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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報告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報告

烏龍鎮2019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方案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報告

鎮直各單位:

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家底”,進一步強化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夯實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國庫管理相結合,根據《財政部關於開展2019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2號)和省、市、縣有關要求,決定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則和目標

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分級實施”的原則,組織開展全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情況以及資產情況等進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和財務狀況,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奠定基礎。

(二)完善監管系統。通過資產清查,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基礎數據庫,充實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為加強財政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提供數據支撐。

(三)實現三個結合。建立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資產管理與國庫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為編制年度預算、加強資產收益管理創造條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據資產清查發現和暴露的問題,全面總結經驗,認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準日和範圍

(一)清查基準日。以2019年12月31日為資產清查的基準日。

(二)清查範圍

1.2019年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成立,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同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係的社會團體等單位。

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脱鈎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列入此次清查範圍。

三、工作方法

(一)由財政分局組織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工作,各部門、單位認真、切實統計並上報本單位固定資產,對於近三年已經進行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部門和單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此次資產清查的統一政策和要求,對其資產清查結果進行補充、調整,審核並更新有關數據後,按統一要求上報。

(二)各部門、單位資產清查結果按規定報送財政分局,資產清查數據應與同年度資產報告數據、財務會計決算數據進行核對。

(三)經過清查核實後的資產,要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完善管理信息,並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程》規定,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五)各部門、單位應在此次資產清查工作的基礎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庫,對資產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按時上報,實現資產的動態管理,並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防止“前清後亂”和“清管兩層皮”現象。

四、工作內容和步驟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做好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體步驟如下:

(一)準備階段(2019年4月)

1.研究制定資產清查工作方案。

2.組織開展宣傳及業務培訓。

2019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報告

為了進一步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力度,規範和整頓固定資產的管理秩序,我局緊密結合撤鄉並鎮後國有資產重組工作的現實需要,本着認真負責的態度,從2019年2月開始,歷經8個月的時間,對全旗各蘇木鎮,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進行了檢查清理。現將檢查情況彙報如下:

一、各蘇木鎮固定資產的清理情況

根據呼倫貝爾市政府以及撤鄉並鎮工作的需要,我局成立了專門的檢查組,經過認真細緻的工作,圓滿的完成了清產核資以及國有資產重組工作,使各蘇木鎮能夠順利地開展各項工作。

1、各蘇木鎮固定資產的情況:固定資產為2,894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為351萬元、暫付款為470萬元、暫存款為802萬元。

2、存在的問題:一是暫付款數額較大,應報帳沒有及時報帳。如因人員調動或死亡而形成暫付款和應收款。二是沒有建立固定資產帳,帳面實物不相符。三是固定資產管理不到位,管理意識不強,財會人員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夠。

二、旗直各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情況

隨着我旗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日溢完善,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設施、辦公用品、交通工具也隨之更新換代,從而進一步加快了陳舊資產的淘汰速度。

1、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總額為9,716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為1,908萬元,新建未入帳的固定資產為3,872萬元,已變賣的固定資產為197萬元。

2、存在的問題:一是固定資產帳記錄不全,很多資產流失於帳外。二是固定資產買賣手續不全,變賣的資金未及時上繳財政專户,已經坐支。主要是交通工具和房屋建築。三是存在用固定資產抵頂單位欠債的問題。四是新建、擴建的工程沒有及時入帳,帳外資產量大,該入帳的沒有及時入帳,以各種途徑取得的資產在使用,但財務上沒有記載,形成帳外資產。五是資產損失流失嚴重,在資產處置過程中,隨意性很強,未經國有資產部門的審批就處置資產,給國家造成了嚴重損失。六是管理意識淡薄。

三、經過此次檢查各系統固定資產情況

1、教育系統:由於我旗執行集中辦學,拆除了一些房屋,同時新建了一些校舍,各蘇木學校併入阿鎮鎮區進行集中辦學,原蘇木學校房屋待處理,具體情況如下:

教育系統累計固定資產2,926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912萬元,其中旗直學校固定資產原值2,311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324萬元。蘇木各學校固定資產原值615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58萬元。

教育系統新建未入帳的固定資產1,300萬元。

2、社保口:固定資產總額為1,187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182萬元,新建未入帳的固定資產214萬元(由於拖欠工程款而未能辦理房產證,沒有正式交工,沒有在城建部門備案,沒有正式收據,所以未入帳)。

已變賣的固定資產為18萬元。

3、農牧系統:固定資產總額為881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283萬元,新建未入帳的固定資產17萬元(由於工程款沒付完,沒有正式收據,所以沒入帳)。

已變賣的固定資產為19萬元。

4、各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總額為4,293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466萬元,新建未入帳的固定資產1,677萬元(由於手續不全,沒有正式收據或因賒帳購入的所以沒有入帳)。

已變賣的固定資產為39萬元。

四、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採取的措施與對策

1、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應由本單位將核銷的固定資產以書面(文件)形式,上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核銷;對個別數額較大的待核銷固定資產應請示旗政府審批核銷。

2、新建未入帳的辦公樓各單位財會人員要督促經辦人員,按照規範的財會手續及時入帳;對新建辦公樓有部分帳沒有正式收據的要寫書面説明;對上級主管部門贈送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合法正規的收據入帳;對購置大型辦公用品掛帳、在職職工欠帳數額較大的要及時沖帳減少職工欠款。

3、對個別單位辦公樓轉讓的現象,要求財會人員按照正規手續(由現單位和交讓單位出具合法收據),及時入帳。

4、堅決杜絕自行變賣固定資產並使用資金的現象。經過此次固定資產的清理,如再次出現自行變賣固定資產使用資金的現象或出現不規範管理固定資產的現象,財政部門將採取相應措施給予處罰。

5、嚴格按照<新巴爾虎右旗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根據****區《關於開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及資產清查工作的有關制度、政策,XXX單位已經按時完成資產清查工作,經過我單位資產清查領導小組審核確認並承諾:我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及上報的資產清查資料真實、完整、準確、合法。

(二)實施階段(2019年4月-7月)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的要求,行政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必要時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自查工作完成後,由財政分局將申報文件、資產清查報表、專項審計報告和資產清查工作報告等材料於2019年6月30日前報送縣財政局(國資委)。其中,紙質材料應當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門資產清查彙總報表和資產清查工作報告等;電子材料除提供紙質材料電子版外,還應當包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無形)資產盤點單、資產清查明細表、資產清查報表、資產清查彙總表、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等。

(三)總結階段(2019年8月-9月)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按照縣財政局(國資委)的指導,制定切合本鎮實際的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五、組織實施

為切實加強領導,保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順利進行,按照縣財政局(國資委)的統一部署,組織全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各部門、單位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資產清查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

鎮長是資產清查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負責具體實施,建立由財政分局、計生辦、農經站、文廣站、民政辦負責人組成的資產清查組織和工作機構,負責領導和實施本次資產清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部門、單位要加強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部門、單位負責人應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分工明確,落實到人,配備強有力的領導班子,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真實可靠,確保資產清查工作按時完成。

(二)精心組織。各部門、單位要做好動員、培訓工作,認真學習相關文件,並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方案,保證工作順利完成。

(三)嚴肅紀律。各單位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資產管理情況和存在問題,不得瞞報虛報,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執業。對於資產清查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工作督導。各部門、單位負責人要加強對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上報資產清查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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