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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萬不可意氣用事

離職萬不可意氣用事

以下是OMG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職萬不可意氣用事

來一場説辭就走的辭職,當時可能會覺得十分痛快,可有沒有考慮接下來的後果。因為不負責任一走了之的辭職而引來官司的人不在少數,有前車之鑑自然要更加謹慎。

當前勞動者對如何合法、安全、有效地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仍存在一些認識的誤區和錯誤的做法,無法最大限度維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利益,勞動者應掌握好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攻略。

誤區一:只要已遞交辭職報告就可立即閃人

有的在職勞動者遇到其他企業比較中意的職位,急於跳槽到另外一家企業,但未按照法定的解除程序和處理好工作交接等善後事宜,想當然地認為只要向企業遞交了辭職報告,就履行了法律手續,就可以立即離開到另外一家企業工作,以後就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案例

小張原系某商貿公司的財務管理人員,入職二年一直沒有得到領導的賞識,所以一直未獲得職位及薪水級別的晉升,對公司領導頗為不滿。20xx年11月後,該行業的經濟形勢開始好轉,小張準備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業的公司,並且已經聯繫好該公司。20xx年11月28日,小張向公司的總經理遞交了辭職報告,總經理要求其在一個月之內向該公司指派的接手人員進行工作交接,其後才能給小張辦理離職手續。小張認為總經理是故意刁難,於是當日就將自己所管理的財務賬簿等工作資料往辦公桌一扔就憤憤離去,之後再未回到公司辦理任何交接及離職手續,就到另外一家商貿公司工作。其後,原商貿公司發現小張所管理的財務資料缺失,造成該公司不小的經濟損失,於是將小張告上法庭要求小張賠償該公司經濟損失。小張認為其已向該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並在離開公司時已將其手頭的材料全部放在了辦公室,已經跟該公司沒有關係,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

小張覺得在原公司鬱郁不得志,急於跳槽到其他公司另謀高就本無可厚非。實際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也賦予了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的權利,即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該法第五十條同時規定了勞動者離職時的法律義務,即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否則,勞動者可能承擔第九十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即勞動者違反該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勞動者要跳槽到其他公司工作,應當注意以下三點:一要注意預告解除的期限是“提前三十日”;二要注意解除的形式是書面形式通知;三要注意辦理好原工作的交接事宜,明確好責任,避免日後出現因交接工作產生的賠償風險。

誤區二:企業半死不活不如自動離職另謀生路

有的勞動者覺得用人單位在金融危機中效益很差可能很難有轉機,於是也不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不辭而別主動離開用人單位,以為這樣不用單位對其負責,自己也不用對單位負責,各謀生路。

案例

小王是某外貿公司的銷售經理,原來工作待遇相當不錯,但是該外貿公司在20xx年金融危機中效益急轉日下。在接下來的一年裏,除了能拿到保底工資之外,幾乎沒有拿到績效工資及業務提成,在小王眼裏公司就是半死不活的狀態,小王在失望之中離開了該外貿公司。其後公司一直聯繫不上小王,小王負責的銷售工作也頓時癱瘓,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公司以小王嚴重曠工違紀將小王除名,同時以小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該公司經濟損失為由將小王告上法庭。小王在法庭辯論中稱其覺得公司效益不好,其也不能給公司創造效益,與其呆在公司耗着給公司造成負擔,還不如自己主動離開,這對雙方均有好處。

提示

小王的這種想法雖然看似不可理喻,但在實踐中有這種錯誤認識的勞動者卻大有人在。因為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並沒有“自動離職”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所以如果採用這種方式“離職”的勞動者,不但可能存在被曠工除名的風險,而且還可能存在未進行工作交接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風險,更不用説拿不到與自己工齡相應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出現經濟困難時,也應當按照前述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離職,並辦理好交接手續及離職手續,“有始有終”地離開原公司,千萬不要“玩失蹤”一走了之,產生損人不利己的後果。

辭職要講究策略,交接也是辭職必不可少的過程。沒必要為了逞個人一起形象而惹上官司,這對自己的職業生涯實在是有太大影響。

標籤: 意氣用事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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