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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通用4篇)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通用4篇)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 篇1

1總則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通用4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運城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保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航空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山西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運城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國際航空公約有關規定等編制。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運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指揮、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科學處置、分工協作、高效應對。

1.5事故分級

參照《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按照傷亡人數、經濟損失、航空器損壞情況、社會影響等,將運城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進行分級,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飛行事故,詳見附件5。

2運城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體系

在較大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增設運城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應急工作指揮機構。

2.1運城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協管副祕書長、市交通局局長、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市應急局局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市民航機場建設中心主任、運城民航機場有限公司董事長。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民航機場建設中心)、市應急局、市衞健委、市外事辦、市委網信辦、市氣象局、運城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運城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運城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運城海關、市無線電管理局、國網運城供電公司、運城銀保監分局、民航山西監管局、運城民航機場有限公司、市通聯辦、中石化運城分公司、涉事航空器承運人(或代理人)等。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長兼任。市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件2。

2.2現場指揮部

事故發生後,負責事故處置的人民政府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成

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工作。市現場指揮

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由市指揮部指定。市現場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組,即綜合協調組、技術支持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援組、安全保衞組、應急保障組、宣傳報道組、善後處置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詳見附件3。

3監測和預警

運城機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空管部門)負責以運城機場為中心半徑50公里內的運城市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監測和預警,50公里外運城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由周邊空中交通區域調度室向空管部門通報,空管部門在監測到或接到通報後,立即報告運城機場,運城機場視情況立即報告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信息報告

發生或獲悉民航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單位要及時、準確、主動逐級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信息,並提供事故航空器相關資料。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運城市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

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首次報告時可以先簡要報告,並做好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單位名稱、信息來源、事件類別、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範圍、事件發展態勢及處置情況。涉及國家祕密的,應當遵守國家關於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

4.2先期處置

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發生的航空器飛行事故,機場管理機

構應及時將旅客、機組人員和地面受影響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倖存人員,對機載的危險品貨物及周邊地面危險和重要設施,立即採取保護性措施。

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外發生的航空器飛行事故,事發地人民

政府組織和調集有關救援隊伍趕赴指定位置,實施先期處置。

市指揮部收到事故信息報告後,立即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力

量進行支援。

應急救援工作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儘可能地保護事

故現場,方便應急救援結束後的事故調查工作。

4.3應急響應

按照運城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市級響應條件,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分為三、二、一級響應。響應條件詳見附件4。

4.3.1三級響應

事故發生後,達到三級啟動條件時,由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啟動三級響應,市指揮部辦公室下達相關指令,並派遣相關人員趕赴事發地,指導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機場管理機構、民航相關單位等組織救援,視情況提供支援。

4.3.2二級響應

事故發生後,達到二級啟動條件時,由市指揮部指揮長啟動二級響應,市指揮部立即向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併成立市現場指揮部,進行現場指揮協調: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要求;

(2)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對事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

(3)指揮公安、消防、武警等應急救援力量實施緊急處置行動;

(4)指揮到達現場的衞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傷病員醫療救治和相關衞生防疫工作;

(5)組織獲救人員及受事件影響人民羣眾的疏散、轉移;

(6)指揮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7)組織對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

(8)指定現場聯絡人及通信方式;

(9)參加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要按有關規定穿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並嚴格執行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施救;

(10)市指揮部做好事故擴大的應急準備。

4.3.3一級響應

事故發生後,達到一級啟動條件時,由市指揮部指揮長啟動一級響應,市指揮部立即向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並開展先期處置,協助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組織指揮救援,當指揮權限轉交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4.3.4響應結束

應急響應結束條件:

(1)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2)機上倖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3)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4)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周邊羣眾已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並無繼發可能;

(6)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7)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市指揮部指令,下達應急終止指令,響應終止。

5信息發佈

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後,迅速收集、彙總、核實事故及相關信息並報市指揮部,根據市指揮部指令發佈相關信息。

6後期處置

市指揮部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故應急處置進行

總結評估,提出措施及改進建議。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門要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民用航空器應急處置通信網絡的暢通。健全聯絡機制,確保民用航空器應急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市指揮部與各成員單位的通信聯繫。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事故現場信息通信保障,確保現場指揮部與市指揮部辦公室之間視頻、音頻和數據信息的實時傳輸。

當事故應急現場區域通信不暢時,市通信建設聯合辦公室和市無線電管理局協調應急工作的通信聯絡,保障應急工作指揮通信通暢。

7.2經費保障

民用航空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7.3物資裝備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門要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物資裝備工作,配備消防、醫療救護、航空器搬移物資及設備﹐有效應對航空器飛行事故。

7.4專業救援隊伍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門要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按要求組織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同時,為專業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7.5技術保障

民用航空部門、機場管理機構要加強應急基礎建設工作,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吸收國際先進經驗,為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8宣傳、培訓和演練

8.1宣傳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採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2培訓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民用航空部門及機場管理機構要組織對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加強應急救援技術的研討和交流,提高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8.3演練

市指揮部每3年組織一次針對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演練,加強和完善各成員單位間協調配合工作。每次演練必須針對不同類型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救援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9附則

9.1名詞解釋

航空器: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撐的機器。

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於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每條跑道中心

點8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機場管理機構:指依法組建的或者受委託的'負責機場安全和

運營管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

9.2預案管理

結合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的新情

況新問題,定期組織評估,符合修訂條件的,市指揮部辦公室要及

時組織修訂。

9.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交通局(市民航機場建設中心)負責解釋。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 篇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單位應對突發航空危機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航空安全,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

《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xx年修訂版)》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南通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應遵守以下原則:

以人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反應及時;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信息互通;

資源共享、依靠科學、依法處置。

1.5應急預案體系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南通市相關部門應急預案、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民用航空派出機構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等組成。飛行事故發生時,有關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單位、組織應各司其職,按照各自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各縣(市、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應急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處置工作。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相關副祕書長、民航江蘇監管局分管副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衞生健康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商務局、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市水利局、市國資委、南通海事局、武警南通支隊、南通海關、南通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空油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應站、相關保險機構、民用航空相關單位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負責同志。

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確定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響應級別,適時啟動和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作出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指揮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救援;組織發動社會力量參與救助。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2.1.1市委宣傳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宣傳口徑,協調媒體宣傳,引導社會輿論。

2.1.2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加強網上輿情監測和網上輿論引導工作,依法規範網絡傳播秩序。

2.1.3市應急管理局: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等應急資源,迅速投入應急救援,並按規定及時報送事故信息。

2.1.4市公安局:負責飛行事故現場秩序維護、現場保護和治安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周邊地區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

2.1.5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飛行事故現場火災撲救,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1.6市交通運輸局: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救援人員、車輛的運輸保障工作。

2.1.7市衞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飛行事故應急醫療救護工作,開展飛行事故現場的疫情防控工作。

2.1.8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市應急管理局下達的年度救災物資儲備計劃,負責救災物資儲備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2.1.9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的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制定環境應急處置方案。

2.1.10市民政局:負責遇難者遺體火化相關工作。

2.1.11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參與旅遊有關的善後處理工作,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善後安撫和人員傷害的賠償等工作。

2.1.12市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事故中涉外情況、事宜的協調處理工作。

2.1.13市商務局:負責協調處理牽涉口岸的相關事務。

2.1.14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指揮、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為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1.15市水利局:協助做好墜落江海、湖泊的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1.16市國資委:指導機場做好與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工作,參與救援現場的組織和協調指揮工作。

2.1.17南通海事局: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組織協調有關失事航空器在南通沿江沿海搜救責任區水域的水上搜救工作。

2.1.18武警南通支隊:協助公安部門設置現場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參與反恐,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救助被困遇險人員。

2.1.19南通海關、南通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根據各自職能,處理國際航班失事後,報關貨物、旅客行李物品、出入境人員、檢驗檢疫等事務。

2.1.20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組織機場及其鄰近區域以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處置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外發生飛行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1.21中國航空油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應站:負責對航空器的抽(加)油工作;參與燃油溢漏等緊急事件的處置。

2.1.22相關保險機構:處理航空器及傷亡人員理賠等事務。

2.1.23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按照職責協助做好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及事故調查工作;及時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飛行事故有關資料。

2.1.24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法組織先期處置,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或者災情蔓延,協助做好相關處置和保障工作,參與受災人員的救助與安撫。

2.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響應期間應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事故發生在南通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的,事故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南通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擔任;事故發生在南通機場及其鄰近區域以外的,總指揮由市政府相關副祕書長擔任。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受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其主要職責是:對起火航空器組織撲救;對失蹤人員和航空器組織搜救;組織搶救傷員和安全撤離有關人員;盡最大可能保護好航空器事故現場;保護好失事航空器有關財物;收集掌握現場信息,及時向上級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小組,各小組構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宣傳報道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網信辦、民航有關單位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按照航空器事故信息發佈要求,發佈新聞通稿,協調新聞媒體單位做好航空器事故的新聞報道工作。

(2)通信保障組

由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電信運營商等相關單位組成。組織人員和設備,確保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期間的通信順暢。

(3)安全保衞組

由市公安局、武警南通支隊等相關單位組成。組織設置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處置爆炸物、危險品;疏導交通,保障救援道路暢通;進行現場取證,做好現場記錄、錄音和錄像;負責與民航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聯繫溝通。

(4)醫療保障組

由市衞生健康委員會、醫療衞生機構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實施事故現場的衞生防疫和對事故傷員的救援;負責傷員檢傷分類、現場救治、傷員後送及後續治療,最大程度地搶救生命。

(5)水上搜救組

由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南通海事局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水上搜救工作。

(6)現場施救組

由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隊、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組成。利用地域便利,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組織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事故信息。

(7)後勤保障組

由市發改委、市交通運輸局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儲備、運輸、提供,以及協調保障救援工作中需要的有關物資、設備及車輛。

(8)涉外工作組

由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等相關單位組成。依據有關規定,認真、積極、妥善地處理航空器事故中的涉外工作。

(9)善後處理組

由市民政局、航空器營運人、保險公司等相關單位組成。參與事故處置過程,配合航空器運營人做好遇難者的遺體火化、傷者的治療和理賠等善後工作。

(10)事故調查組

由市人民政府或委託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對事故原因、責任進行調查並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

3應急響應和處置

3.1信息報告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後,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及民航上級管理部門;市政府在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後,立即報省政府,並啟動相應預案,組織救援。

3.2應急響應等級劃分

本突發事件分級按照《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分為四個等級。

3.2.1Ⅰ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發生空中相撞;

——外國民用航空器在南通市範圍內發生飛行事故,並造成人員死亡;

——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重要地面設施巨大損失,並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3.2.2Ⅱ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3.2.3Ⅲ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較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3.2.4Ⅳ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一般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飛行事故發生,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3.3應急響應程序

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後,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立即開通與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民航江蘇監管局、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值班室、南通機場等通信聯繫。根據信息收集彙總情況,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判定事故等級,決定啟動何種響應。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本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相應的下級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3.3.1Ⅰ、Ⅱ級應急響應程序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始運作,啟動本預案,並報告請求適時啟動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應急預案。通知各成員單位做好參與應急救援準備,趕赴事故現場,在國家、省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救援。

3.3.2Ⅲ級應急響應程序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始運作,啟動本預案,並報告、請求適時啟動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應急預案。通知各成員單位做好準備,組織力量趕赴事故現場。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制定應急救援方案,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形成若干工作小組,實施現場應急救援。

3.3.3Ⅳ級應急響應程序

啟動南通機場應急預案和本預案。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制定應急救援方案,通知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力量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3.4先期處置

對本市範圍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無論等級高低、規模大小、損傷輕重,事發縣(市、區)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要迅速調度力量,儘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最大程度的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並及時向上級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

3.5基本應急和擴大應急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在省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下,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助、醫療救護、衞生防疫、交通管制、現場監控、人員疏散、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等基本應急工作。

當現有應急救援程序難以有效控制事態,需提高指揮級別,擴大應急範圍時,參照應急響應等級,立即轉入擴大應急狀態。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擴大應急救援資源使用、徵用、調用的範圍和數量;必要時,依法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

3.6現場處置

現場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倖存人員。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情況,迅速查明危險品狀態,並立即採取保護、防護措施,必要時調集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處理。

當飛行事故發生在機場區域內時,在不影響應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調查的前提下,應儘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機場道面上的飛機殘骸,儘早恢復機場的正常運行,避免機場長時間關閉。

3.7應急人員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規定配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採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

3.8羣眾的安全防護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羣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羣眾疏散的範圍、方式、程序並組織實施;協調組織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3.9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地方政府組織調度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省、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救援。

3.10信息發佈

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後應及時發佈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佈工作。

3.11應急終止

3.11.1應急終止條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機上倖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羣眾已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並無繼發可能。

——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受影響的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3.11.2應急終止程序

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報請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或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報上級指揮機構批准,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12善後處置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善後處置工作,應當儘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

事故現場的清理,應在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後並經事故調查組同意方可進行。

3.13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應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有機結合,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對應急救援情況的調查。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要求進行。事故調查工作包括:組成調查組,事故現場調查,技術實驗驗證,事故原因分析,編寫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安全預防建議。

事故調查組應掌握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並對現場應急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後應聽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介紹,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相結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調查任務有:現場監管保護,初始證據接收,證人和目擊者詢問,危險源的探測、排除、監護,現場人員防護等。

3.14應急救援調查報告及評估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並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4應急保障

各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以下保障工作。

4.1裝備保障

在積極利用現有檢驗、鑑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完善專家數據庫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數據庫系統,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檢驗、鑑定和監測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4.2通信信息保障

完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無線通信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和計算機網絡軟、硬件設備,確保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聯絡暢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樣。加強各級綜合應急平台和專業應急平台建設,推動應急平台之間互聯互通、數據交換、系統對接、信息資源共享,提高應急平台的智能化、規範化和實效性,增強信息彙集、輔助決策、指揮調度能力。

4.3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通過經常性的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4.4技術保障

加強技術支持部門的應急基礎建設工作,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吸收國際先進經驗,隨時為處置可能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4.5交通運輸保障

科學配置和使用應急運輸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條件。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

5宣傳、培訓和演練

5.1宣傳

各級管理部門以及民航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職工的防範事故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工作教育,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採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2培訓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組織民用航空應急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處置、事故調查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5.3演練

南通市民用航空器應急救援指揮部每年協調組織一次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各方面的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和完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

6附則

6.1名詞解釋

6.1.1航空器

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任何機器。

6.1.2機場及其鄰近區域

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位置點8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6.1.3航空器運行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起直至飛行結束這類人員離開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所完成的飛行活動。

6.1.4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的事件。

6.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隨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6.3獎勵與責任追究

6.3.1獎勵

對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由於報告及時,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由於處置措施適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6.3.2責任追究

——未及時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6.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__年8月19日印發的《南通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通政辦發〔20__〕151號)同時廢止。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 篇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保證民用航空緊急事件處置工作正確、快速、有效進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各類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浙江省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舟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結合我市實際,修訂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處置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緊急事件。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加強預防。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3)多方聯動,快速反應。建立和完善聯動協調製度,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軍地之間的溝通協調,形成職責明確、分工清晰、反應及時、措施果斷、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機制。

(4)依靠科技,依法處置。充分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1.5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分級

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內發生的飛行事故,或我市民用航空器在市外發生的飛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設施緊急事件,根據事故發生的性質、危害程度、社會影響等,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共四級。

1.5.1I級特別重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重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I級):

(1)民用航空發生或即將發生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傷的特別重大及重大事故;

(2)航空器在執行專機任務過程中發生事故;

(3)航空器發生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4)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5)外國航空器在我國境內發生飛行事故並造成人員死亡;

(6)航空器事故對重要地面設施(重要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設施,居民區、油庫、電廠/站、化工廠、核設施、水利設施等)造成巨大損失,或對重要地面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7)民用機場的飛行區、航站樓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響或損失。

1.5.2II級重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II級):

(1)民用航空發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較大事故;

(2)通用航空發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較大事故;

(3)航空器發生事故,並且受傷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4)運輸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發生;

(5)民用機場的飛行區、航站樓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1.5.3III級較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較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III級):

(1)民用航空發生造成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2)通用航空發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3)外國航空器在我市境內發生事故但未造成人員傷亡;

(4)航空器事故對重要地面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5)運輸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發生;

(6)民用機場的飛行區、航站樓發生較大不安全緊急事件。

1.5.4IV級一般民用航空緊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民用航空緊急事件(IV級):

(1)民用航空發生造成1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發生;

(3)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4)民用機場的飛行區、航站樓發生一般不安全緊急事件。

2風險評估

航空事故的特點是突發性,難以預測及災難性,死亡率極高。以起飛和着陸階段最多,失事地點以機場及其附近最多,且火災型航空事故的傷亡較非火災型事故傷亡更為嚴重。造成航空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惡劣的天氣條件、飛機的機械故障、飛行員操作失誤、地面指揮及勤務保障過失、飛鳥撞擊飛機、暴力劫持飛機等。

3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3.1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市政府建立市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3.1.1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舟山普陀山機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陀山機場公司)主要負責人。

成員: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衞健委、市應急局、舟山海事局、武警舟山支隊、市消防支隊、中國人民解放軍92012部隊、普陀山機場公司、中航油舟山供應站負責人及當事航空器營運人或其代理人。

3.1.2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普陀山機場公司,負責日常工作。事發地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在發生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現場設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直接指揮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針對舟山普陀山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點8公里範圍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由普陀山機場公司先行設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消防救援組、醫療救護組、治安警戒組、先期調查組、航空器搜救組以及專家諮詢組等專業救援工作組。

3.2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3.2.1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職責

負責啟動本預案;統一指揮和協調緊急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指揮調度急需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的設施設備;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相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開展救援工作;以及協調駐舟部隊和武警部隊支援;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件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必要時向市政府提出建議,請求省政府啟動省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3.2.2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接收來自各種渠道的民用航空器緊急事件的報告,請示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啟動本預案並及時將該信息通報舟山市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和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修訂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預案演練;負責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3.2.3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公安局:負責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區域的治安警戒,保護事故現場;救助被困遇險人員,參與核對遇難人員;組織事故發生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管制,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確保救援道路的暢通;排除處置爆炸物、危險品;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開展對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等原始位置照相、繪圖等勘察取證工作,配合清理事故現場。

(2)市交通局:負責提供應急救援所需運輸車輛設備,協助有關單位做好航空器殘骸的牽引、吊裝、運輸等工作;協助做好傷亡人員的運輸。

(3)市衞健委:負責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處置中的急救治療,確保處置所需救治人員、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及救護車輛的調派;開闢急救“綠色通道”,完成救治工作;防止和控制現場傳染病的傳播。

(4)市應急局:落實市委、市政府領導對民用航空突發緊急事件應對工作的部署要求;協調市應急指揮平台對接相關應急指揮平台和現場;督促民用航空突發緊急事件應急預案相關工作落實,參與民用航空突發緊急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評估工作。

(5)舟山海事局:承擔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日常工作職責;負責組織、協調責任區內海上搜救工作。

(6)武警舟山支隊:參與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搶險救援、現場控制和暴恐襲擊時的核心區武力突擊任務。

(7)市消防支隊:負責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生命救援及火災撲救工作。

(8)中國人民解放軍92012部隊:協助舟山普陀山機場8公里以內區域的民航應急救援工作和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區境內(包括海上)時候的搜救工作。

(9)普陀山機場公司:對舟山普陀山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點8公里範圍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緊急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組織疏散旅客,穩定旅客的思想情緒,協助公安、武警維護機場和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的秩序,積極配合相關救援單位開展救援工作。

(10)中航油舟山供應站:參與航空燃油有關的救援工作。

(11)當事航空器營運人或其代理人:負責參與本公司航空器發生緊急事件時的救援工作。

3.2.4專業救援工作組

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下列專業救援工作組:

(1)消防救援組。由市消防支隊牽頭,全市消防力量和機場專職消防大隊組成。負責現場火災撲救和人員搜救,負責航空器場內迫降時防火處置準備工作。

(2)醫療救護組。由市衞健委牽頭,舟山市急救指揮中心及指定的醫療機構組成。負責現場救護點的設立和對受傷人員的緊急救治及進一步轉運醫院治療。

(3)治安警戒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發地公安部門和機場分局的公安人員組成。負責在劃定區域範圍佈置安全警戒,保護現場;負責組織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確保救援通道暢通。

(4)先期調查組。由市應急局、民航浙江監管局及其他參與單位組成。負責對發生的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展開先期調查;重大緊急以上等級事件由浙江省政府、民航華東管理局調查組接管調查工作後,先期調查組履行協助調查義務。

(5)航空器搜救組。其中陸上搜救組由有關縣(區)負責組建;海上搜救組由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建。搜救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6)善後處理組。由事發地政府負責牽頭,事發地政府、機場和航空器營運人組成,涉及國際航班或有港澳台、外籍旅客時,有關的港澳台事務部門和涉外部門參加。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和受損設施處置工作;處理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善後工作;國際航空器失事時,海關、邊檢和保險公司分別做好貨物報關、檢驗檢疫、出入境人員核實、航空器及傷亡人員理賠等有關事宜。

4預警與信息報告

4.1監測預警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加強信息監測、預測,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4.2信息報告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收到民用航空緊急事件信息時通報普陀山機場公司,普陀山機場公司在獲悉民用航空緊急事件信息後,立即將情況報告市政府、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報告浙江省機場集團公司和民航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負責通報事發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並向省政府報告。

4.2.1報告內容

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航空器運營人;航空器的類別、型號、國籍和登記標誌;機長姓名、機組人員、旅客(乘員)人數;任務性質及航班號;最後一個起飛點和預計着陸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及航空器損壞程度;事故發生地區的物理特徵;事故發生的可能原因;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事故信息的來源和報告人。

4.2.2報告時限

事故發生後,普陀山機場公司應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告,並於12小時內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事發地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報告上一級政府,並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有關事故情況。

5應急救援程序

5.1預案啟動

發生I級、II級、III級、IV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啟動和實施本預案,必要時向省政府報告,視情請求省應急力量支援。本預案啟動時,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子預案以及事發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5.2指揮與協調

本預案啟動後,由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市各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及各專業組立即趕赴舟山普陀山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或事發地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按照本預案的職責要求,具體實施應急救援。事發地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接受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事發地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在發生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現場設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公安、消防、衞生等有關部門按應急救援預案要求實施救援。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參與應急救援的各部門、各單位人員要服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調度。當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到達事發地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由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指揮。

5.3現場應急處置

針對舟山普陀山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點8公里範圍區域外發生的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緊急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政府。8公里範圍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緊急處置主要以機場應急處置力量為主,必要時由普陀山機場公司請求市政府獲取外部支援力量。

5.3.1現場指揮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及時掌握失事航空器的基本情況,包括航空器國籍、型號、所屬航空公司(代理人)、航班號、飛機號、失事的準確時間和地點、機組及乘客人數、重要旅客人數、載荷量、燃油量、危險物品等情況。

5.3.2消防和救生

事故發生在機場飛行區時,普陀山機場公司首批消防人員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並開始實施救援;事故發生在機場飛行區以外時,機場附近消防隊伍接到信息後應在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實施救援。救援隊伍應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航空器危險品及周邊地面設施危險品的情況,根據現場情況迅速探明危險品狀態,並立即採取保護、防護措施。現場救生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倖存人員。

5.3.3醫療救護

事發地衞健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現場緊急醫療和衞生處置工作;醫療救援單位應在接到事故信息後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並展開搶救傷員工作。

5.3.4現場警戒

公安現場警戒人員應在接到事故信息後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佈置警戒,保護現場,並保持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通暢,確保應急救援車輛的通行。

5.3.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情況下實施。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佩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採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制度。

5.3.6羣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事故發生區域羣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明確羣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協調衞健部門組織醫療防疫與疾病控制。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5.3.7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事發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和舟山市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組織調動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救援支援工作。

5.4信息發佈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在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發生後,應及時發佈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民用航空緊急事件中涉及、影響到我市行政區域外的,或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員傷亡、失蹤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政府及有關部門。

5.5應急結束

5.5.1應急結束條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2)機上倖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3)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4)對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應急人員和羣眾已採取有效保護措施;

(5)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並無繼發可能;

(6)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7)受影響的民用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8)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及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低程度。

5.5.2應急結束程序

I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應急處置結束由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決定;II、III、IV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應急處置結束,由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決定。

5.6調查與評估

民用航空緊急事件調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徵候調查》的要求進行。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搶險工作結束後,由事發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和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分別對應急救援工作作出評估和總結,由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整理並提出改進建議後,並上報市政府。

6應急保障

6.1信息與通信保障

普陀山機場公司及有關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航空緊急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數據庫,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特點和存放位置,長期救援搶險隊伍、救援物資設備等情況,以便預警和應急處置時隨時調用。通信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提供通信保障設備,作為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與事故現場救援溝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設備抵達現場前,由當地政府採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的通信聯絡。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與各專業救援隊伍間應確保通信聯絡暢通;各專業隊伍與救援隊伍間應保持有效通信聯絡。

6.2經費保障

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緊急處置總體經費預算。

6.3物資裝備保障

普陀山機場公司及有關部門應加強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應急處置物資裝備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醫療救護、航空器搬移物資設備,滿足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

6.4宣傳、培訓和演練

6.4.1宣傳

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以及普陀山機場公司應加強對民用航空事故的宣傳教育,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發生時應採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4.2培訓

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普陀山機場公司應組織相關人員對《舟山市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學習和培訓,以提高應急救援處置技能水平。

6.4.3演練

原則上應每三年組織一次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的綜合演練,適時組織桌面演練或單項演練。

7附則

7.1預案的管理

本預案由普陀山機場公司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各有關成員單位、有關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依據本預案制定相關子預案。

7.2預案的更新

隨着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預案進行評估,原則上每3-5年修訂一次並報市政府審核發佈。

7.3獎勵與責任

依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舟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7.4處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處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照《浙江省處置劫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7.5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普陀山機場公司負責解釋。

7.6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舟山市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舟政辦發〔20__〕156號)同時作廢。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 篇4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本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危機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公眾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航空安全。

1.2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以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實行分工負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積極協助民航管理部門做好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採用先進的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技術,提高飛行事故防範水平。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以及《巴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1.5事故分級

本預案所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包括飛行事故和地面事故,以及可能導致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緊急情況。參照《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按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本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5.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Ⅰ級:

(1)造成30人(含本數)以上死亡或失蹤。

(2)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飛行事故。

(3)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4)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本市重要地面設施(鐵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設施,居民區、油庫、電廠、電站、水利設施等)巨大損失,並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1.5.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Ⅱ級:

(1)造成3—29人死亡或失蹤。

(2)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本市重要地面設施(鐵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設施,居民區、油庫、電廠、電站、水利設施等)巨大損失,並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

1.5.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Ⅲ級:

(1)造成1—2人死亡或失蹤。

(2)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導致較大飛行事故,或可能對地面重要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1.5.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Ⅳ級:

(1)造成人員受傷。

(2)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導致一般飛行事故,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1.6預案體系

巴中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巴中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各縣(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本預案涉及的部門和救援隊伍制定的工作手冊和救援行動方案組成。本預案與《巴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相銜接。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2.1.1市級層面組織領導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政府是全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在巴中市應急委員會下設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統籌部署、指揮調度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救援、應對處置等工作。

2.1.2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組織指揮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後,實行以專項指揮部應對為主的擴大響應,成立巴中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分管機場和安全工作的副市長、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若干工作組。

2.2市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1市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領導

副指揮長:負責機場工作的副市長

負責安全工作的副市長

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事發地縣(區)政府、市發展和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市衞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巴中軍分區、武警巴中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國網巴中供電公司、電信巴中分公司、移動巴中分公司、聯通巴中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

2.2.2市指揮部職責

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航空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和中央、省級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統籌部署、指揮調度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事故救援、應對處置工作。

2.2.3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辦公室主任由市發展和改革委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負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應急委、省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市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做好日常防治和應急救援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完善全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跟蹤督辦落實市指揮部會議議定事項;承擔市指揮部日常事務和指揮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市指揮部各工作組

2.3.1綜合協調組

負責收集彙總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和救援進展情況,做好與省級層面工作組、民航管理部門和市指揮部對接。負責市指揮部各工作組之間的協調工作。負責收集應急處置開展情況、彙總事故情況等,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對接相關部門和事發地縣(區)黨委和政府;承辦市指揮部會議、活動和文電工作,負責市指揮部後勤保障工作。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成員單位:事發地縣(區)政府、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衞生健康委)

2.3.2搶險搜救組

工作職責:負責組織人員開展搶險搜救。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各方救援隊伍和力量開展人員搜救;指導事發地縣(區)政府開展搶險搜救;統籌涉及應急救援力量和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派遣和管理工作;組織調用、徵用搶險救援裝備、設備和物資,協助各類應急救援力量的後勤保障工作;採取一定期限的應急處置措施避免人員二次傷亡。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成員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衞生健康委、巴中軍分區、武警巴中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

2.3.3醫療救治組

負責組織醫療衞生機構開展醫療救治和衞生防疫工作。搶救和轉送受傷人員,必要時建立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等醫療物資的組織調度;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和救治情況;做好事故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和衞生監督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衞生健康委;成員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等相關單位)

2.3.4治安保衞組

開展事故現場管控;開展事故所在區域的社會治安維穩工作,預防和打擊各類犯罪活動,預防和處置羣體的事件;開展事故現場指揮部、黨政機關、避難和臨時安置地等重要場所安全保衞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公安局;成員單位:武警巴中支隊)

2.3.5交通保障組

負責做好交通運輸保障,調配應急車輛,疏散轉移事發地周邊羣眾,運送應急處置隊伍等。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成員單位:市公安局、轄區內運輸企業)

2.3.6通信電力保障組

負責事故現場電力和通信保障;組織搶修供電、通信等設施。(牽頭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員單位:國網巴中供電公司、電信巴中分公司、移動巴中分公司、聯通巴中分公司等單位)

2.3.7技術保障組

負責進行事故動態監測、預警預報、搶險救援方案制定等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協調專家隊伍開展事故現場情況會商研判,提供必要的搶險救援指導;開展事故現場及周邊隱患排查巡查;開展氣象監測,做好氣象風險預警;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及時提供環境監測信息。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成員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武警巴中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有關行業(單位)專家)

2.3.8新聞管理組

負責對事故現場的媒體活動實施管理,按照規定組織開展事故信息和新聞發佈活動,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成員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2.4縣(區)政府(現場指揮部)

縣(區)政府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協調機構,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對工作。事故發生後,事發地政府應立即組織恩陽機場公司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現場救援工作。

主要職責:負責現場處置、救援、善後、生活保障等工作,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事態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

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將事故預防工作貫穿民用航空飛行各個環節,切實統籌考慮和綜合運用各方面的資源力量,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事故引起的社會危害。

3.2監測與預警

3.2.1監測

恩陽機場公司要加強對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各類信息的收集、彙總和研判,及時上報非正常事件信息。

3.2.2預警

(1)預警分級

按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緊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發展態勢,本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2)預警響應

進入預警期後,民航西南管理局、恩陽機場公司、市應急管理委員會及相關航空公司及縣(區)政府和單位可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規程;

②根據處置需要,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民用航空器事故危害的人員與重要財產,並給予妥善安置;

③組織有關救援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

④調集、籌措所需救援物資及設備;

⑤加強有關區域的警戒和管控;

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3)解除預警

當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風險已經解除,發佈預警的單位要立即宣佈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

3.3應急響應

3.3.1信息報告與通報

(1)縣(區)發現事故並報告的情形

縣(區)發現民用航空器發生飛行事故後,應按程序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後,要第一時間向省政府和民航西南管理局報告。

縣(區)報告方式:15分鐘內先電話報告,後應書面報告,同時做好續報工作。

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方式: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電話報告,並在事故發生後兩小時以內書面上報有關事故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同時做好續報工作。

主要內容:事故信息的來源和報告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機組和乘客人數;航空器所屬航空公司、航空器類型、型號和登記標誌;飛機最後一個起飛點和預計着陸點;事故簡要經過;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搜救進展情況、傷亡人數、航空器損壞情況;事故發生地區的地理特徵;事故發生的可能原因;進一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2)省政府或西南民航管理局通報事故的情形

市政府在接到省政府或西南民航管理局通報的事故相關信息後,立即啟動市級相應等級應急預案。

3.3.2響應等級

本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對應特大、重大、較大、一般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當事故發生在重要地段、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可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等級。

3.3.3應急響應程序

原則上,啟動Ⅰ級、Ⅱ級響應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並由市委主要領導或市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啟動Ⅲ級、Ⅳ級響應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領導決定,並組織指揮應對。對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啟動市級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縣級響應級別可參照市級應急響應級別設置,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1)應急預案啟動後,市指揮部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①開通與省級相關部門、民航西南管理局指揮部等通信聯繫,收集相關信息,實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

②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級相關部門、民航西南管理局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③傳達上級部門處置飛行事故的應急救援指令;

④協調現場指揮部提出的支援請求;

⑤組織有關專家、人員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2)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後,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①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接到通知後30分鐘內到市指揮部報到;

②組建工作組,根據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③需要其他部門支援時,向市指揮部提出建議。

(3)事發地縣(區)政府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後,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①啟動並實施縣(區)應急預案,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

②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③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指揮部提出請求。

當應急處置工作出現特殊情況,需要上級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協調、支援時,由市政府負責向省政府報告。

3.3.4航空器搜救

由市指揮部負責統一指導全市範圍的失事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具體搜救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3.3.5信息發佈

新聞管理組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對外發布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有關信息。

3.3.6應急通信

市指揮部及成員單位之間開通固定座機專用應急電話,市指揮部成員的移動電話和對講機必須保證24小時開機。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衞星電話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面的通訊聯繫暢通。

3.3.7應急結束

(1)應急終止條件

①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②機上倖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③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④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羣眾已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⑤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並無繼發可能;

⑥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⑦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⑧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低程度。

(2)應急終止程序。

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並選擇適當終止時機,報市級指揮部批准應急終止。市指揮部向現場指揮部下達應急終止通知。

應急工作終止後,參加應急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及時分析評估本部門(單位)應急救援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3.4後期處置

3.4.1善後處置

事故發生地的縣(區)政府在市指揮部領導下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徵用物資補償、恢復重建、傷亡人員撫卹、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預防與控制,污染物收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帶來的不利影響,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

3.4.2事故調查

市指揮部協調配合國、省處置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民航主管部門等的調查工作並提供相關支持。

3.4.3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市指揮部及時總結應急救援工作,將有關信息資料移交到事故調查組。

4.應急保障

4.1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無線通信技術、衞星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和計算機網絡軟、硬件設備,確保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聯絡暢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樣。

4.2救援物資裝備保障

恩陽機場要按照規定標準配齊應急救援裝備,市應急管理局要加強監督檢查。市發展和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社會組織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4.3救援隊伍保障

(1)市應急管理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應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隊伍的組織管理。

(2)加強建設市消防救援支隊搶險救援主力軍和市級專業應急隊伍搶險救援骨幹力量。

(3)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先期處置力量。各鄉(鎮)黨(工)委、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及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轄區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並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

4.4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要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各級要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5.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

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本預案的編制。

5.2預案銜接與備案

各級應急預案銜接應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本預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抄送市應急管理部門。

5.3預案演練

本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由市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

5.4預案評估與修訂

建立評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案執行效果開展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組織開展預案修訂: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6.宣傳教育

市指揮部公佈應急預案信息,接警部門和電話,宣傳應急法律法規。恩陽機場公司要加強職工的防範事故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工作教育,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7.獎補與責任追究

7.1公民按照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7.2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解釋。

8.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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