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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診(轉院)管理辦法

轉診(轉院)管理辦法

縣內各住院定點醫療機構:

轉診(轉院)管理辦法

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轉診(轉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轉診(轉院)管理辦法”)運行半月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步驟不一致、操作方法不統一、轉診(轉院)要求口徑不一致等問題,為保證轉診(轉院)管理辦法的順利運行,現就若干問題具體處理通知如下:

一、凡因急診急救直接到市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在辦理轉診轉院補辦審批手續時,其提供的市級醫療機構急診診斷證明上除須註明有“急診入院”或“危重入院”及簡要危急重病情情況描述外,還須提供入住就診醫院的“首次病程記錄”和“長期醫囑單”的複印件各一份。辦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一週。

參合患者因急症由xx市醫療急救中心統一委派“120”救護車接送到市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可在入院後一週內憑“120”急救處置病歷複印件和急診入院診斷證明到縣合醫中心補辦轉診(轉院)審批表。

二、各鄉鎮定點醫院(衞生院)非緊急原因不得直接將“非危急重”患者轉入市定點三級醫院。否則,患者因此產生的補償費用差額由轉診醫院承擔。

三、參合患者因個體差異原因要求採用微創手術治療方式的,如轉診醫院和其他縣級醫院又不能開展的,可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到縣人民醫院進行微創手術治療,首診醫院應予同意辦理。

四、外出到xx市城區臨時居住、務工、讀書、探親的參合農民因罹患非危急重疾病直接到市級定點醫院就診的,符合新農合補償範圍的,不需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可在出院後三個月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務工單位證明、村委或社區居委會證明、個體經商的工商所證明等相關證明)和就診醫院的出院診斷證明、住院原始發票、住院病歷複印件、住院費用匯總清單等補償所需資料到户籍所在鄉鎮合醫辦辦理補償報銷,其報銷標準為起付線500元、補償比例65%。不能提供相關臨時居住(暫住)證明的,其補償標準按起付線800元、補償比例45%執行。

五、參合患者如罹患新生兒科(指自臍帶結紮至生後滿28天為新生兒)、精神科、骨科、惡性腫瘤四個專科疾病,可直接到縣級專科醫院或設有專門科室的縣級醫療機構(二乙及以上)治療。如因病情危重需轉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救治的,上述縣級醫療機構首診醫師(科室)可按程序直接辦理專科內病人轉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轉診(轉院)手續,但不能越科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如縣骨科醫院收治的骨傷科病人可以直接辦理轉市三級醫療機構的轉診(轉院)手續;但其收治的兒科病人則不能直接轉市三級醫療機構,仍需按程序轉入縣人民醫院)。但“危急重” 新生兒科病人除外。

六、原已確診的癌症患者既往已在市三級醫院進行放、化療治療的可按要求持相應診斷證明資料直接到縣合醫中心補辦轉診(轉院)手續;“轉診(轉院)管理辦法”實施以後確診的癌症患者,需先到縣人民醫院腫瘤科診治,不能擅自越級到市三級醫院治療;確因治療需要轉市三級醫院的,應由縣人民醫院腫瘤科按程序辦理轉診(轉院)手續;需行放射性治療的,可持相應診斷證明材料到縣合醫中心辦理轉市三級醫院的轉診(轉院)手續。縣合醫中心對癌症患者的轉診(轉院)審批參照危急重病人補辦轉診(轉院)程序操作。

七、參合農民因在縣人民醫院行白內障復明手術治療出院後,因同一疾病手術後遺症需到原就診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的,需到户籍所在鄉鎮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鄉鎮定點醫療機構應予以辦理。

八、各鄉鎮定點醫療機構在開具《轉診轉院審批表》時,必須填寫擬轉入醫院,並向患者及家屬講明。如因轉診醫院未填寫擬轉入醫院而導致患者自行越級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所產生的新農合補償費用差額由開具不合格《轉診轉院審批表》的鄉鎮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九、結核病人的轉診轉院,因為縣內結核病人歸口縣醫院向家壩分院集中治療,如病情需要轉院,須縣醫院向家壩分院提供《轉診轉院審批表》,並經院長簽字審批。

十、參合農民凡因意外傷害自行到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符合新農合補償條件的,出院後持無第方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證明材料和就診醫院的出院診斷證明、住院原始發票、住院病歷複印件、住院費用匯總清單等補償所需資料到户籍所在鄉鎮合醫辦按常規補償標準辦理補償報銷。

十一、特殊病種轉診轉院。凡參合患者因罹患愛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類風濕疾病、白血病等特殊疾病須到市三級及以上指定醫療機構治療的,可持二級甲等及以上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相應檢查報告到縣合醫中心辦理轉診(轉院)手續。

十二、建立首診醫院(醫師)轉診(轉院)責任追究制度。參合患者因病到鄉鎮級醫療機構首診後需要轉診(轉院)的,如果首診醫院(醫師)未為其開具轉診(轉院)手續,而是口頭動員患者自行到上級醫療機構治療的,一經查實,其產生的新農合補償費用支出由首診醫院(醫師)承擔。

特此通知

附件:報銷所需提供的資料清單

新農合補償報銷所需提供的資料清單

一、外出務工或臨時居住證明材料:

務工單位證明或村委(社區居委會)暫住證明、個體工商許可證複印件等。

二、就診資料:

出院診斷證明、住院費用原始發票、住院病歷複印件(病案首頁、出院記錄、入院記錄、住院長期醫囑、住院臨時醫囑、體温單、相應檢查檢驗報告)、住院費用匯總清單。

三、本人身份證明材料:

身份證、户口簿、合醫證。

四、意外傷害證明材料:

無第三方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證明材料。

標籤: 轉診 轉院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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