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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個人所得税立法的完善論文

論我國個人所得税立法的完善論文

儘管個人所得税從其誕生至今只有200多年曆史,但發展迅速,已成為世界性税種,而且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都是主體税種。據世界銀行1992年統計,個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國家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本文將借鑑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税相關立法的成功經驗,對我國個人所得税相關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幾點建議。

論我國個人所得税立法的完善論文

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税相關立法簡況

世界税制演化歷史的發展規律為:直接税(土地税、人丁税)-------間接税(流轉税)-------現代直接税(以個人所得税為主)。英國最早開徵個人所得税,契機是與法國戰爭籌集軍費的需要。1798年創立了“三部課徵捐”,翌年改為所得税。德國為了籌措對法戰爭賠款的經費需要,182017年決定開徵所得税。但不久因地主貴族階級的強烈反對而廢止。1871年德意志帝國建立後,1891年頒佈新的所得税法,為德國真正的所得税法。

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從英國開始相繼展開了大規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所得税改革。美國在這次改革動作最大。1981當選的總統里根為了擺脱經濟 “滯漲”困境,提出了大規模的減税方案,經國會同意開始了税制改革。在里根兩個任期內,個人所得税税率由原來11%——50%的15級改為15%和28%兩級,並提高了免税額和標準扣除額。日本議會於1987年也通過了税制改革法案。以公平、公正、簡化為原則,重點是解決主要納税者階層的“重税感”和“不公平感。其中個人所得税由1987年的15級制(10.5%一70%税率)降到1988年度的6級累進制(10%——50%税率)。在英、美、加、日等國對税制大動手術後,其他國家的税制改革步伐便大大加快了,法國、德國、意大利、澳大利亞等國也都根據本國國情進行了較大規模的税法改革。

總的説來,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税的相關立法在制度確立的初級階段,其功能是組織收人。後來,一些國家的政府開始認識到個人所得税不僅是一種重要的政府收人來源,而且通過其所具有的收人再分配功能,也是一個有助於實現社會公平與社會改革的工具。税法改革的基本趨勢是朝着“寬税基、低税率、少優惠、嚴管理”的方向發展,各國都在減少税率檔次、降低各檔次的邊際效率、通過堵塞税法漏洞來擴大税基等方面作了大的改革,大多建立了以個人所得税為主體,輔之以遺產税、贈與税、個人財產税、個人消費税和社會保障税的税收調節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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