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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被撕毀還有證據效力嗎

借條被撕毀還有證據效力嗎

都説“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借錢不還,甚至藉機撕毀借條毀滅證據以此賴賬的人也大有人在。那麼,借條被撕毀還有證據效力嗎?借條被撕毀該如何維權呢?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借條被撕毀還有證據效力嗎

借條被撕毀還有證據效力嗎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系朋友關係,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萬元,並出具了借條。借款到期後,原告打電話向被告催要借款。20xx年10月 20日上午,原告依約來到被告家中,當時只有原、被告兩人在場,被告説2萬元借款,先還1萬元,剩下的1萬元重新打借條,於是原告將借條給了被告。被告拿到借條後,卻將借條撕掉,扔到了垃圾桶裏,並拒不重寫借條,原告無奈將被撕碎借條從垃圾桶裏撿了出來,並撥打了110報警,被告卻趁機離開。原告將借條粘貼後,於當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萬元及利息。在法庭上,被告辯稱,已一手交錢,一手歸還借據,沒想到原告將其扔到垃圾桶中的碎紙片撿了出來,粘貼後提起訴訟。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解讀】

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是誰主張,誰舉證,並且隨着訴訟進程的推進,常常出現舉證責任因對主張事實的證明需要在原、被告之間變動的情況。本案中,就存在着這種情況。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已經由被告認可。並且有借條為證,主張以及舉證所證明的事實已經明瞭,此時原告主張借款的舉證責任就已結束。被告提出與原告相反的已經還債的主張,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頒佈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中所體現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承擔原則,舉證責任也就相應地轉移到被告一方,只要被告證明其還款的事實客觀存在,就能夠取得訴訟上的支持。因此,被告負有舉證證明其清償過債務的責任。本案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其還款的證據,只對借款作出還款的抗辯,並且其抗辯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對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實和主張,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乃至敗訴的後果,應認定原告提供證據的效力。

相關知識:借條糾紛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因債權債務糾紛起訴至法院時,應提供與債務案件有關的證據為:

(一)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線索。

(二)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及價款數額等到情況的證明。

(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為,以及債務人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的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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