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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慎罰”觀念的高揚——包拯法律思想述評之一演講範文

“中正慎罰”觀念的高揚——包拯法律思想述評之一演講範文

絕對君主集權的封建司法制度至有宋一代已臻於完備,然具諷刺意味的是,千年的封建帝國到這時已是積貧積弱,盛況難再。生於其時的包拯負命於紛亂危艱之世,在司法實踐中哀矜庶戮之不辜,拯冤民於縲紲;憤訴惡貴之恣行,申中正於皇天,其跡昭然。從法律思想史的角度觀包拯諸多奏議,我們深感包拯對傳統的‘中正慎罰”觀念的尊奉和發展,甚而可以説,對“中正慎罰”觀念的高揚是包拯法律思想最顯明的特徵。以下就對此試加評述。

“中正慎罰”觀念的高揚——包拯法律思想述評之一演講範文

“中正慎罰”觀念的提出始自作於西周穆王時期的《呂刑》。《呂刑》的制定者認為,判斷刑罰的祥、虐,完全視其在司法實踐中“中正”與否,“中正”則祥,偏頗則虐;“慎刑”、“慎罰”,刑當其罪、罰當其幸是“祥刑”的關鍵。“中正慎罰”觀念的影響及於後來中華法系的形成,為儒家“為國以禮”的封建統治理論提供了歷史依據。

通過科舉踏入仕途的包拯久受儒家“禮治”思想的薰陶,深知“民者,國之本。財用所出,安危所繫”(《請罷天下科率》) ①

的道理。他從絕對維護封建皇權統治的立場出發,企望通過對“中正慎罰”觀念的高揚來調和並消弭統治者與平民之間的矛盾,以消除導致社會紛亂的不安定因素。為此,包拯根據時代的特點和現實的需求,對傳統的“中正慎罰”觀念作了較多的闡發,並在實踐中身體力行,使這一理論得以豐富的發展。

慎行法令、法存劃一的立法觀,是包拯高揚“中正慎罰”觀念的第一體現。 如眾所知,中國封建司法制度的重要特點之一便是君權至上,君主獨攬立法、行政、司法大權這種狀況在絕對君主集權已發展到完備形態的宋代更是趨於極端,“敕律並行”乃至“以敕代律”的現象便是這時代的產兒。在立法上,宋初雖然因襲唐五代的律、令、格、式,卻已開始以敕作為隨時損益的手段。自宋太祖時竇儀等人編《建隆新編敕》與《宋刑統》並行天下,其後編敕不斷增多,敕逐漸取得律的地位。編敕的盛行固然有助於強化君主集權,防止割據勢力的復辟,但“口銜天定”、“言出法隨”的主觀隨意使各級司法官吏援引不及,無所適從,使百姓不明法禁所在,動輒獲罪。這種狀況在仁宗時期已很嚴重,作為親歷司法實踐的包拯目睹許多案件處置不當常常懷有深憾,痛心不已。他深知執法要合乎“中正”就必須首先從立法着手,只有頒佈的法令合乎“中正”,順乎情理,執法的“中正”才成為可能。為此,他屢次上書,祈請仁宗慎行法令,救補時弊。

首先,包拯認為法令是固國之本,頒行法律務必要慎重。慶曆七年,旱魔肆虐,山澤之間而多有亂起。時包氏自京奉轉運使移任陝西轉運使,沿途所見,令其駭然,他深感亢旱之災不足懼,足懼者乃“人知法令之不足信”(《上殿札子》)。在他看來,“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國家治亂安危之所繫焉,不可不慎”(同上)。只有慎行法令,取信於民,則禍亂易平,天下易治,如其所云:“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在陛下力行而已”(同上)。相反,如果立法輕率,法令無常,致使官無法紀,民無規矩,就會造成“狡吏得以為奸,無所畏懼”(《論內降》),猾民得以作惡,無以震懾。如此,則污吏難絕,盜賊難平,天下難治。為此,他屢次陳情要求殿上“今後朝廷凡處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並請先下兩制集議,如可為經久之制.方許頒行”(《論詔令數易改》)。言語中隱露出他對於“以敕代律”的不滿,表達出他要求通過“兩制集議”的程序慎重立法的政治主張。

其次,包拯主張國家法律必須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切忌隨意廢止追改。封建帝王“以敕代律”,隨其主觀意志的朝令夕改難以避免,這就給執法者帶來困惑,使眾百姓無所適從。這種情況在嘉(礻右)年間,隨着仁宗的年邁昏庸而日趨嚴重。包拯時任權御史中丞兼理檢使,他目睹此況,據理力諫;“臣竊見朝廷凡降詔令,行之未久,即有改張,故外議紛紜,深恐於體不便……緣累年以來,此弊尤甚;制敕天下,未逾月而輒更;請奏方行,又隨時而退改。民知命令之不足信,則賞罰何以沮勸乎?”(《論詔令易改》)他認為只有“法存畫一,國有常格”方能取信於民,行道天下。這種對君主露骨的非議,顯現出包拯已經認識到造成當時法令紊亂的根源是君主的“詔令易改”,表露出他期求以“律”(不是以“敕!”)治天下的政治意願。

由此可見,包拯堅決反對有違“中正”原則的“以敕代律”和“詔令易改”,期圖通過慎行法令和“法存畫一”來維護法律的公正,從而實現其“中正”立法的政治理想。這種立法觀的提出,在“敕律並行”、律令混亂的宋仁宗時代,顯然具有進步意義。

務德慎刑,明正賞罰的禮治觀,是包拯高揚“中正慎罰”觀念的第二體現。

以德化民,以刑懲惡是歷來統治者維繫天下的兩手,以德作為政治思想的中軸原乃周公旦的發明,然後來的法家卻力主輕罪重罰,所幸幾個暴君的淫威橫施在統治實踐中均遭敗績,這就促使孔子為政以德、先德後刑的思想逐漸成為正統的統治理論。從此,外儒內法、德主刑鋪的禮治思想浸透歷代士大夫的心田。包拯務德慎刑思想的形成顯然因於此。但是,我們又不能視包拯的禮治觀是對傳統的儒家“慎罰”觀念的簡單承襲,因為在中國這個重傳統、尊聖賢的國度裏,借聖言以抒己見、借復古以求創新已是司空見慣,便何況包拯是位直面現實、奉行儒家人世哲學的實踐家,空發舊論恐非其個性。對此,我們只要對宋初的刑罰略加考察便不難發見。如眾所知,宋代統治者為強化集權、鎮壓反抗計,進一步強化了司法鎮壓的措施,具體表現為仁宗嘉(礻右)年間實施的重法地法(以開封府諸縣為重法地,犯罪者加重處罰)以及肉刑的復活與附加刑的施行,如仁宗年間“凌遲”刑的恢復,腰斬、釘、剮、磔、梟首和斷腕等法外刑的普遍使用,畢現出宋代刑罰的極端殘酷。包拯於此深感憂慮,多次廷諫要求以德化民,慎用刑罰,他指出:“且治平之世,明盛之君,必務德澤,罕見刑法……王者亦當上體天道,下為民亟,故不宜過用重典,以傷德化,昔暴世法網凝密,動罹酷害,下不堪命,卒致潰亂。《老子》曰:‘其政察察,其民缺缺;其政悶悶,其民淳淳。’臣願聖明鑑於此言而無忽焉。”(《請不用苛虐之人充監司》)他極為痛恨那些“刻薄好進之吏”濫用重刑使得民怨累積,終致亂生,主張通過道德的教化使百姓明禮義,知廉恥,從而達到扶正世風,減少盜賊的目地。即使是對於已經犯罪的人,他亦主張只要“情非重犯,鹹許自新,後或不悛,必置於法,庶使悔過之人免負終身之累。”(同上,第二章)這種務德慎刑的禮治觀顯然包含着對宋代刑罰威脅主義的嚴厲批判,只是囿於君臣之道而隱曲道出罷了。

賞罰不濫、中正執法是包拯基本的執法觀,亦是他力行實踐的重要方面。本來,《呂刑》提及的“中”或“中正”就本作“公正”和“適度”解,包拯對此意作了偏重於司法實踐的進一步發揮。首先,他主張賞罰要適度,做到不過不濫,他指出:“賞者必當其功,不可以恩進;罰者必當其罪,不可以倖免。邪佞者雖過必黜,忠直者雖遠必收。”(《上殿札子》)。在這裏,他強調一個“當”字,這是針對當時朝廷經常濫賞重罰、賞罰不當而言的。嘉(礻右)三年,他鑑於當時宮中內侍過多、優崇過份的狀況,特上疏請求裁抑。疏雲:“臣伏(者見)先朝實錄,竊見真宗皇帝因對輔臣言及前代內臣‘恃恩恣橫,蟊政害物,朕常深以為戒,至於班秩賜與,不使過分,有過未矜貸,此輩常以畏懼。’……臣竊見近年內臣祿秩權任,優崇稍過,恐非所以保全之也。以陛下英明神斷,有罪必罰,此輩或不敢為大過。”(《論內臣事》)在他看來,對有功者的賜賞如過分,就會減低激奮之功;對獲罪者的罰懲若過濫,亦會失去警誡之效。賞德罰罪只有持中適度,方可使羣臣百姓“立功樂於自奮”,懼法而不敢逾矩。而這持中適度的把握,便是執法者的“治道”所在。其次,包拯特別強調中正執法,尤其主張對貴族、官吏違法犯禁嚴懲不貸。雖然要求執法中正的始作俑者並非包拯,但他對此的高揚卻有着特定的時代內涵。當時,“刑不上大夫”觀念的普遍存在和許多官吏的相互庇廕,造成的是封建政治的極端腐敗和官民在法律上極度的不平等。對草芥平民的動輒問罪,濫施酷刑使得冤獄遍於國,冤民號於野,而那些“貪猥之徒”卻“巧圖財利,冒犯禁憲”(《請重斷張可久》),逼民淪為“盜賊”,嚴重地危及了封建社會秩序的穩定。為此,包拯強烈主張要用法律手段去抑制宦官貴戚的特權,嚴懲貪官污吏:“今後應臣僚犯贓抵罪,不從輕貸,並依條施行,縱遇大赦,更不錄用……如此,則廉吏知所勸,貪夫知所懼矣”(《乞不用贓吏》),他還視此為治國的根本:“善為國者,必務去民之蟊,則俗阜而財豐,若蟊原不除,治道從何而興哉!”(《請置鹿皮道者》)實踐中他不懼權貴,執法如山,即使是仁宗出面執意庇護的張堯佐,他亦再三彈劾,終將罷官,表現出他道不從君的凌然氣節。由此見,包拯力主中正執法,包涵着豐富的時代內容:要求力矯政治的黑暗、力除官場的腐敗、力整吏官的混亂、力伸封建正義,以安定民心,發展生產,強壯國力,抵禦外侮,挽回當時內憂外患、積貧積弱的頹勢,實現建立在封建人倫秩序基礎上的理想社會,恢復封建社會上升時期那種昂揚勃鬱的社會氣象。

對包拯高揚“中正慎罰”觀念,我們還應作具體的階級分析,以正確認識包拯這一思想的主觀導向與客觀社會導向的錯位現象。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包拯高揚的“中正”觀念具有明顯的階級侷限性,深深地打着封建等級制度的烙印。在階級社會裏,抽象的、超階級的“中正”從來就不曾存在過,這正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封建社會不可能實現、在資本主義社會亦無法真正實現一樣,法律不可能逾越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與經濟因素的制約。因此,我們需要對包拯的“中正’觀念作具體的分析。《呂刑》所提出的“中正”在實行宗法制和分封制的西周時代決難實現自不待言,包拯所高揚的“中正”亦浸透着儒家傳統的“禮治”精神,孔子提出“為國以禮”其實質是把“禮”作為維護上下等級秩序的工具和實行封建剝削的保證,孔子把“中”作為實踐“禮”的行動準則,他所説的“允執其中”○3其實就是要尋找矛盾對立雙方的連結點,但又側重於保存舊有的秩序。這就説明儒家傳統的“禮治”其實質就是要推護金字塔式的封進人倫秩序,所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也。如果説“立君為民説”在先秦儒家學説中還佔有一席之地的話,那麼到封建****集權主義高度發展的宋代,“君養民説”則已成為不可非議的信條, 君為民之父母便是這種信條的温情的表現。於是,諸如“養民如子”、“民之父母”遂成為口頭彈,殊不知如此温情脈脈的“歌德”其實是封建奴性、封建壓迫最集中的體現。包拯生於其時,自然也免不了時代的偏見,他一方面認為“國家富有天下,當以恤民為本”(《言陝西鹽法》),另—方面又説“臣聞天下,大器也;羣生,重畜也。古之聖王,御大器,保重畜,蓋各有其道焉。以萬務之無極也,一統於上,豈可以思慮盡之邪!”({論取士})士大夫尚且為“重畜”,普通百姓的地位又何待言之!很顯然,包拯主張恤民、安民,其目的在於維護君主社稷的延續,維護既定的封建等級秩序,其高揚的“中正”也就充其量不過是封建法律的“中正”,其中固然包含着對民眾的同情,閃爍着民本的光輝,但對君主來説,也沒有太大的傷害作用。包拯的“中正”觀念乃是奉獻給君主的—付清醒劑。如果君主能明乎此,只會增強他們的應變能力和自我調節能力。如此有限的“中正”堂而皇之地將封建等級制度和封建壓迫合理化、法律化,其階級本質在此表露無遺。既然無“中正”之法,又何有執法之“中”?這就不難理解顯現在包拯身上的一個悖論:一方面他不畏權貴,力主官民同罪;—方面又創設龍頭鍘、虎頭鍘和狗頭鍘―連行刑的方式亦畢現出官民的不平等,封建等級的森嚴,中正執法又何從談起?

其次,包拯所主張的“慎罰”亦有着鮮明的階級侷限性,具體表現為他力主對“犯上作亂”者嚴懲不貸。雖然如前所述包拯時時呼籲統治者要簡刑慎罰,“寬民利國”(《乞開落登州冶户姓名》),但每當遇到謀反叛逆之舉或山澤間“盜賊”之亂,他就頓改温情的面目而主張大開殺戒,以儆效尤。慶曆四年,保州城內兵士殺害官吏,舉兵叛亂,後經朝廷招降,叛首韋貴開城受降,事平後,朝廷宣命韋貴充嶽州監税,包拯對此憤憤不平,屢次奏章乞請重斷,其雲,“韋貴當兵士構叛之時,不能死節,為其戎首,同惡相濟,致朝廷用兵攻取,累降詔諭,方且開門納款,今若酬其後效,特貸深刑,此而可容,孰不可恕!……致之刑辟,允為得宜”(《乞斷韋貴》)。且不論保州事變的因緣,但就包拯對叛逆之臣的深惡痛絕,欲流欲殺便可足見其對君主、社稷的耿耿忠誠,簡刑慎罰的一貫主張在這裏不見了。再如慶曆年間,江淮、兩浙、京東、河北等地旱潦相繼,災害頻仍,民食艱阻,“盜賊”蜂起,各州縣擒捕不力,包拯甚為憂慮。為了更有效地平定“盜賊”,他主張對待“盜賊”必須“速行處置”,“應有盜賊,不以多少遠近,並須捕捉淨盡,免成後害,或少涉弛慢,並乞重行朝典”(《請速除京東盜賊》)在這裏,為民請命變成了為民請殺,為什麼他對許多實為饑民的“盜賊”如此痛恨呢?原來他認為:“況今國用窘急,民心危懼,凡盜賊若不即時誅滅,萬一無賴之輩相應而起,胡可止焉!”(同上)他“切恐結集轉多,為患不細”(《請差京東安撫》)。在這裏,他首先考慮的是國家的安危,而不是饑民的哀啼;注重的是君主的大柄,而不是遍野的餓殍。雖然他也有陳州糶糧的義舉,但那只是對順民的哀憫和施捨,以防止飢民造反為目的,一旦順民變成了逆民而“犯上作亂”,.那就“不可不速行處置也”(《請速除京東盜賊》)其根本立場是毫不含糊的,絕無半點簡刑慎罰的温情,“慎罰”的侷限性於此顯見。這足以説明包拯是統治者的“重畜”,是地主階級的賢臣,至多不過是屬恪封建禮教的民之“父母”,而決不是民之領袖。如清代何良俊評價海瑞所説“海剛峯之意無非為民。為民,為朝廷也。”○4

筆者無意於以抽象的思辯來否定包拯“中正慎罰”的進步意義,因為實際上確實存在着包拯的主觀導向和客觀社會導向之間的錯位現象。儘管包拯高揚“中正慎罰”觀念的主觀導向在於維護封建統治,如馬克思所説:“虛偽自由主義的表現方式通常總是這樣的;在被迫讓步時,它就犧牲人這個工具,而保全事物的本質——當前的制度”○5,但在客觀上,生活在封建時代的農民,面對的是沉重的科率差役,殘酷的刑罰制度,橫行的地主惡霸,枉法的官府衙門,殘酷的現實使得他們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而主張“中正慎罰”的包拯畢竟給近乎絕望的農民以些微的希望和蔚藉,他們期望統治者能稍微“公正寬容”些,從而不致於使他們落入欲做奴隸而不得的悲慘境地,因此包拯才有了後來的高大形象。同時,包拯主張“中正慎罰”並提醒統治者須“清心為治本,直道是身謀”(《書端州郡齊壁》),告誡統治者不可暴力過頭,刻剝無限,以免水激舟覆,客觀上起到了懲治貪官污吏.減輕對農民的壓迫,維護封建社會的穩定的作用。無疑包拯高揚“中正慎罰”觀念的客觀社會導向在封建時代具有進步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民眾的歡迎。但也必須指出民眾對包拯“中正慎罰”的期望和將包拯異化為偶像的頂禮膜拜恰恰是其在封建的經濟壓榨和政治壓迫之下不能掌握自己命運的反映,是民眾屈從封建秩序的—種特殊表現形式.這正好説明漫長的中國歷史上,民眾時時翹首盼望象包拯一樣的清官的降臨,而老大沉重的封建社會卻依然如故,“吃人”愈甚,雖有正朔的屢屢改易,卻並不能改變民眾遭受深重的封建壓迫的悲慘命運。

總之,歷史地,辯證地分析和評價包拯對“中正慎罰”觀念的高揚,方能避免因時代變遷形成的偏見―過份拔高或過多貶抑,使其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佔一恰當地位。

[注]

①包拯語均據《包拯集編年校補》,黃山書社1989年版,文中僅出篇名

②《荀子.臣道》

③孔子《論語.堯曰》

④何良俊《四友齋叢説》卷十三

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頁5

(本文原載《學術界》1991年第3期)

“中正慎罰”觀念的高揚——包拯法律思想述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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