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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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清查工作程序:(1)制定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方案,組織學習有關政策,研究工作報表,做好人員分工;下面是整理的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模板,歡迎閲讀!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模板
__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小組辦公室:
根據《__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方案》(東財〔2019〕47號)和《關於在全市範圍內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東財〔2019〕28號)文的要求,我們對本單位進行資產清查.現將有關資產清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資產清查基本情況
(一)本單位成立於年月,屬於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是,法定代表人是,法定地址為__市,人員編制人,在編幹部職工人,實有人員(含臨工)人.單位主要職能為.
(二)工作基準日: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基準日是2019年12月31日.
(三)資產清查工作範圍
本次資產清查的工作範圍是:本單位及未單獨核算,與本單位合併填報報表的單位個,分別為.
不列入此次清查範圍,但由本單位填報有關數據單位個,分別為.
(四)清產核資工作具體實施情況
1,本次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內容為:基本情況清理,帳務清理,財產清查,完善制度.
2,資產清查的組織工作.本單位成立了資產清查工作小組,統一組織實施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小組成員包括:組長:,副組長:,成員:.
3,資產清查工作程序:(1)制定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方案,組織學習有關政策,研究工作報表,做好人員分工;(2)對本單位户數,編制和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時間安排:3月日至月日;(3)進行帳務清理,財產清查,時間安排:月日至月日,組織人員輸入固定資產電子卡並進行核對,時間安排:月日至月日;(4)導入資產清查報表,分析資產清查結果;(5)撰寫資產清查工作報告,上報有關數據;(6)工作總結和完善單位資產管理方向制度.
4,其他工作情況
二,資產清查工作結果
(一)資產清查結果
通過對本單位2019年12月31日會計報表及資產損益情況的清查,本單位資產總額賬面值為元,清查值為元:負債總額賬面值為元,清查值為元:淨資產總額賬面值為元,清查值為元.
(二)會計差錯調整情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單位會計賬中資產總額賬面值為元,資產清查報表中資產總額賬面值為元,差額元,屬於會計差錯調整.具體情況為:.
三,重要事項説明
(一)資產損益及資金掛賬情況;
本單位此次資產清查中,資產損失元,佔資產賬面值的.主要包括流動資產損失元,固定資產損失元,對外投資(有價證券)損失元,無形資產損失元,其他資產損失及資金掛賬等元;具體損失原因分別為.
(二)資產盤盈情況;
本單位此次資產清查中,資產盤盈元,佔資產賬面值的.主要包括流動資產盤盈元,固定資產盤盈元,無形資產盤盈元,其他資產盤盈等元;具體盤盈原因及入賬,計價情況分別為.
(三)關於土地使用權情況的説明;
(四)單位申報處理的資產損益.
本單位在此次資產清查中國共產黨申報處理資產損失元,申報處理的損失資產佔單位資產總額賬面值的.其中流動資產損失元,固定資產損失元,對外投資損失元,無形資產損失元,其他資產損失元.
本單位在此次資產清查中國共產黨申報處理資產盤盈元,申報處理的盤盈資產佔單位資產總額賬面值的.其中流動資產盤盈元,固定資產盤盈元,對外投資盤盈元,無形資產盤盈元,其他資產盤盈元.
四,資產清查工作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措施
(一)存在的資產管理問題及產生的原因;
(二)存在的財務管理問題及產生原因;
(三)相應的改進措施;
五,備查材料
(一)單位2019年度結轉後資產負債表.
(二)土地,房屋建築物產權證明資料(複印件).
(三)土地,房屋建築物分佈,使用狀況及經營情況書面説明材料.
(四)需申報處理資產損益和資金掛帳明細表.
(五)2019年市審計局出具年度審計報告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備查材料.
單位
二○○七年四月日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模板
××××局:
根據財政部資產清查工作的相關制度、政策,按照市財政局與市局的有關要求,我局認真按時完成資產清查的主體工作,現將有關資產清查的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以資產清查工作總體狀況分析
(一)資產清查工作基準日
×××年12月31日。
二)資產清查範圍
經清理,本單位納入本次資產清查範圍的單位户數為1户,即行政本部1户,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三)資產清查工作具體實施情況
1、成立局資產清查工作小組,制定本局的資產清查工作方案。
2、按照本局制定的資產清查工作方案組織實施。以財務、綜合辦公室為主,各科室密切配合進行。
3、按照要求,認真開展了單位自查。包括單位帳務清理,財產清查,及時做好工作底稿,填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基礎表》,編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表》,撰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
二、資產清查工作結果
1、截至×××年12月31日的資產清查結果情況
資產合計×××××元
(1)×××
(2)×××
(3)×××
2、截至×××年12月31日的負債清查結果情況
負債合計×××元
暫存款×××元
3、截至×××年12月31日的淨資產清查結果情況
淨資產合計×××元
(1)×××
(2)×××
其中:經常性結餘×××元
專項結餘×××元
三、資產盤盈、資產損失清查結果情況
我局無發生資產盤盈和盤虧情況。
四、對資產清查暴露出來的單位資產、財務管理中存在問題、原因的分析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問題
××××××
(二)原因分析
×××××
(三)整改措施
1、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一是建立資產理責任機制。二是增強財物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使賬物管理責任和記賬人員的責任真正落到實處。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基礎工作。四是規範資產處置行為,嚴格資產審批制度。嚴格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及本次清產核資有關文件等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運用計算機等現代化工具加強對資產的監控,把單位的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資產的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結合起來,及時反映單位的資金動作、資產存量和變量情況,實現由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的轉變,真正發揮存量資產的效能。
××××××××××局
×××年×月××日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
財辦[2019]5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我們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附 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資產清查工作程序
第四章 資產清查工作內容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益,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 根據國家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規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負責批覆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立項申請;
(三) 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中有關資產損益的認定和資產清查結果的核實;
(四) 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彙總本地區和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並向上級財政部門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五) 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
第七條 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係負責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審核或提出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立項申請;
(二) 負責制訂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實施方案,並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 負責審核彙總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結果,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
(四) 根據同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產核實批覆文件,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處理。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具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 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本單位資產清查立項申請;
(二) 負責制定本單位資產清查實施方案,具體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並向主管部門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
(三) 根據同級財政部門資產清查資產核實批覆文件,進行賬務處理,並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四) 負責辦理相關資產管理手續。
第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應當設立或明確資產清查工作機構。
第三章 資產清查工作程序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
申請,並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申請報告應當説明資產清查的原因、範圍以及工作基準日等內容。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行政事業單位在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設立或明確資產清查工作機構,制訂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
(二)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實施自查;
(三) 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單位和特殊事項外,行政事業單位的自查結果須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
(四) 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
(五) 同級財政部門對有關資產損益進行認定,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核實;
(六) 根據同級財政部門資產核實批覆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並辦理相關資產管理手續;
(七) 根據資產清查工作情況,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由財政部門統一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
主管部門組織或行政事業單位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自行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直接委託。
第十三條 承擔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的,並具備與所承擔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執業能力。
第十四條 資產清查工作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由委託方承擔。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基本情況和結果,包括:本單位資產清查的基準日、範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二) 數據報表。按規定格式和軟件填報的資產清查報表及相關材料。
(三) 證明材料。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益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彙編成冊,並附有關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 審計報告。社會中介機構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結果,出具經註冊會計師簽字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
(五) 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第四章 資產清查工作內容
第十六條 資產清查工作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益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七條 單位基本情況清理是指根據資產清查工作的需要,對應當納入資產清查工作範圍的所屬單位户數、編制和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的全面清理。
第十八條 賬務清理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種銀行賬户、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有價證券以及各項資金往來等基本賬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
第十九條 財產清查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
行政事業單位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資產清查要求進行分類,提出相關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 損益認定是指財政部門在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對清理出來的有關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第二十一條 資產核實是指財政部門在損益認定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予以審核批覆。
第二十二條 完善制度是指針對資產清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總結、認真分析,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對於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已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基本建設項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在資產清查中新形成的資料,要分類整理形成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84)財預字第85號]進行管理,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損益的認定和資產清查工作結果的審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依法辦事,嚴格把關,嚴肅工作紀律。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要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基礎上,組織力量進行認真複核,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的全面、真實、準確。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要做到賬賬、賬實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資產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找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十九條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程序,認真核實單位各項資產清查材料,並按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單位資產損益按照國家資產清查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益確定標準,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出具鑑證意見。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必需的資料和線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結果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在資產清查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的,不組織或不積極組織,未按時完成資產清查工作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對資產清查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重新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對拒不完成資產清查工作的單位,財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中有意瞞報、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資產清查中,採取私分、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申報的資產清查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單位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當事人在資產清查中與單位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鑑證材料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對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結果進行審核過程中假公濟私,造成重大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附屬未脱鈎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照財政部有關企業清產核資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中有關資產損益認定和資產核實工作,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訂。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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