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畢業論文 >論文格式 >

審判委員會制度論文文獻綜述

審判委員會制度論文文獻綜述

審判委員會制度論文文獻綜述

審判委員會制度論文文獻綜述

一、我國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歷史沿革

我國審判委員會制度脱胎於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的審判制度。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誕生後,逐步建立起系統的司法機構,審判機關在地方採取“合一制”,由各級裁判部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各省、縣、區裁判部設部長、副部長、書記、裁判員若干人,並設立裁判委員會。但是它在我國各級法院內真正建立並運作是建國後的事情。1950年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中,司法主管機關初步提出了法院組織草案,其中提到了建立審判委員會,直到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正式頒佈,規定在我國各級法院內部建立審判委員會,作為對審判工作的集體領導形式。1955年3月,召開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宣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成立,並形成了審判委員會的一些工作制度。隨後,全國法院相繼組建了審判委員,審判委員會作為一項法定製度開始運作。

( 畢業論文參考網收集整理論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審判委員會由本院院長主持,實行委員制,按民主集中制進行活動。委員由院長提請同級人才委員會任免。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在這一制度建立之初,主要強調它總結經驗這一職能,附帶研究重大疑難案件。這一時期對不同審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要求是有區別的,中級以上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則側重解決重大疑難的個案問題。從1957年下半年開始,左傾思想主導了司法工作,各級法院成了扭曲政治路線服務的工具。有些地方審判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1962年以後 到文化大革命結束的這段時間裏,審判委員會同整個中國的司法制度一起被徹底的砸爛。直到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重新修訂,法院內部的審判組織機構設置相對規範,作為人民法院內部對審判工作實行領導的組織,其地位被重新確認。恢復後的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在審判實踐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在審判人員特別是基層的審判委員素質比較低,法律不夠健全的情況下,集中集體的智慧保證審判的質量和司法的公正。

二、我國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的爭論

近年來,隨着司法制度改革和訴訟程序法修改的推進,審判委員會制度作為中國法院的特色制度和核心制度之一,被法學界給予更多的關注。對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爭論開始於9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後期開始了激烈的爭論。從總體上看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是取消説,其代表人物是原最高人們法院諮詢委員會主任王懷安先生以及王利明,賀衞方等諸多教授。目前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衞方先生為代表的一批法學家認為傳統的審判委員會制度不僅在世界各國沒有通例,而且其嚴重影響司法獨立,妨礙司法公正,已無存在之必要,應當予以廢除。賀衞方教授在《關於審判委員會的幾點評論》一文中直言:“現行審委會正面作用不大,負面影響卻不小。尤其是從長久的制度建設層面上看,雖然保留或改進審委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為法官提供庇護,但是,與之相隨的副作用將會永久性地危害我們的司法制度——與其在穩固審判委員會這種難以增進司法” 。

第二種是保留説,以北京大學朱蘇力教授為代表的另一批法學家則認為,在當今中國的具體國情下,審判委員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蘇力在《基層法院審判

貴州大學本科畢業論文中文文獻綜述 第 3 頁

委員會制度的考察及思考》一文中提出:審判委員會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緩解基層法官來自方方面面的壓力,使法官可以分流人情關係負擔。審判委員會在中國,尤其使在基層法院的存在具有語境化的合理性。總的來説,審判委員會的存在是利大於弊的。

第三種是完善説,魯智勇在《關於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思考》中説:”歷史告訴我們不可能有什麼只有優點、沒有弊端的完美製度。如果一旦看到一個制度有弊端,就要予以廢除,恐怕世界上過去、現在及至將來可能建立的任何制度都沒有理由存在。以黃鬆有先生的觀點最具代表性, 他認為審判委員會制度雖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缺陷, 但經過改革和完善, 在當前和今後的司法實踐中, 這種制度仍然具有現實、合理性。目前我國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還不完備, 執法環境也不盡如人意, 部分法官業務水平不高, 因而, 審判委員會在實行集體領導, 排除來自法院內外的干擾, 解決疑難案件, 研究、指導審判工作等方面乃將發揮重要作用。但改革審判委員會, 完善其制度構建, 的確是大勢所趨,刻不容緩。

三、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的缺陷

隨着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進行,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審判委員會工作尚存在許多弊端。首先是組織過於行政化,朱蘇力在《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考察及思考》中做了相關調查表明,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組成一般均由法院院長、副院長和主要業務庭長組成,除了即將退休不再兼任院長、庭長等行政職務的委員外,由普通法官擔任審判委員會委員的情況十分少見,中級以上的法院也是如此。韓克芳則在她的《關於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思考》中有這樣一種觀點:審判委員會實行終身制,一旦成為審判委員會成員,除非調離,否則就會一直幹到退休。以上是從審判委員會的本身分析得出的結論。

其次是違背了一些訴訟法理,不少學者認為,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審理者是合議庭或獨任審判的法官,判決者是審判委員會,造成審與判的分離,違反了直接審理原則。如常怡在《民事訴訟法》中指出直接審理是指審判委員親自在審理中直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和辯論。而審判委員會對外是不公開的審判組織,也不直接參與審理,這違背了訴訟法理中的直接審理與公開原則。江偉

( 畢業論文參考網收集整理論文)

所著的《民事訴訟法學 》中也有同樣的觀點:直接言辭原則由相互關聯的直接審理原則和言辭審理原則組成。前者是指司法判決只能由直接參加審判活動,直接聽取當事人辯論的法官或者審判組織人員親自做出的訴訟原則。言辭審判原則是指法院在證據調查程序和當事人在辯論程序等主要訴訟階段的訴訟行為,必須以言辭方式進行的原則。現行審判委員會制度違背了直接審理原則,導致審、判分離。另外,現行審判委員會制度與迴避制度相矛盾,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和審判人員應當迴避的具體情形。(《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有相應的規定)但是,由於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程序和方式使當事人無法知道案件是否需要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哪些法官屬於審判委員會成員,當事人享有的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得不到保障。 

最後,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明確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的責任,在制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中規定:“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案件時,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導致錯誤決定的,由導致錯誤決定的人員承擔責任。” 但是事實上的審判委員會是表面上是層層負責,實際上是層層推諉,誰都不承擔責任,其結果是“法不罰眾”。王利明、姚輝在《人民法院機構設置及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研究》中指出:有些法官為偏袒一方當事人,往往把案件甩給審判委員會,並以帶傾向性的彙報影響後者,使其做出對己有利的決定。這樣,體現個人利益的判決,可能經集體決議的方式表現出來,從而有可能歪曲審判責任制。

四、我國審判委員會制度應該完善的方面

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最高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今年改革重點是:改變長期存在的審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審判工作規律,具有審判工作特點,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的法院管理機制。”審判方式正在發生深刻變革,這對審判組織及其運行方式的改革提出了急迫要求,特別是審判委員會到底如何改革呢? 也沒有統一結論。最高人民法院XX年的改革思路中,完成審判委員會的“去行政化”以實現向“司法化”的迴歸。這主要是從審判委員會本身出發,優化審判委員會的組織構成,構建人員及其知識結構合理的審判委員會打破現有的終身制模式徹底改變它過於行政化的現狀。

( 畢業論文參考網收集整理論文)

我看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由江偉主編的《民事訴訟法》,書中有些最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指出審判委員會工作的方法:“一是對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重大案件, 合議庭應主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並慎重考慮審判委員會的意見;二是發現合議庭評議的案件確有錯誤時,審判委員會可以要求合議庭複議;三是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對審判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合議庭應當接受。除了這些方法,其他的學者也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見解。

針對審判委員會制度在程序上的不足,大多數學者建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要公開,並實行審委會聽審制度。任何案件事實做出最終認定的裁判者必須參加法庭審理,直接接觸和審查證據,當面聽取控辯雙方的言詞辯論,這是保證司法公正最起碼的原則。如果合議庭在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後,認為是可能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重大疑難案件,在開庭審理時可要求審委會委員到庭旁聽,從而直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以消除審判分離的缺陷,這樣可以促進司法公開和公正。對於迴避制度,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中提出:“程序公正要求裁判動申請回避,宣佈審判委員會委員名單,實行迴避告知制度。” 這樣做既避免了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無法行使的缺陷,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從一定意義上講也是防止“暗箱操作”,實現司法民主和司法公開、公正的真正實現

徐永珍,孫麗娟在《現行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的問題和對策》中提出要健全內部運行機制, 提高審判委員會的工作質量。健全審判委員會的錯案追究機制,在審理重大、疑難案件的過程中,應該將合議庭、業務庭及審判委員會所有成員的意見明確記錄在卷,一旦發生錯案,應認真分清責任,嚴格落實錯案追究制度。

提高審判委員會的審判質量。

以上文獻資料的閲讀,對我的論文的寫作完成有很大的幫助,它讓我對我國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發展有了一個比較全面的認識與瞭解,讓我學會了從不同的角度、視角去分析我國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的問題的原因,再根據這些原因思考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應該如何進行完善。為我論文的完成奠定了理論基礎。

( 畢業論文參考網收集整理論文)

結 論

審判委員會作為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曾在歷史上發揮過重要作用,對準確理解、適用法律,防止司法不公,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儘管現行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諸多弊端和不足,同時社會不斷髮展和進步的同時勢必給我國審判委員會制度也帶來許多新的課題和新的挑戰,這就需要我們“與時俱進”,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提高,早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審判委員會制度。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biye/geshi/kpmm7l.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