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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設項目用地問題的調研對策

關於建設項目用地問題的調研對策

徵地難、進場難是**市近年來面臨的重大難題。XX年**市已有多個經合法批准的建設項目採用司法強制或行政強制的方式進場,既激化了羣眾和政府之間的對立情緒,影響社會穩定大局,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如何推進合法徵地、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場是我市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

關於建設項目用地問題的調研對策

一、我市建設項目進場難的原因分析

近年來,我市徵地補償安置工作舉步維艱,被徵地農民拒絕領取徵地補償款,組織羣體性越級上訪,阻撓建設項目進場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被徵地農民之所以會如此抗拒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和建設項目依法進場,究其原因我們認為主要存在着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徵地農民土地權益得不到最大化,是造成“徵地難、進場難”的直接原因。

現行徵地補償標準與農民期望的最大利益差距較大,表現在:一是徵地補償標準與土地出讓價格相差懸殊。我市自XX年至今,因種種原因考慮,對土地徵收補償標準難做較大調整,而近年來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出讓價格不斷飆升,其與徵地補償標準之間的巨大差額造成了被徵地農民的心理狀況嚴重失衡;有的認為政府低價徵地,高價拍賣,老闆得大利,利益分配不公,掠奪了被徵地農民應得利益。二是物價上漲,被徵地農民對土地收益期望值大大提高。XX年底農村居民消費價格總指數比XX年上漲了10.5%,尤其XX年,居民日常消費品價格持續上漲,全市cpi指數高達4.8%,給中低收入被徵地農民家庭帶來的壓力尤其明顯;城鄉房價成倍攀升,在高地價、高房價的社會大環境影響下,老百姓對土地徵用補償的預期收益也越來越大,“惜售”心理強烈。三是集體土地非法買賣現象嚴重。一些村級組織和個人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非法買賣、轉讓和以租代徵農村集體土地,據調查,目前部分鎮村集體土地非法買賣的價格高達20萬元/畝,遠遠高於我市徵地補償標準3萬元/畝,私下非法買賣土地對政府以統一價格開展徵地造成極大影響。四是部分用地單位為了順利進場,採用其他名義對被徵地農民暗底下再進行補償,補償額每畝2—3萬元的比比皆是。對於這種現象,多數鎮(街道)出於無奈,既不支持也不反對。這種私下補償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政府公信度,讓老百姓產生了“越鬧越得益”的歪曲心理,同時也帶來同地不同價、區域間、項目間徵地補償不平衡狀況,直接導致公益性項目徵地難,也使得以後徵地工作越來越難。

(二)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機制有欠完善之處,農民後顧之憂解決尚不到位。

務農老百姓最基本的生存資源是土地,土地被徵用了,就意味着即將喪失一條謀生的路子,必然要以保障其今後基本生存為前提;那些轉產從事二三產的農民,雖不再耕作土地,但也早已把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金娃娃”懷抱,説到底,農民還是希望城市化、工業化發展對其自身效益的帶動,但要求必須以足夠多的經濟補償作為其放棄土地的代價。當前我市主要採用兩種優惠政策來保障被徵地農民的長遠利益,一種是安置補助費分年支付政策,另一種是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規定兩種政策只能任選其一。這兩個政策自XX年實行以來,受到了廣大被徵地的農民歡迎,但實施至今未作調整,已明顯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對解決農民徵地後顧之憂作用偏弱。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存在的問題:一是養老保障月享受額200—300元,與周邊縣市相比明顯偏低,與被徵地農民日常基本生活開支有較大差距;二是徵地後可享受養老保障年齡限制在男55歲、女50歲以上,未達到法定享受年限的不能享受養老金,失去日常生活保障;三是自負繳費標準偏高,部分被徵地農民無力支付。安置補助費分年支付政策存在的問題:一是參加比例不高,全市僅10848户;二是年支付標準偏低,不足以滿足被徵地農民的生活開支;三是三十年支付期滿後,被徵地農民失去了生活保障;四是該政策雖由被徵地農民自願選擇,但分年支付的辦法與上位法的規定相牴觸,容易產生誤解,引發不必要的信訪;五是操作程序複雜,影響徵地補償工作進度。

(三)由於土地指標控緊,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用房得不到滿足,農民借徵地之機與政府進行談判。

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影響,近年來我市用地指標日益緊張。工業用地、交通水利等公益性項目佔用了大量的用地指標,導致個人建房用地指標稀缺。很多農村居民因“有土地沒指標,有指標沒空間”等原因無法建房。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改善居住環境,部分被徵地農民只能利用徵地的機會要求解決個人建房問題,和政府討價還價,甚至有個別人把徵地視為沾公家光、發建設財的機會,試圖藉機大撈一把。另外,我市個私企業發達,家庭作坊發展到一定程度,就要向外拓展。雖然近年來我市興建了不少標準廠房,但還是遠遠滿足不了小企業的發展需求,部分個體企業老闆往往也會利用徵地的機會要求解決企業用地,有的甚至非法買賣、私自抬高土地補償價格,造成擾亂土地市場。

(四)一些農村基層組織戰鬥力凝聚力不強,工作方式方法簡單。

一些農村幹部面對錯綜複雜的徵地工作,缺乏做羣眾工作的經驗,缺乏耐心細緻的工作,有個別幹部囿於自身利益考慮,工作敷衍塞責,蜻蜓點水,責任心不強,缺乏一抓到底的工作幹勁,導致土地徵用工作久拖不決。同時,由於各自經濟利益、政治利益不一致,農村一些地方還有派別之間、幹羣之間爭權奪利、拉幫結派、相互猜疑的現象存在。而土地徵用資金量大、涉及家家户户,自然成為農村派性鬥爭和幹羣矛盾的焦點。“徵地難、進場難”問題大部分不是一般羣眾不配合,而是新老班子之間、班子成員之間藉機挑撥事端。有的村級幹部辦事不公正,羣眾威信不高,甚至個別帶頭違法用地,給徵地工作造成很大的影響。

(五)一些地方徵地操作不規範,徵地程序不到位,羣眾難以接受。

當前徵地報批和補償安置工作流程多,操作要求高,但各鎮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着徵地程序不合法,操作不規範等實際情況。許多被徵地農户反映有的單位在徵用土地前後工作的透明度還不夠,沒有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一些鎮在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前宣傳力度不夠,徵地公告內容不全,流於形式,基本上沒有真正向農民徵求意見,導致被徵地農户對徵地工作不清楚,包括目標規劃、工作程序、徵地用途等等,對現行的徵地政策也不明確。如:土地性質有國有性質和集體性質之分,從而適用的補償政策也不一樣,但羣眾一般只關心自己能獲得多少補償,關注同他人之間的差別如何,往往忽略獲得補償的政策依據是否一樣。這些情況必須要通過正當途徑向農民解釋、説明,如果工作不到位,就容易引發羣眾不滿,使羣眾產生牴觸情緒,被徵地農民往往以此為由拒絕徵地,並向上級部門進行舉報。

二、推進合法建設項目順利進場的對策措施

解決“徵地難、進場難”問題,首要的是制訂完善統一合理的補償政策和標準,努力做好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以依法規範的方式徵地,而且要一碗水端平,任何地方和單位都不得擅開口子、自搞一套。同時,要進一步轉變作風,做好深入細緻的羣眾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把合法徵地工作的阻力降到最低。

1、制定完善徵地補償政策。

慈政辦發[XX]64號文件公佈以來,我市的徵地補償標準一直未做調整,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各方面形勢的變化,原有的徵地補償標準已明顯偏低,社會各界尤其是被徵地農民的反應相當強烈。近年來我市強制進場用地項目逐漸增多,其問題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徵地補償標準上。因此建議一是適度提高全市徵地補償標準;二是規範區片綜合價,合理劃分區片,統一區片內的價格,縮小各區片之間的價格差距;三是小幅快調徵地補償標準,即每年按照物價上漲指數等因素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建議開展政策調研,制定完善徵地政策的工作方案,為徵地政策的調整做好前期工作。

2、優化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

我市養老保障月享受額分別是a檔200、b檔250、c檔300元,與周邊縣市相比明顯偏低,同我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明顯不相適應。寧波市養老保障月享受額分別是a檔320、b檔370、c檔420元,為了提高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質量,減輕其生活壓力,我們建議適度調高養老保障月享受額,至少要和寧波市的標準一致。

3、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補助制度。

我市已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但是不到享受年齡的這部分被徵地農民卻缺少基本生活的保障,因此建議建立相應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補助制度。根據《浙江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草案)》的規定,被徵地農民女性45週歲以下、男性50週歲以下,經就業培訓後仍未能就業,生活確有困難的,應當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費,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被徵地農民女性滿45週歲、男性滿50週歲,經就業培訓後未就業的,應當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至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障金為止。另外,有條件的地方要探索鼓勵老年農民、轉崗農民放棄承包土地、以承包地換保障等配套改革辦法。

4、優先考慮被徵地農民(拆遷)生活、生產發展用地。

在國土和規劃管理方面,政府要多關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發展用地。在用地指標上要向解決被徵地農民住房用地進行傾斜,改革農村居民建房方式,改善農村居民環境。另外要充分考慮被徵地農民個體企業生產發展用地,提高標準出租廠房的供地比例。

5、調整政府、用地單位、村集體的利益分配。

省委省政府《關於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中已經明確指出,“政府徵用土地出讓收益主要用於農村,並逐漸形成穩定的資金來源”。我市也以慈黨辦[XX]72號文件規定要認真落實村級留用地政策。確保土地出讓收益主要用於農村,可以考慮將出讓金的一部分返還給村集體組織作為創業基金,這樣既利於徵地工作,又能直接確保農村土地的增值收益合理合法地、更多地留在農村,滿足新農村建設資金投入需求,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同時,建議按照屬地原則,適當返還新開徵的土地使用税。

6、試行被徵地農民參股建設項目辦法。

在符合法律法規前提下,讓被徵地農民參股建設項目,特別是在以村集體為投資主體開發建設的項目。讓村民參與股份合作,一可以滿足了農户對土地增值、項目收效的預期期望,被徵地農民容易接受,從而使徵地順利進行,項目得以落地;二可以調整徵地利益分配格局,讓農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把過去簡單的貨幣補償轉化為穩固增長的股份分紅,死錢變活錢,增加農民收入;三可以解決建設項目融資問題,減輕貸款的壓力。我市宗漢街道新塘村在外口公寓建設過程中,吸收33户被徵地農民參股,30%投資比例由村民負擔,06、07兩年共分房租利潤44萬元,實現了徵地推進、項目落地、農民增收、農民保障多樣化、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多贏。實踐證明效果很好,被徵地農户從抵制徵地變為配合村級徵地。今後,可否在一些類似的地方、有條件的地方作進一步探索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出台相關政策,對此類做法加以規範引導,逐步擴大。

7、依法行政,規範操作。

建議建立嚴格的統一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管理制度,明確我市統一徵地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建立市國土資源局為全市統一徵地管理主體,各鎮(街道)為統一徵地實施主體的管理體制。各鎮(街道)要設立相應的部門,並確定專人負責徵地補償安置的實施工作,要嚴格按照上級部門的規定進行操作,通過召開村民聽徵會,宣傳徵地相關政策,傳達建設發展規劃,瞭解村民對徵地的想法,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規範,維護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做到徵地補償工作公開、透明。同時要加大違法用地整治力度,依法整肅土地違法買賣行為,依法拆除違章建築。

8、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力量。

政策措施、工作程序到位的情況下,徵地的具體工作還要靠基層組織。要提高農村基層組織幹部的素質,認真抓好換屆後村三套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設,加強民主集中制的專題教育。要學習借鑑兄弟地區成功經驗,積極倡導真情感動、認親幫徵、骨幹帶頭、一户一檔、領導包乾等辦法,開展“和諧徵地”,着力在方式方法創新上下功夫。在具體工作中,要切實統一村幹部思想認識,鎮村聯動,化解矛盾,以尊重民意的、積極的工作態度,以更富真情的操作、更為細緻的工作,消除了村民對徵地工作的牴觸情緒,爭取廣大農民羣眾的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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