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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部規章制度(精選3篇)

綜合部規章制度(精選3篇)

綜合部規章制度 篇1

(一)每週工作五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據季節變化調整)。

綜合部規章制度(精選3篇)

(二)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堅守工作崗位,不擅自離崗,不無故曠工,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三)遵守辦事程序,執行工作標準,不敷衍了事,不玩忽職守。

(四)注意品德修養,舉止端莊,談吐文雅,着裝整潔得體,重大活動和指揮部要求的場合應統一着裝。

(五)上班時禁止網聊、打牌、炒股、玩遊戲或看電影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工作時間不辦私事,不私自外出。

(六)保持環境清潔,桌面物品擺放整齊;不得亂扔文件、紙張廢棄物。

(七)愛護公物,不得泄露或傳播指揮部商業祕密及相關文件,未經許可不得翻閲不屬於自己掌管的文件。

(八)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指揮部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綜合部規章制度 篇2

一、工作時間

辦公部門: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生產部門:以臨時通知為準,確保正常生產。

二、全體員工應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或早退。因公離開崗位的,應向上級主管請示,經批准後才能離開。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情形,依有關規定處理。(詳見六、七條)

三、各部門的考勤表必須由部門經理親自對本部門的員工記考勤,每月的考勤表由部門經理簽名後,上報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及分管副總經理簽名,再送財務部,財務部按考勤表執行計發工資及獎金。

四、凡請病假者,應持有醫院出具的病假單或診病發票等有效憑據,在看病當日或次日上班之前交上級主管核實。凡請事假者,要寫書面請假條。請假為半天的,由部門經理審核批准;請假天數超過一天(含一天),由部門經理核實並上交分管副總經理審核批准。副主管或以上管理人員請假要經分管副總經理審核批准;以上人員必須辦理相應請假手續,否則均按曠工處理。

五、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休息一天,如當週不休經部門經理批准後可享有調休的權利,未經安排批准的加班一律不給予補休,超出8小時屬加班時間(以考勤卡記錄時間為準)加班時間給予補休或調休。衝抵後工時累計統一年底核算,多出工時給予加班工資。

六、遲到、早退(離崗4小時以內的)一次扣20元,離崗超過4小時的按曠工處理。連續遲到、早退三次的計一次曠工,曠工一次扣50元。

七、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三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十天的,予以除名處理。

八、休息休假

(1)員工按照排班安排,每週休息1天。連續生產時,按生產需要合理安排輪休。

(2)法定休假日

綜合部規章制度 篇3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崗的學校所有工作人員。

二、具體要求:

第一條:教職工應全力保護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

1.教師在課堂上,除按計劃完成教學任務外,還應嚴密組織課堂秩序,並留心學生注意身體、精神等諸多方面的狀況,保證學生課堂中的安全。

2.教師應按學校有關要求(班主任要到班,科任按時值勤)積極維護好課間秩序,避免各類傷害事故發生。

3.學生進校前,應按要求在指定地點集合。班主任教師應按時去接學生進樓,並全程護送至教室。

4.學生一經進校,除放學外一律不準擅自出校,如遇特殊情況,須經校長批准,由教師陪同出校。

5.學生放學,一律統一站隊,由班主任教師護送離校,並按要求由班主任或任課教師和執勤教師共同護送學生到解散地點。

6.學生參加體育競賽或活動,責任教師(體育教師、班主任教師、裁判員教師等)應組織學生做好準備活動,以避免傷害事故發生。

7.學生參加校內集會或校外活動,一律安排配班教師。配班教師應協同班主任教師組織好學生秩序,責任共擔。

8.學校實行靜校制度,任何人員不得在放學時隨意滯留學生。

9.任何人不得指使允許學生使用電器。

10.後勤部門每學期檢查維護一次學校的門窗、護欄、牆皮、電線設備及防火設施等,體育教師每學期檢查、維護一次體育設施,保障學生不受傷害。

11.教職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積極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上報學校,有責任按照學校各項要求完成各自工作任務。

第二條:教職工應嚴格遵守事業道德規範。

12.教職工不得參與邪教等會、道、門活動,不得向學生傳播不健康思想。

13.教職工不得以任何理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14.教職工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侮辱學生或侵害學生人身權力。

15.教職工不得向學生違規收費,嚴禁在校傳銷,代銷未經學校許可的有關物品。

16.教職工一律不許讓學生從事為教職工服務的事情。

17.教職工應禮貌對待每一位來校家長,不得與家長髮生任何爭吵。

18.教職工之間應團結友愛,語言文明,不得挑撥離間,造成事端,不得發生教職工之間爭吵甚至打鬥行為。

19.教職工之間注意校外的.自身言行,不得因此而影響教師乃至學校的聲譽。

第三條:教職工有責任保護學校資產不受侵害。

20.教職工應加強防火、防盜意識,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21.教職工在校不得私自使用與教學無關的電器。

22.教職工不得竊取學校財物,不得借用公物長時間不還而據為己有,不得丟失公物,不得因違規使用公物而造成公物損害。

23.校財務人員應該嚴格執行有關財產保管制度和財經手續紀律,不得因此給學校造成損失。

24.違規處罰:

如有違反以上有關條款,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的,將由學校行政依據上級和我校有關規定,扣除當事人、主管主任、主管校長的安全獎,並視情節提出相應的處罰意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通過,公佈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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