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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怎麼證明“自動離職”有效

案例:怎麼證明“自動離職”有效

網友提問:

案例:怎麼證明“自動離職”有效

我所在的公司要裁員,而且還很強硬地不打算給我賠償金,“誘勸”我自動走人。在拉鋸戰了幾回合後,讓我回家等通知。然後公司開了張員工自動離職的證明,快遞到我家,打算等我簽收了就能證明我“自動離職”了。

我留了個心眼,跟快遞説,這收件人是錯誤的,把快遞退了回去。

我想問的是,如果我簽收了,是否就能證明我是“自動離職”的?而且公司讓我回家等通知的這階段,我也沒有考勤記錄,公司也只是口頭通知我回家等通知,我這樣會被公司“陰”成曠工嗎?

專家答覆:

《勞動合同法》中對於離職的通知要求非常明確,如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為了明確雙方的勞動關係結束狀態,通知證明也是辦理離職手續中的重要依據。

但是,離職的理由有很多。自動離職證明並非具有廣泛統一認識的詞語,你也沒有貼出自動離職證明的內容,以下從各個原因對你所説到的問題進行分析:

1、假設快遞來的自動離職證明是辭職信。辭職信是個人給單位的通知,表明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圖。當發出這樣的通知後,30天后無論單位是否同意,都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是這樣的信件是個人快遞給單位的,必須在信件紙上具備員工簽字,單憑簽收快遞無法代表員工本人的辭職意圖。

2、假設快遞來的自動離職證明是協商解除協議。協商解除協議是雙方合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書面文件。這與通知不同,並不是單方簽署就可以生效的,需要雙方簽字蓋章。基於這一點,同樣單憑快遞簽收也無法實現讓員工離職的目的。

3、假設你所説的自動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通知。單位的單方解除通知是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文件。但是這僅僅是程序上解除。是否會被推翻,還要看解除的理由是否合法。不合法的理由,即使簽收後員工也可以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你這段時間沒有出勤,最有可能就是單位在快遞中通知你曠工多日,已滿足公司規章制度的條件,被嚴重違紀辭退。

那拒收行為是否有意義呢?我認為大可不必。勞動關係中有矛盾,還是儘快解決為好。如果雙方一直這樣拖,對員工的職業生涯也沒有好處。拿到單位的解除通知後,可以儘快去仲裁起訴,不失為一件好事。退一步説,如果你入職或簽訂勞動合同時提供給單位過這個地址,那即使沒有快遞成功,單位仍然可以説自己已經盡了通知義務。所以拒收最終也可能事與願違。

標籤: 離職 案例 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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