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軹城鎮人民調解調研報告-

軹城鎮人民調解調研報告-

軹城鎮人民調解調研報告

軹城鎮人民調解調研報告-

軹城司法所姚建忠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它繼承和發揚了中華民族民間調解“止訟息爭”的優良傳統,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着國家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着新的問題和挑戰。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實現人民調解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為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做出新的貢獻。為此,我對軹城的人民調解工作做了研並形成以下調研報告。

一、人民調解工作現狀

(一)組織網絡基本健全。全鎮建立人民調解組織68個,其中:鎮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村人民調解委員會67個,有調解人員223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逐步規範、健全。

(二)發揮作用較為明顯。去年以來,鎮村兩級人民調委會共調處矛盾糾紛236起,調解成功215起,調解成功率達91%以上,有效地緩和了人民內部矛盾,人民調解工作發揮了“第一道防線”的重要作用。這些矛盾糾紛中,贍養糾紛26起,婚姻糾紛43起,宅基地糾紛57起,鄰里糾紛27起,土地承包糾紛34起,其他糾紛28起。

(三)工作機制逐步規範化。近年來,我鎮司法所結合轄區實際,指導各村調委會在例會、統計、報表、登記、回訪、請示、報告、檔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規範調解協議文本的製作和應用,印製調解協議規範文本發放各村;完善了兩級人民調解程序,即:一般民間糾紛由村調委會調解,當事人之間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申報街道司法所。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規範了基層調解工作程序,使得動態糾紛信息得到及時反饋,一般性民間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疑難性糾紛得到有效監控和分流處理。

(四)羣眾認可程度較高。人民調解制度以其化解矛盾糾紛便利及時靈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強的優點,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羣眾的歡迎。同時,緩解了司法的壓力與當事人的訟累,並使一部分法院不能受理或者無暇受理的案件投訴有門,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與羣體性事件的發生。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部分領導重視程度不高,社會公眾認識程度不夠。一是重視不夠。部分基層領導對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所面臨的艱鉅任務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和支持不夠,沒有專職的人民調解員,現有民調主任工作熟悉程度及連續性較差。至今尚有村調委會未掛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牌子、未刻印章。二是認識不足。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的地位作用認識不足,共同參與、齊抓共管意識較差,大部分調解工作仍然是依靠司法所人員和村民調主任孤軍作戰。三是宣傳不到位。因宣傳力度不大,仍有很多人不瞭解有民調組織的職能和作用,爭議發生時往往選擇撥打“110”報警,既浪費了公共資源,也不利於矛盾的有效解決。四是近年來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在各個不同範圍調處了大量的矛盾糾紛,但其典型事蹟並未得到褒揚,使羣眾對調解組織及工作缺乏瞭解和認識。

(二)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基礎薄弱,經費不足問題仍顯突出。經費的制約給我鎮人民調解工作開展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一是人民調解“五有”、“四落實”、“六統一”工作標準和要求難以全面落實。目前有相當一部分調委會沒有相對固定的調解場所及辦公設備、辦公用品,長期仍以游擊隊的方式調處所發生的矛盾糾紛,案件卷宗難以形成或不規範完整,為一段時期後協議的有效執行留下了隱患。二是培訓力度受限。由於無專項人民調解員培訓經費,影響了人民調解員素質的提高。我鎮人民調解員除司法所人員外,多數是由村委會主任、委員兼任,沒有經過法律專業教育培訓,對人民調解業務不熟悉。培訓經費的不到位更使這個問題十分突出。目前對多數基層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一般是以會代訓方式進行,極少有系統學習法律知識的機會。三是調處工作質量不高。許多發生在農村因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羣體性事件,多為不懂法、不用法或無力承擔訴訟費用,自行採取各種“手段”解決所致。因此,利用人民調解這一羣眾性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正是當前農民所急需,維護地區社會和諧穩定、經濟發展、各項改革穩步推進所必須,而作為履行這些工作職能的人民調解組織卻因沒有專項工作經費,難以有效開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糾紛的調解質量和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聯合調解機制尚未完全建立,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發展不平衡。一些疑難糾紛涉及跨區域、行業,專業性較強,靠單個部門組織難以解決。目前我鎮相當一部分調委會還未完全形成與相關部門組織聯合預防調解的工作機制,部分雖有工作機制,也常出現人員難集中、工作難開展的現象,單兵作戰的情況比較普遍。同時,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發展緩慢,與人民調解“哪裏有糾紛,哪裏就有人民調解”的工作要求相差甚遠。

四)隊伍綜合素質有待提高,部分調解員工作熱情和信心不足。一是年齡結構不合理。全鎮223名調解人員中,50歲以上佔69.9%。二是文化程度偏低。全鎮人民調解員中,高中以上很少,佔總人數的45%。三是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識欠缺。調解員中有相關法律知識或經過鎮級以上專業培訓的佔比例較小,工作中多憑經驗處理問題和糾紛。四是基層人民調解員兼職過多。村級調解組織成員多為村委幹部兼任,發生矛盾糾紛有疲於應付的現象。加之人員流動和調整較頻繁,導致整個隊伍不穩定,工作積極性差,調解工作不能形成經驗。五是缺乏工作熱情。調解員工作補貼長期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加之未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相當一部分調解員對工作失去信心,沒有熱情,認為“調好調壞都一個樣,調與不調也一個樣”,加上選舉機制,有很多民調主任有“老好人”思想,害怕得罪人,影響繼續當選,所以工作方法簡單,工作質量和效率不高,缺乏開拓創新精神,嚴重製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

三、措施及建議

(一)深化認識,切實強化人民調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將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級核撥;二是落實人民調解員工作報酬。建立調解員工作補貼辦法,將人民調解員工作經費及工作補貼列入鎮財政預算,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三是完善獎勵機制。為調解員解決後顧之憂,進一步調動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積極性;四是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不斷壯大司法所隊伍,切實改變司法所長長期是“光桿司令”和身兼數職的現狀,增強其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力量。

(二)整合力量,形成“大調解”工作格局。在村、鎮全部建立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建設,着力推進改制企業、民營企業建立調解組織,積極探索區域性、行業性的自律性調解組織建設,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建立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溝通聯繫的制度,吸收相關部門及派駐機構人員和羣眾團體參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建立糾紛聯防聯調機制,積極營造化解矛盾糾紛齊抓共管的“大調解”格局,實現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從“單一調解”向“聯合調解”的新跨越。

(三)公開選任,建立一支堅強有力的人民調解隊伍。一是把人民調解委員會組建問題納入村民委選舉工作中,對調委會主任人選問題徵求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司法所意見,力爭使較高素質人員被提名為候選人。二是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吸納黨員、模範人物、老司法工作者、志願者等加入調解員隊伍。三是積極探索人民調解的專業化、社會化、職業化和規範化建設,引入競爭機制,推行首席(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以公開選聘招考,將本轄區內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熱愛調解工作的幹部、教師等人員選聘擔任首席人民調解員,從而改善隊伍結構,逐步形成多層次的民調隊伍。

(四)強化指導,加快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一是加強指導和管理。通過加強司法所規範建設,進一步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強化指導與管理人民調解的職能。二是強化培訓和考核。按照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及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範圍的特點和要求,建立定期分級培訓制度。司法所分級、定期對轄區範圍內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並在此基礎上實行人民調解員考試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首席人民調解員聘任考核工作制度。三是落實規範建設和管理。在限定時期內實現人民調解委員會“五有”、“四落實”、“六統一”工作標準和要求,突破我鎮人民調解工作薄弱環節。四是創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將人民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開展特定案件民事訴訟訴前調解和審前調解工作,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使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有機銜接,減輕糾紛當事人的“訴累”、分流法院的訴訟壓力、提升人民調解的權威,使人民調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規化方向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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