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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合同保險單(精選3篇)

人壽保險合同保險單(精選3篇)

人壽保險合同保險單 篇1

本公司根據投保人申請,同意按下列條件承保。

人壽保險合同保險單(精選3篇)

No: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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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號碼│

投保單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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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姓名│

│ 性別 │出生日期 │

│身份證號碼│

┃險人├──┼───┴────┴─────┴──┼──┬──┴───────┨

│住所│

│郵編│

┠──┼──┼───┬────┬─────┬──┼──┴──┬───────┨

┃ 投 │姓名│

│ 性別 │出生日期 │

│身份證號碼│

┃ 保 ├──┼───┴────┴─────┴──┼───┬─┴┬────┬─┨

┃ 人 │住所│

│郵編 │

│與被保險│ ┃

│人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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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

│ 受益份額 ┃

┃ 益 ├───┼──┼────────┼────────────┼─────┨

┃ 人 │

┠──┴───┴──┴────────┴────────────┴─────┨

┃* 如無指定受益人,則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且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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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名稱

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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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項目(給付責任)

保險金額

┠───────┬────┬────────┬───────────────┨

┃保險期間

│保險責任起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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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費期

│交費方式

│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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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加費

│保險費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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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給付領取年齡

│ 領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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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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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示:

保險合同由保險單、保險條款、聲明、批註以及與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更改保單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的約定書共同構成。在保險有效期內如發生保險事故,請按條款規定及時與我公司簽單機構聯繫。

簽單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業務員:_____________(簽字)

出單員: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複核員: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單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人壽保險合同保險單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第一條 總則

(一)甲方委託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甲方辦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範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內容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有僱主與僱員關係。

(二)本合同一經訂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個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間,甲乙雙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對方應予同意。

第二條 授權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區劃範圍內以甲方名義招攬甲方開辦的適合個人投保的人身保險業務(具體險種見附件)、收取保險費及提供售後服務。

(二)甲方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對乙方代理的業務區域、險種及其他授權內容進行調整。

第三條 保險費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須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之後在保險費收據上簽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費之後才能開具收據。

三)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有權對乙方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四)有權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税款。

(五)當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變更為其服務的代理人時,甲方有權將該客户的保險單變更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務,並書面通知乙方。

第六條 甲方義務

(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二)對乙方符合甲方要求並在授權範圍內招攬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向乙方提供開展代理業務所必需的證件、資料、單證及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依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個人代理人管理辦法(暫行)》為乙方提供有關待遇。

(五)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

第七條 乙方權利

(一)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從事人身保險代理活動。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證件、保險單證和資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關培訓。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關待遇。

第八條 乙方義務:

(一)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與乙方代理業務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為客户提供收費、送單、諮詢、協助變更保險單和協助辦理理賠申領事宜等服務(二)乙方不得為客户墊繳保險費,乙方繳至甲方的保險費一律視為是由投保人繳納的。

(三)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賬户收款。乙方應在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按甲方規定的方式將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及時繳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壽保險合同保險單 篇3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少兒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二十至五十週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十四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少兒(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止。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生存至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及以後,如有急需,可提前領取生存保險金;本公司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給付生存保險金後,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在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及以後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險人生存,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

第六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一、二款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三款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零時止。

第八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三、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以前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於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辦理減額交清後,本合同的保險金額變更為減額交清後的保險金額,第五條第二款所述的保險費變更為辦理減額交清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餘額。

第十一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的監護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的監人書面同意。

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致遲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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