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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地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

公共場地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

一、適用範圍

公共場地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

本預案所稱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指在市行政區域內文化、娛樂、體育場所,賓館、飯店、飲食等服務場所,公園等遊覽場所,商業、集市貿易場所,交通客運場所,大型活動舉辦場所等其他公共場所(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對外開放的場所除外)發生的火災、爆炸、建築物倒塌、油氣及化學物泄漏事故,人員密集時的擠、踩傷亡等其他可能造成下列等級的安全事故。

一)I級:一次死亡2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影響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社會影響特別巨大的事故。

二)Ⅱ級:一次死亡10至1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以及影響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社會影響巨大的事故。

三)Ⅲ級: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以及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

四)Ⅳ級: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二、指揮機構

為了加強對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實施,成立市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主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副總指揮由主管副祕書長和市公安局領導擔任,軍分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衞生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信訪局、市保險公司等部門主管領導為成員。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應急指揮部指揮場所設在市公安局指揮中心。

市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下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各縣(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制定工作方案,負責本地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三、職責任務

一)應急指揮部職責

1研究制定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政策和工作規定。

2研究確定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體系和保障體系。

3根據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需要,決定採取重大行動或措施。

4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及時向市政府和應急委員會報告情況。

二)應急辦公室職責

1負責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落實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職責。

2制定、修訂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及相關配套規範。

3組織開展公共場所應急工作的宣傳、新聞報道、教育、培訓。

4組織開展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及處理工作。

三)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軍分區根據指揮部指令,調集部隊或預備役部隊開展搶險救援和事故現場的巡邏守護工作。

2市民政局負責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須品調撥,啟動社會募捐機制,按民政部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屬地管理原則,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安撫和善後處理工作。

3市建設局負責對公共場所發生安全事故的建築物進行技術鑑定和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市交通局負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交通保障和交通設施維護工作,負責搶險救援物資的運輸工作。

5市衞生局負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中醫療救治、現場消毒、疫情監控和相關技術鑑定工作。

6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7市信訪局負責因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羣眾上訪的接待和上訪事項的協調處理工作。

8市財政局負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資金保障工作。

9市保險公司負責組織對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後的勘察和理賠工作。

10市公安局在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後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相關部門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處置行動。組織警力迅速對事故現場實行治安、交通管制,加強重點場所、重點人羣的保護,嚴厲打擊各種破壞活動。

四、處置程序

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後,按下列程序處置:

一)公共場所發生一般(IV安全事故時,發生縣(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救援處置工作的同時,立即將情況報告黨委政府和上級應急指揮部。

二)公共場所發生較重(III安全事故時,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應急指揮部主要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迅速趕赴現場組織開展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和省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

三)公共場所發生重大(II和特大(I安全事故時,市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市級預案,總指揮或副總指揮以及成員單位領導親赴現場組織應急救援工作,並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級成員單位在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要及時掌握情況信息,按規定時限上報,堅決執行黨委、政府的決定、命令,一切行動聽指揮,重大措施、重大行動必須報告。

二)各成員單位要組建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隊伍及工作機構,加強培訓和演練。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起應急工作所需要的交通、通信、醫療救護、資金及物資等方面的保障體系,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及時應急救援,將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各成員單位在開展事故應急救援、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切實履行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共場氣所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危害。

四)各縣區、各單位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依法履行職責。對組織救援不力,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擅自脱崗、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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