應根據甲方提供的項目的特性和狀況向客户做如實解釋,盡力促銷,不得向購房者誇大、隱瞞或過度承諾,否則由乙方承擔相關的責任。

14、每週和每月需向甲方提交銷售週報和月報表,與甲方有關負責人員核對、調整銷控表。

15、嚴格按照雙方共同確認的價格表進行銷售,非經甲方的授權,不得擅自低於雙方確認的銷售底價進行銷售,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並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6、乙方銷售及策劃代理權不得轉讓。從本合同簽訂日開始計算,一年內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代理銷售其它房開企業在麗江市區的同類型競爭項目。

五、共同責任和義務

1、甲、乙雙方應精誠合作,共同努力將項目開發、銷售成功。

2、甲、乙雙方應保持友好溝通的工作模式,不得互相隱瞞或設置障礙。

3、甲、乙雙方都享有項目銷售現場和所有宣傳資料的署名權。

4、甲、乙雙方認定的工作內容及程序應共同遵守,如有異議應協商解決,並有義務保護工作成果(如統計數據、策劃創意等)。

六、服務目標

1、甲、乙雙方應共同努力,力爭本項目在20xx年8月底前通過報規手續,10月底以前拿到預售證,12月底以前開盤銷售。

2、項目上市(開盤)銷售的條件為:有預售許可證、現場售樓處交付使用、户外廣告出街、持續一個月以上的宣傳推廣、具備銷售接待條件、蓄客量達到一定數量(如100組以上),則可擇日開盤。

3、自正式開盤之日起18個月內須完成項目可銷售面積的95%以上。

七、服務收費及其結算方式:

1、乙方受甲方委託,負責項目全程策劃、銷售等工作。甲方應按以下條款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給乙方:

A、銷售代理費採取基準代理費和溢價獎勵兩個部分計提:銷售均價在雙方確認的銷售底價以下(含此銷售底價)時,只要是甲方認可的銷售價格,則依據銷售合同金額(以買賣合同為準)的2%計提代理服務費(簡稱代理費);銷售均價在雙方確認的銷售底價以上時,銷售底價以下部分按2%計提,超過銷售底價以上部分按30%計提溢價獎勵。

B、計提代理費和溢價獎勵採取月結方式,開盤後第二個月開始,每個月的6日前計提上一個月的代理費。

2、甲方銷售均價底價在開盤前一個月內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乙方確定並作為合同附件。乙方即以此委託底價制定分户的上市(掛牌)價格表,且實現的銷售價高於以上對應的委託底價的增加部份即為溢價。甲方對乙方實現的溢價進行獎勵。具體溢價提成獎勵方式為:溢價部分甲乙雙方按照70%:30%分成;每月結算。

3、上述代理費每月30日為結算日。雙方當日核算金額,並在下一個月六日以前付清應付款項,乙方提供合法發票。如有拖欠按所欠額每日支付萬分之三的滯納金。

4、房屋完成銷售,可以計提代理費和溢價獎勵的標準為: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如客户進行銀行按揭的,則需按揭款項到賬後才能視為完成銷售,並可以計提相關服務費用。

5、退房處理及定金的罰沒:若客户繳付首期房款前悔約,所沒收履約保證金雙方各收取50%。若客户繳付首期房款後悔約,履約保證金及罰金歸甲方所有,但乙方仍按原合同金額收取相應銷售代理費。

八、其他約定:

1、乙方負責整個項目的全程營銷策劃工作,但不收取任何策劃費用。

2、在本合同簽訂後,到開盤後乙方開始正式計提代理費前,甲方每月借支30000元給乙方,此借款在開盤後從代理費中抵扣返還。借支時間從簽訂本合同後的第二個月開始,每月6日前支付,乙方開具借款收據,在開盤後抵扣返還時,乙方以正式發票換回。

3、若因甲方工程進度、預售證等原因而影響乙方正常銷售或開盤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改善,超過一個月的則乙方順延實現銷售目標的時間。

4、雙方應通力合作,為對方工作提供各種便利。

5、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或設立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或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終止合同條件:

1、甲、乙雙方確定以每6個月為一個銷售考核週期(最低限度每個考核週期必須完成32%以上的銷售率)。正常情況下,若乙方每銷售週期不能完成階段考核任務則甲方給予乙方一個月的努力期,若乙方仍然不能完成階段考核任務,則前面已銷售部份按1.5%提取代理費,如果已經提取的則乙方返還多提取部分。同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

2、乙方配備的所有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如達不到甲方的要求的,則在甲方提出整改要求之日起30日內必須重新安排人員直至甲方認可,如連續兩次整改仍然達不到甲方的要求的,則甲方有權中止本合同所有委託事項。

3、甲方如發現乙方於銷售代理過程中有任何未經甲方許可之銷售行為,甲方首先可書面告知乙方並給予乙方五個工作日的整改期,若期滿乙方仍未修正,則甲方有權責令乙方停止一切銷售活動,並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如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的,甲方可以追究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4、如甲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合同義務時,乙方首先可書面告知甲方並給予甲方五個工作日的整改期,若期滿甲方仍未修正,則乙方可單方終止合同,並書面通知甲方,同時甲方仍須支付乙方於代理期間已售出單位之銷售代理費和溢價獎勵等。

十、如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採取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x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日

房地產策劃代理合同範文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辦公地址: 郵編: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辦公地址: 郵編:

為適應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需要,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及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甲方同意委託乙方以代理出售方式營銷策劃本項目,並就下列條款達成協議:

鑑於甲方系《 》(暫定名)項目(以下稱本項目)的合法開發建設單位,本項目位於 區 路 號,總建築面積約 平方米。其中委託可售建築面積 平方米,共計 套。除非另有特別約定,本合同所有面積和技術指標最終以實測面積為準。

第一條:乙方責任

(一)、乙方全面負責銷售房屋的行銷企劃和銷售策略的制定和執行。乙方策劃設計的廣告、海報和樓書等對外發布的內容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後由甲方負責發包製作發佈。

(二)、乙方自行承擔本公司銷售人員的薪資福利。

(三)、乙方負責預售合同的按時簽訂和貸款合同的抄寫工作,負責收齊客户貸款

所需全部資料送達甲方。

(四)、乙方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權向購房者作出任何承諾。在銷售期間,嚴格按照

市房地局網上銷售規定,不得違規銷售,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有損甲方形象的行為,如由此而產生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應本着誠實信用原則,對購房人的知情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應依法維護,

不得侵犯。

(六)、乙方應具備銷售代理合法資質,並提供銷售代理合法資質的相關文字資料

於甲方備案,乙方向甲方保證不會發生因乙方的原因導致不能代理銷售的情況。

第二條:甲方責任

(一)、甲方保證對委託出售之房地產有出售之權利,且產權清楚,並依約配合交房,否則,由此給買方所造成的損失,概由甲方負責賠償,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甲方承諾有權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策劃本項目,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並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三)、為促進銷售,買方需辦理購屋貸款時,甲方需配合辦理。

(四)、在委託期間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委託部分銷售代理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五)、甲方委託價格,當作為商業祕密,不得對外泄露。

(六)、甲方委派現場收款人員及檔案管理人員壹名。

(七)、本項目之廣告費由甲方支出,包括售樓中心廣告佈置、樓書、DM等一切銷售道具之費用,費用預計為總銷售額之。

(八)、甲方免費提供經裝修房屋予乙方做售樓接待場地,並承擔銷售現場的各預算費用包括網上銷售設備、寬帶費用、水電費、電話費及其他辦公費用。

第三條:委託價格

(一)、委託產權價格均價人民幣 元/㎡。

(二)、一房一價單價表由乙方制定,但需保證上述均價,一房一價表經雙方蓋章確認,作雙方結算溢價之依據(實際房源成交價格對應一房一價表,超出部分稱為溢價)。

(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銷售價格不得低於上述約定。

第四條:委託期限和開盤

(一)、銷售期限

本項目銷售期限於網上開通並以甲方書面通知可籤預售合同之日起至取得入住許可證 個月止。合同期滿後經雙方同意可以延長合同期限。

(二)、開盤條件

銷售物業的正式開盤有待於下列條件的同時成熟:

(a) 甲方已取得銷售物業的預售許可證。

(b) 售樓處已按雙方確認的標準完成了裝修佈置。

(c) 樣板房已裝修並配置全部傢俱。

(d) 雙方已經確定全部房源的銷售價格。

(三)、銷售指標

每期房源開盤銷售期限內乙方應合計成功銷售可售建築面積的 %以上。

第五條:建材設備及工程建設進度

甲方同意本項目在銷售中向客户承諾的建材設備、裝修標準及工程建設進度(見附件)。

第六條:樓款之收取

甲方負責銷售物業的房款收取。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義向購房者收取任何錢款。甲方在銷售現場設專人負責收取房款,開具收據或發票,乙方協助辦理上述事項。乙方已與購房者草簽的買賣合同,須經甲方專職人員審核批准後蓋章,開具購房發票。甲方應在開盤前與銀行簽訂按揭合作合同,按揭貸款應解入甲方在按揭銀行開設的專户(以下簡稱按揭帳户)。

第七條:佣金計算方式

(一)、甲、乙雙方商定,佣金結算底價為本合同第三條約定以補充協議為準,按成交價之 %支付佣金,作為乙方廣告企劃費及營銷代理佣金;超底價部分 : 分成,即甲方 %,乙方 %。

(二)、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底價以下成交---乙方成功接待客户,並已書面約定成交價,通過關係甲方給客户折扣,並致低於底價成交,甲方應按底價考核,並按成交價 %支付佣金,無溢價分成。

(三)、甲方客户低於一房一價底價成交的,按成交金額之 %給付乙方佣金。

(四)、客户定房後又退房的,所收違約金雙方各50%分成。

(五)、客户如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內預交定金,雖預(出)售合同於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後簽訂,按 %支付佣金。

第八條:佣金支付方式

(一)、客户簽定預(出)售合同,且首期款到位、客户貸款資料初審通過後即可結算佣金,佣金每月結算一次(每次按 %結算,其餘銷售指標完成一次付清),每月三日前,乙方即送交甲方上月佣金請款明細,甲方應在五日內核準並結清上月佣金,每延誤一日按萬分之三每日支付滯納金。

(二)、佣金款之支付應以人民幣為準(外幣以國家當日牌價算)。

第九條:經甲方與客户簽定預(出)售合同後,雙方以所定之合同內容相互負責,與乙方無涉。

第十條:通知與聯絡

甲乙雙方確定的聯絡地址為:甲方地址: 甲方郵編: 乙方地址: 乙方郵編:

上述地址為雙方約定的送達地址,如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原聯繫地址仍視為有效的送達地址。任何一方郵寄函件的,發出後第五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銷售指標,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扣除未付佣金及溢價(即總額之 %)。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一)、當上海市或本項目現場發生非雙方責任而導致的人力不可抗因素,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即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二)、當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雙方應即時協商善後事宜,並採取措施使雙方的損失不再擴大。否則,擴大的損失應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爭議

如果雙方之間發生了關於合同或因之而引起的任何類別的爭端,經雙方反覆協商仍無法達成友好解決時,可直接向本合同所約定辦公地所在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第十四條:變更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訂立補充合同;當本合同有關條款須修改時,雙方亦可另行簽訂變更合同。

(二)、補充合同、變更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合同所更改的部分外,本合同其餘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條:附則

(一)、本合同簽字蓋章後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簽定日起生效,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有增減條款,均應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始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房地產策劃代理合同範文三

委 託 人: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物業代理人: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現委託乙方為其旗下 物業獨家全程銷售代理商,雙方協議內容如下:

項目名稱 :

項目地理位置 :

項目佔地面積 : 畝

項目總建築面積 : 平方米

1、 關於項目代理保證金

1.1 為表達雙方合作之誠意,乙方於簽署本合同書之日,向甲方支付本項目銷售代理保證金:人民 壹拾伍 萬元(¥ 150000 元)。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甲方返還乙方保證金中的金額:人民幣壹拾 萬元整(¥ 100000 元);剩餘款項共計人民幣 伍 萬元整(¥ 50000 元),在雙方代理合同結束時,由甲方返還予乙方。

2、銷售代理部分

2.1 本合同有效期限: 20xx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委託期結束,雙方可以協商續約或者終止合作;甲方應於代理期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續約條件或終止合作決定。

2.2 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成立由策劃及銷售精英組成的項目小組,為發展商提供貫穿整個項目的策劃及銷售整體服務;同時派出銷售隊伍,提供銷售全過程的優質及高效服務,從開發客户、接待客户、追蹤客户至安排相關認購手續,及售後追蹤服務等(銷售工作詳見合同附件)。

2.3 在委託期內,對於所有可供銷售(住宅/商鋪/車位)面積,成功出售本項目之每一個單位後,甲方須按成交單位之合同金額總價的 3 % 支付予乙方作為銷售代理佣金;由於甲方自行聯繫成交的團購業務,經雙方確認之後,按成交單位之合同金額總價的 1 % 由甲方支付予乙方作為銷售代理佣金。

2.4 在委託期內若買家已交付定金並簽署【購房認購書】後悔約或已交付臨時定金後擬訂,該定金將由甲方沒收,並即時由甲乙雙方均分。

2.5 在委託期內,若買家已交付定金並簽署【購房認購書】或已交付臨時定金,即使本 合同書之有效日期已過,該交易仍然屬於“成功出售”,甲方須按實際銷售收入金額和2.3、

2.4條款支付銷售代理佣金予乙方。

2.6 在委託期內若買家於簽署【正式買賣合同】並交付首期款或促證金後悔約,該交易仍然屬於「成功出售」,甲方仍須按實際銷售收入金額和2.3、2.4條款支付銷售代理佣金予乙方。

2.7 租賃代理佣金的計算方法:

在委託代理期內,在本項目未出售部分成功完成的每一宗住宅、商鋪或車位租賃交易,甲方均須向乙方支付合同約定的一個月月租金金額的代理佣金。同時,乙方保留向承租客户收取首月租金額作佣金的權利。

2.8 代理佣金的支付方法:

2.8.1 在上述條款中所規定的由甲方支付的銷售佣金、租賃佣金及均分的違約補償金,均採取月結方式結算;乙方每月25號與甲方財務結算人員進行核對,甲方於次月3號前支付乙方上月應付佣金;

2.8.2 如甲方未能在合約所定限期內付款,則甲方除支付應付代理佣金金額外,每逾期一天須向乙方支付應付佣金的3‰作為滯納金。

3、甲方責任

3.1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須儘快向乙方提供有關本項目的詳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營業執照複印件、投資許可證、開發公司資質審查、工商營業執照等(複印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等售房文件

3.2甲方承諾本項目的產權及相關文件及合同之合法性、因房屋產權所致瑕疵(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擔保等)及合同產生之一切後果,由甲方全權負責。乙方在銷售房屋過程中如發生房屋產權及所屬糾紛時,甲方負全部責任;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包括:外形圖、平面圖、地理位置圖、室內設備、建設標準、電器配備、樓層高度、面積、規格、價格、其他費用的估算等;

3.4 在收到乙方提供之意見或建議時,須儘快作出答覆,不得拖延;

3.5 甲方在對項目所作任何形式之宣傳時(包括所有的宣傳冊、DM單、平面廣告以及户外廣告等),須在相應位置顯示乙方為本項目之全程營銷代理商,並接受及維護乙方本身形象之規範,按照其原有商標設計之使用方式;

3.6 負責確認所有有關本項目之推廣方案及支付推廣費用,包括售樓部設計施工、樣板間的設計施工、日常運營費用(不包括乙方銷售人員的工資、交通、以及其他福利待遇)、項目廣告設計、廣告投放、建築模型製作、示範單位設計及施工、展銷會、新聞發佈會等。

3.7甲方每月必須蓋章確認由乙方提交的已(租/售)單位清單及佣金之明細;

3.8 甲方應開設專用收款帳户,並派遣專人在現場收取售樓房款、定金和相關代收費用。

4、乙方責任

4.1 乙方須從項目前期的市場分析、項目定位、建築設計顧問、銷售建議、銷售方案、銷售管理等,向甲方提供完善和高效的專業服務;

4.2 乙方承擔銷售現場銷售管理人員及置業顧問的全部費用(包括員工工資、銷售提成、交通、生活費、工傷、福利等);

4.3 成立由策劃及銷售精英組成的項目小組,為發展商提供貫穿整項目的策劃及銷售整體服務(包括從開發客户、接待客户、追蹤客户至安排相關認購手續,及售後追蹤服務等);

4.4 提出關於規劃、設計的專業意見;

4.5 利用乙方現有客户資料庫存進行本項目的宣傳;

4.6 派出從業經驗豐富的管理人員,全面統籌相關工作;

4.7 主持並出席相關例會;

4.8 負責統籌、協助及安排宣傳工作;

4.9 協助發展商監督廣告設計及製作進度;

4.10 提供售樓場地佈置的專業意見;

4.11 每日、周提交銷售報告及定期遞交市場狀況報告;

4.12乙方負責協助甲方與購房業主簽定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

4.13在正式銷售前,乙方須向甲方提交詳細銷售計劃書,並經雙方簽字認可後方可執行銷售。

4.14 乙方在銷售過程中,不能向客户作出虛假承諾或宣傳,如有發生甲方保留對乙方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5、合同的解除

5.1 根據合同雙方約定代理期限自動解除合同;

5.2 乙方員工的行為、言語嚴重損害發展商信譽及利益(明確定義另行商議)情況時,甲方有權解除代理合同,只須在正式解除合同前清付本合同規定應該支付的佣金,而無須支付任何賠償;

5.3 甲方出現以下情況時,乙方有權解除代理合同,則甲方須於乙方提出解約後七日內, 付清合同規定的所有應付佣金及其他費用:

5.3.1 工期延誤超過三個月(不可抗力情況除外);

5.3.2 協助推廣的措施未能兑現,如售樓部及樣板間工期無故延誤、已應諾的廣告投入無故

延誤或取消等;

5.3.3 對乙方提交的推廣或銷售方案無故拖延,決策不及時;

5.3.4員工的行為、言語嚴重損害代理商信譽及利益(明確定義另行商議)。

5.4 如約定雙方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職責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中止此合約。屆時乙方仍可收取包括在此期間內已出售/出租單位之代理佣金,按本合同第2.8條之約定執行。

6、其他

6.1 乙方同意在簽署本合同書後立刻籌備策劃銷售工作,而甲方亦同意於簽署本協議書後立即履行第3條中甲方責任的條款,以使乙方能儘快開展銷售;

6.2 乙方派出的參與本項目相關工作所有人員,其管理權在乙方,其管理工作屬乙方的內部事務,甲方不得干預。若甲方發現乙方人員出現有損甲方或本項目形象、利益等行為,可直接向乙方委派的負責人提出,乙方必須作出合理解釋及補救措施。

6.3 甲方在委託代理期間及代理期屆滿後十八個月內,不可聘用曾參與本項目工作的所有乙方的在職或離職人員。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必須按本項目未售出部分總銷售額的0.8%對乙方作出賠償。

6.4 甲乙雙方均同意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及蓋章後生效,若在執行協議中發現未盡善事宜,可經由雙方協商,並經雙方同意後予以補充或修改;

6.5 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守約方可依照本協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境內向違約方索取損失賠償;

6.6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並受其管轄;

6.7 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方: 受託方:重慶鋼運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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