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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關係論文文獻綜述

檢警關係論文文獻綜述

檢警關係論文文獻綜述

檢警關係論文文獻綜述

一、檢警關係的理論研究

在檢警關係的理論方面,我主要是學習了種鬆志所著的《檢警關係論》一書的觀點,此書是XX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的。檢警關係是指檢察機關、公安(警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特別是在偵查活動中基於各自地位和職權的行使而產生的關係。檢警關係是刑事構造理論的重要內容之一。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對檢警之間偵查權力的分配和運行方式的規定得很不完善,訴訟效率低下和侵犯人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這種檢警相分離的模式無法適應改革後的以審判為中心的控辯式庭審方式。《檢警關係論》一書,作者還總結了各界學者關於檢警關係的理論分析,主要講述了有關檢警關係的各個方面,從檢警關係的定位到檢警關係理論基礎,從檢警關係的構成到影響檢警關係的因素,從檢警關係的歷史到檢警關係的現狀、比較,該著作都進行了全面地論述,既吸收了以往研究的成果,又有創見地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見解,在這一著作最後一章,作者提出了我國檢警關係改革的構想——檢察指導偵查模式,從理論、法律制度、實踐等角度闡述了檢察指導偵查的可行性,並做了具體的制度設計。我的整篇文章大都是學習此書精神和觀點。

我還閲讀了楊振江主編的《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問題研究》,説明了在偵查監督中,檢警關係主體雙方的職責、職能等。關於檢察方,書中認為在現代偵查監督程序中,檢察部門主要的職責是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以及對上述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審查逮捕過程中發現的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等工作

二、世界各法系檢警關係的現狀研究

宋英輝、張建港在《刑事程序中檢警關係模式之探討》中將世界各法系的檢警模式進行了簡要的歸納,大致上有三種模式可以借鑑:

1、檢警一體模式

採用檢警一體模式的多為大陸法系國家,此種模式下,檢察機關一般是法定的偵查機關,享有完全的偵查權與偵查指揮權,警察為偵查的輔助機關,如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警察負責對案件的初步偵查,“檢察官有權指揮所在法院轄區內的司法警官或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動”,“有權採取拘留的措施”,“享有法律授予司法警官的一切權力和特權”。當然,在法國審前階段尚有預審法官的司法抑制,但這絲毫沒有削弱在審前階段訴追主體中檢方的中心地位。在德國,根據其刑訴法典第161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可要求警察機構和官員“進行任何種類的偵查,”後者“有接受檢察院請求、委託的義務”。163條規定警察僅擔負輔助檢察官的責任,應當“毫不遲延”的將偵查結果送交檢察院。

2、檢警分離模式

檢警分離模式一般為英美法國家採用,在英美法國家,警察與檢察官各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和偵查權,或者僅有警察享有偵查權,而檢察機關僅僅負責起訴案件,無論怎樣二者均沒有領導與被領導,或者服從與被服從的關係。

“在英國,警察機關負責案件的偵查工作,而檢察官負責起訴案件,如果他認為案件的證據不能達到起訴的標準可以要求警察補充偵查,但這一要求警察沒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檢察機關對警察制裁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中止訴訟的進行。在美國,也是兩機關分享偵查權,此外,大陪審團對某些案件也有較大的調查權,實踐中大多還是由警察偵查,檢察官負責起訴,警察有作證的義務並在實踐中大量出庭作證。在加拿大,檢察官也沒有偵查權和偵查指揮權,與警察互不隸屬,僅有某些諮詢關係。”

3、適當結合模式

檢警分離與檢警一體適當結合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的刑事訴訟法受大陸法系影響較大,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對警察擁有一般的指揮權,具體指揮權和一般指示權三種權力。檢察官的地位相對優越。但二者偵查對象亦有不同,警察一般負責初步的偵查,而檢察官則負責進一步的或者補充性的偵查,但後者對前者的指揮權是客觀存在的。為保證這一指揮權的順利行使,法律賦予了檢察官對於警察的懲戒權。

三、我國檢警關係現狀研究

龍宗智所著的《評“檢警一體化”兼論我國的檢警關係》中,提到我國現在的檢警關係,最經典的表述是: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在我國,公安機關即警察負責大部分案件的偵查,檢察院負責案件的公訴,同時享有部分的偵查權,主要是考慮到某些案件若由公安機關偵查不恰當,因此由司法機關---檢察院偵查,檢察機關同時還是法律監督機關,可以對公安機關的偵查行使法律監督權。但二者是訴訟的兩個階段,互不隸屬,不相領導,沒有誰優位於誰的問題。其相互制約的主要表現是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補充偵查,公安機關的複議、複核等等。

龍宗智著《評“檢警一體化”——兼論我國的檢警關係》一書對我國檢警關係目前仍然存在的問題,主要分以下幾點説明:

1、對偵查權的違法現象監督不力

2、起訴的證據準備不充分。整理論文

3、現有的檢警關係使得審前程序效率低下。

4、我國檢警關係的現狀使得檢察一方的控訴、判斷正確性降低。

四、對我國檢警關係現狀的改善研究

我國的諸多學者對如何改善我國的檢警關係及具體的監督運行模式問題都有很多論述,其中我主要閲讀了陳衞東、郝銀鍾所著《偵檢一體化模式研究》、龍宗智著《評“檢警一體化”——兼論我國的檢警關係》、陳興良著《檢警一體:訴訟結構的重塑與司法體制的改革》、孔璋著《檢警關係的模式與選擇——兼談中國特色審前程序中的檢警關係構想》等幾部論作。大致將這些觀點總結成如下幾點:

1、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同時享有偵查權。

2、檢察機關對警察機關,至少是對警察機關中執行偵查任務的人員享有一定的指揮權和控制權。

3、享有偵查權的警察人員應當對檢察機關負有報告和服從檢察意見的義務。

4、對於不服從檢察建議的偵查人員,檢察機關具有一定的人事獎懲和調離偵查崗位的權力。

5、偵查、檢察同時受到來自於法院的審前審查與裁定。

結 論

爭對我國的現有國情,以檢察為中心的訴前程序是現代刑事訴訟效率追求的需要。一般來説,權威能夠帶來效率,分散會導致低效率。檢警分離就會導致兩機關的權力分散,會導致兩機關的扯皮和各自為政的現象,從而不能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偵查任務,加上不受監督的權力往往導致恣意,這使得刑事訴訟任務的完成有了重重阻力。檢察主導偵查可以帶來高效率,對於應該蒐集的證據,按照公訴的需要可以及時蒐集,對於不應該或者證據價值不大的證據,可能會出於效率性等考慮不予蒐集。可以説,檢察主導偵查、以檢察為中心是當代刑事訴訟中效率價值追求的直接要求。

綜合各國的檢警模式,體現出檢警一體化才是符合現代世界發展潮流和基本規律的,是未來檢警關係努力發展的方向,至於現階段我國的檢警關係改革,關鍵就是保障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權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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