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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構建新時期和諧警民關係的調研報告

關於構建新時期和諧警民關係的調研報告

按照學習實踐活動的安排部署,4月3日到學習實踐活動聯繫點××分局進行了工作調研,圍繞如何運用科學發展觀估價新時期警民關係、構建新時期和諧警民關係,與分局幹警深入研討。現將調研課題研究情況報告如下:

關於構建新時期和諧警民關係的調研報告

在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中,積極構建和諧警民關係,發揮廣大羣眾治安工作中的作用,對治安部門預防、發現、控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時期和諧警民關係的特點

警民關係是治安部門在打擊、預防犯罪和提供社會服務等各種警務活動中,與社會公眾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與人際關係。警民關係受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決定和特定時期政治法律制度的影響,帶有鮮明的政治烙印。隨着國家和社會的變遷發展,警民關係的內涵和外延始終處於不斷髮展、變化的過程中。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從治安部門職能的發展變化看,新時期治安部門不僅要保安全、保穩定,起到社會矛盾的“減壓閥”、“緩衝器”作用,還要保發展、保人權、促和諧,發揮社會經濟發展“助推器”作用,切實擔負起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特別在政府職能部門由社會管理型向公共服務型轉型過程中,對治安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提高服務效能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從人民羣眾對治安部門的期待和要求看,人民羣眾越來越關注事關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對安全感和治安管理工作的滿意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而言,人民羣眾不僅要求治安部門保護人身財產安全,還期待保護社會政治權利;不僅要求治安部門維護社會正常秩序,還期待激發社會創造活力,促進社會和諧;不僅要求治安部門嚴格公正執法,還期待熱情服務、優質高效等。

三是從具體的執法實踐過程看,新時期和諧警民關係不僅需要“無私奉獻、為民服務”的優秀民警,更需要將和諧警民關係從職業道德層面昇華到法制層面,在執法工作各環節體現人民羣眾安全感和滿意度的根本要求。

二、新時期影響和諧警民關係主要因素

近年來,通過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警民關係日益融洽,人民羣眾對治安部門滿意度持續提高。但仍存在較多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層派出所工作缺失影響警民和諧關係

一是警力不足與“陌生人”社區現象交織,致使警民溝通聯繫缺乏。由於客觀上存在警力不足的問題,“陌生人”社區已經成為常態,治安部門傳統的“串百家門、知百家情”警務模式遇到較大阻礙,傳統的“鄰里守望”等治安防範模式無法開展,制約了社區警務的做深、做細、做透。另一方面,羣眾習慣於將現代警察與傳統意義上的“人民警察”作比較,容易產生警民關係疏遠的結論。如,在對派出所開展社區“大走訪”中,轄區羣眾集中反映“部分派出所社區民警下段少、警民溝通聯繫少”,引起羣眾對民警工作精力投向的誤解和質疑。

二是打防關係把握不準,使羣眾安全感下降。突出表現為打防投入失衡、打防重心失衡、打防導向失衡。部分派出所重打擊、輕防範,重大案、輕小案,重案件偵破、輕可防性案件回訪,重對象查處、輕案後追贓等現象還比較突出。

(二)執法理念偏差損害了警民關係

一是“差異性執法”損害警民關係。工作中,個別派出所和少數民警將警民關係片面定位在與本地區居民的關係,忽視外來人員和弱勢羣體,有意或無意將執法對象區別對待。如,調解治安糾紛時,個別民警對油田居民較為重視,執法規範。而對來人員,思想上輕視,對本地人和外地人“兩種態度”、“兩張臉”,惡化了警民關係。

二是執法不規範損害警民關係。部分民警羣眾觀念不強、羣眾意識淡化,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態度蠻橫。如,有些執法民警對羣眾問詢態度惡劣、回答過於簡單,缺乏語言藝術;在接待羣眾辦事、報案過程中,態度冷淡,居高臨下,造成羣眾不滿;在接處110警情時,只接警不處警,引起羣眾投訴或不滿,嚴重影響了執法形象。

三是執法“機械化”激發社會不和諧因素。主要表現在執法尺度的把握與社會效果關係處理上存在偏差。一些單位片面追求簡單績效,重打擊處理數量、輕辦案質量,重執法結果、輕執法過程,重法律結果、輕社會效果。

(三)執法環境因素對構建新時期警民關係產生的不利影響

一是治安管理職能泛化帶來的影響。在當前處於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對敵鬥爭複雜、刑事犯罪高發的特殊時期背景下,諸如流動人口管理、羣體性不安定因素處置等社會現實問題,以及其他一些屢禁不止的社會醜惡現象,多數肇始於諸多社會矛盾交織、社會前端管理缺位或綜合治理缺陷,最終顯現於治安問題。治安部門作為維護治安的職能部門,很容易演化為執法管理全責責任人。儘管,近年來政府已經十分注重採取源頭綜合治理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短期內要徹底改觀有相當難度。

二是羣眾方面的消極因素帶來的影響。如,期望值過高問題。相當一部分羣眾希望民警是萬能的,既是偵察破案、打擊犯罪的能手,保護社會安寧的衞士,又是排憂解難的公僕。一旦希望無法及時實現,消極的看法就會產生,甚至可能轉化為負面效應。

三、構建和諧警民關係方法和途徑

(一)明確“兩個導向”,深刻認識治安部門的本質屬性和工作出發點、立足點,堅持服務社會、樹立執法權威兩手抓

一是要把“構建和諧社會,提高羣眾安全感和滿意度”始終作為治安管理工作的出發點。整體上,要努力提升駕馭社會治安局勢能力,不斷加強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積極推進治安隊伍正規化建設,關注民生,把羣眾滿意作為治安管理工作最大績效。微觀上,要着力研究羣眾的新期待、積極迴應羣眾的新要求,從羣眾最期盼的事情做起,從羣眾最不滿意的事情改起,把工作成效更多體現到促進和諧、惠及百姓上,並作為長效機制持續、深入貫徹下去。

二是要把維護法律尊嚴,樹立治安部門機關執法權威始終作為治安管理工作的立足點。牢固樹立“治安管理工作對法律負責”的觀念,明確對法律負責與對黨、對國家、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切實增強依法辦事和嚴格、公正執法的責任心。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明確執法範圍,下大力氣減少、杜絕行政干擾和非警務活動,以完善的監督機制、制度化的法律規章和條例代替行政命令,指導和約束警務行為,儘可能減少不規範的人為因素,以營造有利於治安管理工作的執法環境。要針對影響嚴格、公正執法的突出問題,如地方保護主義,人情干擾,利益誘惑等,從思想教育、制度建設、內外監督等多方面採取措施,堅決糾正執法隨意性,堅決抵制各種壓力和誘惑,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二)把握“三個關鍵”,立足於提高羣眾安全感和滿意度的根本要求,解決好“做什麼”、“怎麼做”、“做得好”的問題

一是找準羣眾需求,解決好“做什麼”問題。近年來,治安部門積極推進民意測評機制建設,好的做法很多,如“萬警大走訪進社區”、“執法零過錯”、“大走訪大調研”等,從服務羣眾角度瞭解治安部門的工作薄弱環節,接受羣眾對治安管理工作的監督。但總的來説,這些活動的關注點都在於治安部門的自身作風建設方面,而非以羣眾為主體開展需求調查,即使有一些類似政風建設的調查,也還存在涉及的社會層面不完整、反映情況還不夠客觀、對業務工作指導性不強等弱點。在開放式的社會環境下,要更加重視通過社會輿情、媒體網絡、治安信訪等渠道,加強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將其作為治安部門執法管理工作好壞的“反光鏡”。

二是調整評估導向,解決好“怎麼做”問題。工作導向決定評估導向、評估導向決定單位工作走向,為此,建立與工作導向相適應的工作績效評估機制,發揮槓桿調節作用。

三是提高治安隊伍素質,解決好“做得好”問題。通過開展崗位練兵、崗位培訓、案例點評、法律知識競賽、執法技能培訓等形式多樣、針對性強的教育培訓活動,苦練執法基本功,提高治安隊伍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打造一支業務素質過硬的隊伍。

(三)圍繞社區警務、執法管理、行政審批、警務公開、公安宣傳等重點方面,突出“六項重點”,落實具體措施

一是推進社區警務工作,促進警務迴歸社區。要以鞏固和深化“三基”工程建設為契機,切實推進社區警務工作和社區民警隊伍建設。要統一標準,配齊加強社區民警。進一步精簡機關和非執法崗位警力傾斜基層,新增警力優先投向基層社區。對派出所的警力配置,要探索科學量化的配置標準,儘量減少主觀性。要突出社區民警工作重點。將實有人口信息登記、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發現、社區安全防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為主要工作內容,防止給其增加過多的責任,使其能集中精力做好社區工作。要做活社區勤務模式。以社區警務為載體,做實接待日製度,積極推行巡防工作制、彈性工作制以及搭檔錯時制等勤務模式,提高與羣眾的見面率。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支持,逐步強化社區民警在社區綜合治理中的組織、協調、建議和督導等作用發揮,做到責權一致。

二是增強嚴打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一方面,在嚴厲打擊嚴重暴力性犯罪的同時,對影響羣眾安全感的多發性侵財犯罪,無論案件大小,都應不遺餘力地打擊處理。另一方面,要在破案後全力追贓,不僅滿足於案件偵查終結,更要通過為受害羣眾挽回損失,努力消除由案件引發的不和諧因素。

三是推進人性化執法管理。要善於用和諧思維來指導執法工作,和諧理念來處理社會矛盾,和諧方式開展執法工作,將法、理、情融於一體,最大限度地教育當事人遵守法律。

四是深化行政審批服務改革。在職權範圍內,不斷推進行政審批“提速”。同時,從方便羣眾辦事角度出發,努力做到“一口受理—內部循環—一口反饋”,儘可能縮短和減少當事人申請辦理時間和往返次數,提高一次辦結率。要積極探索實施網絡化管理,豐富服務手段。

五是切實推進警務公開。要採取開設警方提示專欄、社區網上論壇、“電子警民聯繫箱”等形式,提供規範化的辦事公開內容、流程、要素和統一收費標準,公開舉報、投訴、監督電話等方式,不斷增強執法服務行為的透明度。

六是加強宣傳力度。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加大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力度,使警民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上達成共識,提高羣眾自律意識和法制意識,創造一個有利於嚴格執法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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