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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發展黨員的調研報告範文

異地發展黨員的調研報告範文

市委組織部:

異地發展黨員的調研報告範文

根據《通知》要求,我鎮組織人員對我鎮XX年以來異地發展黨員工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彙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XX年以來,我鎮因外出就學、入伍、進修被當地組織吸收的黨員有54人,其中高校入黨的有21人,佔38.9%;部隊入黨的有31人,佔57.4%;進修(***農幹班)入黨的有2人,佔3.7%。我鎮發展的户籍不在本地的黨員有16人,其中企業1人,佔6.3%;機關事業單位15人,佔93.7%。16人均在我鎮工作兩年以上。

二、主要措施

***黨委對異地發展黨員工作高度重視,從創新機制、創新措施等方面入手,嚴把“四個關口”,進一步提高異地發展黨員工作質量。

一是實行“關口前置”,嚴把異地入黨入口關。根據中央和省、市組織部門有關文件精神,我鎮規定,外出人員申請入黨,必須具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單位或地點,並已連續工作生活兩年以上,可以由工作生活所在地有關黨組織發展入黨。

二是實行“雙重培養考察”,嚴把異地入黨培養考察關。採取以發展地單位黨組織為主、户籍所在地黨組織配合的辦法,建立定期聯繫溝通機制,共同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培養、教育和考察,全方位掌握入黨積極分子的思想、工作等情況,並做好對發展對象的教育管理工作。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和考察,當發展對象具備了黨員條件後,接收其入黨申請的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黨組織,在徵求我鎮基層黨組織意見後,才能吸收他們入黨。

三是實行“兩公示兩審查”,嚴把異地入黨政審關。我鎮規定,異地黨組織向我鎮有關黨組織進行函調或外調,必須黨組織部門發函或開寫介紹

信。基層黨組織按照“兩公示兩審查”的程序,對異地入黨人員進行政審。一是公示在外工作情況,證明材料由當黨組織、勞動部門出具。二是公示政審內容,鎮黨委收到外地政審函後,將政審函等有關情況在政審對象所在村黨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接受黨員羣眾的監督,公示時間一般為5至7天。三是村黨組織審,公示結束後,村黨組織召開班子會議,根據公示期間反映的情況以及平時掌握的情況出具政審意見,報鎮黨委。四是黨委審。鎮黨委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形成政審結論和有關意見,加蓋鎮黨委公章後,寄回外出地黨組織。

四是實行“一審查五核實三不接收”,嚴把異地入黨組織關係轉接關。一是“一審查”,即認真審查黨員檔案。看是否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規定的操作規程開展工作,看材料內容之間邏輯關係是否矛盾、時間關係是否混亂,是否有省掉程序或不按程序發展的問題。二是“三核實”,即向現户籍所在街道、社區或村核實,向當地派出所核實,向當地計生部門核實,向當地組織部門核實,向發展地鄉鎮黨委核實。三是“三不接收”,即培養考察時間達不到規定期限的不予接收,入黨材料不齊、程序不完備的不予接收,模範作用不突出、羣眾威信不高且反映有問題經調查屬實的不予接收。

三、存在問題

一是個別異地基層黨組織發展黨員程序不嚴。個別異地基層黨組織在發展黨員時,存在程序把關不嚴,入黨材料不齊全等問題,有的沒有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年以上的教育培訓,有的沒有進行全面考察,有的政審材料沒有經原籍地村、鎮兩級黨組織審查,沒有徵得原籍黨組織的同意就發展入黨了,甚至個別有違規違紀問題的人也入了黨。

二是個別異地基層黨務工作者違規發展黨員。有的異地基層黨務工作者無視組織原則,違反政策規定,把不符合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

三是個別人員利用地區差異或“熟人”投機入黨。在一些地方,個別人員綜合素質一般,羣眾基礎比較差,無法在本地入黨,便利用地區間經濟發展的差異,採取“外出投資”的辦法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參股開辦企業,換取入黨資本,或在入黨地有“熟人”,成為典型“關係”黨員,在當地入黨轉正後再轉回原籍地。

四、意見建議

1、落實發展黨員兩地“雙公示”制度。屬異地發展黨員的,在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吸收預備黨員、預備黨員轉正等公示環節,必須到户籍所在村(社區)或原工作部門同時進行公示,實行發展黨員兩地“雙公示”制度。

2、落實發展黨員公開審核制度。異地入黨的人員在組織關係接轉後,鄉鎮或部門黨委經審查發現其在吸收入黨前五年內有違反計劃生育、村鎮建設、治安管理、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和紀律的,不予接收其黨員組織關係,併發函給其入黨地所在黨委組織部門,建議取消其黨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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