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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鎮施工工地暴發疫情處理預案總結

集鎮施工工地暴發疫情處理預案總結

屏山縣縣城及集鎮施工工地重大傳染病疫情

集鎮施工工地暴發疫情處理預案總結

應急處理預案

一、總則

(一)、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屏山縣縣城及集鎮施工工地重大傳染病的暴發與流行,科學、規範、有序地處理可能出現的重大傳染病疫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範圍,保護建設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保障施工建設有序推進,服務移民遷建。

(二)、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屏山縣縣城及集鎮施工工地重大傳染病疫情的預防控制工作,對有具體工作預案的傳染病病種,在遵守本預案的前提下,按照相應病種預案執行。

(三)、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四)、基本原則

1. 預防為主

宣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提高公眾防護意識和公共衞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發現病例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以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 依法處理

傳染病的預防、疫情報告和調查控制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3. 分級控制

根據疫情發生與發展情況,將傳染病疫情分為不同等級進行分級控制。發生不同等級的疫情,啟動相應級別的組織領導體系和反應措施。

4. 科學防治

貫徹依靠科學技術戰勝傳染病的方針,實施科學防治。加強臨牀治療方案及流行病學研究,規範防控措施與操作流程,實現防治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

5. 快速反應

建立疫情預警和疫情控制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三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疫情,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理。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 組織領導體系

1. 縣政府成立屏山縣縣城及集鎮施工工地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督促相關單位落實防控和應對工作。

2、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疾控中心,由主任劉佳林同志負責日常工作。具體負責領導施工工地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協調解決防治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3.辦公室下設綜合協調、物資保障、宣傳、防治、祕書聯絡5個工作小組,成員由縣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專業機構組成。各小組在指揮部辦公室的領導下,根據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4. 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制定部門防治工作預案,開展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5. 涉有移民遷建的鄉鎮應完善羣防羣控工作體系,設立重大傳染病疫情防範監督員,協助衞生部門落實責任醫生制度,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制定防治工作預案,組織領導縣域內的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二)衞生專業體系

1. 縣衞生局衞生應急辦公室根據職責具體負責衞生系統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組織協調與業務指導,當好政府參謀,提出防控工作意見和建議。辦公室下設由醫療、預防、護理和檢驗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專家組。

2.縣級醫療機構成立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小組,負責醫院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建立工作流程,開展病人預檢、分診,履行工作職責,做好病人的預防、發現、報告、診斷、治療和醫院消毒隔離、人員防護、物資貯備等工作。

3.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成立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和疫情處理工作組,負責疫情報告、流調、疫情控制、消殺、檢驗、健康教育等工作,具體承擔施工工地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業務指導工作。

4. 縣衞生監督所成立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和衞生監督工作組,負責對施工工地的衞生監督,依法採取行政控制措施。

5. 涉有移民遷建的鄉鎮衞生院在當地政府和縣衞生局的領導下,協助做好疫點(疫縣)和留驗點的封鎖、醫學觀察,指導環境消毒、個人防護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三)部門及鎮街職責

1. 衞生部門:組織開展重施工工地大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分析和預警,及時掌握疫情動態,提出預案啟動的建議報告;開展健康教育;負責制定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的各項技術方案;成立由醫療、預防、護理和檢驗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專家組;組建和培訓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隊伍和醫療急救隊伍;落實病人的隔離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及密切接觸者的隔離醫學觀察工作;對疫情現場進行衞生處理,提出疫情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負責對施工工地的衞生監督,依法採取行政控制措施;必要時提請縣政府採取疫情緊急控制措施。

2. 宣傳部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突出新聞報道的主旋律;實施重大傳染病疫情信息報道審核制度,依法按規定程序進行報道,準確、及時發佈疫情信息和疾病預防控制措施;開辦醫療衞生宣傳欄目,積極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防治知識宣傳,提高公眾自我防範能力。

3. 財政部門:制定經費保障方案及相關政策;劃撥專款,及時落實各項應急物資經費、預防控制經費、法律和政府規定的病人隔離治療和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診療生活費用;保證留驗站和應急處理所需的運行經費。

4. 公安部門:根據疫情防控需要,負責留置和拘押人員的健康檢測工作,做好監舍通風消毒工作,發現可疑病人立即報告衞生部門。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及時封鎖可疑縣域,做好疫點、疫縣現場封鎖的治安管理;做好交通疏導,保障疫情處理車輛、人員迅速抵達現場;對不予配合的病人及密切接觸者,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5. 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物價、質監、市場管理等部門:加強對與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有關的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打擊製售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和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市場管理部門還應負責做好各類市場的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6. 交通部門: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對出入屏山的旅客實行健康申報制,開展發熱病人檢測工作;對來自疫縣的過境交通工具及乘運人員進行健康檢測與消毒查驗工作;根據疫情處理需要,負責交通工具消毒,督促客運單位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必要時協助疏散人員、優先運送救援物資。

7. 環保部門:做好被病原體污染的醫療廢棄物的處理監管工作,加強醫療機構、留驗場所廢棄物收集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8. 其它部門:按照《屏山縣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及本預案規定和指揮部辦公室的有關要求,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三、應急反應及疫情處理

應急反應啟動程序:縣衞生局根據疫情發生、發展情況及危害程度向縣政府提出預案啟動建議報告,由縣政府按《屏山縣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程序啟動本預案,並採取相應的分級反應和疫情處理措施。

(一)疫情分級反應

1. Ⅰ級反應

Ⅰ級疫情發生後,縣城及集鎮施工工地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縣疫情防控工作,辦公室具體組織執行疫情防控工作,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公眾緊急動員,全力採取各項防治措施,防範疫情蔓延。

2. Ⅱ級反應

Ⅱ級疫情發生後,縣城及集鎮施工工地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協調、保障並督促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辦公室具體組織執行全縣疫情防控工作,衞生專業體系和各部門根據工作要求,全面採取各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避免和減少傷亡。

3. Ⅲ級反應

Ⅲ級疫情發生後,在縣城及集鎮施工工地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辦公室開始日常運轉,各專門工作組人員上崗,並按職責組織開展各項疫情防控工作,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切實做好疫情防控相關工作。必要時,由縣衞生局邀請市衞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派員指導疫情防控工作。

4. Ⅳ級反應

Ⅳ級疫情發生後,在縣衞生局統一指揮下,衞生專業體系立即運轉,縣衞生局衞生應急辦公室、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衞生監督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相關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組織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

(二) 疫情報告及處理程序

1.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可疑重大傳染病疫情報告後,應對報告內容進行初步審核並掌握以下信息:

(1) 報告單位名稱、報告人姓名、聯繫電話,並記錄報告時間。

(2) 發生傳染病疫情的地點、單位及詳細地址、聯繫電話。

(3) 疫情發生人數、發病時間、臨牀症狀及各項輔助檢查情況、住院及治療情況、臨牀診斷印象。

(4) 是否到過可疑地縣、是否接觸過可疑食品、可疑水源、有無類似症狀患者接觸史;有無人羣聚集性。

(5) 報告人暫留置的可疑食品、水及病人吐瀉物。

(6) 其他有價值的疫情信息。

2.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已掌握的信息在規定時間內向縣衞生局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縣衞生局接到報告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縣政府和市衞生局報告。

3. 縣衞生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做好報告工作的同時,應組織疫情處理工作組赴現場進一步開展疫情調查控制工作:

(1) 確定是否發生傳染病暴發或流行。

(2) 判斷疫情性質、危害程度及可能的發展趨勢。

(3) 確定病因、危險因素和高危人羣。

(4) 採取控制措施防止繼續蔓延。

(三) 疫情控制

本預案啟動後,各相關組織領導體系、衞生專業體系和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各項疫情控制措施。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衞生監督所組織疫情處理工作組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查清傳染來源、污染程度,採取嚴格的控制措施:

1. 流調、消殺和採樣人員作好個人防護,防護要求參照衞生部相應的防護指導原則。

2. 按衞生部有關流行病學調查方案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包括疫點或疫縣自然、社會特徵、傳染病病例個案調查(一般情況、發病和就診情況、臨牀表現、實驗室檢查、暴露因素和密切接觸者情況、轉歸等)及密切接觸者的追蹤調查。

3. 根椐病人臨牀症狀體徵、實驗室、X線檢查情況及發病程度,結合流行病學調查,對疫情作出判斷,並提出控制措施。

4. 對於甲類傳染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並按規定做好消毒工作(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及處理參照衞生部相應的標準和原則)。對出現異常臨牀表現,應到就近醫院的專科(發熱)門診隔離治療,並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5.對相應的病人和疑似病人採集標本進行檢測,及時出具報告,具體要求參照相關傳染病的實驗室檢測技術方案。

具體病種的疫情控制技術規範參照相應病種防治技術規範要求執行。

(四) 疫情監測

1. 監測點設立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發生的傳染病疫情特點,在常規傳染病監測點基礎上提出增設或調整監測點的方案,經縣衞生局評估、確認後實施。

2. 監測內容和方法

(1)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疫情特點,制定或參照相應的監測技術方案,明確監測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

(2) 各監測點根據監測技術方案進行監測報告。

(3)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收集、彙總監測點醫院上報的監測信息,及時報縣衞生局和上級有關機構。

3. 疫情動態跟蹤監測

(1) 病人情況動態報告

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收治疫情涉及的傳染病病例後,每日向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病人動態情況;病人病情發生明顯變化時,要及時報告,必要時請縣衞生局專家組及上級專家組會診。

(2) 疫情進展情況監測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後,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每日收集疫情進展情況監測報表,監測內容包括:新增病人數,減少(含治癒和死亡)病人數,新增/新減疫點及留驗點數,新增/新減隔離留驗人數,投入防病人員數,使用消殺藥品量等。監測報表經統計彙總後報告縣衞生局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五) 健康宣教

相關部門和機構應根據職責分工,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眾傳染病防治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病意識和防病能力。

對已經發生疫情的施工工地,當地鎮街、醫療機構及相關專業部門應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介重點加強針對性的傳染病防治健康宣教,並加強對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宣傳教育工作,使他們能自覺服從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主動接受檢查、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配合實施隔離、留觀等措施。

(六) 結束反應

根據相應傳染病的疫情控制技術要求,如末例傳染病病例治癒且經過一個最長潛伏期後無新發病例出現,由縣衞生局提出結束應急反應的書面報告,並按《屏山縣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程序結束本次預案的應急反應。

(七) 疫情資料的管理和利用

1.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國家疾病監測個案專報信息系統”的網絡維護工作,對下級通過網絡系統上報的傳染病病例資料進行審核,發現有缺填或明顯錯誤的地方,應立即予以核實、補充和更正。

2. 縣衞生局加強對病例診治、流調資料的質量控制,衞生專業體系內相關醫療衞生機構均應指定專人負責病例診治、疫情處理等相關資料的審核、分析、統計、報告工作。

3. 各部門、各機構按照本預案要求開展各項工作形成的各類資料,必須及時進行整理歸檔。

四?常態管理

(一)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縣衞生局統一領導全縣傳染病的監測、預警工作,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組織開展全縣傳染病的監測、預警,其主要職責是:建立監測網絡;對監測信息進行彙總、分析;對國內外傳染病發病動態進行收集、彙總和分析;對本縣傳染病疫情進行分析,並適時提出預警。

1. 建立監測點及監測網絡

全縣各級醫療機構設立不同級別和不同監測內容的傳染病監測哨點。建立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監測哨點等構成的傳染病疫情監測網絡。

2. 監測內容與信息報告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建築工地常見重點傳染病開展監測工作。

(1) 疫情監測報告

全縣各級醫療機構發現以下緊急疫情時,應在2小時內立即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① 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時;

② 發現某種傳染病就診數突然增多,有可能發生暴發、流行時;

③ 發現歷史上未曾出現過或本地罕見或已消滅或新發傳染病時;

④ 發現急性傳染病病例死亡時;

⑤ 發現數天內接診多例同一病症的不明原因急性疾病時。

(2) 常規信息監測

常規監測包括人口學監測(人口普查或出生登記信息)、死亡監測(按照死亡醫學證明書收集本地所有死亡案例)、傳染病監測(法定傳染病網絡直報與漏報率調查)等。

3. 信息分析與預警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時對監測的信息進行彙總,定期對監測信息進行綜合分析與評估,適時提出疫情預警報告,經縣衞生局評估、確認後報送縣政府作為決定啟動、變更和結束應急反應的依據。

(二) 預防控制措施

1. 日常防控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建築工地常見重點傳染病防治要求要求,制定重點傳染病防制計劃,並按計劃組織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2. 宣傳教育

醫療衞生機構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媒體,採取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宣傳《傳染病防治法》和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使廣大建設者瞭解如何保護自己和家人不被感染,明確在傳染病防治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增強法制觀念和依法防治意識,並讓公眾懂得傳染病可防、可控、可治,樹立信心,消除憂慮和恐懼心理。

3. 檢查指導

縣衞生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衞生監督所應明確職責,定期對各建築工地、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機構進行業務檢查指導,督促落實傳染病疫情防控各項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 經費支持

財政部門應劃撥專款或預備費,用於保障縣城及集鎮施工工地重大傳染病監測、疫情防控所需的藥物、醫療器械、消毒藥械、應急物資的準備,保障法律法規及上級政府有明文規定的某些傳染病的病人診療及相應的生活費用,保障醫務人員的職業防護、專項技術培訓等經費。

2. 強制執行

在對病人隔離治療、對密切接觸者實施醫學觀察時,若病人、密切接觸者拒絕合作的,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協助有關單位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二)專業物資保障

縣衞生局負責建立縣防控重大傳染病疫情專業物資貯備庫,儲備治療藥品、儀器設備、檢測試劑、消殺藥械、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等,保障醫療救治、疫情控制所需的物資供應。

(三)專業隊伍保障

1. 建立完善以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核心,鄉鎮衞生院、村衞生站為依託,覆蓋全縣的疾病預防控制專業網絡;加強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應急機動和實驗室檢測能力,適應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需要。

2. 建立完善以縣民醫院為中心,其他縣級醫療機構為支撐,鄉鎮衞生院為前哨,覆蓋全縣的應急醫療救治網絡;縣民醫院加強院前急救隊伍和設施建設,設置並完善重大傳染病收治病縣(房),提高綜合醫療救治能力;其他縣級醫院要配備與重大傳染病疫情處理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藥品和設備等,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3. 加強應急醫療衞生隊伍建設。通過培養和引進等方法,從整體上提高全縣醫療衞生專業人員的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能力;建立適應重大傳染病應急處理需要的疾病控制、醫療救護專業衞生隊伍;縣級醫院要整體提高醫務人員的應急救治能力,提高ICU醫護人員的數量和業務水平;加強全縣醫療衞生人員重大傳染病防治知識業務培訓,提高人員業務素質。

(四) 宣傳工作保障

重大傳染病疫情應依法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佈疫情。

縣委宣傳部負責疫情防控期間新聞報道管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和各種宣傳形式,有計劃地進行正面的宣傳報道,宣傳黨和政府對羣眾健康的關心和各有關部門的防控措施;宣傳預防重大傳染病知識;引導羣眾正確對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

(五)組織紀律保障

將縣城及集鎮施工工地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納入縣政府對各部門、鄉鎮公共衞生工作重點,縣衞生局加強督查;監察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違紀違規情況的督查與處理。

(六)法律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和衞生部《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精神,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在執行本預案時,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不服從統一指揮、調度,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組織協調不力,推諉扯皮,措施落實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據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的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重大傳染病疫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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