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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讓執行更透明

聽證,讓執行更透明

今年3月,xx院長在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指出:“要進一步改革執行工作管理體制,強化執行權分權制衡機制,增加執行工作透明度,確保公正行使執行權。”正是基於執行權的分權制衡,原來由執行員負責的對執行中出現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進行裁定的權力被分離出來,才出現了執行聽證這一改革事物 聽證,讓執行更透明 ——對xx一中院探索執行聽證程序的調查 近年來,執行工作中的程序問題研究越來越受到實踐部門和學界的重視。執行公正是實體公正在執行程序中的延續。為了讓執行工作更規範、更透明,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各地法院都在積極探索。 執行聽證,順勢而出。 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出追加、變更執行主體,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執行庭採取聽證會的形式,讓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各陳其是。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直在嘗試執行工作改革,試行執行聽證已將近2年,制定了一套相關的規則。 xx一中院是如何一步一步推動執行聽證的?遇到哪些問題並怎樣解決的?有哪些經驗可供借鑑?帶着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 現場目擊:執行聽證讓當事人有理説在桌面上 5月29日下午,xx一中院西中法庭。裁判合議庭成員穿着法袍坐在審判席上,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審判席下相向而坐,與民事庭審中原告、被告的位置相同。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翠微路支行(下稱浦發銀行)訴裕恆瑞商貿有限公司、裕農果蔬食品發展中心(下稱裕農果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浦發銀行認為裕農果蔬的開辦單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註冊資金不到位,要求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承擔註冊資金不實的責任。 本案xx一中院已開過一次執行聽證會。這次聽證主要內容是對上次聽證後法院依申請執行人浦發銀行申請調取的證據的質證和案件焦點問題的辯論。 浦發銀行稱,裕農果蔬的註冊資金為2000萬元人民幣,其中700萬元為流動資金,1300萬元為固定資產,時由國內貿易部出資。但是,出資後,有些資金回到了國內貿易部的賬户上。在國家機關機構改革中,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繼承了國內貿易部的某些職能,成為裕農果蔬的上級單位。 在聽證的過程中,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對審判長提出的問題進行回答,並對相關問題給予解釋。浦發銀行也發表了意見。 經過聽證,審判長要求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提供相關證據,一星期後提交給法庭。 拉動執行的三駕馬車 郭憶濱,xx一中院執行庭庭長,從1986年以來,一直在幹執行工作,可謂執行方面的“活字典”。 他接受記者採訪時,翻出了這些年的記錄。1986年,xx中院受理執行案件255件,比1985年增加47%。其中,刑事案件221件,民事的1件,經濟的33件。而且刑事案件以贓款、贓物的執行為主,執行難度不突出。此後,執行案件逐年增加,到2000年,共收案1349件,其中,經濟案件1003件,民事的114件,刑事的僅為149件。 在執行案件大幅度增長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法律意識也逐漸增強,對執行程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過去執行方式簡單,粗放式的比較多,只要把財產執行回來了,就算辦得不錯。重視執行結果,輕視執行程序。”郭憶濱對記者説。 此外,原來執行過程中的一些弊端也備受詬病。 郭憶濱告訴記者,傳統的執行模式是執行員個人負責,一個執行案件受理後,從執行措施的決定到實施,從執行財產的調查到處分與分配,從被執行人的變更、追加到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處理等,均由承辦執行員負責辦理。這種執行權高度集中、執行員一案到底的模式,使執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監督與制約,具有很大的隨意性。 5月29日下午,xx一中院主管執行工作的肖龍副院長接受採訪時説,執行工作中存在着執行命令權、執行裁判權和執行實施權。根據2001年全國執行工作會議確立的分權精神,2001年下半年,xx一中院按照執行命令權、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判權相互分離、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原則,重新設置執行庭內部機構。 改革的結果是,執行綜合組、執行組和執行裁判合議庭成為拉動執行的三駕馬車。 肖龍副院長告訴記者,執行綜合組類似指揮中心,執行命令權由其發出。 xx一中院《關於執行庭內部機構設置及其職責的暫行規定》明確了執行綜合組的職責:負責執行案件的分配、登記和微機錄入工作;負責向申請執行人送達《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和《舉證責任書》,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和《申報財產責任書》,告之雙方當事~利義務;製作強制執行裁定書;負責對全庭正在辦理的執行案件實行全程監控、檢查、督促工作等。 據瞭解,xx一中院共設立六個執行組,行使執行實施權,負責案件的具體執行工作。每個執行組由一名執行長或代理執行長、三名執行員、二名書記員組成。 執行裁判合議庭由一名審判長或代理審判長、兩名審判員、兩名書記員組成,行使執行裁判權。執行裁判合議庭的職責如下:(一)負責對申請承認及執行外國法院,港、澳、台地區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申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機構,港、澳、台地區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的立案審查。(二)負責上述案件立案後,對其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進行審查、裁定。(三)負責對執行中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審查、裁定。(四)負責執行中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的審查、裁定。(五)負責執行中對被執行人提出證據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審查、裁定。 對上述的(一)、(二)和(五)項,執行裁判合議庭實行書面審,其餘

聽證,讓執行更透明

的審查一般採用執行聽證的形式。 主持執行聽證,法官須諳熟審判和執行 在5月29日的執行聽證會上,xx一中院執行裁判合議庭審判長郭燕枝進行法庭調查時,有張有弛,對爭議焦點緊追不放,顯示出嫻熟的審判技巧。 郭燕枝自1988年以來一直從事經濟審判工作,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在讀博士。 郭憶濱庭長告訴記者,在剛試行執行聽證時,由調研協調組、執行案件的承辦人以及承辦人所在執行組的另外一名成員組成裁判合議庭。由於搞過審判的執行員不多,沒什麼審判經驗,雖然執行裁判權從執行實施中分離出來,但試行一段時間後,發現效果不明顯。直到去年5月份,把郭燕枝從經濟庭調過來當審判長,並挑了兩名文字功底比較強的執行員,組成裁判合議庭,事情才有了轉機。 當時曾有人提出異議,認為執行庭的人應該風風火火,看人一眼就能把人鎮住,而不是找這麼一個文文靜靜的女法官。 “其實,恰恰相反,執行工作應該是有板有眼的。搞執行裁判,既需要具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又要求深厚的法學功底;既能看懂案情,又能透過案件看到背後的社會因素。而且執行裁定書一經送達立即生效,更需要強調以理服人。”肖龍對記者説。 郭憶濱認為,執行裁判合議庭成員,需要熟悉執行工作和審判工作。 楊立新和夏曉紅,是執行裁判合議庭組成人員,原來為執行員。來到裁判合議庭之後,才開始穿上法袍開庭。在跟着審判長郭燕枝聽證半年後,嘗試主持聽證。 6月2日,她倆跟記者説起第一次主持執行聽證的感受,不約而同地説“緊張”。 楊立新告訴記者:“第一次主持聽證,他們説我聲音太小。到第二次,聲音就大了。現在主持聽證,心裏有點底了,也從容一些。我們主持聽證時,審判長也坐在審判席上,對我們沒問到的問題,她會進行補充。” 伴隨着執行聽證的出現,執行裁定書的製作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郭燕枝給記者提供了好幾份裁定書,雙方當事人的主張、意見和證據一一列明,法院的認證過程一目瞭然,儼然就是詳盡的判決書。 “可能我從審判庭過來,比較注重説理過程。裁定書是執行聽證的文字載體,是對外出示的材料,要體現執行聽證的全過程。”郭燕枝説。 夏曉紅告訴記者,原來執行中對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等作出裁定,不開庭,寫得也比較簡單,往往用一張a4大的紙就把事情説完了。 如何啟動執行聽證程序 為規範執行聽證,xx一中院共出台了三個規定:《執行聽證程序規則》、《關於執行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的審查規則》和《關於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審查處理規則》。 在執行中,如果當事人向執行員提出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執行員依職權也可以提出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但需主動收集相應證據。變更、追加的申請符合規定的,執行員寫出《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建議書》,報執行長同意後,在材料齊備之日起三日內連同案卷及申請書、證據材料移送給裁判合議庭審查。如果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並附上相關的證據及身份證明、資格證明、授權委託書等材料。對符合規定的異議,執行員應在材料齊備之日起三日內將異議書、案外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案卷移送裁判合議庭審查。 對執行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的審查和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審查,xx一中院一般採用執行聽證的形式。 依照相關規則,xx一中院進行執行聽證,有以下幾個階段:聽證預備、聽證和評議裁決。 聽證預備,是執行聽證之前,聽證法官、書記員對執行聽證的前期準備。裁判合議庭成員要根據具體案情,確定聽證參加人;認真閲卷,熟悉案情,核對有關證據和材料。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在這個階段由裁判合議庭成員主持當事人或聽證參與人之間交換證據。 執行聽證公開進行,允許旁聽。異議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的,取消聽證,視為自動撤回異議或申請。聽證包括準備、調查、辯論和最後陳述四個階段,與民事案件庭審程序相同。 聽證結束後,合議庭對案件及時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要製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合議庭作出處理決定後,根據審批權限的規定,向主管庭長、主管院長、審判委員會逐級彙報,並製作裁定書。聽證結果公開宣佈。 適用執行聽證程序審查的案件須在60日內完結 按照xx一中院制定的規則,對採取聽證程序進行審查的案件,審查期限為60天。遇特殊情況經庭長批准,可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郭憶濱告訴記者,關於聽證審查期限,法律沒有規定。執行聽證不能因為一味趕進度而影響案件質量。根據裁判合議庭的工作量,確定期限為60天。從試行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案件在期限內能審結。 裁判合議庭審判長郭燕枝向記者坦陳,剛開始,合議庭成員都知道審查期限是60天,但由於期限沒有落實到每個環節,個人的責任意識不夠強。發現了這個問題,郭燕枝着手製定《執行裁判合議庭工作細則》,將裁判各階段工作細化。 《執行裁判合議庭工作細則》規定:證據交換原則上只進行一次,當事人還有新的證據的,告知其在聽證會當時提供,需備原件備核,聽證會時為證據提供的截止時間;證據交換期定為15日內;聽證會後承辦人應在25日內完成案件合議及裁定書初稿的製作,超時向審判長説明情況;審判長應在7日內完成裁定書的審稿工作;承辦人對案件的事實及裁判文書的文字負責,在院、庭長對裁判文書作出最終審批後,承辦人應與書記員共同核對裁

判文書,並在案件呈批表上簽字確認;書記員在裁判文書做出最終審批後三日內完成文書製作並移送執行員;製作裁判工作流程表以備考查。 執行聽證帶來的收穫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郭燕枝流露出一種擔憂,她擔心在自己所處的鏈條出現延誤而影響下一步的執行工作。 根據xx一中院制定的規則,在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期間,執行員可以對異議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處分。正在進行的處分措施應當停止。 xx一中院副院長肖龍認為,將對執行中追加、變更被執行主體的審查、裁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審查、裁定放到裁判合議庭,並不會影響執行的效率。因為原來執行中執行員遇到類似問題,也得先停止執行,待作出裁定後再繼續執行。現在將原來由執行員裁定的部分交給裁判合議庭,採取聽證的形式,讓雙方當事人把道理擺在桌面上談,這使執行工作更透明、公開,案件質量也提高了。 聽證,在程序上使執行變得更透明、更規範。這是法律上的收穫。而經歷執行聽證,也給身在其中的人帶來意料不到的收穫。 6月2日下午,郭燕枝對記者説,當時讓她來執行庭,她覺得有點意外,因為她對執行既不熟悉也不關注,而且那會兒也覺得搞執行的應該是威猛一點的。“讓我來搞執行,感覺就像秀才遇見兵。” 來到執行庭後,郭燕枝發現事情遠非想象的那樣簡單,執行工作涉及面非常廣,而且也需要較強的説理性。“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不完善,政策性規定比較多,執行工作同改革開放的步伐緊密相關,這就要求加強學習,掌握政策。而且執行對知識底藴要求也比較高,除了懂政策和法律,經濟方面的知識也需要有。” 以前搞實體審判,郭燕枝一直比較關注民商法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她曾擔心來執行庭後,會與原來的專業脱節。沒想到,來了以後,不但沒脱節,反而拓寬了知識領域,開闊了思路。 “原來處理民事糾紛,側重於誰對誰錯,該承擔多少責任,至於能否履行以及履行是否恰當,不是實體法官考慮的。在執行中,隱匿財產、抽逃資金,這些陰暗的東西每天就明目張膽地在眼皮底下發生。按理説,隨着《公司法》等商事法律的相繼出台,我國的商法體系已初具規模,為什麼還會出現這些問題?這些都加深了我對民商法相關問題的思考。通過對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公司法律制度規制過程的梳理及與我國的比較,我發現,我國已建立的公司法律制度中,對出資行為的規制不系統、不完善,應該加強這方面的立法,才能保護我國的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在實踐中不斷地發現法律上的問題,運用法學理論去加以分析探討,進而提出較為合理的立法和司法層面的建議,應是學者型法官的特色,也是其職責所在。”郭燕枝對記者説。 就執行聽證這一話題,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的有關負責同志。他表示,執行權的分權制衡是大方向,至於具體的做法各地都在積極嘗試,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規範。我們將會密切關注各地實踐,適時總結經驗,讓司法公正在執行程序中得到更好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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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聽證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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