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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器具管理制度(通用4篇)

工器具管理制度(通用4篇)

工器具管理制度 篇1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規範我公司施工(生產)機械設備及工器具在購置、使用及檢驗等各階段的安全管理,確保施工(生產)中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正確與安全使用,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同時充分發揮其效能,提高施工(生產)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施工(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工器具管理制度(通用4篇)

第 1 條 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購置

1、 購置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必須購買有製造和試驗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產品。

2、 所購置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並有產品合格證和出廠使用證明書(標明製造廠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生產日期和產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項等)。

3、 自制或改裝的機具,必須按sd165《電力建設施工機具設計基本要求〈輸電線路施工機具篇〉》的規定進行試驗,經鑑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4、 所有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質保資料(包括有關檢測記錄),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妥善保管。

第 2 條 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使用與管理

1、 各使用(管理)單位應按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檢查維護和試驗等管理細則以及有關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並報公司安全監督部備案。倉庫及有關管理部門,應建立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進出庫制度和相應的台帳。

2、 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應由瞭解其性能並掌握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特種作業所涉及的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不懂操作規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員操作。

3、 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使用單位,應派專人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包括外觀檢查、電氣部分絕緣檢查、傳動部分和機械設備性能檢查等)、維護保養(指清洗、除鏽、塗潤滑油、刷漆等)以及專人保管。

4、 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須按產品出廠使用説明書或產品銘牌上規定的額定荷載使用;銘牌脱落的機械設備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應由有關部門重新做好永久性標識後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須進行認真的外觀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破損、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 機具外露的傳動裝置(軸、齒輪及皮帶等)、轉動部分及牙口,必須裝設保護裝置,轉動部位應保持潤滑。

6、 機具各種儀表(包括電壓表、電流表、壓力錶、温度計等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剎車)、限位、安全閥、閉鎖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7、 固定式施工(生產)機械設備應安裝在牢固的基礎上,並設立安全操作規程標牌。移動式施工(生產)機械設備使用時應處於水平狀態,放置平穩。

8、 電動機具外殼接地必須良好,絕緣必須可靠。所有電動機具的電源線,應使用橡皮電纜或動力電纜,電動機具使用時其電源側(指電源箱內)必須裝設漏電斷路器(觸電保安器)裝置。

9、 電動、風動機具在運行中嚴禁進行檢修或調整。檢修、調整或中斷使用時應將能源斷開。不得將機具、附件放在機器和設備上;不得站在移動式梯子或其它不穩固的地方使用電動、風動機具。

10、 電動機械設備工作前應先空轉1-2分鐘,待運轉正常後方可正式工作。

11、 機械設備運轉時,嚴禁以手觸摸其轉動和傳動部分或直接調整皮帶或進行潤滑等工作。

12、 機械設備除規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機械設備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 3 條 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檢驗

1、 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檢驗應按《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架空電力線路部分)的有關條款,同時參照公司《常用機具報廢標準》和《常用機具定期試驗規定》執行。

2、 起重工器具的檢查週期為一個月,其試驗週期為一年。

3、 起重工器具的機械設備性能試驗採取抽查方式進行,抽查的比例為該規格起重工具數量的30%,在30%數量裏試驗有不合格的,應全數試驗。對小於10件的應全數試驗。

4、 試驗應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試驗方式為過載靜負荷試驗。

5、 試驗前應對被試品外觀檢查,對已到報廢標準的不再進行試驗,直接作報廢處理。

6、 年度經抽查試驗已合格的當批起重工器具,應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標加以區別:20xx年為白色;20xx年為紅色;20xx年為黃色;20xx年為綠色。四年為一輪,以後繼續以此方法標識。

無此標識或不按年度規定顏色標識的應視為當年度未做試驗鑑定,現場禁止使用。

7、 所有試驗合格的工器具均應出具試驗報告。試驗報告的格式參照附件四執行。

工器具管理制度 篇2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手持式電動工具(以下簡稱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的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

2 引用標準

gb 2900.28 電工名詞術語 電動工具

gb 3883.1~3883.12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3 電動工具應符合的條件

3.1 工具及其附件的設計、製造必須符合gb 3883.1~3883.12的相應規定。

3.2 工具及其附件必須經國家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認證。

3.3 工具在出廠時,必須附有詳細的生產使用説明書,説明書應有獨立的章節説明工具使用時的安全要求,其內容應包括必須注意的事項,可能出現的危險和相關的預防措施等。

4 管理

4.1 工具的管理必須包括:

4.1.1貫徹執行本標準和其他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

4.1.2監督、檢查工具的使用和維修;

4.1.3對工具的使用、保管、維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

4.1.4對工具引起的觸電事故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提出預防措施,並上報有關部門;

4.1.5按照本標準和工具產品使用説明書的要求及實際使用條件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4.2 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4.2.1工具的允許使用範圍;

4.2.2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4.2.3工具使用前應着重檢查的項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和相應的防護措施;

4.2.4工具的存放和保養方法;

4.2.5操作者注意事項。

4.3 必須建立工具使用、檢查和維修的技術檔案。

5 使用

5.1 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應認真閲讀產品使用説明書或安全操作規程,詳細瞭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確使用的方法。

5.2 在一般作業場所,應儘可能使用ⅱ類工具,使用ⅰ類工具時還應採取漏電保護器、隔離變壓器等保護措施。

5.3 在潮濕作業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應用ⅱ類或ⅲ類工具。

5.4 在鍋爐、金屬容器、管道內等作業場所,應使用ⅲ類工具,或裝設漏電保護器的ⅱ類工具。ⅲ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器及ⅱ、ⅲ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連接器等必須放在作業場所的外面,在狹窄作業場所應有人在外監護。

5.5 在濕熱、雨雪等作業環境,應使用具有相應防護等級的工具。

5.6 ⅰ類工具電源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能用作保護線。

5.7 工具的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當電源離工具操作點距離較遠而電源線長度不夠時,應採用耦合器進行連接。

5.8 工具電源線上的插頭不得任意拆除或調換。

5.9 插頭、插座中的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能單獨連接保護線。嚴禁在插頭、插座內用導線直接將接地極與中性線連接起來。

5.l0 工具的危險運動零、部件的防護裝置 (如防護罩、蓋)等不得任意拆卸。

6 檢查、維修

6.1 工具在發出或收回時,保管人員必須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須進行日常檢查。

6.2 工具的日常檢查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6.2.1外殼、手柄有否裂縫和破損;

6.2.2保護線連接是否正確、牢固可靠;

6.2.3電源線是否完好無損;

6.2.4電源插頭是否完整無損;

6.2.5電源開關動作是否正常、靈活,有無缺損、破裂;

6.2.6機械防護裝置是否完好;

6.2.7工具轉動部分是否轉動靈活、輕快、無阻滯現象;

6.2.8電氣保護裝置是否良好。

6.3 工具必須由專職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6.3.1 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6.3.2 在濕熱和常有温度變化的地區或使用條件惡劣的地方還應相應縮短檢查週期。

6.3.3 在梅雨季節前應及時進行檢查。

6.3.4 工具的定期檢查,除6.2條的規定外,還必須測量工具的絕緣電阻。

6.4 長期擱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須測量絕緣電阻。如果絕緣也阻小於表1規定的數值,必須進行乾燥處理或維修,經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6.5 工具如有絕緣損壞,電源線護套破裂、保護線脱落、插頭插座裂開或有損於安全的機械損傷等故障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在未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

6.6 工具的維修必須由專門指定的維修部門進行,同時應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或儀器。

6.7 使用單位和維修部門不得任意改變工具的原設計參數,不得采用低於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與原有規格不符的零部件。

6.8 在維修時,工具內的絕緣襯墊、套管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裝,工具的電源線不得任意調換。

6.9 工具的電氣絕緣部分經修理後,必須進行下列測量和試驗。

6.9.1 絕緣電阻測量

6.9.2 絕緣耐壓試驗

6.10 工具如不能修復或修復後仍達不到應有的安全技術要求必須辦理報廢手續。

工器具管理制度 篇3

1、測量/計量設備,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人員必須納入本工程的安全管理中。本工程的安全組織機構中要機械管理人員參加。

2、明確各類機械、機具的使用、維護人員,明確各級人員應負有的安全職責。

3、認真組織有關安全管理和測量/計量設備,機械、機具、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和培訓,提高安全管理及操作水平。

4、測量/計量設備,施工機械的使用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操作證,方準上崗獨立操作。

5、測量/計量設備,施工機械、設備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做好定期檢查試驗。使用人員在使用前應嚴格檢查,做好不適用不合格或以小代大。

6、開工前,項目部組織測量/計量設備,施工機械、供應、技術、安全等部門的`人員所使用的機械、設備進行一次全面地檢查試驗,對存在的問題的設備及時修理,對存在的不能消除缺陷的堅決不得用於本工程。

7、所有機械、設備嚴禁“帶病”使用,杜絕使用“報廢品”,不許超負荷使用。

8、測量/計量、機械、設備必須是專業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並具有出廠證明和試驗報告。

9、測量/計量設備,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參加施工(生產)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工作,做好機械使用的平面設置、操作要求。如有變更,應及時向有關人員反映,提出方案由工地負責人和技術、安全人員進行新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審定,並重新交底。

10、機械、機具應實行隨機掛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規程)。

11、班組使用的機具和設備,應按規定週期檢查、保養、並有專人建賬建卡,掛牌運行。

12、設備的庫存擺放應整潔有序。

13、中小型、設備操作使用人員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

14、電力建設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按(電力建設施工機械管理文件彙編)內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主要依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及《電力建設施工機械管理文件彙編》。

工器具管理制度 篇4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明湖熱電廠電動工器具安全管理工作。

二、內容:

1職責:

1.1工具管理員負責電動工器具的管理,並建立設備管理台帳和檔案記錄。

1.2工具管理員負責對電動工器具進行統一標識,定期進行外觀檢查(時間間隔不超過30天)和發放前的檢查,並確認是否完好。

1.3借用人應在電動工器具出庫前進行外觀檢查,並確認該工器具完好可用。

1.4車間安全員負責監督電動工器具的定期試驗工作(時間間隔不超過6個月)。

1.5電議車間負責電動工器具的維修工作,如不能維修交由負責部門統一聯繫外部維修單位進行維修,維修完成後由電議車間進行驗證和試驗工作。

2分類:

2.1手持電動工器具的分類

手持式電動工具按防觸電保護方式分為三類(gb4787-94)。

2.1.1 ⅰ類工具――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它還包含一個附加的安全預防措施。其方法是將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與已安裝的固定線路中的保護導線(接地或接零)連接起來,以這樣的方法來使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在基本絕緣損壞的事故中不成為帶電體。

2.1.2 ⅱ類工具――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它還提供雙重結緣或加強絕緣的附加安全預防措施和沒有保護接地或依賴安裝條件的措施。ⅱ類工具分絕緣外殼和金屬外殼兩種。在工具的明顯都位標有ⅱ類工具結構符號“回”。

2.1.3 ⅲ類工具――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和在工具內部不會產生比安全特低電壓高的電壓。

2.2移動式機電設備一般屬於ⅰ類工具、電器,帶電體依靠基本絕緣,使用中要依靠附加的安全措施。

3手持電動工具的選用要求

3.1在一般場所,為保障使用方便和安全,要優先選用ⅱ類工具。如果使用ⅰ類工具或設備,則必須採取下面之一的保護措施:

(1)加裝漏電保護器;

(2)使用安全隔離變壓器;

(3)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枱上;

(4)工具或設備金屬外殼必須接保護零線(地線)。

3.2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必須使用ⅱ類工具或ⅲ類工具。

3.3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容器、金屬管道內等,應使用ⅲ類工具。

如果使用ⅱ類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15ma,動作時間不大於0.1s的漏電保護器。這類場所中,對使用的漏電保護器、安全隔離變壓器、控制箱、電源聯接器等,都必須放在工作場所的外面,並設專人監護。

4電動工器具使用前的檢查

4.1對於經常處於使用狀態的工具和設備,每次使用前要進行外觀檢查。

4.1.1手持式電動工具要檢查外殼、把手完好。卡頭牢固,轉動靈活,開關自動復位無失靈、聲音正常。導線連接牢固、無破損,插頭正確、完好。如果是衝擊鑽,還要看一下檔位選擇正確。

4.1.2移動式電氣設備,要檢查電器外殼和防護的完好,電源線和保護接地(接零)線連接正確。設備上的開關是否靈活有效,有無受潮和鏽蝕情況,周圍場地(環境)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4.2對停用時間較長的工具和設備,每次重新使用前必須進行電氣檢查,電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用萬用表對繞組和開關進行通斷檢查;用500v搖表進行絕緣檢查。

三、考核:

按廠綜合考核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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