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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精選5篇)

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精選5篇)

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 篇1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精選5篇)

為努力提高規劃科學化水平,強化規劃的剛性,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修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主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xx〕14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加強綦江城區控規修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限制控規修改

區規劃局要努力提高控規編制與修改的科學性,按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建設“四區一城”的要求,主動優化完善城區控規。控規修改要有利於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空間佈局、健全綜合交通體系、加強市政基礎設施支撐、提升城市品質、注重城市設計、傳承城市文脈、突出現代山水田園城市特色。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控規。

(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以下簡稱招拍掛)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不得對控規確定的土地用途、總建設用地面積和總計容建築面積等強制性內容進行修改。因城鄉總體規劃修改、實施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修改控規,以及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致使控規無法實施確需修改,且經區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應當經區規劃局會同區土地主管部門及所涉園城管委會共同研究,再依法進行控規修改;否則,應先由區土地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方可依法進行控規修改,修改方案經區政府批准後再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重新通過招拍掛出讓。

(二)禁止對已實施的綦江河、通惠河、沙溪河、登瀛河濱河綠地,翠屏山、龍脊山等重要山水廊道,公園綠地,重要廣場用地的調減。嚴格限制對其他綠地與廣場用地的修改。

(三)嚴格限制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工業、物流倉儲、公用設施、道路與交通設施等用地的調減。

(四)限制對居住及商業商務用地的調增,並嚴格控制其調增計容建築面積總規模。

二、控規修改的類型

控規修改分為強制性內容修改和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

(一)強制性內容修改。修改經批准的控規中確定的土地用途、計容建築面積、公園綠地面積、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和其他強制性內容,以及納入招拍掛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中確定的強制性內容,應按控規強制性內容修改程序辦理。

(二)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修改內容不涉及經批准的控規中確定的土地用途、增加計容建築面積、減少公園綠地面積、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和其他強制性內容的,不涉及招拍掛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中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按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程序辦理。

(三)雖涉及強制性內容但不涉及重大利害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控規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程序辦理。

1.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

(1)根據專項論證、已批准的專業規劃或城市設計,增加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公園綠地或優化其空間佈局的;

(2)經論證,在一定範圍內優化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佈局,但不改變各類土地用途、用地面積及計容建築面積的;

(3)經論證,在一定範圍內合理調整商住混合用地或住商混合用地的商住比例,但不改變主導用地性質,且不增加總計容建築面積的;

(4)擬按劃撥方式供應行政辦公、教育科研、文化體育、醫療衞生、社會福利、社會停車場等用地時,根據項目立項批覆並滿足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前提下修改控規的;

(5)根據專項論證或已批准的專業規劃,修改城市道路、軌道、市政管線等規劃導致用地邊界及規劃指標相應修改的;

(6)經專項論證,或區政府已批准的市政工程項目,需對控規進行修改的(包含因市政工程項目修改導致公園綠地面積變化的);

(7)根據土地權屬修正用地邊界的;

(8)經區規劃局研究後認定屬規劃編制失誤的。

2.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後

(1)同一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範圍內,涉及多個居住、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塊,在總計容建築面積不增加、商住比例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塊計容建築面積和建築密度進行統籌平衡的(含平衡後單個地塊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

(2)同一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範圍內,在不改變各類用地面積、用途且滿足相應規範的條件下,對公共服務設施、公園綠地的位置進行優化修改的;

(3)結合具體情況對城市道路、軌道、市政管線等規劃的線型、標高、用地位置及範圍或對公用設施進行修改的;

(4)經論證,在不增加計容建築面積,不影響安全、交通通行、地下管線鋪設及滿足景觀要求的前提下,在空中和地下增加過街建(構)築物的;

(5)對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各類用途用地的邊界進行修正的。

三、嚴格執行控規修改程序

(一)強制性內容修改程序

1.申請

區級主管部門或園城管委會申請對職權範圍內的用地進行控規修改的,應向區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説明控規修改的理由、訴求,並提交控規修改初步方案。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認為需要修改控規的,應當按照前述管轄範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級主管部門或園城管委會提出書面請求,經論證同意後由區級主管部門或園城管委會按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請。

區政府確定需要對控規進行修改的,由區規劃局直接辦理。

2.辦理

區政府批轉區規劃局辦理的,區規劃局應當組織對控規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論證結論為不必要修改的,區規劃局報告區政府,並終止該控規修改。論證結論為有必要修改的,區規劃局將必要性論證意見報告區政府,區政府批准同意後,再組織編制控規修改方案,經審查、公示、徵求意見後報區政府審批。必要時,可將必要性論證意見和控規修改方案一併報區政府審批。

區規劃局組織開展控規修改論證工作,控規修改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1)修改所涉及範圍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2)按照區內各類用地佈局合理、開發建設及居住人口總量控制的原則,對擬修改控規範圍或相鄰控規範圍的用地佈局、建築總量進行總體平衡後,提交控規修改初步方案;(3)若涉及建設用地增減平衡的,應同步提交建設用地平衡方案;(4)其他必要性論證材料。

(二)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程序

1.申請

由控規修改申請單位向區規劃局提出修改申請,也可由區規劃局主動進行修改。

2.辦理

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由區規劃局組織審查,必要時,可組織論證並徵求意見,並將修改方案報區政府批准。

區規劃局組織開展控規修改論證工作,控規修改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文件,説明修改理由、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有關情況、訴求等;(2)修改方案;(3)修改所涉及範圍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

(三)公示及公佈

修改控規強制性內容的,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將控規修改方案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和利害關係人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修改控規一般技術性內容涉及利害關係人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

控規修改方案報經區政府批准後,區規劃局應當及時公佈控規修改成果。

四、加強控規修改論證工作

(一)區規劃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開展控規修改論證。

(二)控規修改論證中應當加強專家諮詢、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工作。

(三)控規修改論證中應當遵循優化城市功能、提升形象品質、促進產城融合等原則,同步加強城市空間形態研究,落實城市設計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同步進行空間組織形態論證:

1.因土地用途調整或計容建築面積增加,總計容建築面積大於10萬平方米且容積率增幅超過25%的;

2.城市景觀軸線、門户地帶、重要公共服務設施等風貌敏感區或其它有必要進行空間組織形態論證的區域。

(四)控規修改論證中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線的研究,涉及地下市政管線調整的,一併納入控規修改內容。因土地用途調整或計容建築面積增加,總計容建築面積大於10萬平方米且容積率增幅超過50%的,應同步進行地下管線承載力論證,並將審定的評價結論相關要求一併納入控規進行控制。

(五)控規修改論證中應當加強交通影響評價論證,並將審定的交通影響評價論證的相關要求一併納入控規進行控制。修改控規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同步進行交通影響評價論證:

1.舊城區改造、城市主次幹道交叉口,單個用地地塊容積率調整後>3.0的;

2.控規修改導致地塊周邊主要交通流向發生重大變化或停車配套設施減少20%及以上的;

3.在交通敏感區域新增大型場館、交通換乘樞紐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的;

4.其他有必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

五、加強對違反控規行為的查處

(一)對不符合控規要求進行建設的建(構)築物,應當依法沒收或拆除,具體按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八條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規劃、設計中弄虛作假的規劃編制、建築設計單位,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停止受理其承接的規劃編制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報建,並納入誠信管理,具體按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九十條、《重慶市城鄉規劃誠信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xx〕15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相關要求

控規修改申請單位要樹立大局意識,在申請控規修改前認真研究,嚴格把關,承擔責任。

區規劃局應堅持依法行政,加強控規修改的技術審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規的動態維護機制,加強控規修改後的成果入庫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配合區規劃局做好控規修改有關工作。

七、加強監督

區規劃局、區國土房管局等區級主管部門,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區東部新城管委會等園城管委會和有關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開展有關工作,並接受區紀委、區監察局等監察機關和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要求的,均有權向監察機關舉報。對違反本辦法要求的單位,有權機關按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城區以外的各鎮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執行。涉及市級有關平台公司儲備用地的控規的編制與修改,對口的區級單位應徵求市級有關平台公司意見,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在控規修改審批前需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論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綦江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等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 篇2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 (20xx-20xx年)》,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規劃管理的嚴肅性,防止因隨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影響城市功能和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都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以下簡稱控規修改)等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控規修改範圍

(一)禁止將公共綠地調整為其他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凍結將非居住用地調整為居住用地,嚴格限制對居住用地地上建築總規模(容積率)的調增。

(二)限制對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用地的調減,限制對各個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地上建築總規模(容積率)、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規模、特殊地段建築控制高度以及規劃保護內容的修改。

(三)通過招標、掛牌、拍賣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不得對控規確定的用地性質、總建設用地面積和地上總建築規模指標進行修改。因城鄉總體規劃修改、實施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決定修改控規,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建設單位無法實施,確需對“招拍掛”後建設用地的用地性質、總建設用地面積和地上總建築規模指標進行調整,且經市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應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主管部門及區政府共同研究,進行必要性論證,合理確定修改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修改;否則,應先由土地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方可進行修改,依法修改後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掛”。

(四)加油站、加氣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務區等經營性市政項目的規劃修改,必須嚴格按照控規修改的程序進行。

(五)因優化規劃佈局、交通設施和市政設施方案以及更正規劃成果(含控規修改成果)中規劃地塊邊界、道路標高和線型、地下管線走向等內容,需要對控規進行維護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辦理。

二、嚴格執行控規修改程序

涉及對地塊用地性質、地上建築總規模(容積率)、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規模、特殊地段建築控制高度以及規劃保護內容的修改,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修改程序如下:

(一)控規修改申請的提出

區人民政府申請對行政區域內用地進行控規修改的,應當按照區內各類用地佈局合理、開發建設及居住人口總量控制的原則,對擬修改控規範圍或相鄰控規範圍的用地佈局、建築總量進行總體平衡後,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申請修改的理由、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控規修改初步方案(含所在控規範圍內或相關控規範圍用地佈局、用地和建築總量總體平衡方案)及意見等必要性論證材料。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認為需要修改控規的,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建議,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請。

市級土地儲備機構申請對所儲備土地紅線範圍內用地進行控規修改的,徵求儲備土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意見後,參照上述材料要求,直接由市級土地儲備機構向市政府書面提出申請。

(二)控規修改的必要性論證

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必要性論證的,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控規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同時將申請單位的書面申請以及必要性論證材料在市規劃主管部門網站和規劃地段公示,召開專家論證會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和相關專家意見,形成論證結論。

論證結論為不必要修改的,市規劃主管部門直接回復申請單位。論證結論為有必要修改的,市規劃主管部門專題報文請示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控規修改方案。經論證需先修改總體規劃的,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對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後方可組織編制控規修改方案。

(三)控規修改方案的審查、審定和審批

控規修改申請單位委託規劃編制單位依據市政府批准修改的意見編制控規修改方案,並提交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審查中,應當邀請有關部門、專家對修改方案進行論證,並採取公告、聽證等方式 (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就控規修改方案徵求公眾意見。因修改用地性質、容積率對城市有重大影響的,還應提交市規委會專家委員會審議。審查通過後,按分級管理原則審定,報市政府審批。

三、健全控規修改分級管理制度

控規修改均應報請市政府審批。對土地“招拍掛”前的控規修改,實行分級管理。

(一)修改後容積率在《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規定範圍以內,容積率增加幅度不超過50%且建築規模增量在30萬平方米(含30萬平方米)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二)修改後容積率超出《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規定範圍、調整幅度在50%以上2倍以下,或者建築規模增量在30萬-50萬平方米以內,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定;

(三)修改後容積率超出《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規定範圍、調整幅度在2倍以上,或者建築規模增量在50萬平方米以上,由市政府市長審定。

四、完善控規修改工作中規委會專家委員會審議制度

(一)涉及用地性質、容積率的控規修改,對城市有重大影響的,上報審批前一律提交市規委會專家委員會審議。

(二)市規委會專家委員會應建立不少於100人的專家庫,其中要有一定數量的外地專家。

(三)建立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召開控規修改專家委員會會議審議前,由系統隨機抽取並通知專家參會。

(四)每次專家評審會到會專家不得少於7人,半數以上專家同意修改方案的,方可進入下一步審批程序。

(五)市國土、環保、園林等部門應當派人蔘加專委會專家委員會議。

五、加大控規修改中的公眾參與度

(一)控規修改必要性論證階段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修改方案上報審批前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

(二)控規修改公告必須同時在當地兩種主要報刊媒體報道,同時要在市規劃局網站、規劃展覽館、有關區政府政務公開場所和規劃地段現場公告,向市民説明控規修改的有關情況。其中報刊媒體公告時間應該在3天以上。

(三)若控規修改必要性論證公示時多數利害關係人表示不同意修改的,應當依法組織召開由利害關係人、建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有關部門等參加的聽證會。

六、健全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一)對擅自改變規劃許可的建設總規模進行建設,突破規劃容積率的,限期拆除。因建築安全等因素不能拆除的,對超面積部分予以沒收實物或沒收違法收入。違法收入按建設工程所在地同期同類型房屋市場銷售價格計算。

(二)對擅自超出規劃許可的建設總規模進行建設,但未突破規劃容積率的,除補交土地綜合價金及各種規費外,依法對超出部分面積處以工程造價10%的罰款。

(三)對擅自減少規劃許可確定的配套設施或改變建築立面設計等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按規劃要求建設;否則,不予規劃驗收。

(四)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規劃、設計中弄虛作假的規劃編制、建築設計單位,有關部門停止受理其規劃編制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報建。

七、相關要求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市級土地儲備機構要樹立大局意識,以提高城市品質和人居環境為工作出發點,在申請控規修改前認真研究,嚴格把關。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堅持依法行政,加強控規編制和修改的技術審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規的動態維護機制。同時,在對控規修改內部審查程序進行完善的基礎上,健全完善市規委會專家審查和公眾參與的機制,提高規劃修改的科學性。

市監察部門、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控規編制和修改成果備察機制。

市國土、監察、審計、環保、園林等部門應配合規劃主管部門做好控規修改有關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司法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含建設項目和建構物等)。

八、加強監督檢查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開展有關工作,並接受監察機關和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違反本通知要求和規定程序的,均有權向監察機關舉報。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單位,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主城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通知的內容,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控規修改管理的辦法。

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 篇3

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

國發〔20xx〕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我國道路通車裏程、機動車和駕駛人數量、道路交通運量持續大幅度增長的形勢,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始終把維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暢通為核心,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重點,全面加強人、車、路、環境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執法,推進交通安全社會管理創新,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經濟社會發展、人民平安出行創造良好環境。

(二)基本原則。

——安全第一,協調發展。正確處理安全與速度、質量、效益的關係,堅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強統籌規劃,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嚴格駕駛人、車輛、運輸企業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深化隱患排查治理,着力解決制約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源頭性、根本性問題,夯實道路交通安全基礎。

——落實責任,強化考核。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政府及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健全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督導檢查和責任倒查,依法嚴格追究事故責任。

——科技支撐,法治保障。強化科技裝備和信息化技術應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依法嚴厲打擊各類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不斷提高道路交通科學管理與執法服務水平。

二、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三)規範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對新設立運輸企業,要嚴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條件審核關。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鼓勵客運企業實行規模化、公司化經營,積極培育集約化、網絡化經營的貨運龍頭企業。嚴禁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推進道路運輸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將誠信考核結果與客運線路招投標、運力投放以及保險費率、銀行信貸等掛鈎,不斷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運輸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四)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道路運輸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加強安全班組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製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強化對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持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專業運輸企業交通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制度,對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不達標的按規定取消其相應資質。

(五)嚴格長途客運和旅遊客運安全管理。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加強班線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對現有的長途客運班線進行清理整頓,整改不合格的堅決停止運營。創造條件積極推行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並嚴禁夜間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以下山區公路。夜間遇暴雨、濃霧等影響安全視距的惡劣天氣時,可以採取臨時管理措施,暫停客運車輛運行。加強旅遊包車安全管理,根據運行里程嚴格按規定配備包車駕駛人,逐步推行包車業務網上申請和辦理制度,嚴禁發放空白旅遊包車牌證。運輸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確保客運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超時、超速駕駛的駕駛人及相關企業依法嚴格處罰。

(六)加強運輸車輛動態監管。抓緊制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規範衞星定位裝置安裝、使用行為。旅遊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應嚴格按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衞星定位裝置,卧鋪客車應同時安裝車載視頻裝置,鼓勵農村客運車輛安裝使用衞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在出廠前安裝衞星定位裝置,並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運輸企業要落實安全監控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管,確保車載衞星定位裝置工作正常、監控有效。對不按規定使用或故意損壞衞星定位裝置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三、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管理

(七)加強和改進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進一步完善機動車駕駛人培訓大綱和考試標準,嚴格考試程序,推廣應用科技評判和監控手段,強化駕駛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識和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客、貨車輛駕駛人培訓考試要增加複雜路況、惡劣天氣、突發情況應對處置技能的內容,大中型客、貨車輛駕駛人增加夜間駕駛考試。將大客車駕駛人培養納入國家職業教育體系,努力解決高素質客運駕駛人短缺問題。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考試發證責任倒查制度。

(八)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監管。加強駕駛人培訓市場調控,提高駕駛人培訓機構准入門檻,按照培訓能力核定其招生數量,嚴格教練員資格管理。加強駕駛人培訓質量監督,全面推廣應用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督促落實培訓教學大綱和學時。定期向社會公開駕駛人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考試合格率以及畢業學員的交通違法率和肇事率等,並作為其資質審核的重要參考。

(九)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嚴把客貨運駕駛人從業資格准入關,加強從業條件審核與培訓考試。建立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機制,加快推進信息查詢平台建設,設立駕駛人“黑名單”信息庫。加強對長期在本地經營的異地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管理。督促運輸企業加強駕駛人聘用管理,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要嚴格依法處罰並通報企業解除聘用。

四、加強車輛安全監管

(十)提高機動車安全性能。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推動機動車生產企業兼併重組,調整產品結構,鼓勵發展安全、節能、環保的汽車產品,積極推進機動車標準化、輕量化,加快傳統汽車升級換代。大力推廣廂式貨車取代欄板式貨車,儘快淘汰高安全風險車型。抓緊清理、修訂並逐步提高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督促生產企業改進車輛安全技術,增設客運車輛限速和貨運車輛限載等安全裝置。進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車和公共汽車的車身結構強度、座椅安裝強度、內部裝飾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強車輛行駛穩定性和抗側傾能力。客運車輛座椅要儘快全部配置安全帶。

(十一)加強機動車安全管理。落實和完善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註冊登記、使用維修和報廢等管理制度。積極推動機動車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機動車產品准入、生產一致性監管,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與公告產品不一致的車輛,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生產企業要依法依規履行更換、退貨義務。嚴禁無資質企業生產、銷售電動汽車。落實和健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加大對大中型客、貨汽車缺陷產品召回力度。嚴格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依法嚴厲打擊製造和銷售拼裝車行為,嚴禁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嚴格檢驗檢測機構的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車輛非法生產、改裝、拼裝以及機動車產品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要嚴查責任,依法從重處理。

(十二)強化電動自行車安全監管。修訂完善電動自行車生產國家強制標準,着力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辦法,質監部門要做好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管理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修訂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嚴格電動自行車生產的行業管理,工商部門要依法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的日常監管。對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企業,要依法責令整改並嚴格處罰、公開曝光。公安機關要加強電動自行車通行秩序管理,嚴格查處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加強政策引導,逐步解決在用的超出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問題。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準和制度。加快修訂完善公路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安全性評價等技術規範和行業標準,科學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鼓勵地方在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本地區公路安全設施建設標準。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驗收時要吸收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人員參加,嚴格安全評價,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對因交通安全設施缺失導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暫停該區域新建道路項目的審批。

(十四)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科學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在保證國省幹線公路網等項目建設資金的基礎上,加大車輛購置税等資金對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進一步加強國省幹線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特別是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事故易發路段要嚴格按標準安裝隔離柵、防護欄、防撞牆等安全設施,設置標誌標線。加強公路與鐵路、河道、碼頭聯接交叉路段特別是公鐵立交、跨航道橋樑的安全保護。收費公路經營企業要加強公路養護管理,對安全設施缺失、損毀的,要及時予以完善和修復,確保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要積極推進公路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對暴雨、濃霧、團霧、冰雪等惡劣天氣的防範應對能力。

(十五)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治理措施和治理資金,根據隱患嚴重程度,實施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整改,對隱患整改不落實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有關部門要強化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排查確定事故多發點段和存在安全隱患路段,全面梳理橋涵隧道、客貨運場站等風險點,設立管理台賬,明確治理責任單位和時限,強化對整治情況的全過程監督。切實加強公路兩側農作物秸稈禁燒監管,嚴防焚燒煙霧影響交通安全。

六、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六)強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礎。深入開展“平安暢通縣市”和“平安農機”創建活動,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嚴格落實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主體責任,制定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的計劃,落實資金,加大建設和養護力度。新建、改建農村公路要根據需要同步建設安全設施,已建成的農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經濟、實用”的原則,逐步完善安全設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城鄉公共交通發展,以城市公交同等優惠條件扶持發展農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農村地區客運的覆蓋範圍,着力解決農村羣眾安全出行問題。

(十七)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落實鄉鎮政府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調整優化交警警力佈局,加強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控。發揮農村派出所、農機監理站以及駕駛人協會、村委會的作用,建立專兼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擴大農村道路交通管理覆蓋面。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支持保障,積極推廣應用農機安全技術,加強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

七、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

(十八)嚴厲整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加強公路巡邏管控,加大客運、旅遊包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輛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吸毒後駕駛、貨車違法佔道行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依法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安全。健全和完善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長效機制。研究推動將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制定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並將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定期進行檢查,依法嚴格處罰。大力推進文明交通示範公路創建活動,加強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規範機動車通行和停放,嚴格非機動車、行人交通管理。

(十九)切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效能。推進高速公路全程監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建設,強化科技裝備和信息化技術在道路交通執法中的應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資源,建立部門、區域聯勤聯動機制,實現監控信息等資源共享。嚴格落實客貨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全面推進交通違法記錄省際轉遞工作。研究推動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准入等掛鈎。

(二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健全公安消防、衞生等部門聯動的省、市、縣三級交通事故緊急救援機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統,加強交通事故緊急救援隊伍建設,配足救援設備,提高施救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制定並完善實施細則,確保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

八、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長效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並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加大宣傳投入,督促各部門和單位積極履行宣傳責任和義務,實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傳力度,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要在重要版面、時段通過新聞報道、專題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交通安全公益宣傳。設立“全國交通安全日”,充分發揮主管部門、汽車企業、行業協會、社區、學校和單位的宣傳作用,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公德意識。

(二十二)全面實施文明交通素質教育工程。深入推進“文明交通行動計劃”,廣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活動,推行實時、動態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線服務。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發佈平台,加強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開展交通安全文明駕駛人評選活動,充分利用各種手段促進駕駛人依法駕車、安全駕車、文明駕車。堅持交通安全教育從兒童抓起,督促指導中國小結合有關課程加強交通安全教育,鼓勵學校結合實際開發有關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課程,夯實國民交通安全素質基礎。

(二十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設。積極拓展交通安全宣傳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創新宣傳教育方法,以學校、駕駛人培訓機構、運輸企業為重點,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推動開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網站、電視頻道,加強交通安全文學、文藝、影視等作品創作、徵集和傳播活動,積極營造全社會關注交通安全、全民參與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圍。

九、嚴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

(二十四)加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督辦。嚴格執行重大事故掛牌督辦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聯合督導、統籌協調調查、掛牌通報警示、重點約談檢查、跟蹤整改落實”的聯合督辦工作機制,形成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的監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獎懲制度,對於成效顯著的地方、部門和單位予以表揚和獎勵;對發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級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書面檢查;對一年內發生兩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性質嚴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約談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負責同志。

(二十五)加大事故責任追究力度。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置規範,完善跨區域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開制度。對發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准予恢復運營,但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遊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遊車輛;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取消相應許可或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責令其辦理變更、註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及其負責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

十、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組織保障

(二十六)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將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並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實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勢,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嚴格道路交通事故總結報告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每年1月15日前要將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向國務院作出專題報告。

(二十七)落實部門管理和監督職責。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切實構建“權責一致、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協調聯動機制。要嚴格責任考核,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為有關領導幹部實績考評的重要內容,並將考評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機制。研究建立中央、地方、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的道路交通安全長效投入機制,不斷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資金保障來源,推動完善相關財政、税收、信貸支持政策,強化政府投資對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將交警、運政、路政、農機監理各項經費按規定納入政府預算。要根據道路里程、機動車增長等情況,相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設,完善道路交通警務保障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發展的相關保障政策,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執勤執法營房等配套設施與高速公路建設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投入使用並給予資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設管理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予以配合支持。

國務院

年7月22日

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 篇4

為了更好地適應學院保密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及時發現和有針對性地消除學院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失泄密隱患,切實加強學院的保密工作,根據上級有關保密工作的法規和文件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必須充分認識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高度重視保密工作,是我黨的一大優勢和優良傳統。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性質的單位,保密工作有着不同的內容和要求。學院在日常的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也經常接觸到許多具有保密性質的事項。學院保密工作是我國保密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保密水平高低直接影響到我國國家機密能否在劃定範圍內有效發揮作用。然而,當前在一部分高校幹部羣眾當中,由於對保密工作缺乏應有的認識,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着“説起來重要,幹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這對保守國家機密是非常有害的,必須加以糾正。

學院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保密工作是一項保障性工作,它似乎不直接產生經濟效益,但是一旦發生泄密事件,就會給黨和國家的事業帶來嚴重損害。第二,保密工作是一項防範性工作,其功能具有潛在性,其效益隱性存在,其最大成績就是“不出問題”。第三,保密工作是一項持久性工作。隨着時間的推移,容易使人滋生麻痺、鬆懈思想。學院保密工作雖不是學院中心工作,但卻實實在在地影響中心工作,做好了,就會為學院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提供有力的保障;如果麻痺和鬆懈,就可能發生中央領導同志指出的“犯歷史性錯誤”的問題,影響國家利益,使學院的工作陷於被動。學院各級領導必須從大局着眼,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進一步提高對保密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牢固樹立“必須十分注意保守祕密”的思想,切實做到認識到位、領導到位、工作到位,保證全院保密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必須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

保守國家祕密是公民的義務。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和國家的祕密則是黨性的集中體現,是每個共產黨員必須時刻牢記的行為準則。當今世界仍不安寧,複雜多變的國際形勢和高科技的迅猛發展,使保密與竊密領域的鬥爭更加尖鋭複雜。面對新的嚴峻挑戰,黨員幹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涉密人員都必須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必須以黨性作保證,自覺嚴守黨和國家祕密,積極做好保密工作。學院各級領導和黨員幹部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涉密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建立和落實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與涉密人員保密責任制。要逐級簽訂保密責任書,把執行保密工作責任制的情況納入幹部業績考核的內容,並作為獎懲的依據。保密工作是講政治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帶頭做好自己、身邊工作人員和家屬子女的保密工作;同時把保密工作擺上議事日程,經常過問、關心、支持保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保密工作會議,將保密工作融入到學院的各項業務工作之中。

三、建立和健全保密工作網絡

學院成立保密工作委員會,作為全院保密工作的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掛靠黨委辦公室和院長辦公室,作為保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黨委安排同志分管全院保密工作,擔任學院保密工作委員會主任;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主任擔任學院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學院其他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本部門、本單位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明確一名祕書負責涉密工作事項和機要文件的處理。學院各級保密幹部,要切實擔負起《保密法》賦予的職責,加大對保密人員的教育和保密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失泄密事件,進一步抓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國家統一考試、涉密載體管理、科技交流、對外合作等方面的保密管理,發現泄密隱患、發生泄密事件應該及時採取措施,及時上報,努力創造學院保密工作的良好氛圍。

四、重點加強涉密事項較多的崗位的保密工作

各單位、各部門都要把保密工作看做自己份內的事,相互之間密切配合,齊抓共管,開展保密教育,組織保密檢查,及時排查失泄密隱患,協調解決各部門之間保密工作的問題,相互協作,共同提高。學院一些重點部門、重點崗位,涉及祕密事項多、接觸人員複雜,必須重點加強保密工作。以下崗位作為學院涉密事項較多的崗位:學院領導崗位、辦公室領導崗位、祕書崗位、文印崗位、機要收發崗位、檔案管理崗位、紀檢監察崗位、宣傳教育崗位、教務管理崗位、財務管理崗位、審計崗位、保衞崗位、外事接待崗位、科技管理崗位、計算機網絡管理崗位、學院領導小車駕駛崗位等。以上崗位的同志必須明確自己的保密任務和保密要求,進一步提高保密工作的警惕性和自覺性,為學院整體事業的健康發展服務。

xx職業技術學院 院長辦公室

年三月十二日

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 篇5

一、指導思想

在即將到來的新的一年裏,校團委將以 “xx大”、xx屆三中全會精神、團代xx大相關決議和文件精神為指導,以團區委20xx年工作要點、教育局相關工作要求和學校今年的工作重點為主題,以學校德育工作和教學工作為軸心,結合我校學生的特點,積極探索共青團組織服務青少年的有效途徑和手段,全心全意為廣大青少年學生服務,廣泛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各類活動,使廣大青少年團員更主動的靠攏團組織,力爭開創學校共青團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標:

全面提高我校團員、青少年學生的自身素質,提高青年團員教師的職業道德水平與教師的師德修養,規範教育教學行為,活躍校園文化,爭創先進團委。

三、工作要點:

1.加強組織建設,提高組織能力,完善“團委——團支部”的管理體系,強化組織領導,配備好團支部的領導班子。及早選好學校新一屆團支部幹部,把一批有朝氣、有才能、熱心共青團工作的先進青少年吸引到團委班子中來,讓我校共青團工作充滿蓬勃生機和活力,使團委工作能有序有效的進行。

2.團員註冊,完善組織結構。在檔案材料管理上,完善團員登記註冊工作,確保團員人人有檔案。進一步壯大團組織的隊伍,完善註冊、收繳團費等工作,加強對新建團支部工作的指導,激發他們的積極進取心。

3.協調好各方面的關係,使團委能成為學校對外宣傳的一個窗口,以服從於學校的管理、服務於年級、班級的管理為原則,正確協調處理團委活動與各部門管理的關係,使之能得到他們的支持。

4.深入持久地開展主題教育活動,把深入學習安全、紀律、學風教育月活動和強化團員意識教育活動結合起來,根據青少年學生羣體的特點,採取不同的學習教育方式,深入持久地開展教育活動。增強共青團員的光榮感、使命感和責任感。

5. 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

以活動為載體,陶冶團員青年的情操,切實加強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設。團的生命在於活動,今年,校團委將以“學雷鋒”系列活動“五·一”、“五·四”、“清明”、“端午”“十·一”、“校園文化藝術節”、等重大節日和紀念日為契機,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大型活動做到有方案、有紀實、有總結,同時每次活動做到認真設計、佈置和實施,加強對各支部活動情況的考查力度,突出活動的實效性。

四、工作措施

1.配合政教處加強我校學生思想道德建設,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促進他們全面健康發展,增強他們參與未來社會競爭的實力。

2.貫徹落實團組織各項規章制度,使團組織各項工作規範化、程序化、實效化。

3.進一步做好“校園之聲”廣播站工作,重新選拔播音員,建立健全新的校園廣播站組織,進一步設立完善的班級稿件上報制度,拓展廣播內容的資源渠道。今年,團委將與部分老師配合一起利用好校園廣播這一宣傳手段,及時報道校園新聞、時事政治、介紹學校的好人好事、先進人物事蹟、辦好課外學習欄目。同時也將加強板報及櫥窗的建設,根據重大節日、紀念日以及學校的工作安排,確定主題,進行宣傳佈置,努力提高校園文化建設,促進良好校風、學風的形成。

4.與各班主任密切配合,加強信息反饋,及時調整工作方法和思路。

5.工作部署力求到位,及時檢查和總結。

共產主義青年團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團的生命在於活動,校團委將本着為青少年服務的思想,深入紮實的開展工作。相信,在學校黨支部的正確領導下,通過全校團員青少年的共同努力,我校團的工作定能踏上一個新的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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