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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信訪工作總結

法制辦信訪工作總結

日前,法制日報刊登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關於對當前信訪工作的觀點,該觀點認為,信“訪”不信“法”,這種情況長此以往,會衝擊法制的統一權威,增加社會治理成本

法制辦信訪工作總結

因為,信訪不受任何事實、證據、時效等確定性要求的限制,在個案中能夠突破法律的底線得到利益最大化,目前已得到越來越多當事人的首選,其結果是,原本通過書信反應社情民意的陳情制度日益演化成為越級上訪、鬧訪、纏訪。法外解決誤導了廣大信訪人,導致信訪人互相攀比,紛紛尋求信訪直通車。

該觀點指出,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理性的看待信訪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改革完善信訪制度,發揮司法、行政執法、行政複議、以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主渠道作用,使信訪重新歸位於羣眾陳情聯繫政府的本源。

目前,信訪問題突出,越級上訪、非正常上訪、纏訪鬧訪層出不窮,不能説與上訪者沒有關係。實事求是地講,有的上訪羣眾確實是因自己的合理訴求得不到解決而上訪,但也有個別上訪者,其上訪目的不純,有的甚至是通過上訪實現要挾的目的,實現自己不正當、不合理的要求。

因此,要徹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必須要在創新社會管理,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上,堅持依法處理信訪問題,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

一是要認真對待,查清問題。

對於所有上訪者都要認真對待,徹底查清其上訪的真正目的、要求和原因。我們時常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求我們在解決矛盾糾紛時,首先要弄清事情的本來面目,查清事實真相,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妥善的處理矛盾糾紛,也才能使得當事人心服口服,不至於出現纏訪鬧訪。

事實清楚是妥善處理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清楚的事實,一味的就信訪而解決信訪,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能解決實質性的問題。

對於信訪問題的調查核實權不宜直接交給信訪反映的單位或個人,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這樣的調查核實往往不能反映客觀真實情況。《信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這一條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被反映單位的調查核實權。所以,建議給信訪部門對信訪問題的調查核實權,以利於信訪問題的徹底調查。《信訪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縣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本條規定可以説給了信訪部門對信訪問題的調查核實權。只有查清了問題,我們才會有正確處理問題的基礎。

二是依法處理,解決問題。

解決信訪問題的關鍵,是要徹底解決信訪人反映的問題,要做到案結事了。但我們所説的解決問題,是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來滿足上訪人的合理訴求,是要在法律和政策的允許範圍內切實解決信訪反應的問題。對於一些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甚至是一些違法不合理的無理要求,我們不能簡單的為了解決信訪個案問題而隨意突破法律政策的底線。

對於個別無理上訪者,甚至非法上訪者一味的遷就、寬容,在一定程度上會起到縱容的作用,不僅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會使這些人越鬧越兇。“法外解決誤導了廣大信訪人,導致信訪人互相攀比,紛紛尋求信訪直通車”,以致不僅不能有效控制上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上訪之風。因此,“發揮司法、行政執法、行政複議、以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主渠道作用,使信訪重新歸位於羣眾陳情聯繫政府的本源。”

在依法處理,解決問題的同時,要切實加大責任追究,對於有關職能部門不認真解決合理訴求而導致羣眾上訪的,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從嚴處理,追究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最大限度的將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三是制裁違法,維護秩序。

對於羣眾的合理訴求得不到解決而上訪的,要切切實實的解決問題,要滿足其合法合理要求。但是,對於個別想通過上訪途徑,甚至通過非正常上訪、纏訴纏訪來達到其非合理要求的上訪者,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

對於個別無理上訪者、違法上訪者一味的遷就、寬容,甚至越過法律底線來滿足其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縱容的作用,也是對遵紀守法羣眾的一種不公平。同時,也使得相關職能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往往要過多考慮上訪問題而顯得瞻前顧後,畏首畏尾,不利於工作的正常開展。

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受法律保護,同樣,公民的信訪和上訪行為也應該受到遵重。但是,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建立和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是暢通信訪渠道,保障信訪羣眾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對於違法上訪行為給予法律制裁,《信訪條例》有明確規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有關規定的違法上訪行為,應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請願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因此,對於個別想通過非正常上訪、纏訴纏訪來達到其非合理要求的違法上訪者,依法給予制裁,不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當然,要制裁違法上訪行為,必須要做到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正當,實體處理適當。

解決信訪突出問題,要做到治本為主,標本兼治。要抓住加強依法行政,維護公平正義,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這個根本,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最大限度的解決信訪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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