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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勞動法盤點解析

殘疾人勞動法盤點解析

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當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同時,勞動法還應當體現勞動協調原則。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20xx年殘疾人勞動法,希望你喜歡。

殘疾人勞動法盤點解析
20xx年殘疾人勞動法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 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佔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

第十六條 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國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税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税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面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有關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四章 就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並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第二十二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就業提供下列服務:

(一)發佈殘疾人就業信息;

(二)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

(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心理諮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為殘疾人自主擇業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國家鼓勵其他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 受勞動保障部門的委託,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與失業統計;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批准,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還可以進行殘疾人職業技能鑑定。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弄虛作假,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享受的税收優惠待遇的,由税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法概括

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離不開調整勞動關係這一核心內容。

明確以下幾點:勞動法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

《勞動法》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頒佈的法律。從狹義上講,我國《勞動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廣義上講,《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法規,以及調整與勞動關係密切相隧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勞動法》作為維護人權、體現人本關懷的一項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稱為第二憲法。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衞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

以上內容,在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佈的。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勞動法原則

1.基本原則

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2.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的權利:

(1)對公民來説意味有就業權和擇業權在內的勞動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職業和用工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説意味着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加強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對國家來説,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這是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們生活第一的現實和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性質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1)偏重保護和優先保護:勞動法在對勞動關係雙方都給予保護的同時,偏重於保護處於弱者的地位的勞動者,適當體現勞動者的權利本位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本位,勞動法優先保護勞動者利益;

(2)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各類勞動者的平等保護,特殊勞動者羣體的特殊保護;

(3)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它存在於勞動關係的締結前、締結後或是終結後都應納入保護範圍之內;

(4)基本保護:對勞動者的最低限度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5.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1)雙重價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標準是能否兼顧效率和公平的雙重價值取向,勞動法的任務在於,對勞動力資源的宏觀配置和微觀配置進行規範;

(2)勞動力資源宏觀配置:即社會勞動力在全社會範圍內各個用人單位之間的配置;

(3)勞動力資源的微觀配置:處理好勞動者利益和勞動效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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