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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扶貧發展工作總結

農村扶貧發展工作總結

從2011年8月開始,民樂村在進行進農房重建工作同時,開展了“扶貧資金集中、股份經營”這種農村扶貧發展模式的嘗試和探索工作。

農村扶貧發展工作總結

項目力圖突破制約農村發展的人力、資金、生產與組織形式等方面的瓶頸,希望在當地政府和外來機構的支持下,在保質保量的基礎上,在儘快完成民房重建和村莊基礎建設的同時,讓項目點民眾擁有並管理外來資金、組建經營管理團隊,並在實踐的過程中找到合適的生產、組織和管理形式,在社會和市場的競爭中成長並獲取自己的利益。

判斷與假設

基於原有的農村工作經驗,我們認為外來的機構都不太可能在一個村莊進行持續的時間、資金、人員的投入。村民要致富、村莊要發展靠的還是他們自己。在外來機構撤走之後,能留下來的成績一般是項目產生的水、路等一些基礎設施及相關硬件產出。而外來者最為關心的各種制度、條例、運作機制,很多是掛在牆上,留在報告裏,跟村民的實際生活關係不大,在執行中往往容易走樣。在以往的很多數扶貧項目中,ngo、當地政府、項目村及村民是最主要的利益相關方。但項目村和村民一般只是作為信息、人員和場地的提供者而被動存在,ngo和政府的需求往往被擺在了第一位。

而市場改革中推行的龍頭企業帶動的產業扶貧模式往往有以下幾個限制:一、很多貧困村本身並沒有發展規模產業的資源稟賦以及社會經濟基礎;二、村莊及村民很多現實而直接的諸如小額資金、村民就業需求容易被排除在外,對普通村民的意義不大;三、農民只是作為土地上的打工者,原有的主體性喪失,潛在利益受損;四、規模產業項目見效慢,風險高,與現存的小農户為主的經濟社會制度結合難度大,農户的參與性受到限制;五、外來的項目經理人較難在本地紮根,經理人較多的選擇與需求可能導致其追求短期效益。

農村生活的人羣在生活方式、情感、行為選擇等方面往往與有城市教育背景的農村工作者有很大的不同。相對於村民來説,外來者(政府、企業或者項目援助方)作為項目的主導者,資金的提供方,規則和權力的主要制定者,並不能很好的理解、認同在農村實際運行、並且已經為農户掌握的規則和秩序。出於工作的慣性和項目整體的考量,農户往往被要求按照外來者的方式來行事。但邏輯合理、在大城市被證明為有效的規則或方式有可能不符合村莊實際,不被農户認可,並且很難為村民掌握。如果非要農民執行這樣的命令,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項目的效果也容易打折扣。

成效和社會影響

總體來看,民樂村項目目標基本達成,但經濟項目的盈利則需要更多的時日。

民房重建方面,到2011年9月份,共發放民房重建補助資金1018.61萬元,其中政府資金850.8萬元,基金會資金167.81萬元。民樂村新建農房511户,1388人;加固6户,25人。到 2011年10月初,全村517户重建的新房全部建成,村民們陸續搬入了新居。

產業發展方面,合作社現有民富現代農業有限責任公司、普惠緣農業有限責任公司兩家企業,分別生產食用菌、獺兔等產品。2011年度,食用菌項目實際投入120萬,生產菌包20萬棒,完成銷售收入25萬元。獺兔項目一期投入100萬元,其中合作社投入70萬,外來經理人投入30萬元。獺兔項目以生產獺兔種兔為目標,預計年生產兔種3萬隻,年銷售收入300萬元。另有肉兔試驗項目實現銷售收入4.5萬元,已基本實現盈虧平衡。產業項目提供了30個就業崗位。

社區建設方面,以村活動中心為平台,老人唸佛、婦女跳舞、小學生夏令營以及刺繡培訓、電影放映等活動拓展了項目內容、豐富了村民日常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民對整體項目的認同水平,為經濟項目的穩定發展提供了支持。陽光社區中心項目的落地,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的社工團隊以及社會資金的進駐也將更好的促進民樂村的社會發展。

合作社作為組織和治理的平台,是民樂項目發展的主體。合作社在這兩年經歷了理事長辭職、會計人員改聘、經理人解聘諸多變動。理事長、財會人員也由原來的兼職改為專職,保證了合理的人力投入。原來村兩委與合作社的緊張、相互推脱、指責的現象也由於理事長人員的調整得以改善。本地村民對合作社與產業項目的擁有感和認同感的逐步增加。合作社的例會,理事會、監事會、財務制度也得到了堅持和完善,會議的效率與決策能力也得到了明顯的提高。人員與制度的本土化工作得以順利推進。

經驗及建議

從民樂村的實踐看,在農村推行項目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不能急功近利,要有與農户共同發展的決心和毅力

農村的扶貧和發展具有長期性和艱鉅性。農村的工作是一個長期的工作,在時間、人員上必須有足夠的投入。

項目開展需瞭解項目原有的自然環境、社會經濟條件

需充分尊重當地村民的行為方式、認知和態度。是非對錯需要在具體的環境中做具體的判斷。在組織及人員的安排上,外來人員最好能有人與當地村民生活在一起,能真正在農村生活,瞭解、接受並認同當地人的生活、情感。教育和改造的任務和效果對農民和外來人員是相互的。

外來機構的權力需要平衡和制約

外來的支持往往不可持續,且本身具有較大的利益需求,可通過財務公開等制度約束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達到共同監督、協同發展的目的。需要花大力氣通過支持本地團隊正在實踐中成長並擔任主要責任。政府應創造條件支持青年人(創業青年村民、村官、大學生志願者等)到農村工作。

經濟項目的選擇上要求穩、求實效,最好從小項目入手

不能太注重創新性,避免經濟上大的虧損。項目需從農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項目的前期成效會影響項目參與的判斷與選擇,信心很重要。

農村的組織和領導工作是必要的

需要充分發揮村民本身的力量,但這並不意味着訂立工作目標後把工作都推給幹部和村民。經濟、組織工作往往鑲嵌在農村的日常生活和情感網絡之中。針對農村集體經濟薄弱、人心渙散的不利局面,有必要重建併發揮新型農民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內部必須要有合適的激勵機制。作為獨立法人,要明確合作社與村兩委的權責與界限。組織(合作社和村委會)財務與管理需公開、透明,並適當考量村民民主參與的組織、金錢、時間與情感成本。

農村發展需要國家與社會加強投入

在農村不一定都種地,種地不一定都掙錢。小農經濟能低成本保證農產品。農村發展需要國家與社會加強投入,創新社會建設,以便促進農民就業、創業。需要提高農村在地組織對農村公共服務的自我供給能力。政府應鼓勵和支持農民及其聯合體分享一、二、三產業的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共同成果。

標籤: 扶貧 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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