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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保費繳納合同(精選3篇)

人壽保險保費繳納合同(精選3篇)

人壽保險保費繳納合同 篇1

編號:_________

人壽保險保費繳納合同(精選3篇)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保險公司營業部營銷部

為了方便客户,長期向客户提供人壽保險的服務,甲、乙雙方對首期、續期保費的收、付、結賬,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保險合同及交費條款規定。乙方委託中國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市分行將保險費從甲方活期儲蓄存款賬户劃至乙方銀行存款賬户。甲方同意首期、續期保費由乙方提供正確數字後交中國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國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市分行任一儲蓄所開立通存通兑活期儲蓄存摺,並向乙方提供正確的儲蓄賬號,若因賬號不正確而引起的各種爭議,由甲方承擔責任。甲方保證此賬號有足夠的款項支付應交保險費,賬户內若無足夠餘額支付費用而引起的責任,概由甲方承擔。甲方因故結清扣款賬户,應重新開立賬户,並及時到乙方備案。

三、甲方同意中國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市分行以無折支取方式轉賬,支付款項並不別給憑證,由乙方按期發給款項收訖通知。

四、甲方對轉賬付出的款項持疑、異時,應向乙方查詢處理。

五、首期保險費甲方應在與乙方業務員簽訂本合同當日存入賬户中。若因賬户中存款餘額不足而使保險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責任概由甲方承擔,且本合同於一個月以後自動解除。

六、續期轉賬時間以甲、乙雙方在首期交費時所約定的交費時間為準,乙方認真受理,如收費有誤,在下次收費中調整。

七、若因申請變更下表中事項,應填寫變更申請書,經公司同意後重新簽訂合同,並從即日起執行。

八、本合同只適用於個人交費,自甲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簽字人必須是存款賬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須是投保人,一個賬户可支付多個被保險人的多項費用。甲方所開存款賬户必須是密碼賬户。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業務員姓名:_________

業務員號碼:_________

所屬_________區_________部_________組

聯繫方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費,則本合同所列的合計保費為預收首期保險費,並不表明本公司已同意承保。本公司同意承保以正式簽發保險單為準。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需體檢或加費而未完成相應義務時,本公司有權不予承保。

二、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費,自銀行實際扣款之日起,本公司免費為投保單中的被保險人提供定期意外傷害死亡保險。保險金額二萬元整。保險期間自銀行實際扣款之日起,至下列三項事件中最先發生之日時止:(1)本公司簽發主險保單之日。(2)自銀行實際扣款之日起第三十日。(3)本公司拒絕投保人的投保申請,且投保人簽收退還的保險費時止。在本保險期間內,本公司不負其他保險責任。若投保人所填寫的投保單有重大不實告知,本公司不承擔本保險責任。受益人為投保單中列明的受益人。

三、除外責任:由於下列原因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3)戰爭、軍事行動;(4)被保險人發生在境外的行為;(5)被保險人蔘加各類體育競賽活動;(6)被保險人酗酒、鬥毆行為;(7)被保險人酒後駕駛或無執照駕駛。

四、若本公司接受投保申請,公司將開具正式保險費收據;若投保申請不被接受或在冷靜期內投保要求撤消保單,本公司將預收首期保險費無息返還投保人。

五、投保人自交費起一個月內未收到正式保險費收據、有關投保人事宜的通知或保險單,應及時與本公司聯繫。甲方若在續期交費日前,未向乙方提出解約申請,則視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當期保險費。

六、本補充説明為《委託中國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市分行代扣保險費合同書》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為維護您的權益不受損害,並避免在投保後發生任何糾紛,本公司本着最大誠信的原則,明確告知上述事項。請您親筆簽字以示確實認知上述事項(由業務員或其他人代簽均屬無效),否則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本公司業務諮詢電話: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人壽保險保費繳納合同 篇2

××人壽保險公司

少兒兩全保險條款

(參考文本)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少兒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凡二十至五十週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十四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少兒(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止。

第五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生存至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及以後,如有急需,可提前領取生存保險金;本公司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給付生存保險金後,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在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及以後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險人生存,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

第六條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一、二款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博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三款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零時止。

第八條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三、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以前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條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於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辦理減額交清後,本合同的保險金額變更為減額交清後的保險金額,第五條第二款所述的保險費變更為辦理減額交清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餘額。

第十一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的監護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的監人書面同意。

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金申請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按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提前領取生存保險金的,保險金申請給付手續同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為免交保險費的申請人,填寫免交保險費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3.如為監護人,應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以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4.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本公司收到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可以免交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五條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於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或以後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申請將本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養老保險合同而無需核保,但其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

轉換後的新合同將於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轉換之日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十九條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週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本人和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合同、 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身份證明。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對應日。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衞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博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體徵)。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形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額,經過天數和利率依複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公佈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人壽保險保費繳納合同 篇3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

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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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3週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後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終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增加後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為;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毆鬥及酒醉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生存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公安部門、衞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30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投保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生存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十九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 )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三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四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脣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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