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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精選16篇)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精選16篇)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

1、總則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精選16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綏芬河市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提高我市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和危害,最大限度地保護水生態環境不受污染,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減輕因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__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__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__年1月1日);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HJ589-20__);

《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20__年4月26日);

《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黑政規〔20__〕2號);

《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牡政發〔20__〕4號)。

《綏芬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綏政辦發〔20__〕27號)

1.3工作原則

(1)依法依規,明確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我市環境應急管理,明確政府及部門在水污染突發事件響應過程中的職責,使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

(2)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居安思危,及時預防、控制、消除各類環境安全隱患,提高防範和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能力,儘可能減少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

(3)屬地管理,分級響應。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體系,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政府及部門作用,並依靠社會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水污染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4)平戰結合,整合資源。做好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准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的專業和企業環境救援力量,整合現有的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應急物資信息,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綏芬河市市域範圍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中所指突發水污染事件,是由於突發水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具體包括以下六類:

(1)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事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貯存、排放不當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3)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氯氣、氨氣、苯、甲苯等氣體和易揮發的有機溶劑的泄漏所引起的水體污染事故。

(4)油類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潤滑油等各種油品在生產、貯存、使用等過程中由於意外造成泄漏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突發事故而造成河湖水體污染事故。

(6)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而引發水體污染事故。

受污染對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飲用水、地下水,由於水污染物泄漏導致空氣污染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大氣應急預案等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綏芬河市水環境敏感目標為五花山水庫、金家溝水庫飲用水水源地。

由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水環境污染,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在統一指揮下做好次生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5事件分級

按照水污染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將水污染突發事件分為I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Ⅲ級(較大)和IV級(一般)四個級別。

1.5.1I級(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水污染突發事件。

1.5.2II級(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__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綏芬河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1.5.3Ⅲ級(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__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污染造成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縣(市)、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

1.5.4Ⅳ級(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羣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級別的。

2、組織體系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每一個環節可能牽涉各方面的政府部門和援救力量,為使應急救援工作有序、快速而有效地開展,必須要有強有力的組織機構來協調各方的工作,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應急工作中起主導作用,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應急任務。各應急組織機構相應職位的人員發生變化時,其職責由相應職位的人代替。

2.1領導機構

2.1.1成立綏芬河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市指揮部成員由市城管局、市氣象局、市發改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衞健局、綏芬河鎮、阜寧鎮、綜合保税區管理局、邊合區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等部門分管領導擔任。

2.1.2市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落實市委、市政府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決策部署;配合國家、省、牡丹江市有關部門做好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指揮全市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協調市區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較大以上級別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並向牡丹江市指揮部辦公室提供及時、準確的現場材料;按照牡丹江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協調我市有關部門開展水污染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採樣監測、物資調集、專用設備供給等工作;組織實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置和環境修復工作。

2.2辦事機構

2.2.1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市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生態環境局主管水環境工作副局長領導、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2.2市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我市水污染突發事件信息的編寫、報送;組織修訂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參與事件的調查、指揮、救援、處置及後評估;承辦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水污染和生態破壞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現場調查;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建議;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泄漏污染物的處置和環境修復提出建議;會同公安部門對水污染突發事件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配合主責部門做好由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協調對水污染突發事件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並及時提供監測數據。

市水務局:負責提供相關水文資料。負責協調河流的調水、配水;指導對水利工程、庫區發生的水污染突發事件進行處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魚類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配合做好有關河道、水庫等水體功能區的現場監測。

市住建局: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城區排水系統的管控和城區、鎮、村污水處理廠應急處置的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因水污染突發事件造成園林綠地破壞後的恢復重建工作。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時,城區供水系統的管控應急處置的監督指導。

市公安局: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影響區域實施治安警戒,維護現場秩序;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對水污染突發事件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及責任單位追究刑事責任;協助做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交通組織和指揮、疏導工作,必要時按照市指揮部指令,依法採取交通管制、限行等措施。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水污染突發事件區域設立移動氣象站,開展加密觀測,提供現場氣象監測預報信息。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依法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的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協助事發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因水污染突發事件緊急疏散、轉移的受災羣眾安置工作。

市發改局:負責加大水污染突發事件處置後恢復重建項目的資金爭取力度,為項目建設提供中央預算資金支持。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協調做好死亡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應由我市財政安排的經費保障相關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因開採礦產資源引發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因種植業生產、畜禽養殖業引發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引發的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及撲滅等工作。

市衞健局:負責組織醫療衞生機構開展醫療衞生救援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垃圾處理等應急處置。

市委宣傳部:負責會同相關涉事責任部門做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發佈工作,及時引導輿論;協調相關新聞單位做好對外宣傳工作。

綏芬河鎮、阜寧鎮政府:組織開展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的前期準備,並向市指揮部辦公室提供及時、準確的現場材料;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本地有關部門開展水污染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採樣監測、物資調集、專用設備供給等工作;配合實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置和環境修復工作。

綜保區管理局、綏芬河邊合區管理局: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園區內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措施,配合開展園區環境應急演練;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園區內水污染糾紛、事故。

2.4專家組及職責

事故發生後,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應急工作需要,聘請相關專業專家到現場指導。應急專家諮詢組在污染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應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在應急工作全過程和日常工作中起指導作用,具體表現在:

(1)在污染源排查中迅速對時間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

(2)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3)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預測;

(4)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

(5)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

(6)為各應急小組的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和指導;

(7)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8)協助應急救援人員的日常培訓和諮詢工作,協助事故的調查工作,協助企業的事故評價。

2.5現場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發生一般以上及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並指派一名現場指揮部負責人。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設立5個專業小組:

(1)應急處置組。負責現場保護、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維護現場秩序。

(2)搶險救援組。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救護和搶險救援。

(3)醫療救護組。負責組織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新聞宣傳組。負責策劃、組織、指導、協調省、市和境外新聞媒體,做好輿論引導工作;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權威救援信息;邀請部門領導、專家等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及時迴應社會關切;密切關注、分析研判境內外媒體對事故的報道情況,為輿論引導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

(5)善後工作組。負責接待、安撫、撫卹和善後處置工作。

2.6重點排污企業

2.6.1可能發生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定期進行演練。

2.6.2根據《關於印發《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環辦監測〔20xx〕86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納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一)一種或幾種廢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於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定的篩選排放量限值。

廢水主要污染物指標是指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以及汞、鎘、碑、銘、鉛等重金屬。篩選排放量限值根據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排污總量佔比不得低於行政區域工業排污總量的65%。

(二)有事實排污且屬於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的所有大中型企業。

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包括:製漿造紙,焦化,氮肥製造,磷肥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化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後整理等工藝的紡織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製造,皮革躱制加工,毛皮躱制加工,羽毛(絨)加工,農藥,電鍍,磷礦採選,有色金屬礦採選,乳製品製造,調味品和發酵製品製造,酒和飲料製造,有表面塗裝工序的汽車製造,有表面塗裝工序的半導體液晶面板製造等。

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

(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已發放排污許可證的產生廢水污染物的單位。

(四)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五)所有規模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日處理10萬噸及以上或接納工業廢水日處理2萬噸以上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模限值。

(六)產生含有汞、鎘、碑、銘、鉛、氯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的企業。

(七)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承擔污染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

(八)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九)三年內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黃牌警示的企業,以及整治後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紅牌”處罰的企業。

2.6.3企業事業單位發生(或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報告事發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監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水環境安全監測工作,並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水務、住建、公安、農業農村、衞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的同時,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預防措施

各水環境風險源企業要認真落實水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水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明確重點防範部位,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演練。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必須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市政府應急局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掌握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佈情況,瞭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組織環境風險源企業開展環境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檢查;各市政污水處理廠(站)及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應定期定時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檢修、維護,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3.3預警

3.3.1預警的發佈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等級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發生(或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經市政府批准後,報請牡丹江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發佈紅色、橙色預警。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由綏芬河市政府發佈黃色預警、藍色預警。

3.3.2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市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3預警措施

發佈預警信息後,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後果,應當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受污染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不能直接接觸與不能飲用的水體等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4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通過互聯網信息、日常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水污染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下游流域的,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下游流域的相關管理部門。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4、應急處置

4.1信息報告

4.1.1信息報告時限和內容

水污染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發現水污染突發事件後,應及時、準確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或者較大(Ⅲ級)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四小時內向市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市政府、牡丹江市生態環境局、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水污染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水污染突發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佈示意圖。

對突發事件動態情況、應急響應情況、預案執行情況、事件發展趨勢、事件及其處置的新進展新情況等要及時續報。對性質嚴重、情況複雜、後續工作時間較長的突發事件實行“日報制度。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7日內,要及時上報總結報告。

4.1.2調查核實

市指揮部在接到水污染突發事件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核實,查明引發事件的污染源,確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況。市指揮部負責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調查核實,必要時,報請牡丹江市指揮部辦公室給予幫助。對於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牡丹江市指揮部負責調查核實。對於特別重大、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在省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前,由牡丹江市指揮部負責組織先期調查核實。

4.1.3信息通報

市指揮部負責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情況。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將相關信息向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

4.2先期處置

4.2.1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組織開展救援;採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險源,嚴防污染物進入外環境,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和危害的擴大。

4.2.2市指揮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在第一時間赴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進行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災害發生。同時,指揮協調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做好周邊羣眾的安全防護和情緒安撫工作,並隨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先期處置情況。

4.2.3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事件信息後,通過多種渠道瞭解現場及周邊相關信息,同時赴現場做好應急調查、監測、處置工作,儘可能瞭解事件類型、發生時間及地理位置、水文情況、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數量、對飲用水水源及人羣的污染危害情況、應急監測情況、人員傷亡與疏散情況、可能產生的污染隱患與後果、已採取的應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為應急響應與處置做好準備。

4.3分級響應

4.3.1I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市政府報請牡丹江市政府啟動I級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配合牡丹江市指揮部組織先期現場調查及應急處置工作。

當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並啟動省級應急預案時,市指揮部配合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3.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市政府報請牡丹江市政府啟動II級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配合牡丹江市指揮部組織先期現場調查及應急處置工作。

當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並啟動省級應急預案時,市指揮部配合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3.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市政府報請牡丹江市政府啟動Ⅲ級響應,牡丹江市指揮部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市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配合牡丹江市指揮部組織先期現場調查及應急處置工作。

4.3.4IV級響應

發生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市政府啟動IV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及時將現場處置情況報牡丹江市指揮部。市政府主要領導迅速趕赴事發現場,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4.4指揮與協調

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羣眾返回時間;及時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等。

4.5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導流、攔截、收容、轉移等針對性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主體不明時,在做好應急處置與應急監測的同時,生態環境部門立即組織力量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權限配合、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並分析污染物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6應急處置

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開展污染源調查和監測工作,查實並切斷污染源頭,封鎖危險場所,嚴防危害擴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及時調整和優化監測方案,必要時建立聯合監測機制,為全面掌握污染情況提供數據支持。

(3)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4)調集相關應急物資,採取阻斷、覆蓋、隔離、過濾、清洗、封閉、中和、稀釋、轉移等措施處置污染。

(5)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治和衞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4.7應急搶險和救援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分類,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市政或企業污水突發事件、災難性事件引發水污染事件和惡意排污引發水污染事件應分別採取相應的應急搶險和救援措施。

4.7.1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搶險和救援

發生影響飲用水源安全的突發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進入預警狀態。同時,市政府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加強信息的監控和收集,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2)發佈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市政府負責發佈,黃色預警由市政府報請牡丹江市負責發佈,橙色及紅色預警由牡丹江市政府報請省政府發佈。根據事態的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生態環境部門立即着手開展監測、調查和應急準備工作,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7)分級啟動應急供水預案。

4.7.2市政或企業污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和救援

(1)市政污水管道破損,導致污水外泄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關停上游泵站,避免因不能及時輸送而發生污水溢出。同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a.及時通知相關市政部門和排污企業,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將污水引入調節池和輸送管道內進行臨時存貯。

b.通知沿線污水排放企業及有關市政污水處理公司視情況調整污水排放,控制上游生活污水的應急排放,直至管道恢復正常輸送。

c.確需利用泵站超越管附近的河道作為臨時蓄水池時,應徵得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的同意,並採取有效的堵截措施。泵站恢復正常運行後,應將河道中存放的污水全部抽入污水管道中。

d.在市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沿線污水排放企業應立即停止污水排放。確需實施污水應急排放的,排放企業應當啟用自備污水處理設施,對污水進行預處理,達到內河排放標準後再行應急排放,生態環境部門應對污水排放實施監測。

(2)企業污水管線破損導致污水外泄事件發生時,應及時通知責任排污企業,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將污水引入調節池和事故池內進行臨時存貯。責任單位應馬上停止生產,組織對管道或泵站的搶修。

4.7.3災難性事件引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搶險和救援

(1)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啟動應急預案;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進行妥善安置;

(3)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生態環境部門立即着手開展監測、調查工作,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

(4)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5)立即疏通污水排放系統,由污水處理廠啟用應急設施,接收災難性事件處置產生的大量污水。如果污水處理廠負荷過大,由市政府責令企業生產設施限產、停產,確保事故廢水得到妥善處理,達標排放;

(6)在市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對事件產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進行嚴密監控,必要時採用關閉上下游閘門,減小污染可能影響的水域範圍;若受納地表水未設置閘門,則可採用築壩封堵措施,減小水污染事故可能影響的區域和範圍;

(7)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4.7.4惡意偷排引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搶險和救援

(1)企業偷排廢水或惡意傾倒一經發現,責令責任單位停止生產和排放,並將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

(2)相關部門或企業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3)由市政府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生態環境部門立即着手開展監測、調查工作,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

(5)在市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對事件產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進行嚴密監控,必要時採用關閉上下游閘門,減小污染可能影響的水域範圍;若受納地表水未設置閘門,則可採用築壩封堵措施,減小水污染可能影響的區域和範圍;

(6)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8應急監測

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相關部門根據水污染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啟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布點與採樣、監測項目與相應的現場監測和實驗室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監測的質量保證等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HJ589一20__)。事件發生初期,現場指揮機構根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污染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迅速制定監測方案。根據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監測方案。生態環境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並及時提供監測數據。

4.9專家會商

現場指揮機構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污染物種類,預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範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污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4.10信息發佈

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發佈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實施。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新聞發佈工作,由綏芬河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4.11應急終止

4.11.1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經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11.2終止程序

當滿足響應終止條件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相應應急指揮機構隨即撤銷。必要時,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應急狀態終止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開展後期工作。

5、恢復與重建

5.1善後處置

應急結束後,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善後處置工作;市政府負責組織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現場、消除環境污染和生態修復等各項善後工作。

5.2損害評估

市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水污染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環發〔20xx〕85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辦〔20xx〕118號)和《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環辦〔20xx〕90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5.3調查處理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相關的部門組成調查組聯合開展調查工作。根據應急調查的結果,形成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全過程的應急工作以及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體系的有效性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

6、應急保障

6.1技術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組建應急救援專家諮詢組,提供多種聯繫方式。建立相應的數據庫,為應急響應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6.2資金保障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財政應急保障規定給予安排和撥付。

6.3物資設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在利用現有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各鎮政府按預案要求儲備有關重要物資。

6.4通信與信息保障

事故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指揮機構及各成員單位、事故企業、各應急救援小組之間應保持通信與信息暢通。儘量利用現有通信資源,當現有通信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啟動備用通信手段,必要時,動用國家救災通信保障系統。

6.5人員保障

環境應急監測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國有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要積極參加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為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6宣傳、培訓和演習

6.6.1市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公眾開展水污染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宣傳。

6.6.2定期開展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舉辦專題講座,提高水污染事件應急能力,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

6.6.3市指揮部按照本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水污染應急實戰聯合演習,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6.7監督檢查

市應急局負責對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包括相應的保障應急措施到位情況、培訓和演練情況、公眾信息交流和宣傳教育情況等。

7、監督管理

7.1應急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2宣傳教育

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生態環境部門加強水污染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防範意識、自救互救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鼓勵公眾及時報告水污染突發事件。

7.3應急培訓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進行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培訓,培養環境應急處置、監測等專門人才,增強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能力。

7.4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和危害後果,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至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實施應急預案的;

(3)不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4)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5)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6)阻撓指揮部緊急調用物資、人員或者佔用場地的;

(7)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不堅守崗位,不及時掌握應急狀況,臨陣脱逃或者玩忽職守的;

(8)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公民財產的;

(9)阻礙應急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10)不按照規定和實際情況報告實情的;

(11)散步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破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

(12)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

8、附則

8.1預案管理

本預案應隨着市環境應急管理情況的變化及時予以修訂完善。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工作方案,報市指揮部備案。

8.2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組織制定,並根據情況及時修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8.3引用文件

本預案中引用的相關文件,如有更新,則按照該文件最新版本規定執行,不再另行發文;如引用文件規定變更影響到本預案執行,則由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立即組織修訂本預案,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2

石家莊市欒城區供水服務中心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會議和有關文件精神,按照石欒安委辦[20__]24號文件規定,保障城市安全正常供水,維護社會穩定,特制訂本應急處理預案。

一、總

(一)目的 為確保城區供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有序和城市供水安全地進行,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供水現狀,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明確職責。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單位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統一指揮,領導小組成員職責明確、分工協作。

2、依靠科學。充分利用一切先進技術、設備,採取科學方法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系統聯動,科學應對。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實行統一指揮和調度,確保預警、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及時應對。預案中涉及的職能部門應步調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突發事件信息傳遞及時、準確、應急處置工作快速有效。充分發揮現有專業技術人員和搶險隊員的作用。

(三)編制依據本應急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欒城縣城區供水管理辦法》制定。

(四)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城區供水區域內發生的各類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以及下列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的`搶險、搶修、救援等應急處理工作。

1、城區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破壞或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地震、洪災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輸配設施等嚴重損壞;

3、城區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管網遭受大面積破壞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4、傳染性區域疾病;

5、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導致停電、供水區域減壓等;

6、供水水質出現問題造成人員病、亡。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欒城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其組成如下:

組長:張建永

副組長:張興東

成員: 王書亞 任書立 王國欣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負責人王國欣,成員:邢增川、趙賢江。明確分工,分組落實責任。

(二)組織機構職責

1、應急領導小組

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具體安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組織和實施,針對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發佈預警等級。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迅速展開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力爭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危機的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修訂、補充和完善。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用應急隊伍做好事故處置、控制和善後工作。

2、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總體的調度和協調,第一時間掌握突發事件信息,隨時關注應急突發搶險進度及最終處理結果,及時嚮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彙報。

保持整個應急預案過程中網絡通信暢通,隨時根據事故發展情況通報事故現場態勢。

三、預警級別

本應急預案事故預警按一級至四級排序,其中,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

(一)一級預警

1、供水設施及管網遭到破壞,造成全城區內停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2、水源地受到嚴重污染,致使飲用水各項微生物指標出現嚴重超標,造成人員病、亡。

(二)二級預警

1、供水設施及管網發生事故,造成對供水區域內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2、水源受到嚴重污染,致使飲用水部分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較大影響。

3、供電設施受到損害,造成城區供水壓力嚴重不足。

(三)三級預警

1、制水設施及管網受到損壞,造成對供水區域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

2、水源受到污染,致使飲用水個別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一定影響。

3、供水設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四)四級預警

1、因制水設施出現故障,供水管網受到損壞,造成對供水區域內少部分居民終止供水。

2、因制水設施和供水設施發生故障,致使用户的管網水質個別水質指標出現輕度超標。

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可隨時升級或降級。

四、預警級別響應

(一)各級預警響應

1、一級預警:由上級主要領導任應急救援預案總指揮,並在現場親自指揮。

2、二級、三級預警:由單位總經理任應急救援預案總指揮,並在現場親自指揮。

3、四級預警:由單位分管經理任應急救援預案總指揮,並在現場親自指揮。

響應級別按照水污染事件發展趨勢可隨時升級或降級。

(二)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1、為實時監測、控制水源地的水質水量安全狀況、提高風險預警、預報能力,供水井全部配備變頻及消毒設備,並對各供水井進行聯網電子監控,隨時掌握供水井運行情況。

2、自設化驗室,每週取水樣檢測,對城區供水水質進行檢測,隨時掌握供水井飲水安全情況。

3、衞生監督部門定期抽取水樣,對城區各供水井水質進行檢測。隨時掌握城區供水狀況,並對城區供水運行狀況資料進行收集、彙總和分析並做出報告。

五、事件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本城區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及義務立即撥打88031652(供水服務中心24小時值班電話),接到報告後,領導小組應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人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供水重特大突發事件。供水重特大突發事件一經確認,應急領導小組或應急處理辦公室須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並啟動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二)供水突發重特大公共事件發生單位接到報告後,必須做到:

1、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件情況,協調組織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三)因搶救人員、恢復生產以及疏散交通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的單位應在事件發生後按上級要求時限將事件快速報送應急領導小組,由應急領導小組核准後分別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六、主要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一)自然災害工作預案

1、自然災害發生時,值班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嚮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2、接到自然災害報告時,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召集全體人員組織搶險工作。

3、到達現場後立即組織搶險工作,確保人員、設備、設施安全。

4、供電電源和供電設備被破壞時,採取的措施是:

(1)如能自己搶修的應積極進行搶修,爭取及時供水。

(2)如需供電部門搶修時,應及時與供電部門聯繫進行搶修。

5、如發生水源井或供水設施損壞時,供水應急搶險隊員應科學有序的積極配合機泵維修人員進行及時的搶修工作,以便快速恢復供水生產。

6、如損壞嚴重時,較長時間無法恢復供水,由單位組織人員及時啟動供水應急預案,以保證居民供水。

7、單位積極組織災後設備修復工作,力爭最短時間內恢復供水。

(二)水源地防投毒預案

1、落實對水源地的專人管理,明確崗位責任制。

2、明確水源地、的安全防範管理制度、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各項登記、驗證手續,加強對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管理,組織防範檢查,及時整改。

3、加強泵房技防措施,安裝24小時遠程監控系統。

4、一旦發生水源、供水系統受到有毒化學物品污染時的主要措施:

(1)立即停止取、供水,控制污染擴散。

(2)及時上報應急領導小組並派有關人員迅速檢測水源地、制水、供水設施的污染情況。

(3)由排險搶險隊伍配合有關部門清除污染。

(4)由搶險隊伍緊急搶修、更換設施或採取其他方式保證居民生活用水。

(三)供水管道搶修預案

1、24小時值班人員接到重特大事件電話後,立即報單位應急領導小組及時調整供水調度方案,並組織人員、設備、物資迅速趕赴現場。

2、應急搶險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搶險。

3、經應急領導小組批准,由應急辦公室通過各種形式發佈相關區域停水信息,並做好解釋工作。

(四)水質事故處理預案

1、值班人員發現水質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取供水,並報告應急領導小組。

2、應啟動供水應急預案,進行調配供水。

3、水質監測中心立即組織技術人員趕赴現場,進行事故原因分析,確定具體解決辦法並組織實施。

4、調動水務局、城管局及消防隊蓄水車向故障供水區域送水。

(五)防破壞工作預案

1、迅速報110。

2、應急救援隊伍協助公安人員緊急救援疏散事發區內及周邊人員,營救傷員。

3、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七、監督與管理

(一)應急處理供水突發公共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對在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時遲報、謊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理事件中失職、瀆職、不服從指揮、臨陣脱逃的人員以及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單位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應當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件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八、附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3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雅安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科學有序高效地預防和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保護水生態環境不受污染,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減少因水體污染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特制訂本應急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__〕119號)、《雅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雅安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雅府發〔20__〕19號)等相關規定和程序,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範圍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本預案中所指突發水污染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受污染對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飲用水及地下水。

(四)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事件分級

參照國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標準,將突發水污染事件按照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__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3.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__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4.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羣體影響的;

(5)對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組織指揮體系

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設在市環境保護局局辦公室,由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測站、環境應急管理信息中心及市環境保護局相關科室人員所組成。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配合相關部門緊急開展環保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雅安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事故現場及時測定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並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後指導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產生的污染;負責調查重大突發水污染應急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一)應急指揮組及其職責

指揮長:王強

副指揮長:陳心愚、王頎、易海燕、凌雲揚

總指揮組負責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污染應急事件的全面工作;領導水污染應急現場環保工作組工作。

(二)信息組及其職責

組長:王頎

主要成員單位:雅安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環境監察支隊、環境應急管理信息中心

成員:王科、趙韓軍、伍少澤、陳昊、陳森傑、劉皓月、潘哲、畢選濤等

職責:負責對水污染應急事件信息的收集、彙報、發佈,做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處置工作的監控,督促有關縣(區)人民政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

(三)現場監測組及其職責

組長:凌雲揚 副組長:劉子芳

主要成員單位:雅安市環境監測站

成員:趙 兵、王松濤、李大軍、榮 勇、劉 輝、王玉雲等監測站人員

職責:負責水污染應急事件的監測工作,根據監測數據科學分析污染變化趨勢;根據現場調查、監測結果,確定污染事故類型、危害、污染範圍並編制監測報告,為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安全防範、救援、環境安全處置技術等方面的決策依據;負責對事故污染實施跟蹤監測,為應急工作的終止提供科學依據;指導和檢查各地區監測部門的應急監測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現場監察組及其職責

組長:王頎 副組長:趙韓軍

主要成員單位:雅安市環境監察支隊

成員:劉闖、朱振華、張 兵、劉茜等支隊人員

職責:開展對突發水污染應急現場勘查工作,及時形成報告上報應急指揮部;協助當地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現場處置與技術諮詢組及其職責

組長:陳心愚

主要成員單位:監察支隊、監測站、環評科、總量科、污防科、生態科

成員:監察支隊、監測站、污控、環評、生態、應急中心等科室人員

職責:參與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協助應急指揮部對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對在現場應急救援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三、預防預警機制

(一)建立重大水體污染預防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體系,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要求、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佈設、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數據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市環境監測和數據傳輸、報送的技術規範執行。市環境監測站是全市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數據中心,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數據和結果進行彙總、分析、評價,並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在市環保局網站公示。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市保護局報告,並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

(二)全面掌握重點污染源排放情況。依託全市重點污染源監控系統,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徵,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加強對排污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監控排污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三) 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應急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四) 市環境保護局各部門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綜合分析和評估市內常規監測數據、環境監管信息和安全生產信息,包括對發生在轄區外但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上報。

(五) 建立信息交流網絡平台。與各有關單位的應急處置管理系統保持信息及時快速傳遞,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宣傳普及水體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防護知識,實現重大水體污染事件信息互通。

(六)預警行動。雅安市環保局獲得可能發生水體污染事件信息後,應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發佈預警信息並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受污染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不能直接接觸和不能飲用的水體等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七)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佈突發水污染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四、應急響應

(一)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實後,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召開應急指揮部全體人員會議(如遇通訊中斷必須自行到市局機關大院集結),根據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情況部署應急準備工作;各專業應急組迅速進入應急狀態,集合待命;檢查落實環境應急隊伍、物資的儲備;對局屬各單位的應急準備情況進行檢查和部署。

在尚未確定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市環境保護局立即派出環境應急監察、監測小組趕赴事發地現場,協助縣(區)環境保護局及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羣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環境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同時,根據事發地縣(區)政府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市政府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二)分級響應制。

應急事件工作堅持屬地化處置的原則,各縣(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支援。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上分為特別重大(I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I級響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響應由省環保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Ⅲ和Ⅳ級響應由市環境保護局和各地區政府組織實施。

(三)分級響應程序和內容

1.應急預案啟動後,相關的專業應急隊伍、救援裝備、現場監測和處置設施必須按照規定時限要求集結到位,應急指揮部成員和應急專家等有關人員在接到命令後應及時到位。

2.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嚴格遵守報告時限和程序。

(1)堅持“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原則。

(2)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__〕11 號)、《中共雅安市委辦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委辦〔20__〕50號)等文件要求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在規定時限內報送信息。

3.在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處置期間嚴格執行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

4.為避免因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導致的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或擴大,各縣(區)環境保護局立即對轄區內涉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的企業進行環境風險排查,每天堅持向市環境保護局電話報告風險源企業動態, “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

5.組織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突發水污染應急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進行具體情況分析。根據專家的建議,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環境應急工作。

6.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可根據應急工作需要並經市政府同意,請求省環境保護廳等有關部門支援。

(四)應急處置

1.處置措施

按《雅安市突發水污染應急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中部門職責組織實施現場處置工作,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的污染控制建議。涉及工業企業和危險品重點監控單位的污染事件,應立即與業主單位聯繫,指導其進行事故處理。

2.現場處置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2)控制污染,採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擴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現場人員需要採取強制措施,應報請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或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在不能與之取得聯繫的緊急情況下,可先行處理後報告。

(4)應急處置工作立足長遠,應徹底消除危害,保證污染無繼續發生可能。

(五)擴大應急

對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污染事故的發展狀況,及時報告上級應急指揮部,請求啟動上級應急預案。如事態緊急,應請求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或請求省政府及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資源增援。

(六)安全防護

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故的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2.受災羣眾的安全防護。協助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應急辦安排組織羣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羣眾告知應採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羣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羣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七)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八)信息報告及通報

1.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

2.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__〕11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報告分類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3類。

初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源強、可能的危害症狀、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以及有關建議意見。

4.事件通報

事發地環境保護局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縣(區)環境保護局通報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外僑辦按《雅安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報省政府外事辦。

5.信息發佈

突發水污染應急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危害和損失等有關信息,由市環境保護局報雅安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發布。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發佈,應徵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於一般性事件,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發佈,對影響重大的事件的信息發佈,經市政府批准後,根據需要及時發佈。

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按照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實施。

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省政府或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市政府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IV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決定。

五、應急終止與後期處置

(一)應急響應終止

當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須繼續進行為止。

(二)事件調查與損害評估

由環境保護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在應急調查的基礎上,查明事件詳細原因和性質。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三)善後處理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四)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脱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應急保障

(一)應急響應設備設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為突發水污染應急環境應急專業隊伍,應當配備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工具、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品和應急交通工具等設備和設施。所需設備設施由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從環境監測站及市環境保護局各科室調配使用,及時補充購買所欠缺的應急設備設施。

(二)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突發水污染應急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演練計劃,適時組織不同形式和規模的演練。

(三)將日常突發水污染應急事故應急演練和應急指揮部維護應急工作所需儀器、設備(如衞星電話、監測儀器等)所需經費列入日常財政預算,在裝備、資金和物質上給予充分保障。

七、附則

本預案由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與實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將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本預案。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4

為加強我處水污染突發事件處理的綜合處置能力,提高緊急救援反應速度和協調水平,高效有序地做好庫區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庫區飲用水源地安全,儘可能減輕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及正常的生產生活,結合我處水利工程調度運行現狀,制定本預案。

一、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安徽省水利廳關於切實做好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處所管轄佛子嶺水庫、磨子潭水庫、白蓮崖水庫範圍內生物性污染、化學性污染和藻類爆發等引發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三、組織領導

成立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受理轄區內水污染突發事件報告,協助調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質及發展過程,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向安徽省水利廳及霍山縣政府報告轄區內水污染突發事件及其處理情況,領導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小組的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 長:王 偉

副組長:吳壽寶

成 員 : 李君廷、劉景友、湯義聲、朱克勤、王羣國、張明洋、張昌如、郭鍵、胡慶年、楊勇、楊安國、葉遠柱、高曉春、嚴永堂、李成君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電話號碼為:、,具體負責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所轄庫區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辦公室主任:朱克勤(兼)

四、預防措施

1、加強日常監測。每月上旬對佛子嶺、磨子潭、白蓮崖庫區進行一次全面巡查;聯繫佛子嶺水文站,取得水質化驗報告。鑑於目前庫區水質沒有自動監測設施的實際情況,在庫區不同區域設置監測點,確定監測員,設立24小時舉報電話。在磨子潭水庫東、西河及壩前;佛子嶺水庫磨子潭、汪家衝、掃帚河、舞旗河及壩前;白蓮崖水庫千笠寺及壩前分別設置監測點,爭取在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得到消息。

2、做好污染源排查工作。重點對轄區內可能向庫區排放生產、生活及醫療垃圾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相應的法律法規宣傳及監管,杜絕向庫區排放有害的生產、生活及醫療垃圾的現象,確保水質安全。

3、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落實相關保護措施。加強與農委的聯繫,嚴格控制庫區漁業養殖規模,禁止投肥養魚;加強與交通部門的聯繫,庫區周邊的道路應嚴格控制或禁止運輸危險品、有毒的化學品的車輛通行,加強監督經過佛子嶺、磨子潭庫區的六潛高速公路,防止因車輛發生意外而污染水源;加強與環保部門的聯繫,杜絕向庫區排污。

4、認真落實水污染事件報告制度。按時上報水污染月報,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及時上報省水利廳,同時報告當地政府並通報環保部門,積極配合當地政府落實相關預案,努力降低水污染事件的影響。

五、應急響應程序

1、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小組接到水污染事件報警後,迅速調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領導小組應有一名以上成員到現場指揮,瞭解掌握事故動態。赴現場人員應儘可能瞭解以下內容並及時向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小組彙報:

⑴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範圍。

⑵污染源種類、數量、性質。

⑶事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可控性及預採取的措施。

2、將事件情況立即準確上報省水利廳,同時報告當地政府。

3、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配合當地政府落實相關預案,防止事態擴大。

⑴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與相關部門配合,切斷污染源,隔離污染區,防止污染擴散;

⑵通知水源地周邊鄉鎮及上、下游有關市、區防汛調度部門做好應急調度準備;通過各種媒體通知單位和居民做好儲水準備,各單位、企業和家庭將利用自備的水池、容器設備等儲水;

4、根據水情、水質變化情況及時關閉閘門,暫停供水或發電。

5、嚴格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6、根據上級安排或應急工作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六、應急後勤保障

1、交通保障:處辦公室和電站實業總公司要做好運輸車船的保障工作。平時應急車輛須保證100公里以上的行車用油;應急船須保證四個單程(100公里)以上的行船用油;駕駛員在接到命令時能在10分鐘內出車(船)。

2、通訊保障:應急通知下達與接收以有線通信為主,實現應急信息快速傳輸。在外應急人員的聯絡以移動電話等無線通信為主。電站工程公司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3、物資保障:電站財務資產部要裝備必要的搶險設備和一定數量的專業性較強的應急物資。

4、醫療保障:赴現場應急人員要做好個人防護,應急過程中若出現人員中毒或受傷,應及時給予必要的救治。

七、事件後調度

在水污染事件警報解除後,當地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解除應急調度,並根據水質、水位情況,正常調度水利工程。

八、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原《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皖佛水政〔20__〕12號)同時廢止。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5

為了提高學校預防和控制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範學校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學校突發飲用水衞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預案預防目標

1.普及突發飲用水衞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學校教職工的飲用水安全意識。

2.完善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三、具體措施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普及突發飲用水衞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學校教職工的飲用水安全意識。加強日常飲用水供水檢測,做好飲水機設備的檢測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污染水源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的`預防、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於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四、組織管理

1.報告制度及上報人員:

學校桶裝水一旦受到污染(或接到供水單位告知污染),由發現人(收到供水單位通知第一人)及時向第一責任人(組長)彙報。由第一責任人發出指令,由安辦、辦公室、總務人員分別向教育局和衞生監督、醫院等相關部門報告。

緊急上報人員:

2.做好現場保護和水源處理

保護好污染水源現場,請衞生防疫監督局及時提取水樣。將污染水源徹底放盡,停止飲用。

保護污染水源人員:

五、處理流程

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成員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指揮教職工協調作好校區水源污染的應急處理工作。

六、突發事件預防

1.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學校衞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學校應經常教學環境與飲用水衞生進行自查,儘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增加衞生投入,切實改善衞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3.採取有效措施,強化衞生規範化管理。加強生活飲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公共衞生事件。

4.加強飲用水衞生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預防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普及飲用水衞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衞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性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以及校園網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飲用水衞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6

為有效的預防及時控制和清除醫療污水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並能在事故發生後迅速有效控制處理,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管理:

成立醫療污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 長:付建華

副組長:廖海義 李迪希

成 員:李姣芬 王 配 劉紅陽

二、職責分工

組 長:負責組織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負責與地方政府的協調工作。

副 組 長:協助、配合組長抓好應急救援協調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和指導。

成員:負責應急救援的技術指導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的處理及善後工作;負責收集、掌握和上報突害信息;負責應急救援實施工作;

負責事故及救援現場的安全保障。

三、主要工作職責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要求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若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事件,由廠統一部署應急救援的`實施工作,並對實施救援工作中發生的爭議採取緊急處理措施,同時在醫院範圍內緊急調用各類人員、物資、設備和場地,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工作,做好穩定秩序的工作後適時發佈通報,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在醫院內公佈。

四、工作原則

1、確定流失、泄露、擴散的醫療污水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2、組織有關人員對發生污水醫療污水廢物泄露、擴散的現場處理。

3、對被醫療污水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儘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他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4、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5、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6、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衞生安全防護後再進行工作,處理工作結束後,應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發生。

7、對引起事件的責任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7

1.1編制目的

進一步建立健全霍山縣人民政府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以下簡稱“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快速、科學地進行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的危害和社會影響,確保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六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因人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由危險化學品泄漏、廢水事故、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水體富營養化等事件引發的水環境污染事件,包括生物性和化學性污染造成的污染飲用水源事件,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以及因自然災害和人為投毒而造成的污染飲用水源的事件。

(2)由危險化學品燃燒(或爆炸)、工礦企業廢氣事故、大型建築工地揚塵等事件引發的大氣環境污染事件;

(3)由危險化學品泄漏、廢水事故、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自然災害等事件引發的土壤污染事件;

(4)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

(5)放射源因管理不當、遺失或被盜等原因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人羣健康的事件。

1.4預案體系

構建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各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本系統的相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應急局備案。

(2)企事業單位制定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存在環境風險源的重點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和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備案。重點單位名單由縣生態環境局確定並實施動態管理。對霍山縣範圍內可能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新建項目,在環評階段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審核備案。

1.5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宣傳普及環境污染防治知識,提高公眾防護意識,加強日常監測,發現環境污染事件,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向相關部門報告。

(2)屬地負責。發生突發事件由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各鄉鎮及縣經濟開發區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鄉鎮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

(3)分級控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危害情況,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四個等級進行預警,並實施分級控制。突發環境事件時,啟動相應級別的處置方案。

(4)快速反應。建立預警和環境應急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財力、物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處理、善後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啟動應急預案。

(5)有效應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種類,環境危險源理化性質,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迅速採取相應對策,及時準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6)依法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預警機制、應急響應、善後工作等實行依法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1.6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預警信號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建立健全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明確各應急組織機構職責。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簡稱“應急指揮部”)是在霍山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專門負責應急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工作的領導機構,為非常設機構,事件發生時自動成立。

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辦聯繫副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擔任,下設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警戒疏散組、後勤保障組、輿論宣傳組、社會維穩組及專家技術組等共9個應急工作組。

2.2應急組織機構成員

霍山縣應急組織機構成員以縣直相關職能部門為主,應急組織機構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詳見附件2。

2.3職責

(1)應急指揮部職責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聯繫副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應急指揮部貫徹執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環境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務院、省、市、縣有關環境污染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並具備以下職責:

①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組織編制和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②部署全縣環境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環境預警信息,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的發佈;

③負責事故應急的日常準備協調工作,監督檢查各相關部門事故應急的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④根據報警信息和現場情況初步判斷環境事件等級,決定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負責指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⑤負責事故應急行動期間發佈命令、批示,負責應急救援行動的總體協調。

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縣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以及應急處理情況。

⑦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範圍跨鄉鎮行政區的,應急指揮部負責與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溝通協調,對接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辦公室職責

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副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分管副局長

應急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主要負責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檢查、落實應急物資、器材和裝備的儲備,並監督日常管理工作;瞭解掌握全縣環境污染源的種類、性質、規模、分佈及流向情況,彙總風險源分佈及環境保護目標分佈情況,建立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系統;負責接受突發環境事件報警信息及環境事件信息的報告、傳遞;有計劃的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並向企業、居民提供本單位有關危險物質的特性、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資料。

(3)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根據突發事故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的需要,設立9個應急救援響應小組,分別是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警戒疏散組、後勤保障組、輿論宣傳組、社會維穩組及專家技術組。各小組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事故性質、嚴重程度、應急響應與處置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各組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別如下:

綜合協調組組長單位:縣應急局

成員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及其相關單位

主要職責:對有關情況進行彙總、分析和報告,及時傳達縣委、縣政府關於突發環境事件的指示和領導批示,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協調調配救援人員、物資、設備器材等;聯絡各應急小組並根據應急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命令,迅速及時地聯絡救援力量。

應急處置組組長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成員單位: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運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應急局、縣市監局、縣林業局、縣城管局、縣氣象局、縣消防大隊、縣人武部、武警中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主要職責:對引發環境事件原因進行調查和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制定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等。

應急監測組組長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成員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衞健委、佛子嶺水庫管理處、縣氣象局、縣清源供水公司。

主要職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及時向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結果等情況。

醫學救援組組長單位:縣衞健委

成員單位:縣民政局、縣交警大隊、霍山縣醫院、霍山縣中醫院、縣醫保局、縣疾控中心和鄉鎮衞生院。

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防疫處理等。

警戒疏散組組長單位:縣公安局、屬地鄉鎮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縣教育局、縣交運局、縣消防大隊、縣人武部、武警中隊。

主要職責:迅速對事件災難現場及周邊地區和道路進行警戒、實行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災難現場交通秩序,保障道路暢通;負責事故災難現場羣眾的防護指導,引導羣眾有序撤離到安全區域,組織好特殊人羣(如學生)的疏散安置,維護安全區域內的穩定和治安等。

後勤保障組組長單位:縣財政局

成員單位:縣應急局、縣住建局、縣水務局、縣城管局、應急通信及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

主要職責:落實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供氣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輿論宣傳組組長單位:縣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縣網信辦、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台)

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等。

社會維穩組組長單位:縣委政法

成員單位: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信訪局

主要職責:負責對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安撫和慰問工作,做好羣眾的思想穩定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消除不穩定因素等。

專家技術組組長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成員:有關專家

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諮詢等。

(4)成員單位職責。各成員單位要同時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測、預警、報警、處置、終止、善後等環境的相應應急處置工作。各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件2。

3預防預警機制

3.1信息監測

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中各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霍山縣內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縣外、有可能對我縣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傳報。

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

(1)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總體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大隊負責協助處理涉及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相關信息;

(2)林地等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縣林業局負責,縣農業農村局協助做好農業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3.2預防工作

有關類別環境事件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縣各自類別存在環境污染風險的污染源和危險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篩選和確定對環境構成危害的重點污染源,對居民集中區、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隱患企業提出相應的監管對策和意見,加強管轄區域範圍內重點潛在環境污染風險源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管理及應急技術的科學研究,組織環保事故防範和處置的宣傳教育,建立第一時間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有關渠道。

3.3預警發佈

(1)預警級別: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四個級別,即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共四級預警,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2)預警發佈程序:根據事件發生的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分為三個層次發佈,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升級、降級或解除。預警發佈程序為:

①一般(Ⅳ級、藍色)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佈;

②較大(Ⅲ級、黃色)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佈;

③重大(Ⅱ級、橙色)和特別重大(Ⅰ級、紅色)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後,由安徽省人民政府統一發布。

3.4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狀態後,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

(1)發佈預警公告;

(2)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3)轉移、撤離、疏散並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按規定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4應急處置

4.1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實後,在尚未確定突發環境事件級別之前,由事發單位負責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採取如下應急措施:

(1)向社會發出避險警告,必要時實施緊急疏散;

(2)調配區域內的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儘快組織開展應急監測,標定污染物性質、濃度及可能的影響範圍;

(4)波及其他鄉鎮,要及時相互通報;波及鄰縣區的,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相互通報。

在採取以上措施的同時,應急指揮部儘快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並按照本預案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4.2擴大應急處置措施

在採取先期應急處置措施基礎上,根據事發單位和縣生態環境分局報告情況,達到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後啟動本預案,採取進一步措施進行處理。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如下應急措施:

(1)抽調人員集中辦公;

(2)發佈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令;

(3)儘快開展應急監測,標定污染物性質、濃度及可能影響的範圍;

(4)對事發區域做出具體行動指示,責成縣直有關部門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派出現場工作組和專家組。

(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和發展態勢,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到現場指揮;

(7)向縣生態環境分局報告應急處置的相關情況,必要時由縣人民政府請求省、市級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8)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有關指示或批示。

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基礎上,達到較大(Ⅲ級)、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條件或事件已得到控制的,

縣人民政府在按照本預案進行處置的同時,逐級報請啟動或解除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4.3應急處置措施

4.3.1突發水污染事件

(1)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或爆炸。當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或爆炸事件時,大量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排入水體,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採取向泄漏區投放吸附劑、中和劑、圍油索,投放沙袋圍堵消防廢液等措施進行應急處置;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周圍居民、學生及教職工進行疏散並建立隔離區,及時清除路障,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現場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取樣監測;

事故可能危及飲用水源地時,立即向上級政府部門報告,請求支援。以縣人民政府為主體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縣直各有關部門配合。

後勤保障組相關單位負責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如泄漏區域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水務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

社會維穩組相關單位負責受災人員的安撫和維穩工作。

(2)廢水事故。由應急處置組負責事故救援,對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生產廢水,縣生態環境分局及時通報污水處理廠排放的生產廢水(或醫療廢水)類型、提出強化處理的建議措施,要求污水處理廠加強對進出廠水質監測頻率直至應急響應結束。

應急監測組對溢流現場及附近地下水、地表水進行取樣監測,根據水體受污染情況通知水務部門協調支流或下游水庫調節流量,及時通知河流下游區域注意人畜飲水安全。

後勤保障組相關單位負責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和受災人員的安撫、善後工作。如下游農村地區飲水安全受到威脅、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水務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霍山縣城區、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鎮則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城管局、縣住建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

當縣內污水處理廠突發設備故障或停電導致污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進入地表水體,可能引發跨區域污染的情況下,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六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由市生態環境局向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3)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由應急處置組負責事故救援,對撒落廢物進行打撈、收集和無害化處理;應急監測組負責對廢物撒落現場附近地下水、地表水進行取樣監測。

根據水體受污染情況通知水務部門協調支流或下游水庫調節流量,應急指揮部根據監測結果及污染蔓延趨勢,及時通知河流下游區域注意人畜飲水安全,如下游區域飲水安全受到威脅,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水務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

(4)水體富營養化。境內飲用水源地爆發水體富營養化事件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及時發佈暫停取水的命令。應急處置組立即開展事故處置工作並調配備用水源,應急監測組負責對飲用水源地水質進行監測,縣消防大隊、縣水務局協助藻類打撈以及滅藻劑、消毒劑的投放,霍山城區淠河段由縣消防大隊、縣城管局協助藻類打撈以及滅藻劑、消毒劑的投放。後勤保障組相關單位負責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和受災人員的安撫、善後工作。必要時上報六安市生態環境局,請求支援。

4.3.2突發大氣污染事件

(1)危險化學品燃燒(或爆炸)。當發生危險化學品火災或爆炸事件時,大量燃燒廢氣進入空氣中,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採取向火災或爆炸區噴灑水霧、稀酸或稀鹼液進行緊急處理,防止危險物質揮發,同時在較低處投放沙袋圍堵消防廢液防止污染物進入水體。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組織事發地周圍居民進行疏散並建立隔離區,及時清除路障,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現場及下風向敏感保護目標進行布點監測,縣氣象局負責配合應急監測組對當時的天氣、氣象信息進行預測預報,參與污染物擴散趨勢的判斷;

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監測組監測、預測結果,及時通知下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緊急疏散準備,並採取必要的身體防護措施。

(2)大型建築工地揚塵。當大型建築工地施工揚塵引發霧霾天氣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縣生態環境分局和消防大隊採用除霾車噴灑水霧消除霧霾,同時由縣住建局下令所有大型建築工地暫時停工,必要時由縣氣象局實施人工影響天氣措施。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全縣範圍內及下風向的環境敏感目標進行布點監測,縣氣象局負責配合應急監測組,對當時的天氣、氣象信息進行預測預報,參與污染物擴散趨勢的判斷;

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監測組監測、預測結果,及時通知下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緊急疏散準備,並採取必要的身體防護措施。

(3)工礦企業廢氣事故。當工礦企業廢氣事故排放時,企業應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向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報告。

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事故發生地內及下風向的環境敏感目標進行布點監測,縣氣象局負責配合應急監測組,對當時的天氣、氣象信息進行預測預報,參與污染物擴散趨勢的判斷;

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監測組監測、預測結果,及時通知下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緊急疏散準備,並採取必要的身體防護措施。

4.3.3土壤污染事件

(1)危險化學品泄漏。當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污染附近土壤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採取向泄漏區投放吸附劑或中和劑進行緊急處理,防止泄漏物質進一步擴散,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受污染的農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在事發地建立隔離區,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污染區域下層及周邊土壤進行布點採樣監測,初步判斷污染物擴散趨勢,劃定污染範圍;

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監測、預測結果,深挖被污染區域的土壤,將受污染土壤收集起來後進行無害化處置,深挖區域覆土回填,並進行綠化。

(2)廢水事故。當發生工業廢水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及時切斷污染源,設法將廢水引流至附近污水管網,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受污染的農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在事發地建立隔離區,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污染區域下層及周邊土壤進行布點採樣監測,重點監測重金屬離子、氰化物等,初步判斷污染物擴散趨勢,劃定污染範圍;

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監測、預測結果,深挖被污染區域的土壤,將受污染土壤收集起來後進行無害化處置,深挖區域覆土回填,並進行綠化。

(3)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當發生固體廢物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及時切斷污染源、組織有關人員將廢物清運並無害化處理。

警戒疏散組負責在事發地建立隔離區,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污染區域下層及周邊土壤進行布點採樣監測,重點監測重金屬離子、氰化物等,初步判斷污染物擴散趨勢,劃定污染範圍;

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監測、預測結果,深挖被污染區域的土壤,將受污染土壤收集起來後進行無害化處置,深挖區域覆土回填,並進行綠化。

4.3.4放射源泄漏污染事件

當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事故時,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救援,縣公安局負責放射源的追查,縣衞健委負責安排接觸、超劑量受照射人員的醫療救治。

4.4應急監測

4.4.1監測組織

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建立各部門、各行業、企業檢測系統組成的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網絡,負責應急監測工作的總體協調安排。

霍山縣範圍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以霍山縣環境監測站為主導,逐步建立和完善監測聯動協調製度,整合監測資源,調動全社會的應急監測力量共同參與對環境污染的監測工作。

4.4.2監測方式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在此範圍內佈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同時應隨着污染物的擴散情況、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5應急物資儲備

(1)專業應急物資儲備以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和維護穩定為宗旨。通過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物資保障機制,確保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應急物資準備充足,及時到位,有效防治和及時處理突發性重大污染事故,為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提供有效服務。

(2)專業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在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逐步形成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管理科學、運行高效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統一調配,資源共享。

(3)全面建立分級負責的儲備制度,專業應急物資以霍山縣各部門實物儲備為主,調動社會各方面資源,委託企業儲備及要求相關企業保持一定量的商業儲備為輔。

4.6應急物資徵用

(1)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應急徵用決定,履行應急徵用義務,配合應急徵用措施。

(2)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徵用物資、場所工作,堅持統一領導、統籌計劃、就近徵用、便於調運、保證質量、均衡負擔、合理補償的原則。

(3)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徵用單位應當及時返還被應急徵用物資、場所。被應急徵用物資、場所毀損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毀損程度經相關部門鑑定認證後給付相應的補償金;被徵用物資、場所滅失的,按照被徵用時的市場價格給付相應的補償金;徵用物資、場所造成被徵用單位停產停業的,補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5應急響應

5.1應急響應程序

(1)環境事件發生後,縣生態環境分局和責任單位立即將事件情況報告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啟動企業級別環境應急預案;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對接報信息及時研判後,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3)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啟動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應急工作組相關成員單位及人員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調配所需應急資源;

(5)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向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請求實施擴大應急;

(7)應急處置結束後,轉入後期處置工作階段。

5.2分級響應機制

發生環境事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上級預案的啟動在下級預案先行啟動響應的狀態基礎上進行,上級預案啟動後,下級預案處於啟動狀態。

一般(Ⅳ級)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第一響應,啟動本級預案實施處置;

較大(Ⅲ級)環境事件:啟動本級預案的同時,及時報告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啟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啟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響應;

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啟動本預案的同時,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啟動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啟動《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響應;

特大(Ⅰ級)環境事件:啟動本預案的同時,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啟動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啟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響應。

5.3信息報送與處理

5.3.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1)報告時限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立即進行核實,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對初步認定為較大(III級)、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在第一時間通過電話向市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經核實後再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態環境局。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2)報告程序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縣生態環境分局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羣的;

③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④縣生態環境分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3)特殊情況下的信息報告

縣生態環境分局在接到下列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須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①轄區內飲用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時,需向各自來水公司通報,由霍山縣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應急處置工作,霍山縣各部門配合。

②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須通報涉外部門、港澳台事務管理機構。

5.3.2突發環境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1)突發環境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即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佈示意圖。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是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2)事故報告內容。事件發生後,應急指揮部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事件情況,並在24小時內填寫事件緊急報告,內容包括:

①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排放污染物類型、數量及潛在危害程度;

②造成污染事件的單位(人為因素引起時)類型、經營規模;

③事件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④事件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⑤事件搶救處理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並附示意圖;

⑥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件搶險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⑦事件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5.4指揮和協調

5.4.1指揮和協調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需要成立霍山縣現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通知有關部門,通報事發地相鄰鄉鎮政府。各應急機構接到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後,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應急指揮部的協調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預測;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為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處置行動;指導對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責任單位及時主動向應急指揮部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應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5.4.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辦公室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羣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5.5信息發佈

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職責,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簽署意見後按程序上報和發佈。在縣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下,承擔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責任單位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並負責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情況公告,經指揮長簽署意見後,及時、準確報道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5.6應急終止

5.6.1解除應急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的解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消除,無繼發的可能性;

(4)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

(5)已經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能夠防止公眾再次受到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5.6.2應急解除的程序

(1)應急指揮部確認解除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應急指揮部批准;

(2)應急工作指揮部下達應急解除命令;

(3)應急狀態解除後,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須繼續進行為止。

6善後工作

6.1善後處置

(1)在突發環境事件終止後,縣生態環境分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影響範圍和損害程度進行評估,並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2)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合理引導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6.2社會救助

(1)政府救助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動態實施的原則。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交相關報告,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適時啟動救助機制,統一組織實施救助相關工作。司法部門應適時啟動相關機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2)縣民政局負責救災捐贈活動,捐贈款物由縣民政局管理,由紀檢監察等部門實施監督,由審計部門依法進行審計。

6.3後果評估

由應急響應主體單位負責對災害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處置的經驗和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應急指揮部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通信器材,確保聯絡暢通。

7.2裝備保障

縣生態環境分局及相關部門要建立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電子台賬,電子台賬應當載明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鑑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加強重要污染物、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元素、危險廢物檢驗、鑑定和監測裝備建設,特別是要加強快速、現場檢驗監測設備的配置。要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確定人員負責對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及時更新、補充,使之經常處於良好狀態。要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和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範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7.3隊伍保障

縣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要對全縣企業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縣生態環境分局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保護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7.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責,做好交通運輸和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時對事件發生地的現場實施交通管制,並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開闢快速運輸通道,確保人員疏散和物資輸送以及現場處置人員快速抵達的需要。

7.5資金保障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持預算,按程序審批後執行。各項捐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户管理,由縣應急指揮部統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7.6技術保障

應急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科研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以及先進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科技研究工作,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保障。

8監督管理

8.1預案演練

各應急響應主體單位要根據職責範圍編制對應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以上。

8.2宣傳和培訓

縣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向公眾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以及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加強對環境污染事件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業人才。

8.3獎勵和責任

縣人民政府對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有力搶險,出色完成者;在危險關頭,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搶救羣眾有功者;及時準確報送重大事件預測信息和動態信息,為事件處置贏得時間,成效顯著者;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獻計獻策,措施得當,成效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中玩忽職守,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事件情況,延誤處置的;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在緊要關頭臨陣脱逃的;挪用、盜用、貪污搶險救災款項和物資的;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事故調查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除按照上級管理部門要求配合進行事故調查外,應急指揮部自身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客觀、公正、準確、及時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措施和事故責任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附則

9.1 名詞術語

環境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制定,報霍山縣人民政府批准,由霍山縣人民政府印發實施。

隨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縣生態環境分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霍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9.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經評審、修改並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經指揮長批准簽發後實施。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8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根據聞水字(20__)159號《關於加強農村飲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會議精神,結合我供水站實際工作,同時為了保證因意外事故引起供水突發事件的正確和高效處置,儘可能減少供水事件對人民生活、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所造成的嚴重損害,保障人民羣眾飲水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一、基本原則

1、以人民飲用安全水,放心水為根本原則。

2、在局黨委的領導下,分工負責,各盡其責。

3、實行科學決策,提高控制事故發生的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供水概況

東鎮供水站建於20__年,距離縣城距離約15公里處,均採用地下水為水源,日處理水能力達2600餘方左右。

三、應急組織體系

1、領導小組

供水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張偉棟

成員:高榮俊、劉志謙、李偉、寧雲中

2、救援搶險小組

組長:張偉棟

成員:供水站全體職工

職責:根據事故排險搶險需要,負責及時切斷電源、水源;負責

搶險臨時供電、供水。

四、應急信息的監測與報告

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的原則,水站對水源和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儘早處置;供水事故發生時,應立即將供水事故信息傳遞給供水主管部門。

供水站要儘早派出巡查、監測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巡檢、觀測,隨時報告現場有關信息。並立即組織搶修隊伍、機具設備和搶修物資投入現場搶修工作。其次,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故情況經分析、會商後,迅速做出判斷和處置決定。

五、供水安全的預防機制

1、加強水源保護。明確水源保護範圍和保護措施,加強水源地巡查,提前預警供水水質變化情況。

2、提升水源井井口高度。對水源井口進行焊接,提高進口高度,防止投毒及洪水漫入井內,污染水質。

3、建立供水備用水源。當災害發生時,由水務局抗旱服務隊派出送水車輛,負責提供飲用水。

4、24小時全程視頻監控已全部安裝到位。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9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確保全縣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障全縣居民飲用水環境安全,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編制。

1.3 適用範國

本預案所稱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全縣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縣城及各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居民飲水安全和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1.4 事件分級

依據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環境事件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四級,預警分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1)特別重大事件(I級):指因危險化學品貯運過程中發生泄漏或者補給水源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的污染事件;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縣城主要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羣眾正常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事件(II級):指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使主要城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污染事件。

(3)較大事件(III級):指因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使鄉鎮主要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4)一般事件(IV級):因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使村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降低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

(2)堅持預防為先的原則。把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預防措施,完善信息網絡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警演練。

(3)堅持科學處置的原則。實行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專業處置。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的科學應急體系。

(4)堅持依法管理的原則。加強有關法律宣傳,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堅持科技優先的原則。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調度等技術措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6)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原則。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發揮各單位、各部門的應急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組織機構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縣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環保工作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環保局、公安局、安監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衞計委、氣象局、農業局、財政局、自來水公司、水投公司等有關部門領導擔任。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具體承擔飲用水水源地應急指揮事務,通過有效整合相關部門的力量和資源,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由縣環保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執行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全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

(3)建立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受、彙總、分析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區域水文、水質、氣象等有關重要環境信息,向縣應急指揮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

(4)協調各成員單位履行本預案中的職責。

(5)承擔組織評估、修訂本預案的具體工作。

(6)加強與周邊市縣的聯繫,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7)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

2.2 職責分工

縣環保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控制污染源對水質的影響,定期發佈水質報告;對由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的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負責對污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作出處罰;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負責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

縣委宣傳部:負責把握全縣的輿論導向,指導各新聞單位做好相關報道工作;協調、監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預報、預警以及公眾信息的引導、傳播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地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負責維護事件現場治安秩序,參與事件現場處置調查、羣眾疏散,保障區域社會治安的穩定和交通道路的通暢。

縣水利局:負責河道、河灘沿河沿岸電站、企業等用水調度,加強河道採洗砂管理,保障河流水環境安全。

縣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貯存、經營等活動中導致危險化學品泄漏所引發的突發事故;協助進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負責加強對全縣各類工礦商貿、重點高危行業的安全監管,督促企業採取措施,實現安全生產。

縣市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和配合開展由飲用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應急救援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地氣象資料的監測,採集,及時提供天氣實況;根據需要製作發佈天氣預報和氣象要素預報服務產品;根據需要和天氣條件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縣發改委:負責應急物資儲運設施建設項目管理,負責涉及突發事件應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

縣衞計委:負責醫療救治和衞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產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縣農業局: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縣林業局: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縣財政局:負責預警和應急所需經費的審核、劃撥及其監督管理。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相關飲用水源地的交通秩序維護和管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並協助做好飲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供電公司: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指揮、通訊和信息傳輸所需要的電力供應。

縣電信局:負責保證應急通訊系統的正常運行,確保通信和信息傳輸的暢通。

縣自來水公司、縣水投公司:負責採用特殊的自來水處理措施,如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確保飲用水安全;會商有關部門制定應急供水水量削減方案,保障區域供水達到水質標準;出現飲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機時,採取各種措施確保必須的供水量和出廠水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

事件發生單位:負責疏散人員,關停設施,啟動單位應急預案,組織技術人員研究應急措施,並配合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處置工作。

3 預警

3.1 信息監測和報告

(1)環保、氣象、供水部門應建立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監測網絡,實施信息監測與報告制度。各網絡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水文、水質、氣象和環境質量等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境外可能對我縣水環境造成影響的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與報告。

(2)環保、氣象、供水部門監測機構的預警信息,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接收和評估,並視情上報辦公室。

(3)辦公室接到有關預警信息後,利用科學的預測手段,進行信息評估,根據不同等級,立即將預警信息報告給指揮部,由指揮部進行確認後,做出與預警信息相應等級的處置決定。

3.2 預防工作

預防工作應當堅持着眼於應對當前、考慮長遠的原則,通過強化預警監測能力建設,加快實施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的有效控制和生態修復,改善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質。主要採取的措施為:

(1)把確保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環保部門應着手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護規劃研究,城建部門應組織開展飲用水供給保障研究,並加強基礎工作和完善網絡建設,提高防範意識,做好應對可能產生的危機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2)各相關部門聯合組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監測網絡,通過現代化的監測、監控手段開展相關水文、水質和氣象等各類參數的日常監測工作,利用地理信息系統等先進的表徵手段切實做好信息監測與報告工作。

(3)摸清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供給條件、水污染和環境狀況以及管理保護措施等現狀,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4)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5)加強飲用水水源上游河流沿河沿岸的工業企業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採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查實的違法行為從嚴從重處理。

(6)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的各種污染活動,治理可能導致保護區內水體污染的排污行為。

(7)建立戰略備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規劃,必要時按規定程序實施地下水補充措施,保證飲用水安全。

3.3 事件信息發佈

按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突發安全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為I級(特別重大,紅色)、II級(重大,橙色)、III級(較大,黃色)和IV級(一般,藍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高、降低或解除。

預警信息由指揮部統一發布。

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報警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户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羣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4 預警措施

在發佈預警公告,進入預警狀態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組織對飲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地水質的影響。

(3)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4)指令啟動工程預警調度體系,控制或關閉可能受污染的河道的水利涵閘、泵站,做好相關準備工作,通知自來水公司、水投公司做好水源和清水儲備工作;發動羣眾儲備飲用水。

(5)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4 應急處置

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的等級,針對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相關機構應當採取相應措施:

4.1 迅速報告

在接到事故報警後,工作人員必須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及其狀況,同時予以核實。立即向辦公室報告。對較大級以上突發事件,由辦公室向指揮部和上級機關報告,同時通知下游市縣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便於及時減小受害範圍。縣環保、供水等部門分別啟動各自的應急預案。

4.2 快速出擊

接到報告後,辦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攜帶污染事故專用應急監察、監測設備,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

4.3 現場控制

現場由公安和消防部門負責控制,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參與現場控制和處理,儘可能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防止污染物擴散,並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範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4.4 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總體步驟如下:

(1)到達現場後,衞生部門應首先組織人員救治傷病員。

(2)環保部門應進一步瞭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污染髮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可能原因、污染來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及波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羣數量及分佈、當地飲用水源類型及人口分佈、疾病的分佈以及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

(3)根據以下幾種污染特點,確定污染種類:①化學性污染:工業為主的污染如造紙、化工企業等集中排污,冶煉廢渣浸泡後突發排放;農業污染為主的如農田施農藥後經暴雨沖洗入河道污染河流。化學性污染健康危害多為急性化學性中毒。②生物性污染:生活污染為主的污染和醫院污水排污污染,其健康危害多為急性腸道傳染病;③化學性與生物性混合污染:健康危害同時包括急性中毒和急性傳染病等。

(4)開展現場調查工作。全面掌握健康危害特點及有關因素,如有病例,尤其要對首發病例進行詳細調查;開展橫斷面和回顧性流行病學調查,尋求因果關係;根據水源水系尋找、排查污染源,根據原料、生產工藝和排污成份尋找可疑污染物,並估算排污量;開展環境監察。現場監察人員要測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轉移、擴散速率。對事故發生地周圍環境(居民住宅區、農田保護區、流域、地形)做初步調查;照相、攝像、錄音,做好監督文書有關記錄。

(5)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採集水(包括污染水體和出廠水、末梢水等)、底質、土,必要時採集蔬菜樣品等進行可疑污染物成份的檢測,並根據毒物量、水流速度、河流段面、水深(截面積)計算可能污染的範圍,在污染源下游和飲用水源附近設點,同時在上游設對照點進行監測;生物材料監測,對病人和正常人的血、尿、發等進行有關可疑污染物監測;有關微生物和可疑致病菌的檢測;必要的急性毒性試驗。同時調查飲水、飲食情況,採集直接飲用的缸水、開水、食物等相關樣品進行檢測。

(6)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閲有關資料並參考專家意見,提出調查分析結論。調查分析結論應包括:該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羣、健康危害特點、發病人數,該事故的原因、經過、性質及教訓等。向現場指揮部提出科學的污染處置方案,對事故影響範圍內的污染物進行處理,以減少污染。

4.5情況上報

現場調處人員將調查情況及擬採取措施報告指揮部,6小時速報,24小時確報。指揮部負責報告上級部門。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大小,指揮部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4.6應急救援

(1)及時救治病人,如有必要進行隔離。

(2)採取控制措施。縣供水部門按照其預先制定的應急預案,採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啟用備用水源;交通管制、疏散人羣、保護高危人羣等措施,保護公眾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環保部門按照其預先制定的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如污染企業停產、減產、限產,停止污染物排放,打撈、吸附污染物等。

(3)加強監測。包括增加監測指標和加密監測頻次,降低儀器檢出限,提高檢測精度,掌握污染動態。

(4)加強水源保護。

(5)觀察水生動植物和農作物死亡情況。

4.7 污染警戒區域劃定和消息發佈

根據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提出現場劃定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的建議,向指揮部報告後發佈警報決定。指揮部要召開事故處理分析會,確定對外宣傳統一口徑,指派專人對新聞媒體發佈污染事故消息。

4.8 污染跟蹤

相關部門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一次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續報),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報解除。

4.9 調查取證

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實地取證,確定事故責任人。對涉案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立案查處。

4.10 行政處罰

環保、衞生、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對突發事件進行立案、調查取證,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5 應急的終止

5.1 應急終止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狀況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集中式飲用本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水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採取了有效的應急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水平。

(3)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5.2 應急終止的程序

根據應急監測、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己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由辦公室報請指揮部批准後宣佈應急終止;必要時,由指揮部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的公告。

6 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應急終止後,鄉鎮人民政府應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繼續組織有關專業機構進行監測、監控、處置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組織專業隊伍對事件發生地現場清理及污染物進行處理,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組織有關專家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生態環境恢復建議,並組織實施。

6.2後評估

應急援工作結束後,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要指導相關部門及時查找事件原因,進行應急處置行動的後評價,編制應急處置評價報告,存檔備案,並上報有關部門。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裝備和物資貯備

根據全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提供相應的物質保障:

(1)配置技術先進的預警監測、監控設備。通過自動監測系統、遠距離視頻監控系統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水文、水質、氣象及其變化情況進行全面的監控。

(2)建立快速反應的信息溝通和指揮平台,保證預警信息暢通。

(3)貯備足夠的應急處置所需物品,做好自來水深度處理的物質準備工作。

7.2 應急隊伍建設

組建一支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和應急隊伍。成員由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專家組成。

通過授課、操作演練和模擬演習等培訓,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門人員的知識和技能,增強應急處置的能力。培訓內容主要為有關法律、法規;各類相關應急預案;應急處置程序及其運行;應急處置的專門知識和技能;應急處置報告的編制和上報程序等。

7.3 通訊與信息保障

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網絡,建立完善的信息處理系統、信息傳輸系統和指揮協調系統。

7.4 資金保障

用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系統建設、運行和應急調度、處置,按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由財政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7.5 宣傳與演練

相關部門要通過各種媒體、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進行廣泛的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預防和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能力。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各成員單位進行聯合演練,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應急預案做好本部門的應急演習,以確保本預案能有效發揮作用。

8 預案的制定、管理和更新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本預案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並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水環境的動態,及時組織修訂、更新,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9 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0

一、編制目的、依據

為有效防止和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羣眾飲水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霍邱縣臨水鎮自來水廠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指揮機構的編成及任務

在臨水鎮政府和縣環保局的統一領導下,成立臨水水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臨水鎮政府張玲光鎮長擔任,鎮衞生院、派出所以及水廠相關負責人為成員。進入應急狀態時,應急領導小組自動轉為應急指揮部,組織前方指揮所,派員參加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二)本鎮指揮部組成人員:

指揮長:張玲光(臨水鎮鎮長)

副指揮長:黃盟(臨水鎮黨政辦主任)

周青(臨水鎮宣傳委員)

成員:潘同濤、潘勘(水廠負責人)

李振瑞(臨水鎮衞生院院長)

邵英海(臨水鎮派出所長)

葉文俊(水廠技術員)

應急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轄區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城區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2)貫徹執行國家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上級環保部門及縣政府關於應急工作的指示要求;

(3)組織制定與修改臨水水廠水源地應急預案;

(4)負責應急工作的決策、指揮與協調相關部門配合,統一指揮轄區內的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理與處置;

(5)部署轄區內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應急 工作信息。

各相關股室職責

1、辦公室職責

(1)根據"6363901"舉報中心(鎮值班室)提供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信息,按照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指示,將重大事件的發生情況及時上報縣政府和市環保局。

(2)負責將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向縣有關部門通報。並協助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做好與政府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聯運工作。

(3)負責在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期間本局內部各科室間的組織、協調和後勤保障工作。

2、縣環境監察職責

(1)負責對事故現場調查、取證。接報告後在第一時間抵達現場,對事故作出初步判斷,並立即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儘可能地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

(2)如果發生特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監察人 員應在應急領導小組的指揮下,採取迅速、果斷的行動和必要的 措施消除事故影響,以利控制污染的擴大和蔓延。

(3)積極參與救險,消除污染危害,並負責做好急救、疏散、恢復正常秩序,安定羣眾情緒和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4)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負責依法定程序對相關肇事者進行處罰,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上報應急領導小組。

(5)負責對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案件所作出的行政處罰的立案及適用法律、法規終審和案卷的存檔工作。

3、縣環境監測站職責

(1)加強對我縣飲用水源地和敏感河流的水質監測。

(2)制定出我縣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監測應急響應預案。

(3)在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及時進行現場監測,為應急領導小組和相關部門提供準確詳實的監測報告。

(4)負責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對環境影響的評價工作,確定事件造成的水源地污染範圍、程度,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保護環境和公眾的措施和建議。

4、管理股職責

(1)加強對水資源的管理和水環境的保護,對重點和敏感區域要嚴格控制排放總量。提出污染排放總量控制的目標和控制措施。

(2)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水污染防治規劃和目標的實現。

(3)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會同生態科負責現場協調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並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情況提請應急領導小組,吊銷責任單位的排污許可證,責令其停業或關閉。

5、宣傳股職責

負責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情況的新聞發佈和對公眾的宣傳教育工作,經應急領導小組授權通過媒體和輿論工具及時發佈事故處置情況,安定民心,維護社會穩定。

四、應急工作程序

(一)迅速報告

局辦公室確保通信聯絡暢通。接到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報告並核實後,迅速報告應急領導小組,縣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二)快速出動

縣局各有關單位接到應急領導小組指令後,要攜帶污染事故應急監察、監測設備,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

(三)現場控制

應急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時,如果公安、消防部門尚未對現場進行處置,應急現場指揮部應對現場進行控制和處理,儘可能減少污染物產生,防止污染物擴散;並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範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四)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處理工作比較複雜,需根據事件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總體步驟如下:

1、到達現場後首先組織人員救治病人。

2、進一步瞭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污染髮生的時間、地點、 經過和可能原因、污染來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羣數量及分佈、當地飲用水源類型及人口分佈、疾病的分佈以及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

3、形成初步判斷、確定污染種類。

4、開展現場調查工作。

應急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應立即開展現場調查,尋找污染源,通過對事故現場的監察、監測、拍照、攝像、錄音及個案分析,全面掌握事故現場的特點,根據各方面因素,尋找因果關係,做好現場調查記錄。

5、提出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置方案。

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閲有關資料並參考專家意見,提出調查分析結論,制定污染處置方案,對事故影響範圍內的污染進行處理處置,以減少污染。

(五)情況上報

應急現場指揮部將現場調查情況及應急處置措施向縣政府和市環保局報告,並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大小,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六)污染警戒區域的劃定及消息發佈

根據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應急指揮部擬定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或居住區域),發佈警報決定;應急現場指揮部要召開事故處理分析會,確定對外宣傳統一口徑,指派專人對新聞媒體發佈污染事故消息。

(七)污染跟蹤

應急現場指揮部要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直至污染事故警報解除。

(八)調查取證

應急現場指揮部要根據污染事故的性質,組織相關部門,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實地取證,對涉案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立案查處。

五、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狀況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己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水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採取了有效的應急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水平。

(3)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根據應急監測、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請縣應急指揮委員會批准後宣佈應急終止;必要時,由縣應急指 揮委員會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的公告。

應急終止後,相關應急專業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處置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本縣應用水水源地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專家進行應急處置行動的後評價,編制應急處置評價報告,存檔備案,並報上級有關部門。

六、預案實施時間:

20xx年4月9日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1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阜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縣轄區內或發生在縣外但對我縣有較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輻射事故、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相應專項應急預案及規定執行,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本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要求,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同應對,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見附件1。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領導機構

在縣委統一領導下,縣人民政府是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行政領導機關。在縣長領導下,縣政府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開展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並按照市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應對工作。

2.2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縣人民政府設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指導協調和組織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總指揮: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人民政府相關副祕書長、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成員: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委宣傳部、縣發展改革委、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商務局糧食局、縣衞生健康委、縣應急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氣象局、縣文化旅遊體育局、縣消防救援大隊、中國電信阜南分公司、中國移動阜南分公司、中國聯通阜南分公司單位負責同志。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2。

縣人民政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對縣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其他縣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縣指揮部統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發生一般級別及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後,縣指揮部報告市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見附件3。

2.3 縣指揮部辦公室

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主要職責:承擔縣指揮部日常工作;推進全縣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督促落實環境應急準備工作;辦理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2.4 縣專家組

縣環境應急專家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建和管理,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2.5 縣現場指揮機構

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 應急準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堅持關口前移,強化預案體系、風險防控、應急隊伍、應急裝備物資建設等工作。

3.1 預案體系

縣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本級及本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2 風險控制

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評估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能力;檢查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開展本單位(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等級,完善風險防控措施;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3.3 應急隊伍

縣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不斷推進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或生產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加大員工培訓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確保環境應急先期處置有序有效。

3.4 物資裝備

縣生態環境部門健全制度和規劃,配備符合實際需求的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開展應急資源調查,建立和充實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建立物資儲備信息庫並實行動態管理,結合實際設立實物儲備庫。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

3.5 科技支撐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和應用,為環境應急處置提供科技支撐。縣生態環境部門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庫,規範專家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專家的決策諮詢作用。

3.6 聯動機制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需要,加強相鄰縣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健全風險防範、信息通報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

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環境突發事件監測機制,提高監測技術水平;通過日常環境監測、互聯網信息、環境污染舉報等途徑,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苗頭性信息收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局、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衞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監測制度,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能力。

4.2 預警

4.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標準見附件4。

4.2.2 預警信息發佈

預警信息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新媒體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佈,針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羣可組織人員逐户當面告知等方式。

預警內容:預警原因、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佈機關等。

縣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發佈預警信息的建議。

預警原則上由縣人民政府(專項指揮機構)或授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發佈,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政府通報。三級(黃色)及以上預警權限,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同時予以發佈。

4.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佈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措施。設置危害警告標誌,採取健康防護措施;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裝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3)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按預警信息發佈級別相關要求,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威脅或危險消除時,按照“誰發佈、誰解除”的原則,由發佈單位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5 信息報告與通報

5.1 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人員。

縣生態環境部門接報後,立即核實、分析研判、分類報告。①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4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②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報省生態環境廳。③初步認定為重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其中,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縣生態環境部門可直接向市生態環境局和省生態環境廳。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縣人民政府須在4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縣人民政府須在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縣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國務院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羣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及時續報信息。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執行。

5.2 信息通報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等引發或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其他部門和單位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後應及時向且生態環境分局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

6 應急響應

6.1 響應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縣政府組織應對(縣有關部門視情予以指導),其中,涉及面較廣、較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較大後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報請市人民政府指導應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報請省人民政府及省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指導應對。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將縣級層面應急響應設定為一級、二級和三級3個等級(見6.3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害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6.2 先期處置

各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迅速調度力量,儘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財產損失,減輕或消除社會影響,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排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6.3 響應措施

縣指揮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情況,報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在市指揮部的指導下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1)三級響應。涉及面較廣、較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較大後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同時報告市指揮部總指揮。市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給予指導和支持。縣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2)二級響應。對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並作出工作部署。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二級響應。縣指揮部總指揮率領縣生態環境部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應急處置先期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響應狀態。縣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

(3)一級響應。對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提請市委、市政府研究並作出工作部署。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一級響應。縣指揮部總指揮率領縣生態環境部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響應狀態,縣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縣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同志在崗帶班。

6.4指揮協調

6.4.1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後,縣指揮部納入省級現場應急指揮部,共同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6.4.2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後,報請市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1)組織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和發展趨勢;

(2)縣人民政府先期設立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市級現場應急指揮部,在市級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

(3)根據需要,縣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等應對工作;

(4)配合市指揮部統一組織應急處置信息發佈,做好輿論引導;

6.4.3 涉及面較廣、較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較大後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報請市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應急響應,縣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指揮。

6.5 應急處置

縣指揮部各工作組、各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按照縣指揮部的統一部署,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污染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措施,查找並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必要時,縣人民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縣人民政府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醫療條件。

(3)醫療救治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衞生專家和衞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疏導援助。

(4)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專家會商

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污染物種類,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範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污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6)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場監管和調控。衞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災害等。

(7)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各級預警信息發佈中心等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佈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針對重特大或敏感突發環境事件,縣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5小時內要發佈權威信息,24小時內要舉行新聞發佈會。

(8)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偵查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事發現場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情緒疏導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引發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6響應終止

當事件處置基本完畢、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終止應急響應。

7 後期工作

7.1 損害評估

應急響應終止後,縣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執行。

7.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按照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

7.3 善後處置

縣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參險企業開展理賠工作。

7.4 總結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負責處置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寫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其中,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應報市人民政府,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應上報省人民政府。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縣生態環境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並報市指揮部辦公室進行備案。

企事業單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同時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優化機制,不斷提升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阜南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政辦祕〔20__〕30號)同時廢止。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2

為有效防範城市水環境污染事件,加強我縣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規範和強化我縣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高縣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城市水污染事故發生,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石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落實科學發展觀,規範我縣城市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建立高效、協調的管理機制和工作運行機制,以環境污染事故的救援及處置工作為重點,建立防範有力、指導有序、快速高效和協調一致的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及處置體系,提高水環境突發污染事件應對能力。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居安思危、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的原則。建立城市水污染事故風險防範體系和響應聯動機制,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加強對水污染事故源頭的監測、監管,積極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提高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防範和處置能力,儘可能的避免或減少水污染事故發生,消除或減輕飲用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影響,保障城市飲用水供應,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宣傳普及環境應急知識,不斷提高公眾環境安全意識。

2、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合作的原則。縣、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水污染事故處置負總責。各有關部門按照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的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我縣的水污染應急反應與處置能力。

3、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根據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實際,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的專業優勢,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水污染事故引發的危害。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水污染事故實行縣、鄉(鎮)、企業三級負責制,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級別,實行分級控制、分級管理。

4、堅持依靠科學、快速反應的原則。不斷完善應急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貯備,增強應急處理與救援能力;依靠科學,加強科研指導,規範業務操作,實現應急與救援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

(三)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陝西省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6、《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7、《陝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安康市城市水環境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9、《石泉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0、《石泉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1、《環境污染與破壞事件新聞發佈管理辦法》;

12、《關於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石泉縣轄區內因各種突發事故導致水體污染及上游地區發生水污染事故而導致污染水體入境的預警、處置及善後等工作。具體包括以下六類:

1、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事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貯存、排放不當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氯氣、氨氣、苯、甲苯等氣體和易揮發的有機溶劑的泄漏所引起的水體污染事故。

3、油類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潤滑油等各種油品在生產、貯存、使用等過程中由於意外造成泄漏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4、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突發事故而造成水體污染事故。

6、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而引發江河水體污染事故。

二、組織機構及有關部門職責

(一)應急處置與救援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1、應急指揮機構

縣政府應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根據其性質、類別及嚴重程度,及時成立石泉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部(下稱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由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縣長擔任。

應急指揮部成員,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性質,由以下部門(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領導組成:縣政府辦公室(應急辦)、縣委宣傳部、縣計劃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環保局、縣衞生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水利局、縣安監局、縣經貿局、縣交通局、縣民政局、縣廣電局、縣人武部、武警石泉縣中隊、石泉縣消防大隊、石泉縣自來水公司、中國電信石泉分公司、中國移動石泉分公司、中國聯通石泉分公司等。

2、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領導全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研究部署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各鄉(鎮)制訂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並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決策。

(2)指揮我縣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和事故責任認定。

(3)負責組建事故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專家諮詢組等技術支持機構。

(4)督促各職能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置、現場救援、後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後處理及生產和生活秩序恢復等工作,並對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察。

(5)統一對外發布事故所造成水體污染和處置的權威信息,負責向市政府和市應急辦、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6)負責危急情況下,聯繫上級部門、周邊城市和部隊的支援。

(7)負責協調啟動飲用水備用水源和組織應急飲用水的供應。

(8)開展水環境污染事故防控及應急的公眾宣傳和教育。

(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應急工作組及職責

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下設縣水污染事故應急辦公室和若干應急工作組。水污染事故應急辦公室和各工作組在發生水污染事故時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工作。

1、水污染應急辦公室及職責

縣水污染應急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主任由縣環保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縣衞生局、公安局、水利局、安監局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及演練活動;在水污染事故發生時,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組織開展應急與救援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水污染事故應急與救援預案,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工作,保障整個應急工作規範、有序進行;及時嚮應急指揮部彙報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進展情況,並寫出全面詳細的總結報告;組織開展事故影響評價並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恢復的意見等;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應急調查和處置信息;承辦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

污染事故調查處置組內設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

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組長由縣環保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監察局、公安局、衞生局、安監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分管領導組成。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組長由縣交通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監察局、公安局、環保局、衞生局、安監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分管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水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取證及污染現場監測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資料,對事故污染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判斷事故的變化趨勢;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並提出必要的處置防範措施,最大限度的減輕污染及損害。

3、應急救援處置組

組長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成員由縣應急辦、公安局、環保局、水利局、安監局、民政局、衞生局、人武部、武警石泉縣中隊、石泉縣消防大隊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搶險隊伍,救援、疏散城市水源地和水環境受污染事故傷害、威脅的單位和羣眾;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環境污染,清理事故現場。

4、醫療救護及衞生防疫監督組

組長由縣衞生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水利局、藥監局和縣衞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對受傷人員和搶險救援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組織對自來水公司供水水質進行監測;負責污染區和疏散區疾病預防工作和污染區的消毒工作,對疫情進行監測和防治;做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衞生安全設備的準備工作等。

5、治安、交通和通訊組

組長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交通局、交警大隊和電信石泉分公司、移動石泉分公司、聯通石泉分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維護社會治安,在水污染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做好污染區域的交通管理及通訊聯絡工作,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訊暢通,打擊各種違法活動。

6、後勤生活保障組

組長由縣民政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財政局、經貿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妥善安排因水環境污染事故轉移、疏散羣眾的生活、籌集和發放救援物資工作等。

7、飲用水供應保障組

組長由縣水利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衞生局、石泉縣消防大隊、石泉縣自來水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啟動《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協調啟用飲用水應急水源,組織應急飲用水供給,對應急水源水質組織監測,保障市民生活飲用水的供應。

8、應急資金保障組

組長由縣財政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計劃局、民政局、環保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處置資金和救援資金保障,確保應急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所需的裝備、器材和經費。

9、專家諮詢組

組長由縣環保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聘請環境監測、環境生態、衞生醫學、環境醫學、化學工程、市政工程、氣象、水利等學科專家組成,向縣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提出建立專家信息庫意見和建議。

主要職責:協助應急指揮部進行事故性質、涉及範圍、危害程度的判斷分析,並提出技術諮詢意見;參與制定並提出應急監測及應急處置方案;對應急處置結果進行技術評估。

10、信息發佈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政府辦(應急辦)、縣環保局、廣電局及縣內各新聞媒體等部門組成,負責水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眾及時發佈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三、水環境突發污染事件的分級

根據已發生的水環境突發污染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制性,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一)一般污染事故(Ⅳ級):是指發生一般水環境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

2、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發生3人以下死亡。

(二)較大污染事故(Ⅲ級):是指發生較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

2、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3、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三)重大污染事故(Ⅱ級):是指對水環境造成重大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2、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4、造成重要河流、水庫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四)特別重大污染事故(Ⅰ級):是指發生特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事故須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嚴重破壞;

4、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中心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四、水污染事件的報告

(一)水污染事件的報告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關於進一步做好涉及飲用水源環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等規定進行報告。

1、水污染事故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局、環保局及環境監察、環境監測機構;水污染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安全生產事故、交通運輸事故調查處理部門。

(2)責任報告人

在現場執行任務的環保專業人員;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

2、水污染事故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水污染事故責任報告單位及人員發現或獲知發生水污染事件時,立刻向當地環保局報告。

一般水污染事故:事發地環保局應在發現或得知水污染事故後1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

較大、重大、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縣環保局應在發現或得知污染事故後1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並報市環保局或省環保廳報告。需要對污染事故進行核實的,原則上應在1小時內完成。

當水污染事故發生初期無法按污染事故分級標準確認等級時,應報告初步判斷的可能等級。隨着事故的調查核實,可視情核定並報告水污染事故等。

凡影響或可能影響到城鎮居民集中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污染事故,不論事故等級大小,必須及時、準確上報國家環境保護部值班室。

(二)水污染事故的報告內容及形式

水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發現和得知水污染事故後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後上報。

1、初報可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水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原因、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和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程度、事故潛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2、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視水污染事故進展情況可一次或多次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水污染事故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及採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水污染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水污染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後立即報送。

五、水污染事件的評估

成立由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測專業人員、環境評價專家、化學化工專家、水利水文專家、防化專家等相關專家組成水污染事故評估諮詢專家組。根據水污染事故性質、類別、危害程度、涉及範圍,開展事故快速評估與決策諮詢。

(一)評估內容

明確水污染事故的性質和類別,預測可能涉及的污染範圍、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羣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水污染事故的級別;評估現有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得當,應急能力是否達到控制水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二)快速評估步驟

通過對水污染事故發生地區進行現場調查,收集資料,並迅速對現有信息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為技術行為和行政決策提供依據。

(三)決策諮詢

水污染事故評估專家組對快速評估結果進行分析,提出對應急處置措施的改進意見,並對行動方案做出決策諮詢。

六、水污染事件的響應程序

(一)預警預報

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的方針。縣環保、安監等部門要加強對重點單位的監測、檢查,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設施,特別要加強對沿江、沿河及水庫等重點流域和工業集中區域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有條件的應建設江河水質自動監測站。對重點污染企業的主要污染點加大監控力度,督促加快在線監控系統的安裝工作,提高科學化監控和預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按照水環境污染事故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污染事故的預警分為四級: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發佈;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佈;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佈;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佈。

(二)啟動應急預案

當發佈藍色預警或確認發生一般級別水污染事故後,縣政府應啟動縣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當發佈黃色以上級別預警或確認發生較大以上級別水污染事故,以及船舶污染事故產生跨縣級行政區域影響時,市政府應啟動市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當發佈橙色、紅色預警或確認發生重大以上級別水污染事故以及較大水污染事故產生跨市級行政區域影響時,省政府應啟動省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當發佈紅色預警或確認發生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以及發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時,應啟動國家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三)先期處置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先期應急處置,採取果斷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次生環境事故的發生。

七、水環境污染事件救援與處置

(一)指揮與協調

縣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水污染事故的情況,通知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應急工作組,各應急工作組在接到水污染事故信息通報後,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理規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現場應急救援和緊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在地方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下,堅決、迅速的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各種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污染蔓延和二次污染等事故。

(二)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羣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中、省、市有關部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三)應急處置

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水污染事故的實際情況和監測調查獲取的水質污染、水文等信息,徵求有關專家的意見,做出以下處置決定:

1、轉移、疏散安全防護距離內的羣眾,宣傳、告知羣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對污染水體投放中和、絮凝藥劑,減輕污染物的危害。

3、協調污染水域上、下游水電站,採取下游水電站開閘放水,加速污染水體下泄;上游水電站開閘放水,補充新鮮水量,儘快恢復水質。

4、停止抽取江河水,啟動《飲用水源水資源污染應急預案》,協調啟用飲用水應急水源,組織應急飲用水供應,保障羣眾生活用水供給。

5、組織污染水域及下游水域水質監測,飲用水水源水質和自來水供水水質應急監測工作,掌握水污染信息,綜合分析水污染變化趨勢,指導水污染處置和應急飲用水供應。

6、宣佈水污染應急終止,發佈事故處置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7、組織被轉移、疏散羣眾返回,積極做好善後工作。

8、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和向下遊地區通報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四)水污染事故的通報與信息發佈

1、建立應急情況報告、通報制度,建立準確、透明、適度、科學的水污染事故信息發佈制度。由縣委宣傳部和縣環保局聯合發佈水污染和應急處置的權威信息。

2、縣環保局負責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情況。

3、當水污染事故可能影響到相鄰縣時,縣政府或縣環保局要及時將情況通報當地縣政府或市環保局。

對於重、特大水污染事故,要做好勘查和取證工作,及時掌握有關情況,向上級調查組彙報情況,提供相關調查取證資料,並按照上級調查組的要求,繼續組織開展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

八、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1、經專家諮詢組調查論證,確認事故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

2、接到縣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後,由事故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應急人員及設備有序撤離。

(三)應急終止後的工作

1、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受污染羣眾的安置和思想穩定工作,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給予賠付救治;組織有關專家對受污染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對遭受污染的水或生態環境提出恢復的建議;救助款物運送分配、轉移安置受污染羣眾等。

2、保險理賠

有可能引發水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發生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後,現場處置指揮部應及時協調有關保險公司介入,按相關程序作好理賠工作。

3、事故損害調查評估。應急辦公室負責組建由相關技術及管理人員組成的事故損害調查隊伍。

事故發生後,調查隊伍要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損害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損害程序、污染過程及有關環境保護資料等;聽取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預防和減輕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損害的意見,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根據事故等級從大到小,分別在應急終止後的30天、20天、10天內完成,並向縣政府做出事故損害評估報告。

九、水污染事件的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根據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需要,縣環保局要設立突發性環境事故應急管理機構,並確定專人負責突發水污染事故應急準備、報告、管理等各項工作。

(二)技術及人力資源保障

1、水污染事故專家諮詢庫。建立縣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專家諮詢庫,確保在發生水污染事故時能迅速成立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為指揮決策提供專業諮詢。專家諮詢組的職責是:

(1)瞭解掌握國內外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和信息,提供諮詢服務;

(2)綜合評估水污染事故,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的建議;

(3)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理措施;

(4)參與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總結評估。

2、現場應急環保專業隊伍。由環境監察、環保監測、環保科研人員組成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分隊,作為應對水污染事故的常備力量,隨時處置水環境污染事故,參與和指導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開展水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是:

(1)應急監測分析,確定污染類別、程度、範圍;

(2)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評估及上報工作;

(3)根據調查結果及專家意見,確定應急處置的技術措施;

(4)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

(5)開展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的業務培訓和諮詢;

(6)指導環境應急隊伍必須經常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3、現場應急救援隊伍。由武警部隊、消防、民兵預備役等應急分隊組成。主要職責:

(1)組成搶險隊伍,救援、疏散受到事故傷害、威脅的人員;採取消除環境污染的措施,清理事故現場。

(2)負責安排轉移、疏散羣眾生活,籌集和發放救援羣眾生活物品。

4、自來水水質監測隊伍。由縣衞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對飲用水源地水質、自來水供水水質、應急供應水質組織監測,指導供水部門組織應急飲用水供應。

5、培訓與演練

環保及相關參與應急處置部門應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隊伍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等專門人才,提高應對環境事故的素質和能力。

衞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自來水監測專業人員的日常業務和應急監測業務培訓,提高應急監測水平,保證在水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各鄉(鎮)要按照預案要求,定期組織進行水污染事故應急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三)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水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建立水污染事故決策支持與指揮調度技術平台,承擔全縣水污染事故及相關信息的處理、分析、發佈和應急響應等工作。

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 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要保障事故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職能部門值班電話保持24小時暢通。

(四)後勤保障

1、裝備和物質保障

環保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鑑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建立和完善專家數據庫和環境、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鑑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指定部分重點單位建設應急救援物質儲備倉庫,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水環境事故時能有效防範和處置。

2、經費保障

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建設,是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建設的組成部分,所需經費納入環保和相關部門的預算安排,統籌解決。

(五)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負責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六)紀律保障

當發生水污染事件後,各有關部門要在縣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職責積極採取響應措施,確保及時、有效的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如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在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和失職行為的,由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七)社會宣傳

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應急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水污染事故應急知識的專業教育,宣傳環境應急科普知識,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正確應對水污染事故。

十、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工作職責,制定具體的技術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門應急預案)。

十一、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環保局、縣水利局、縣衞生局等部門負責解釋。本預案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及應急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3

為深入加強我校飲水衞生安全工作,不斷提升學校公共衞生工作的水平,進一步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校應對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飲用水衞生管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制定我校突發飲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有效預防與控制我校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組織機構

領導小組

組長謝明華

副組長袁向陽趙健冷新昌

成員各班班主任

三、發生飲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1、條件:學校發生生活用水、飲用水污染事件。

2、處理辦法:

①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飲用水的供應。

②迅速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區教育局體衞科,同時報市疾病控制中心學校衞生科。

3、彙報內容:

①報告飲水污染造成不適的師生人數、症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②學校責任人和聯繫電話;

③目前狀況和緊急處理措施;

④報告時間和報告人。

4、協助衞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登錄並通知家長。

1

5、保留水樣、裝置容器、設備和現場。

6、配合建設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並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7、落實衞生行政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8、保險機構介入處理。

9、必要時報告公安、工商等部門。

10、書面彙報前因後果及處罰情況。

11、整改計劃、措施。

四、學校對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預防辦法

1、學校必須保證學生享有足量、衞生的飲用水。

2、指定專人或兼職負責學校師生飲水安全管理工作。

3、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學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4、制定學校飲水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辦法。

5、校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衞生公告和學生飲水安全須知。

7、學校要根據供水方式嚴格按照衞生監督管理要求執行:

(1)保暖桶或鍋爐貯水

學生飲用學校貯存在保暖桶或鍋爐的開水,是最常見的用水方式,應做到:

①水質符合《生活用水水質衞生規範》(20__);

②有定期清洗保暖桶或鍋爐的制度,並予以落實;

③有定期清洗的記錄;

④清洗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

⑤清洗時宜採用流動蒸汽等物理消毒方式。

(2)桶裝飲用水

學生飲用桶裝飲用水應做到:

2

①生產桶裝飲用水的.企業有有效的食品衞生許可證;

②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食品衞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衞生許可證批件;

③水質應符合桶裝飲用水標識的標準;

④對飲水機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並予以落實;

⑤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的記錄;

⑥飲水機清洗宜請專業機構進行;

⑦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衞生許可批件;⑧定期對水質進行抽檢。

(3)二次供水生活用水

有房頂水箱的學校應做到:

①房頂水箱每學期由專業機構清洗消毒並備案;

②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對房頂水箱加鎖加蓋;③保持設施周圍環境清潔;

④配合衞生防疫機構抽檢水樣。

五、學校發生飲水污染事件報告程序和聯繫方式

1、報告程序:

市政府←市衞生局

市教育局市疾病控制中心

2、聯繫電話

謝明華

袁向陽

趙健

隨州市白雲高中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結合我鎮實際,特制訂本預案。

第二節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本預案。

第三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節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輕危害: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建立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對突發污染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當地鎮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並按照級別實行鎮、村兩級分級響應。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責任到位的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工作機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和處置。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預警、響應、指揮、處置、善後等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採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及專業人員的作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一節組織機構

指揮長: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指揮長:鎮政府分管聯繫生態環保副鎮長

成員:鎮綜合辦、鎮黨建辦、鎮財政所、鎮環保辦、鎮應急辦、鎮河長制辦、大樹派出所、鎮農業服務中心、鎮民政辦、鎮衞生院、鎮電管站等負責人為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指揮部成員。

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大樹鎮生態環境辦公室),由分管生態環保副鎮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二節職責分工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

組織實施本預案;統一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決定全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組織制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水污染事件應急黨建工作,統一發布突發水環境事件有關信息;承擔區人民政府和區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制訂有關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開展應急處置和現場監測人員培訓,組織預案演練活動;承擔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鎮綜合辦:協助鎮政府領導做好事故處理,事故上報等工作。

鎮黨建辦: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發佈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媒體的採訪工作。開展應急新聞報道,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鎮環保辦:建立健全快速反應、協調保障應急機制;參與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調查等工作;提供應急處置現場污染物分析監測;負責水質監測和水質變化情況的綜合分析,做好水質變化的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鎮應急辦:牽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組織和協調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事件的防範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鎮河長制辦:配合制訂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措施,參與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負責調度相應水資源。

大樹派出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員疏散;對觸犯刑法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立案偵查。

鎮財政所:保障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救援體系運行經費。

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農藥、化肥等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對農作物、水產品等受污染情況進行調查鑑定並協調處理;負責事件中對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農作物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後處置工作。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引發畜禽養殖業的應急處理;對事件中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家畜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後處置等工作。

鎮電管站: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中電力保障有關協調工作。

鎮民政辦: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提供設置臨時避難所的物資,保障受害羣眾的轉移和處置及安置。

鎮衞生院:負責事件中受傷、中毒人員醫療救治,組織協調衞生防疫工作。

第三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

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本預案啟動後,在水污染事件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由應急救援組、評估諮詢組、應急監測組、安全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後勤綜合組、新聞發佈組等應急工作組組成。各工作組組長由相關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或者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責任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對各工作組統一調度;對應急事件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對應急行動下達指令;對應急處置工作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按規定需報告的事項,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或請求援助;負責應急事件的新聞發佈;指導應急事件善後處理。

二、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其職責

應急救援組:負責對事件現場按照處置規範及要求進行相應的應急處置、救援或增援。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程度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評估諮詢組:對事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判斷、預測,評估應急處置的效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由鎮應急指揮部聯繫區水污染事件專家庫專家組進行評估。

應急監測組:負責對事件現場進行環境監測和提供技術支持;向指揮部提交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類型,由鎮環保辦、大樹衞生院、鎮農業服務中心、鎮河長制辦按照各自職能分別負責。

安全保障組: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設置安全警戒範圍,控制閒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道路暢通;負責指揮事故現場及周圍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及時疏散現場人員。由大樹派出所負責。

醫療救護組:負責緊急處理救治受傷、中毒的工作人員和羣眾,必要時將傷員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由鎮衞健辦、衞生院負責。

新聞發佈組:負責對應急事件的黨建、新聞發佈和媒體採訪接待。由鎮黨建辦負責。

後勤綜合組: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電力、供水等正常運行。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單位負責。

第三章預警和預防機制

第一節信息監測與報告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鎮環境信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危險化學品儲運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進行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

二、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鎮環保辦負責各種環境污染造成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鎮應急辦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件引發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大樹派出所負責交通事件、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產生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將較大以上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報告區人民政府、區生態環境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節預警行動

一、開展污染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燬廢棄化學品的普查,掌握全鎮涉水企業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佈情況。瞭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二、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三、接警:達川區大樹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接警電話:(設在鎮綜合辦),並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發生和接受、行動指令的發出和接受做好相應的記錄,無法及時記錄的應事後追記。

四、處警:接到報警電話後,及時對事故情況進行核實,同時上報聯繫相關專家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上報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併發布預警信息。

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區域,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範準備。

第三節預警支持系統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設置多種通訊方式,隨時保持與各成員單位及區生態環境局的聯繫。

二、建立全鎮重點涉水企業污染源數據庫、應急預案管理系統、應急救援隊伍管理系統,確保應急處置行動的準確、高效。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專家庫各成員的密切聯繫。

第四節預警級別及發佈

按照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級別分為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藍色預警由區人民政府發佈,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佈,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佈,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佈。預警級別確定後,除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保密外,由確定預警級別的同級人民政府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並做好隨時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一節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分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等四級。

一、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

二、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鄉鎮、農村飲用水水源污染,影響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三、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的;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四、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2.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嚴重影響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污染水體並嚴重影響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

鎮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業職能範圍內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援。

第二節應急響應行動

一、Ⅳ級響應

1.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2.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區環境應急機構和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並報請提供技術支持。

二、Ⅲ級響應

1.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由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市環境應急機構、市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2.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區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

3.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應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現場應急處置,併為鎮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請求市環境應急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併為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三、Ⅱ級響應

1.區及事發地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

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區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四、Ⅰ級響應

1.區及鎮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立即報告市環境應急機構。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市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市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對不能有效處置或者 影響毗鄰省(區)的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國家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三節信息報送與處理

一、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水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水污染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負責確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水污

染事件後,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水污染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先用電話直接報告後再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的方式,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含電子文檔)的方式,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三、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1.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中國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通過達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2.需要國際社會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應規定及程序組織實施。

第四節指揮和協調

一、指揮和協調機制

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通知事件所在地和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在當地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實施先期處置,控制或切斷污染源,控制事件態勢,並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並對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指揮部參考。

二、現場指揮部協調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羣眾返回時間;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第五節應急環境監測

一、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的情況,現場指揮部指示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或市環境監測機構及時、準確地確定與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物擴散範圍;

二、根據監測結果,組織綜合分析突發水污染事件污染變化情況,預測並報告事件的發展趨勢,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三、對現場監測技術上有困難的監測項目應及時向上級環境監測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第六節應急處置

一、現場應急處置主要依靠當地應急救援、處置力量。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後,現場指揮部應立即組織開展對中毒或受傷人員進行搶救,設立現場警戒區,疏散現場人員。

二、在開展人員救助的同時,對現場泄露、排放的危險品、污染物立即進行消除、轉移等安全控制,防止進一步擴散。

三、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性質,分別由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其職責,在指揮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

第七節安全防護

一、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水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二、受災羣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羣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羣眾告知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羣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羣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第八節事件通報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認為本轄區內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毗鄰轄區的,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相關地區,並上報區人民政府。

第九節信息發佈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對外發布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較大、重大、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報區人民政府決定後發佈。

第十節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級別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且無繼發的可能。

4.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批准。

現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應急狀態終止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三、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及水污染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召集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對事件進行總結,在應急終止後上報。

第五章後期處置

第一節善後處置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後,當地政府負責撤離人員的安置和應急狀態解除後組織撤離人員返回,督促事故企業做好事故死傷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和組織對水污染物進行收集、清理與處置。

第二節社會救助

一、鎮民政辦根據災區救濟需要,負責組織開展賑災募捐活動。

二、各相關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理賠;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參保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三節分析評估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予以總結,並作出科學評價,報告區人民政府和區生態環境局。

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進行檢查和指導,對突發水污染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進行考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節通信與信息保障

事故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指揮機構及各成員單位、政府、事故企業、各應急救援小組之間應保持通信與信息暢通。儘量利用現有通信資源,當現有通信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啟動備用通信手段,必要時,動用國家救災通信保障系統。

第二節物資設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在利用現有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政府按預案要求儲備有關重要物資。

第三節資金保障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鎮財政所按照有關財政應急保障規定給予安排和撥付。

第四節技術保障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建應急救援專家聯絡諮詢組,提供多種聯繫方式。建立相應的數據庫,為應急響應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第五節宣傳、培訓和演習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公眾開展水污染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黨建。

二、定期開展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舉辦專題講座,提高水污染事件應急能力,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本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水污染應急實戰聯合演習,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第六節監督檢查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鎮應急辦負責對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包括相應的保障應急措施到位情況、培訓和演練情況、公眾信息交流和黨建教育情況等。

第七章附則

第一節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本預案對水污染事件的適用情況,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第二節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脱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鎮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鎮綜合辦辦公室印發,鎮環保辦負責解釋。

第四節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確保五河縣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及時、高效、有序地進行,有效地控制和減輕突發水環境事件對沱湖水質造成的危害,保障水質安全和羣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沱湖實際風險特徵情況,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9)《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0)《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11)《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1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13)《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14)《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15)《安徽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6)《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7)《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8)《五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9)《關於跨界河流水污染聯防聯控合作的協議》(蚌埠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20__年6月14日)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影響及可能影響五河縣沱湖水質安全的突發水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適用的地域範圍為沱湖流域的五河縣境內區域,主要包括:小圩鎮、申集鎮、雙忠廟鎮、沱湖鄉、城關鎮等的相關區域。

1.4預案銜接

本預案作為《五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補充,為針對五河縣行政區域內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而制定的專項預案,是政府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制定。

本預案在預防預警機制、信息上報、應急響應與處置等環節與《五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預案相互銜接。當沱湖發生突發水環境事件時,應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響範圍,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及時上報;當事件超出縣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由市政府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1.5工作原則

在建立沱湖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系統及其響應程序時,應本着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方針,貫徹如下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

把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和水環境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減少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積極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完善應急響應體系建設,強化預防、預警工作。

(2)統一領導、分級響應

建立政府的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公眾有序參與的突發水環境應急管理體制;按照突發水環境事件的級別,實行分級響應,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工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3)平戰結合、快速反應

加強環境應急管理人員和應急處置隊伍培訓,積極開展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掌握第一時間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4)部門聯動、地域合作

建立和完善預案各部門單位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和專業應急力量作用,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能及時響應,共同應對。加強預案所涉各鄉鎮及各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區域間的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應急隊伍,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依據《關於跨界河流水污染聯防聯控合作的協議》(蚌埠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20__年6月14日簽訂,下簡稱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切實加強與泗縣、靈璧縣等沱湖流域上游地區在跨界水污染方面的聯防聯控。

(5)依靠科技、規範管理

積極鼓勵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重視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應急科技應用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機制,使應急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1.6事件分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沱湖實際情況,按照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級。

1.6.1特別重大(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水環境事件:

(1)因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沱湖飲用水源地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3)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1.6.2重大(I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水環境事件:

(1)因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沱湖飲用水源地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__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3)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4)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環境事件。

1.6.3較大(II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水環境事件:

(1)因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沱湖飲用水源地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__萬元以下的;

(3)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4)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沱湖內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環境事件。

1.6.4一般(IV級)突發水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水環境事件:

(1)因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沱湖飲用水源地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3)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羣體影響的;

(4)對沱湖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7事件分類

根據環境風險分析,沱湖水環境風險類型主要分為兩類:汛期導致的累積性水質超標事故、鄉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

(1)汛期導致的累積性水質超標事故。遭遇突發暴雨等極端天氣時,沱湖上游高流量、大面積的超標污水迅速排入沱湖,引發水體污染和水產品死亡。

(2)鄉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鄉村公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可能導致農藥、燃料油等危險化學品泄漏進入沱湖污染水體。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組織體系

五河縣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組織體系共用《五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組織體系,並根據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對實際情況,確定應急指揮機構、日常管理機構、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專家組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五河縣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受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保障工作。

2.2組織機構及職責

2.2.1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縣政府設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任副組長,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委宣傳部、發改委、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商務局、衞生健康委、文化和旅遊局、市場監管局、氣象局、應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五河支隊、公安消防大隊、事發所在地鄉鎮等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

縣政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對縣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縣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縣指揮部統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做好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2)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縣委、縣政府的決定和部署;

(3)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開展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先期處置,指導鄉、鎮做好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4)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職責調度專業隊伍和人員參加搶險救;

(5)請求或接受縣外支援;

(6)組織信息發佈,開展宣傳教育,維護社會穩定;

(7)承擔其他有關環境事件的重要工作。

2.2.2縣指揮部辦公室

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兼任。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推進全縣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2)落實縣指揮部指令,協調有關鄉、鎮和縣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並指導督促工作落實;收集分析環境事件信息,按規定上報事件發生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3)組織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和有關部門會商事件引發原因、發展趨勢,對事件級別及影響進行初步評估,提出具體應急處置方案建議;

(4)牽頭組織環境事件現場指揮、協調和處置工作;

(5)檢查指導主要風險源、重點污染源管理工作,完善和報備應急預案;

(6)負責指揮部日常事務,承擔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各自專業領域的應急協調、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門應對沱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和保障應急預案,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縣指揮部向有關部門發出增援指令。

(1)縣生態環境分局職責

負責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預防、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準備能力建設;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提出污染控制、消除處置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佈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2)縣水利局職責

負責發佈水文水資源信息,參與沱湖水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做好水利工程應急調度;會同縣生態環境分局制定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3)縣公安局(縣消防大隊)職責

負責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搶險救援,落實應急處置的治安、保衞、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負責對危險化學物品泄漏事件等現場泄漏控制。

(4)縣衞生健康委職責

負責組織因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導致中毒人員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並及時為鄉(鎮)衞生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醫學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負責組織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所導致健康危害的性質及其影響人數和範圍。

(5)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職責

參與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救援處置、負責監督和指導飲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6)縣氣象局職責

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事發區域及周邊地區進行加密可移動氣象監測,提供現場氣象預報服務信息。

(7)縣交通運輸局職責

負責參與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安置物資的運輸保障。

(8)縣農業農村局職責

參與因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導致的農業污染進行應急處置,會同相關部門對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漁業損失進行調查與評估。

(9)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職責

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有關森林資源損害的調查、處置和評估工作,參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資源破壞的應急處置。

(10)縣商務局職責

負責重要生活必需品的應急儲備,協助鄉(鎮)政府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11)縣市場監管局職責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對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流通、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12)縣民政局職責

負責會同事發地鄉(鎮)政府組織做好受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3)縣委宣傳部職責

負責協調新聞媒體,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報道、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工作。

(14)縣文化和旅遊局職責

負責參與組織有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宣傳報道等工作。

(15)縣財政局職責

負責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和環境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16)縣發改委職責

負責將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防與處置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善後恢復重建工作。

(17)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職責

負責應急狀態下按程序動用醫藥儲備,並做好應急物資的生產調度、綜合協調工作;協調環境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8)縣應急管理局職責

負責做好值守應急和信息報告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協調、調度和處置工作。

(19)縣人武部、武警五河支隊職責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搶險救援工作,協助做好受威脅人員疏散轉移,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應急期間社會治安維護。

(20)鄉(鎮)政府職責

負責制定所轄區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和應急保障預案;負責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並在縣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會同縣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協助調集應急物資,負責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當地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當地羣眾投入救援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分析查明污染事故原因;負責通知污染區域內羣眾停止取水。

(21)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參與水生態事故應急監測、生物資源損失調查與評估等。

2.2.4現場指揮機構

根據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擔任指揮長,事發地鄉(鎮)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根據應急響應級別,可適當調整現場應急指揮部規格和組成。

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主要職責為:

(1)負責制定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

(2)指揮現場搶險救援;

(3)全面掌握現場動態,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4)協調有關保障、支援工作。

縣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和調查評估等9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民政局、縣應急管理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彙總上報事件信息,貫徹縣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縣指揮部成員單位以及有關鄉(鎮)政府做好應對處置工作,承辦指揮部文電、會務及簡報編輯、資料整理歸檔等工作。

(2)污染處置組

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人武部、武警五河支隊、縣公安消防大隊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組織污染處置;明確現場處置人員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疏散受威脅人員。

(3)應急監測組

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迅速開展現場監測工作,負責現場監測布點、採樣及化驗分析,及時報告監測數據,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醫療救治組

由縣衞生健康委牽頭,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市場監管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提出保護公眾健康措施建議;對污染處置提供應急醫護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5)應急保障組

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商務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

(6)轉移安置組

由縣民政局牽頭,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臨時安置及組織調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資發放及監管。

(7)新聞宣傳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經濟和信息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文化和旅遊局、縣網宣辦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佈,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迴應社會關注。

(8)社會維穩組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商務局、縣委宣傳部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受影響地區等重點地區社會治安管理、矛盾糾紛化解、商品市場監管等工作。

(9)調查評估組

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衞生健康委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及污染損害評估工作。

2.2.5專家組

縣環境應急專家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建和管理,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專家組職責:

(1)參與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為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3)為公眾提供有關防護知識和技術諮詢。

2.3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為有效整合現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力量,建立統一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協調體系,密切各部門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圓滿完成應急處置任務,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應建立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1)建立應急聯會制度。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縣政府組織,縣指揮部全體成員單位參加,共同分析研究沱湖突發水環境應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難點問題。

(2)建立聯絡員工作制度。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各單位的應急工作情況,反饋應急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各聯絡員工根據上級領導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預警。

(3)建立統一指揮機制。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救援隊伍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單位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

3預防與預警

3.1預防

為有效預防沱湖突發水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各相關單位及日常管理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主要如下:

縣政府:①依據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將跨界河流水污染聯防聯控列入年度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加強對轄區內影響跨界河流水環境的工業、生活和農業面源污染的排查與監控及整治,努力控制和減少各種污染物排入河道;②制定實施沱湖水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針對水源保護區內的養殖等污染行為定期開展排查,及時清理;③加強沿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工作;④及時協調與各飲用水源保護區無關設施的拆除與取締;⑤做好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搶險物資儲備,定期對消耗的應急物資進行補充;⑥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

相關鄉鎮政府:①針對沱湖周邊,尤其是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農業及生活的污水收集工作,定期開展排查,對接入污水管網的連接管進行全面排查,及時維護;督促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內各社區及企業將生產、生活污水接進城市排污管網;②每月要進行不定期巡查整治,拆除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的禽畜舍、垃圾點等污染水源的設施,制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為。

縣生態環境分局:①制定實施水源保護區環境監管制度,杜絕水源保護區內新建建設項目;②縣環境監察定期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建立並及時更新環境風險源信息數據庫,加強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風險源的監管,督促其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③縣環境監測站每月組織對沱湖監測點位的全面監測,隨時掌握水質情況;④建立實施應急培訓制度、信息報告制度、應急演練制度等。

縣水利局:①定期實施主要入湖河流的清淤工作,降低隨水流釋放的底泥污染負荷;②規劃建設供水第二通道工程,當水源地發生污染事故無法正常取水時,利用第二通道供水進行過渡。

縣農業農村局:指導沿湖農田科學施肥、合理用藥,減輕面源污染隱患。

各相關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單位:①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道路、跨橋圍欄及圍牆的維護,設置路面及橋面徑流引導設施,避免直接排入渠道;②完善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截污管道工程建設,定期對淤積截污系統進行全面的清淤疏浚;③加大對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檢查監測力度,有能力的應設置水質日常自動監測儀器,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發現問題時必須及時上報並詳細做好記錄;④各相關水源保護區管理單位及相關搶險單位應常備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搶險物資,定期對消耗的應急物資進行補充。

縣交通運輸局:在經過水源地道路及橋樑等敏感路段設警示標誌,減速標誌,提醒司機注意安全,減速行駛。

縣氣象局:實時監測本縣及周邊天氣情況,當出現極端天氣或者自然災害發生前,提前發佈預報信息。

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負責依法劃定水產養殖水域、面積;依法實行水產養殖證制度,控制水產養殖面積和密度。

縣指揮部會同有關成員單位,應注意收集與上報發生在轄區境外和轄區內有可能對沱湖造成不利環境影響的事件信息;縣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定聯絡員、值班電話,報縣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並向社會公佈。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手機要24小時開機,保證能隨時聯繫。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4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警報,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預警信息的級別,按照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I級、II級、III級和IV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I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IV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IV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但能夠基本控制在區域局部的。藍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發佈。

黃色(III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II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影響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大,造成跨縣界一般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可能出現人員死亡、中毒,且預計直接受生命安全威脅人數在3人以下的;環境污染可能造成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污染物可能進入沱湖的;污染物已經流入鄉鎮級飲用水水源地可能造成取水中斷的;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以上、20__萬元以下的。黃色預警由市政府發佈,並報省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備案。

橙色(II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I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影響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大,造成跨地市界環境污染;已出現人員死亡、中毒,且預計死亡人數在10人以下的,或預計中毒人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環境污染可能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大量污染物進入沱湖的;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0__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佈。

紅色(I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影響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大,已造成多人死亡、中毒,且預計死亡人數在10人以上的,或預計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的;環境污染可能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進入沱湖的;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億元以上的。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佈。

3.2.2預警信息與監控

(1)任何部門、單位或公民一旦發現沱湖水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撥打24小時值班電話12369,通知縣指揮部辦公室值班室。

(2)各應急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水文、水質、氣象等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依據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正常情況下,上下游地區相鄰縣的環保、水利、漁業主管部門每月互通跨界斷面水質、水量、閘壩運行、漁業養殖等信息;在污水團下泄,提閘放水期間,應每天通報相關信息。

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各類環境污染可能造成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負責聯繫固鎮縣、泗縣、靈璧縣環保主管部門,協調獲取沱湖上游沱河、唐河、北沱河等入湖河流的逐月水質情況。上游提閘放水期間,及時聯絡獲取每天的斷面水質信息。縣生態環境分局不能獲取上游縣級環保部門的水質檢測數據時,需聯繫上游環境保護部門開展聯合檢測或者自行進行監測。當接到縣水利部門通知近期上游閘壩開閘放水時,應及時做好開閘前閘壩上游和下游水質監測。如發現水質異常情況,及時向縣政府、蚌埠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報告。

縣水利局負責區域水文水情監測、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負責聯繫固鎮縣、泗縣、靈璧縣水利主管部門,協調獲取沱河上游濠城閘、唐河上游草溝閘和唐河地下涵等重要閘壩調度信息;上游提閘放水期間,及時聯絡獲取每天的水量、閘壩運行信息。當縣水利局接到縣氣象局預報近期可能有強降雨時,應及早研判本次降雨可能產生的徑流量級,提前通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做好上游開閘前的水質監測。

縣氣象局加強區域暴雨極端天氣的信息收集與預報,上游區域可能有強降雨時,及時通報縣水利局和縣生態環境分局。

縣環境監測站以及各自來水廠的檢測機構的預警信息,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從飲用水水源地內取水的各水廠要按照規定和要求,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發現問題時必須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及其狀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接收和預評估,並視情況上報縣指揮部辦公室。

(3)縣指揮部辦公室收集或接到有關預警信息後,綜合評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研判預警信息,並將相關信息立即報告縣政府,做出與預警信息相應的處置決定。

3.2.3預警發佈

縣生態環境分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發佈預警信息的建議,並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上級環保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準確向公眾發佈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3.2.4預警措施

接到突發水環境風險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預警信息時,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核實信息,適時採取以下措施:

(1)發佈預警公告後,隨即進入預警狀態。

(2)啟動相關環境應急預案。

(3)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多渠道獲取上游水文、水質信息,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變化對沱湖水質的影響,實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組織人員,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5)針對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啟動水利工程預警調度體系,做好應急引調水啟動工作準備。

(7)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3.3預警解除

發佈預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部門,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威脅或危險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應急處置

4.1分級響應

4.1.1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以及預警級別的劃分,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和一般(Ⅳ級)響應四個等級,根據級別不同,分別由相應各級人民政府分級啟動應急響應。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權限時,應及時請求上級政府擴大應急。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及時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負責相應的指導協調和應急救援。

4.1.2分級響應啟動

(1)一般(Ⅳ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組織應對工作。

(2)較大(Ⅲ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報告市政府,配合、服從市政府組織應對工作。

(3)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報告市政府和省環保廳,配合、服從省政府組織應對工作。

4.1.3應急響應行動

(1)Ⅳ級響應行動

①發生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由縣政府組織處置,應及時啟動Ⅳ級響應。

②各鄉鎮的響應:應在第一時間迅速到達現場,組織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進行先期處置;配合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開展工作。

③縣生態環境分局的響應:應對突發事件進行快速確認,立即啟動部門預案,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調查、劃定受污染區域、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並及時向縣政府值班室和市環境應急辦報告。

④縣指揮部辦公室的響應:接到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後,應立即向縣指揮部主要領導報告,對事件快速確認,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啟動本預案,組織應急資源及時應對和處置,同時向縣政府值班室上報緊急情況,並快速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a.迅速開展應急監測。組織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部門迅速趕赴現場鑑定、識別、核實造成污染的種類、性質、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響範圍和邊界,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b.提出監測處置建議。組織現場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和環境監測站,對可能被污染的水體開展應急監測和全過程動態監控,進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種類、性質,隨時掌握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根據監測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置建議,確定封鎖和隔離區域,疏散安置相關人員,報縣政府批准後,對該區域實行封鎖與隔離。

c.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調集並指令周邊各級公安和環境監察隊伍,做好污染區域的現場保護和隔離,協調各部門應急力量,採取緊急措施,封存、轉移、銷燬殘存的化學毒劑,對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場所、環境等進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擴散。

d.保證應急物資和經費及時到位。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協調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調集應急物資和籌集應急經費。

(2)Ⅰ級、Ⅱ級、Ⅲ級響應行動

①發生超出縣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以及發生較大(Ⅲ級)環境事件的,應及時啟動Ⅲ級響應;發生超出市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以及發生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的,應及時啟動Ⅱ級、Ⅰ級響應。

②縣政府和縣生態環境分局的響應:縣政府分管領導和縣生態環境分局主要領導應在第一時間迅速到達現場,組織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進行先期處置;縣政府分管領導對處置工作及時作出批示,縣指揮部迅速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集結救援,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快速趕赴事件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③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到達現場後,縣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組,接受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各工作小組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配合上級部門調查組開展現場污染源調查,進行採樣、監測、技術分析、評估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指導等工作,實施和落實污染消除等緊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

④省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到達現場後,市、縣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組,接受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各工作小組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配合上級部門調查組開展現場污染源調查,進行採樣、監測、技術分析、評估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指導等工作,實施和落實污染消除等緊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

⑤突發環境事件若發生在周邊區域,應處於應急準備狀態,防止周邊突發環境事件蔓延至本轄區,並採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同時,必須服從省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緊急調度,隨時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4.2信息報告

4.2.1報告時限和程序

縣生態環境分局在事發後或接報第一時間內,應快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和確認,分析研判。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對初步認定為較大及以上級別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在1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

縣生態環境分局接報後按規定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較大級別及以上的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後縣政府在接報後按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依據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縣環保、水利、漁業等部門發現沱湖上游來水異常時,應立即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在接報後按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向上遊政府通報,並嚴密關注事態變化。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水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以上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3)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4)因水環境污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5)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

突發水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4.2.2報送方式及內容

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水體受影響情況、飲用水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在事件現場處置完畢前,續報工作實行日報制,縣政府和環保部門於每天17時前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送處置進展情況,並可視情況隨時續報。

終報應在環境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第3天前,由縣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向市政府書面提交報告處置情況。因特殊情況,無法再規定時間內上報的,可適當延長時限。終報(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採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麪呈等方式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傳真、手機短信、電話方式報送,通過手機短信或電話等形式報送的,應當1小時內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3指揮與協調

縣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後,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縣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縣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鄉鎮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縣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和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4應急處置程序

4.4.1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在縣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方案,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堅持“早發現早處置、先發現先處置、邊報告邊處置”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同時,迅速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

4.4.2應急響應處置程序

(1)快速出擊

事發所在地鄉鎮政府接到突發環境事件舉報後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瞭解污染情況,與事發單位或個人開展先期處置,通知縣生態環境分局及縣政府,啟動應急預案。

縣指揮部接到事件報告後,根據事件嚴重程度,成立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指令各應急工作組攜帶環境事件專用應急監測、防護、醫療、救援、交通等設備,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啟動應急處置預案。

(2)現場控制

各應急工作組到達現場後,根據各自職責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下參與現場污染事件的控制和處理,救治傷病員,採取措施儘可能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防止污染物擴散,並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劃定警戒範圍。

(3)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處理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

①瞭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污染髮生的時間、地點、可能原因、污染來源及污染物、污染途徑、擴散趨勢、可能波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羣/水產等的數量及分佈、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等。

②形成初步調查意見,根據污染特點,判斷污染種類。

③對事發地周邊水域進行水質監測。

④進一步開展現場調查工作。

⑤做好現場監察檢查記錄,規範製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4)情況上報

應急現場指揮部將現場調查情況及應急處置措施向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並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大小,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5)事件通報

①縣政府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或影響的周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通報事件情況。

②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通報後,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③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各鄉鎮通報事件有關情況。

④依據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縣環保、水利、漁業等部門發現沱湖上游來水異常時,應立即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在接報後按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向上遊市級政府通報,並嚴密關注事態變化。

(6)污染處置

在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部署下,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採取一切措施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範圍、程度,如切斷泄漏源、打撈污染物、關閉上游下瀉閘門、引水沖洗等。

當確定飲用水水源受污染時,應通知水廠迅速採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淨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現有淨化工藝不能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要求時,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並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污染水。

當水源保護區水污染危及人羣健康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環境惡化,危及居民健康時應建議組織疏散安置人羣。

(7)污染跟蹤

組織監測人員開展污染跟蹤監測調查,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監測數據及專家意見,及時調整對策,直到事故污染消除,警報解除。

(8)調查取證

相關執法部門及時開展污染事故的調查和取證工作,確定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立案查處。

4.5應急處置措施

結合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情景設定,採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

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主要類型包括:

(1)汛期導致的累積性水質超標污染事故。由於暴雨等自然災害,將上游及各支流生活和畜禽養殖等累積污染物衝到下游匯入湖體,對沱湖造成突發水環境污染。

(2)交通運輸事故。由於鄉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引發的次生水環境污染事件。

4.6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沱湖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在此範圍內佈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儘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隨着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發生跨市界水污染事故時,上下游市政府應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縣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組,接受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其中應急監測組應積極配合上級部門進行採樣、監測等工作。

(3)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7信息發佈與事件通報

4.7.1事件通報

(1)縣政府在應急響應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或影響的周圍縣或相關部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情況。

(2)依據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沱湖上游來水異常時,縣政府在接報後按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向上遊政府通報。

(3)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通報後,應當及時通知縣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4)縣環境應急辦應及時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各鄉鎮、縣生態環境分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有關情況。

4.7.2信息發佈

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佈。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佈。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縣人民政府和縣生態環境分局配合新聞宣傳部門及時發佈。需發佈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應事先徵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同時,要做好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及時、準確、主動引導。

4.8安全防護

4.8.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與現場處置的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環境事件性質,配備好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程序,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傷亡。應急人員主要的安全防護工具包括防護服、防護眼面具、防護手套和呼吸用品等,安全防護措施主要有:

(1)不揮發的有毒液體:採用隔離服防護。

(2)易揮發的有毒、有害液體:採用全身防護,包括防護服、正壓式呼吸器等。

(3)易燃液體、氣體的防護:採用阻燃服、正壓式呼吸器等。

4.8.2受災羣眾的安全防護

最早抵到達事發現場的應急救援隊伍,在處置環境突發事件的同時,要迅速做好事發地羣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羣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羣眾疏散的方式,組織好羣眾安全疏散與撤離;

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臨時緊急避難場所。

4.9應急終止

4.9.1應急終止條件

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狀況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突發水環境事件產生的條件己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水污染事件的水體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採取了有效的應急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水平。

(3)本次突發水環境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4.9.2應急終止程序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負責啟動的責任主體按程序宣佈應急終止。

(1)現場指揮機構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方提出,經現場指揮機構批准;

(2)現場指揮機構向啟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提出響應終止建議;

(3)啟動應急響應的政府下達響應終止命令;

(4)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後期工作。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1)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和監管的建議。

(2)縣政府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做好安民、安撫、理賠工作,有關部門和相應機構做好社會求助、保險賠付工作。

(3)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維護、應急儀器設備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繼續跟蹤監測,及時掌握情況,做好處置。

(5)在突發水環境事件影響飲用水源情況下,在對污染事件進行應急處置的同時,要迅速採取措施,對需要進行救濟救助的,及時組織救濟救助,儘快恢復當地正常的社會秩序。

(6)及時採取妥善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泄漏應急過程中產生的廢吸油氈等屬危險廢物,應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水污染事故導致魚蝦等水產死亡,應及時打撈清運,以防病原滋生,涉及打撈、運輸、裝卸等處理環節要避免灑漏,並需對打撈、運輸裝卸工具用漂白粉消毒殺菌,將死魚蝦進行符合規範標準要求的深埋處理等處置。

(7)衞生部門要做好災害事故現場的消毒與疫情的監控工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徵用的救治、救援物資,交通工具及設施、設備等,應依據有關標準和程序給予補償。

5.2調查與評估

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在縣指揮部統一部署下,由環保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評估事件影響,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開展突發水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等評估工作,並依法向有關政府報告,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等提供依據。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邀請檢察機關參加調查工作。

涉及跨界水污染事故時,報告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會同漁業等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工作。依據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下游地區有權到上游地區就上游污水下泄造成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上游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和配合。因跨界水污染造成的漁業水污染事故,由上下游市級漁業主管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共同負責依法調查處理,經專業機構評估鑑定後,提出漁業損失核定、受危害水產品處置、賠償金額及處罰方式的調查處理意見。經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相關部門負責編制環境事件總結報告。較大事件於應急終止後7天內,將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上報市政府值班室,並抄送市生態環境局。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於應急終止後15天內,將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上報省政府,並抄送省生態環境廳。

由縣突發水資源污染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鄉鎮及相關部門組織評估,總結經驗與教訓。

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

6應急保障

6.1人力資源保障

各應急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關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指揮部要根據預警等級建立和培訓一支常備不懈、掌握處置突發水污染事故能力的應急力量。各應急成員單位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按要求完成應急處置任務。

6.2資金保障

縣政府及縣財政局應保障處置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基礎設施建設、救助防護裝備、應急監測裝備和日常運轉經費、突發事件處理經費支出。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捐助資金納入各級財政專賬管理,統一安排使用。

6.3物資保障

縣政府及相關專業指揮機構的應急隊伍要根據預案要求,建立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日常和戰時兩級物資儲備,增加儲備必要的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和物資,維護、保養好應急儀器和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參加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救助人員的自身安全,及時有效地防止環境污染和擴散,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常備應急搶險物資詳見附件3。

6.4醫療衞生保障

縣衞生健康委負責突發水環境事件的醫療衞生保障工作,制定醫療救助保障計劃,確定有關的應急準備措施、落實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設施,協同縣經信委制定醫療物資的調度方案。

6.5交通運輸保障

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後,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協調,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根據各自職能開展交通運輸保障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負責交通工具的保障,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在道路、市政設施受損時,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儘快恢復良好狀態。

6.6治安維護

事發地公安部門負責組織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確在應急狀態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各項準備措施。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後,公安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根據需要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安排警戒人員,維持社會治安秩序。加強對重點地區和重要設施及物資,特別是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的警衞及防範保護。事發地村(社區)民委員會要動員、組織當地單位和羣眾,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應急治安保障工作。

6.7人員防護保障

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幫助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的安全。

6.8通信保障

採取有線、無線和計算機網絡的方式,確保全天候通訊暢通(包括公休日)。負責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的職能部門,值班電話24小時保持暢通。

6.9技術裝備與保障

加強應急專家信息庫的建設,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設立專項資金,加強對使用現場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和培訓,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確保決策的科學化。

6.10社會動員保障

制定社會動員方案,明確動員的條件、範圍、程序和相關的保障措施,運用各種形式,將水污染事件發生和影響範圍的對象動員起來,共同參與和配合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6.11聯動機制保障

加強本縣各成員單位間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突發水環境事件。

根據沱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及應急需要,加強與相鄰地區尤其是上游地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

依據蚌埠市人民政府與宿州市人民政府簽訂的《關於跨界河流水污染聯防聯控合作的協議》,健全縣一級風險防範、信息通報和應急聯動機制。

7監督管理

7.1應急預案演練

7.1.1應急演練的組織

(1)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

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所涉相關地方政府及相關專業指揮機構,應按照本預案或其他部門預案,定期(每年組織一次)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2)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

較大及以上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應由市政府牽頭;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定期組織(每年組織一次),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共同參與,提高各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加強部門間應急聯動、協作。

7.1.2應急演練內容

根據沱湖潛在的事故風險,演練的內容可包括:汛期導致的累積性水質超標事故、鄉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等。

7.1.3應急演練注意事項

通過演練觀察識別出應急準備缺陷,查出需要整改項;根據演練結果對應急預案不足部分,進行修訂。應急演練中必須特別注意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演練過程應儘可能模仿可能事故的真實情況,但不能採用真正的危險狀態進行演練,以避免不必要的傷亡。

(2)演練之前應對演練情況進行周密的方案策劃;編寫場景説明書是方案策劃的重要內容。

(3)演練前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必要培訓,但不應將演練的場景介紹給應急響應人員。

(4)演練結束後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和整改。

7.2應急能力評價

縣生態環境分局定期對全縣環保系統應急機構設置、隊伍建設、人員培訓、預案演練、應急制度和程序、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等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考核和評價環境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並實現持續改進。

7.3宣教培訓

縣政府和相關單位要開展面向全社會的宣傳教育,強化沱湖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居民等的法律法規和環保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沱湖周邊交通運輸事故等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突發沱湖水環境事件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提高危險品生產、使用、運輸、倉儲單位的危機意識和應急心理準備,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源地的愛護意識。

7.4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事件調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名詞術語

(1)突發公共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應對的緊急事件。突發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和社會安全事件。

(2)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3)環境應急:針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4)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5)應急預案:指針對突發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確事前、事發、事中、事後的各個進程中,誰來做、怎樣做,何時做以及用什麼資源來做的應急反應工作方案。

(6)應急處置:指對即將發生或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所採取的一系列的應急響應措施。

(7)專項指揮部:指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同意設立的,對有關專項突發公共事件實行統一指揮協調的各專項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委員會等機構。

(8)應急工作機構: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和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日常辦事機構。

(9)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10)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11)應急演練: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綜合演練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練。

(12)危險化學品: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13)恢復:指在環境污染事件的影響得到初步控制後,為使生產、工作、生活和生態環境儘快恢復到正常狀態而採取的措施或行動。

8.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3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預防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6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學校飲用水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學校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1.成立生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領導小組

組長:呂揚文

副組長:程明輝、林曙絳、李海東、董 蕾、曹仁敏、孫永輝

成員:

2.學校生活飲用水檢查範圍:

(1)學校生活用水

(2)師生用直飲水

3.報告範圍

(1)水質污染

(2)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

(3)水源性疾病暴發

4.突發事件的報告

當發現有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發生時,發現的當事人應立即向呂揚文校長報告。呂揚文校長為水污染事件向上級部門報告的第一責任人。經呂揚文校長分析確認後,以最快的方式將情況向棲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棲霞市教育局及莊園街道相關部門報告。如果呂揚文校長因事不在校時,則按領導小組人員順序依次報告。

5.應急處理程序

(1)當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件時,設備管理員應立即關閉供水系統。

(2)第一負責人立即召集應急小組會議,進行安排佈置。

(3)協助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進行搶救。

(4)設備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負責對供水系統進行監控,不允許其他無關人員接近該系統。

(5)立即聯繫棲霞市疾病控制中心進行水質檢測,積極查找污染原因,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並作好消毒藥品和其它所需物資的準備工作。

(6)發出緊急通知,告知師生有關注意事項,出現身體異常情況者儘快與醫務室林紅萍聯繫,將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7)與相關醫療部門聯絡,安排醫務人員或120等到現場防備和處置緊急情況。

(8)派人負責與自來水公司聯繫,協調安排送水車,為學校送水,保證基本生活用水。

(9)按照衞生行政部門的要求作好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的清洗、消毒工作,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供水。

(10)水污染事件得以控制或有效解決後,分析總結事發原因及今後預防措施,並對全體師生員工進行培訓,將分析總結報告報送衞生和教育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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