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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通用4篇)

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通用4篇)

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 篇1

一、年終獎金計算

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通用4篇)

1、年終獎金點數,接年資與當年度考績兩者評估而得。

2、每點獎金數,以其全薪之25%為計算基準(注:全薪系包括本薪、津貼、全勤及相關名目金額等的合計)。示例如下:桌員工全薪15US$,年資為2~3年,考績87分,則可得年終獎金為:

每點獎金數是15×25=375,375×11.5(累積點)=43.125≈43.13。

二、年資規定

1、年資計算起始日,以到公司開始上班日為基準,含試用期;

2、員工中途離職、再回公司任職者,其年資以過去年資之五分之一計算;

3、員工中選調任至本公司其他相關關係企業,其過去年資仍予承認。

三、年終獎金髮放

年終獎金的發放原則上按第二條為準。公司該年度若盈餘狀況艮好,則要由總經理裁定,按每人原有年終獎金金額乘上1~1

3倍計算(示例:某員工年式與企業的經營狀況密切聯繫,反映企業整體經營狀況的指標有很多,在年底發放獎金的時候,各企業可根據自己的經營方向選擇獎金分配指標,也可以分部門確定獎金計算指標。

一般情況下,利潤是人們普遍認為最能體現企業經營績效的指標,所以以利潤為基準計算獎金的方式在企業界十分普遍。對於那些考核難以量化的部門,其年終獎金的數額可以與整個企業的年度利潤掛鈎,其基本的計算公式是:

獎金總額 = 固定額+總利潤×一定比例係數。

對於公司的銷售部門,可以用目標銷售額作為公司市場部門的年終獎金計算基準,比較一般性的計算公式是:

獎金數額=(實際年度銷售額- 目標年度銷售終獎金400,加發至1.2倍,則該員工合計可得400×12=480)。

四、附則

1、考績定等按考績辦法處理;

2、年終獎金一律在春節前3日發給;

3、奉支書呈交總經理核定後,自×年度起正式執行,修正時亦同。

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 篇2

一、一般年終獎計算方法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xx〕9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並按以下計税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税,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數“。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二、跨年度發放年終獎如何算

國税發〔20xx〕9號文件規定的優惠計税辦法,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只允許採用一次。若納税人把前後兩年的年終獎在同一年發放,則其中一次需要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計算納税。

案例簡介:某企業由於財務人員疏忽,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時,把20xx年的`一次性獎金放在20xx年年終發放,而20xx年的一次性獎金正常放在20xx年年初發放,造成了這些員工20xx年使用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從而導致企業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三、員工同一年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

國税發〔20xx〕9號文件的優惠政策,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員工同一年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四 、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五、工作未滿12個月年終獎

工作未滿12個月取得年終獎,按照國税發〔20xx〕9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

六、分多次發放年終獎

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七、年終獎與年終雙薪同月內取得

對職工在同一個月內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和年終雙薪,應將所取得的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併後,應比照國税發〔20xx〕9號文件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徵税辦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 篇3

年終獎獎金對於員工來説是一種物質獎勵。如果員工的績效優良,工作成績突出,為企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就應該給予獎勵,一來是對員工努力上的承認,二來激勵員工繼續努力工作,實現更佳的工作表現。年終獎在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發放形式,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紅包”外,有的是股票分紅,有的.是“雙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獎金。但是。企業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考慮的並不簡單,有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獎勵員工們在一年當中所付出的勞動,但也有一些企業發放年終獎的時候是不得已而為之。

年終獎的計算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並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説,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於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不能拖欠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 篇4

私企年終獎的發放規定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並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

故一般來説,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

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私企年終獎的發放形式

1、雙薪制

“年末雙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終獎發放形式之一,大多數企業,特別是外企更傾向運用這種方法,即按員工平時月收入的數額在年底加發一個月至數個月的工資。這是一種guaranteedbonus(有保證的獎金),一般外企普遍採用13薪、14薪或更多,只要員工在年底仍然在崗,無論他個人的表現如何,無論公司的業績如何,全員享受,屬於“普惠”,類似於福利性質,表示公司對員工一年來“苦勞”的感謝。這裏的發放規則是全員一致的,是公開的,具體數額就與每個人的基本工資水平相關了。

a:12+1方式

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業多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是以時間為衡量指標的,只要你做滿了一年,就可以拿到雙薪。但現在這種方法在香港、新加坡地區已經不常用了。

b:12+2方式

當員工為公司服務了一整年,公司多發2個月的薪水作為獎勵。這是非常靈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營業指標、客户指標和個人指標三方面來衡量。公司營業指標是以最少成本達到最優化效果,獲得最大利潤打分,客户指標是由客户滿意度來打分,個人指標是由個人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數量打分。一般地,公司營業指標在雙薪中佔10—20%,集體工作量佔30—40%,而個人指標則在雙薪中佔到40—50%的分量。也就是説,當你個人努力完成工作,發揮集體協作精神,完成公司營業目標時,才能最終獲得雙薪。這種靈活的做法,已經在國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調動員工個人的積極性,發揚團隊合作精神,為公司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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