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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論文文獻綜述

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論文文獻綜述

國外研究現狀綜述

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論文文獻綜述

當前,犯罪被害人救助研究在世界各國已經普遍展開。不過,由於文化傳統和理論觀念等方面的差異,各國關於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制度設計和類型劃分並不一致,救助的內容也有很大的區別。

當時,賠償和補償是向被害人提供幫助的兩種主要方法,20世紀60年代,各國關於犯罪被害人補償與賠償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其間,美國學者吉爾伯特•蓋斯在《被害人學研究在被害人重返社會中的應用》一文中對與這兩種方法有關的問題進行了討論。蓋斯重新梳理了補償與賠償的相關事項,他認為刑事司法領域補償計劃的具體內容要在“可靠資料”下確定;而賠償計劃基於其不依賴於罪犯是否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的優點,不能僅將重點放在經濟賠償上,它還應包括醫療服務、心理指導等等。在蓋斯看來,社會正義的原則應明確規定所有遭到不幸命運的人都應得到社會援助服務機構的幫助,儘可能高水平地使他恢復到從前的生活狀態,這是補償與賠償的基本目標[1]。

在國際上,1985年由聯合國制定通過的《聯合國為犯罪和濫用權力行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2]、XX年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在涉及罪行的兒童被害人和證人的事項上堅持公理的準則》等文件是犯罪被害人獲得社會救助助的國際人權規範

關於救濟的內容,德國的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認為對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損害,可以採取國家賠償、罪犯賠償、犯罪保險賠償以及願意將自己與被害人視為一體的社會成員自願支持等辦法予以賠償。他還認為,在賠償的同時,應該設立被害人服務中心,為無辜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法律、經濟、社會以及精神方面的需要提供綜合性的全面服務[3]。儘管世界各國被害人救助實踐的具體類型和內容並不完全一致,但是大都體現在以物質補償與精神撫慰為主要內容這兩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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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吉爾伯特•蓋斯. 被害人學研究在被害人重返社會中的應用[a].

[2] 麻國安. 被害人援助論[m]. 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XX. 第156頁.

[3] (德)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 國際被害人學現狀[a].

二、國內研究現狀綜述

在傳統文化和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理論與實踐滯後的情況下,我國被害人自救研究一片空白,社會救助的研究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研究的內容只側重於與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有關的制度上。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學》一書中,以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後所受的機體損傷、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為研究對象,將對被害人的賠償分為罪犯賠償、國家補償以及其他途徑的賠償與補償(主要是保險賠償、社會救助、社會捐助)三種。他還提出應當設立民間性質的被害人服務機構,為被害人提供感情支持、醫療服務、經濟援助、為人身仍然受到威脅的被害人提供保護、心理諮詢與服務以及法律援助等等[1]。該書具有前瞻性,對我國被害人救助體系的設立有巨大的指引作用,但遺憾的是,此書沒有對各種賠償以

及與服務機構有關的制度進行系統的構建和説明。90年代以後,我國學者對與犯罪被害人救助相關的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

在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上,趙國玲建議進行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立法[2],並在《犯罪被害人補償:國際最新動態和國內製度構建》一文中對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立法提出了一些意見,但是他提出的意見只涉及到制度的表層,沒有深入。隨後,趙可在《建立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構想》[3]一文中從理論上詳細論證了在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可行性,同時他還對與該制度有關的各種細節性問題進行了完整的討論。趙可是我國犯罪被害人補償研究方面的重要學者之一,在他看來,在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進行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立法,既要結合我國國情和被害人問題的現狀,還要藉助別國的立法經驗。然而,他並沒有對制度中的細節性問題作出最後定論,其關於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構想也太過理想化。

當然,除了學者針對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所作的大量研究之外,XX年以來,山東、浙江、四川、上海、福建等地已對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進行了初步的探索,併為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實踐經驗;XX年中國刑事法治網《法院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體系彰顯人文關懷》的報道呼籲針對現行犯罪人賠償難以執行、

社會規範尚不規範的情況下設立刑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對被害人給予經濟撫慰和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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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建安. 犯罪被害人學[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第257~309頁.

[2] 趙國玲. 犯罪被害人補償:國際最新動態和國內製度構建[j]. 人民檢察,XX,(9):第10~12頁.

[3] 趙可. 建立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構想[j]. 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院學報,200,(6):10~12.

濟救助。

在社會救助方面,湯嘯天通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一文為構建被害人救助制度提出了五項基本原則:即弘揚正義的原則;救助與損害相適應的原則;有條件獲得救助的原則;以賠償為主、救助為輔的原則以及政府為主、多方援助的原則[1]。在這些原則的基礎上,湯嘯天強調應當將社會救助的理念引入到司法救助中去,他認為,適合我國實際的社會救助體系應該是以政府救濟為主,以社會互助為補充,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以民政補助、司法救助、醫療救援、慈善捐助、臨時救濟等制度為配套的法制化體系。湯嘯天關於社會救助體系的設想比較符合我國的現實國情,不足的是,這個設想並沒有對各種制度的體系結構和層次順序作任何説明。

XX年田思源通過《論犯罪被害人的社會支援》一文闡明瞭我國犯罪被害人的社會支援活動開展薄弱的原因:即國家被害人法政策的誤區;公民的被害恢復等被害人的權利救濟意識的淡薄;國家經濟發展和公民生活水平的不發達以及志願者活動意識和習慣的淡薄[2]。田思源認為,目前我國對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只是一種對“弱者集團的交叉保護”,他強調,開展犯罪被害人的救濟與保護工作緊靠國家的力量是不夠的,它需要依賴於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在田思源看來,只有在國家觀念改變和經費、志願者問題等制約條件有效消減的基礎上,在半民半官的犯罪被害人社會支援體系正常運作的前提下,我國犯罪被害人的社會支援活動才能有效展開;但是他並沒有就與犯罪被害人的社會支援活動有關的問題進行細節性的論述,被害人社會支援體系的框架太過空洞。

XX年,蔡國芹在《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之論綱》一文中就在我國設立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的保障機制提出了幾點構想,建議從立法、社會援助的主體、機構的地位和性質、援助的方式和內容以及援助程序與刑事訴訟司法程序幾個方面構建我國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的保障機制[3]。在她看來,充分把握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的

一般特性和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的法理價值,理性對待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的國際人權規範和域外範例,才能在國際經驗和國內現實的基礎上合理構建我國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的保障機制。該文為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其提出的保障機制對設立具體的救助制度有較大的指引作用,可惜的是,她提出的保障機制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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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湯嘯天.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j]. 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XX,(3):第25~27頁.

[2] 田思源. 論犯罪被害人的社會支援[j]. 法制與社會發展,XX,(4):第78~82頁.

[3] 蔡國芹. 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權之論綱[j]. 法學論壇,XX,23(5):第42~49頁.

蓋的面太窄,不利於實現對犯罪被害人的整體保護。

在近年來,隨着恢復性司法理念研究的進一步深入,被害人救助的領域開始逐步擴大。

孫長春、陳淑智在《犯罪被害人經濟救濟的新思維——以恢復性司法模式為視角》一文中思考了恢復性司法模式下的救濟方式在我國的適用。他們認為人民調解是現行我國司法框架下對犯罪被害人基於被害的現實所能做的比較可行的救濟方式[1]。可惜的是,他們並沒有對恢復性司法模式下通過人民調解如何實現對犯罪被害人的經濟救濟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同時,徐凝在《要重視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救助》一文中強調要重視對犯罪被害人進行心理救助,保障被害人的人權。她呼籲建立類似於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心理救助機構,對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內外進行心理援助[1]。徐凝對犯罪被害人救助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視角,在物質補償之外加入了精神撫慰和權利救濟;但是她並沒有對這種司法心理救助機構的相關內容進行進一步的論證與説明,她的心理救助還是一張白紙,沒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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