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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XX學校(民辦)提供貸款擔保的法律審查意見

關於XX學校(民辦)提供貸款擔保的法律審查意見

一、XX學校(民辦)的法律定位

關於XX學校(民辦)提供貸款擔保的法律審查意見

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因此,XX學校(民辦)屬於公益性質單位。

從該法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以及第三十五條“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的規定可以看出,民辦教育不屬於事業單位。

二、擔保法律關於學校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的學校不能作為擔保人:(一)以公益為目的;(二)屬於事業單位。

三、對XX學校(民辦)作為擔保人的參考意見

XX學校(民辦)雖然屬於公益性質單位,但其本身不屬於事業單位,因此不屬於法律明文禁止作為擔保人的情形。因此,XX學校(民辦)提供擔保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貸款審查涉及多方面,本意見僅供從抵押本身合法性角度審查時參考,而不對其他涉及或者不涉及法律的方面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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