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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精選15篇)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精選15篇)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1

經學院黨委委員會20 年 月 日討論審查,認為 同志已經達到了中共黨員的要求,同意該同志按期轉正,黨齡從自20 年 月 日算起。

學院黨委委員會應到 人,實到 人, 人同意。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2

經總支部委員會討論,認為基本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同意接收為預備黨員,報上級黨委審批。

總支部名稱 總支部書記簽名或蓋章

x年x月x日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3

經×××黨委(黨總支部)x x x x年x x月x x日會議討論決定,批准×××同志加入中國共產黨為預備黨員,預備期從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通過接收該同志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4

經審查,入黨申請書、《入黨志願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等材料齊全,入黨手續完備,基本符合黨員條件,支部大會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了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表決有效,同意支部大會關於接受為中共預備黨員的決議。

中共總支委員會

總支部書記簽名蓋章

X年XX月XX日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5

經總支部委員會討論,認為×××同志已具備黨員條件,同意其按期轉為中共正式黨員,報上級黨委審批。

總支部名稱 (蓋章) 總支部書記簽名或蓋章 ×××

××××年××月××日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6

在一年的預備期內,能自覺接受黨組織和培養人的培養教育,克服自己存在的不足,學習更加刻苦認真,工作積極主動,完成任務出色,…………。經XX年X月X日黨支部會議討論研究,支部應到會正式黨員XX名,預備黨員XX名,實到會正式黨員XX名,預備黨員XX名,XX人同意該同志按期轉正。

請上級黨組織審批。

X黨支部

支部書記簽字:

X年XX月XX日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7

經總支部委員會討論,認為基本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同意接收為預備黨員,報上級黨委審批。

總支部名稱 總支部書記簽名或蓋章

x年x月x日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8

經×××黨委(黨總支部)x x x x年x x月x x日會議討論決定,批准×××同志加入中國共產黨為預備黨員,預備期從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通過接收該同志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9

於XX年X月向黨組織遞交了入黨申請書,在列入入黨積極分子和培養考察期間,能經常向組織彙報自己的思想、學習和工作情況。該同志能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黨的基本知識,對黨的認識比較深刻,入黨動機端正。該同志對自己要求嚴格,在學習上刻苦認真,成績優良。在工作上熱心為同學們服務,特別是擔任學生會幹部期間能積極參加各項公益活動。在生活上能勤儉節約。能團結同學,樂於助人,有良好的羣眾基礎。

不足之處是:……………。

經XX年X月X日支部大會表決:支部應到會正式黨員XX名,預備黨員X名,實到正式黨員XX名,預備黨員X名,與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認為該同志已基本具備了入黨條件,經無記名投票表決,XX人同意接受該同志為中國共產黨預備黨員。

支部名稱:

支部書記簽名(蓋章):

X年X月X日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10

經黨總支委員會集體討論,同意接收為中共預備黨員,預備期一年,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表決結果:委員會共X人,到會X人,X人同意,X人反對,X人棄權。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11

目前,在專利申請審查意見通知書中,中國專利局審查委員經常會採用「由對比文件結合公知常識就可以得出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或「該從屬權利要求所附加的技術特徵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等語句描述作為核駁理由來否定專利申請的創造性。那麼,上述審查意見如此描述的依據是什麼呢?申請人又該如何答覆這樣的審查意見呢?

首先,先看一下審查意見所依據的專利法規。

《審查指南》有關「公知常識」的規定第一次出現,是在第二部分第四章有關創造性的審查部分。相關內容摘錄如下:

「(3)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説是否顯而易見

在該步驟中,要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説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下述情況,通常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上述技術啟示:

(i) 所述區別特徵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七章有關檢索的內容中,對從屬權利要求中引入公知常識的操作進行了規定,相關部分摘錄如下:

「3.3 對從屬權利要求的檢索

對獨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進行檢索,找到了使該技術方案喪失新穎性或者創造性的對比文件的,為了評價從屬權利要求進一步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審查員還需要以從屬權利要求進一步限定的技術方案作為檢索的主題,繼續檢索。但是,對於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術特徵屬於公知常識範圍的從屬權利要求則可不作進一步的檢索。」

以上內容只是規定審查員有權力結合公知常識來評價專利申請的創造性,但並沒有對如何結合進行規定。

為了防止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對「公知常識」的濫用,《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八章有關實質審查程序部分,對公知常識的認定程序和標準進行了規定。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12

尊敬的審查員先生/女士:

首先感謝您對本申請的認真審查。對於審查員的意見,申請人進行了認真的研讀,(簡述審查員的意見,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員的建議,)申請人對申請文件做出了修改並陳述意見如下:

1.修改説明

(針對新修改的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逐一分析,説明出處。)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範圍,符合《專利法》三十三條的規定,具體內容參見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

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為:

1.本發明涉及……

2.關於新穎性

對比文件1涉及(簡述對比文件1的發明要點)。

(與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對比,闡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

(1) 對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獨立權利要求1前敍部分的內容,但未披露“本發明區別技術特徵”;

(2) 與對比文件1相比,本發明具有區別技術特徵)

所以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與文件1對比符合《專利法》二十二條二款和《審查指南》規定的新穎性的要求。

對本文件2涉及(簡述對比文件2的發明要點)。

(與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對比,闡明不同)所以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與文件2相比符合《專利法》二十二條二款和《審查指南》規定的新穎性的要求。

權利要求2~*是對獨立權利要求1進一步限定的從屬權利要求,由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具有新穎性,因而其從屬權利要求2~*也具備新穎性。

3.關於創造性(“三步法”(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指出現有技術中不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

(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

在審查意見通知書所提供的對比文件中,由於對比文件*與本發明技術領域相同,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近,所以,確定對比文件*為最接近現有技術。

(第二步: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

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文件*相比,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與它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徵是(論述區別技術特徵)。由此可知,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文件*並沒有給出解決此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也沒有給出解決此問題的相關啟示。

(第三步:將最接近現有技術與其他文件結合對比)

(其後的論述分兩種情況:第一種,修改後權利要求1中的區別技術特徵沒有在其他對比文件中披露;第二種,該區別技術特徵雖在其他對比文件中披露,但它們在該篇對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與為解決本發明針對的技術問題所起到的作用不同。)

(第一種)

修改後權利要求1中的區別技術特徵也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解決所述技術問題的公知常用手段,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説是非顯而易見的,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第二種)

修改後權利要求1中的區別技術特徵雖在對比文件*中披露,但它們在該篇對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是,與為解決本發明針對的技術問題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從而該對比文件及其他對比文件和公知常識沒有給出將上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最接近現有技術上以解決此本發明中要解決的(具體技術問題)問題的啟示,由此可知從上述對比文件和公知常識得到該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非顯而易見的,具有突出實質性特點;

修改後權利要求1所提到的技術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有益效果),具有顯著進步。

綜上所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相對於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文件*或者其同*的結合,都具有突出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符合《專利法》22條3款關於創造性的規定。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是對獨立權利要求1進一步限定的從屬權利要求,因而其從屬權利要求2~*也具備創造性。

申請人相信修改後的申請文件,克服了存在的缺陷,請審查員先生/女士在以上的基礎上繼續對本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修改和陳述的內容,懇請審查員先生/女士再給與一次修改文件或陳述意見的機會。

代理人 :,

審查員在一通中經常用到“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或輕易想到”

1.首先承認他明確給你的區別,其次列出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與參考文獻和常規技術手段的區別,從三方面論述:①發明目的和任務②技術特徵③技術效果。如果①相同,就強調②和③的不同;如果①相同,②差別不大,就強調③的不同;

2.回答最重要的是修改權利要求,重點在修改合理,而不在於論述長;

3.使用成套語言:

【例如】修改後的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1相比,存在明顯區別,對比文件1是申請人公開的純屬是導電聚乙烯泡沫塑料,本發明是抗菌防黴化學交聯聚乙烯泡沫塑料,儘管同是聚乙烯泡沫塑料材料,但是發明的目的和任務根本不同。本發明與對比文件1相比,在配方上不同,對比文件1是解決導電的技術配方,本發明是解決抗菌防黴的技術配方。本發明的技術配方是經過重新的組合和嚴格的選擇,在保持聚乙烯泡沫塑料的基本性能,而且具有新的抗菌防黴性能,並且有協同作用,在厚度和密度方面比較優良。

上述事實説明對比文件1和結合對比文件2的技術手段的簡單加和產生不出本發明。要得到本發明就必須經過反覆試驗和相當長時間的研究,要付出長期艱苦的勞動。

對比文件2只列舉出抗菌防黴母料可加入?等塑料中。僅僅列舉出抗菌防黴母料可加入PVC製成的抗菌防黴塑料(沒具體實施例和數據),又沒有記載所説的?等抗菌防黴塑料具體實施例和數據,更不必説這些塑料本身性能各異。

選擇使用有效量的抗菌防黴母料活性成分要考慮它的適用性強和使用安全性。適用性和使用安全性等應當是不可預見效果(確切地説是不可預見的積極效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化學藥物抗菌防黴母料的使用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大事,要對環境友好。要精心選擇能夠找到對環境友好使用安全並且保持泡沫塑料良好的力學性能適用性強的抗菌防黴化學交聯聚乙烯泡沫塑料配方,需要經過反覆試驗和相當長時間的研究,要付出長期艱苦的勞動。因此,在判斷化學組合物用途發明的創造性時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對比文件1沒有任何直接記載和提示利用對比文件2或公知常識可以導出本發明抗菌防黴化學交聯聚乙烯泡沫塑料,同樣對比文件2沒有任何直接記載和提示利用對比文件1的導電泡沫塑料就會導出本發明。

普通技術人員是不能簡單的根據對比文件1和結合對比文件2的技術手段的簡單加和產生出本發明。因此,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説是非顯而易見的,本發明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滿足專利法

第22條三款的規定,具有創造性。

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

1.閲讀通知書

(1)明確審查員的總體傾向性意見。

(2)重點放在指出的實質性缺陷,尤其是對權利要求書的評價上。

不僅要知道審查員的結論性意見,而且要理解所述理由及用來支持理由的證據(如評價權利要求無新穎性、創造性時所引用的對比文件)。

注意,如果通知書中未指出某從屬權利要求有實質性缺陷,很可能是一種暗示:將此權利要求限定部分的技術特徵補充到引用的權利要求中而改寫成新的獨權要求,就有可能取得專利保護。

(3)歸納通知書提出的所有問題。

應歸納指出的全部問題,並仔細理解論述的理由。

2.分析通知書及其引用證據

對於肯定性結論意見,基本上屬於形式缺陷,只需針對指出的缺陷修改即可。對於否定性結論意見和不定式結論意見,必要時結合申請文件內容及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文件進行分析,從而正確理解所指出缺陷的含義。

通知書引用對比文件指出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應結合對比文件披露的內容來理解通知書的分析,不僅要將通知書列出的對比文件逐篇與本申請對比,還要將對比文件結合起來與本申請對比,尤其要結合起來與通知書認為無新穎性、創造性的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對比(如何分析可參見本節後面的進一步説明),在此基礎上考慮有無商討餘地。

對通知書指出的幾類主要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1、申請缺乏新穎性/創造性

(1)逐篇分析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文件,尤其是最接近的對比文件(新穎性)

審查員判斷是否具備新領性/創造性的主要依據是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文件,仔細研讀對比文件是深入理解審查員觀點的基礎:相對於通知書指出的對比文件,逐篇指出新撰寫的獨立權利要求(或原獨立權利要求)中哪些技術特徵未被該篇對比文件披露,從而説明該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對於每一篇對比文件均具有新穎性。

(2)將幾篇對比文件結合起來分析,重點分析現有技術有無結合啟示(創造性)

將幾篇對比文件結合起來分析,判斷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這幾篇對比文件得到本申請披露的技術方案(尤其是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顯而易見,以確定這些技術方案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從而得出是否具備創造性。 ①從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文件中確定一篇最接近現有技術。②指出上述獨立權利要求技術方案與該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徵,確定該技術方案相對於該最接近現有技術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③進一步指出通知書引用的其他對比文件或公知常識中未給出將上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現有技術中來解決上述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此外,還可以從本申請①相對於最接近對比文件解決了長期以來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②相對於現有技術由於其採用的技術手段而獲得商業上的成功③克服了技術偏見④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來分析本申請的技術方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從而説明具有創造性。

(4)確定是否修改權利要求並對説明書作相應修改,並根據修改情況撰寫出具有説服力的意見陳述書。

將本申請、尤其是獨權要求與對比文件對比後,就要確定是否修改及如何修改。

如果不同意審查員意見,即認為獨權要求相對於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文件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則可以不修改權利要求書,此時必須充分論述原獨權要求相對於對比文件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

若同意或部分同意通知書的意見,如原獨權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則應考慮修改獨權要求。提交修改文件時,應在意見陳述書中論述修改的獨權要求相對於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文件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

2、權利要求書未以説明書為依據(即説明書不支持權利要求)

首先應弄清得出此結論的具體理由是什麼,是指①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範圍太寬,還是②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説明書中未記載。然後有針對性地修改和答覆。

3、缺乏單一性

(1)爭辯重點:兩權利要求之間具有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

-特定技術特徵是指發明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

-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是指不僅作出新穎性貢獻而且要作出創造性貢獻

(2)對缺乏單一性的專利申請的處理辦法

①刪去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的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在獨立權利要求因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而導致並列從屬權利要求之間無單一性時類似地刪去一項發明)

②刪去的發明可根據申請人的意願提出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應當滿足的要求: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時間/類別/文本/內容/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陳述意見時:各方面、各方面的每個層次都要論述到:

1. 不超範圍。具體指出在説明書的哪部分有支持。如果是考撰寫就不必寫了。

2. 新穎性。要相對每篇對比文件陳述。

3. 創造性。要按對比文件1+公知技術常識、對比文件2+公知技術常識、對比文件1和2結合+公知技術常識幾種情形分別論述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兩方面。對公知技術常識只要提到即可。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可以從考試材料中摘抄,對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之間的關係可以作一些個人發揮。

4. 如果有多個獨立權利要求,論述單一性,具體指出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13

專利審查意見答覆技巧

在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過程中,專利局通常會以通知書的形式將審查意見和傾向性結論告知申請人。申請人需要針對審查意見進行答覆,而答覆審查意見通常需要發明人、專利管理工作者和專利代理人的密切配合,因此企業相關人員瞭解審查意見答覆的知識,對爭取專利申請獲得授權會很有幫助。

通常,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會明確指出申請文件存在何種缺陷,如果我們想要作出有針對性的答覆來消除各種缺陷,則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下面就對一些常見缺陷的答覆技巧來進行一一闡述。

一、 公開不充分

如果審查員認為專利申請文件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關於“清楚”“完整”“能夠實現”的規定,即説明書公開不充分,通常會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首先指出這一缺陷。

導致審查員認為説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原因可能有多種,有可能是因為説明書確實存在沒有全面完整地描述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不可克服的實質性缺陷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為其他一些可以克服的缺陷造成的。例如:説明書存在打字錯誤、翻譯錯誤;説明書的某些語句不通順,不易理解;説明書使用的術語不規範;審查員對發明的背景技術掌握不夠,認為説明書缺少對本發明的描述;審查員沒有準確理解發明內容等。

申請人應當仔細閲讀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給出的具體理由,分析清楚造成審查員得出這種結論的原因所在,並針對不同情況成熟意見或者修改文件。此時,申請人需要特別注意理解與掌握《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關規定。

如果經分析認為,審查員認定説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原因是語句不通順、文字或語句存在歧義、上下文描述不一致或者相矛盾或翻譯錯誤等造成的,則可以通過修改説明書以克服此類缺陷。申請人修改時應該充分説明修改的依據,指出修改的內容可以從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記載直接導出,否則將導致產生修改超範圍的缺陷。

如果經分析認為,審查員認定説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原因是在於審查員對發明的背景技術掌握不夠,從而其認為説明書未對某技術內容作出清楚的描述,則應當在意見陳述書中詳細説明所述技術內容屬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此時最好提供相關的現有技術文獻,例如相關領域的教科書、詞典等作為輔證。

如果經分析認為,審查員認定説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原因是在於其沒能準確理解發明內容,則應該在意見陳述書中向審查員作出澄清性説明,必要時對申請文件作澄清性修改,並説明這樣的修改未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二、 屬於非授權主題

如果審查員認為專利申請的主題屬於專利法明確排除的不能授予專利權的主題,會指出該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5條或者第25條的相關規定。

如果審查員的具體理由是,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或者屬於疾病的診斷或治療方法,則申請人需要認真研究《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節或者第4.3節的規定,並考慮是否有可能將權利要求改寫為裝置或用途的權利要求,或者陳述權利要求限定的發明實質內容是一種產品,而不是方法。

在某些情況下,發明的主題並不屬於或者主要不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等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只是由於描述方式或者權利要求所涵蓋的範圍包括了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使得權利要求限定的內容不符合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修改權利要求的描述方式,或者刪除有關不授予專利權客體的內容,往往能夠克服這種缺陷。

如果權利要求涉及數學公式、計算機程序等特殊問題,則申請人應當仔細研究《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修改權利要求,或者陳述意見表明權利要求符合專利法的規定。

三、 不具備單一性

如果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書中的兩個或多個技術方案不屬於一個總的構思,會指出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具有單一性,不符合《專利法》第31條的規定。審查員通常會建議申請人將不具備單一性的部分技術方案刪除並分案。有關單一性的詳細規定,申請人可以參閲《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內容。

如果審查員指出該權利要求存在單一性問題,要求申請人分案,則申請人一定要針對審查員提出的特定問題,研究《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舉例,可能的情況下與審查員會晤或者電話討論,就該問題充分陳述意見。

若權利要求書中的兩個或多個技術方案確實不具有單一性時,應當將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的技術方案從權利要求書中刪除。申請人可以對該刪除的發明提交分案申請。

四、 缺少必要的技術特徵

如果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不能解決説明書中指出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並達到預期的技術效果,則會作出權利要求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相關規定的審查意見。

在確定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徵時,應當分析該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的集合是否能夠解決説明書中所指出的技術問題並達到預期的技術效果,特別要分析權利要求是否記載了對現有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區別技術特徵。

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缺少某個或某些技術特徵就不能解決説明書中指出的最主要的技術問題,則應當修改獨立權利要求,以克服上述缺陷。

如果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了對現有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的技術特徵,審查員指出的未寫入的技術特徵只是為了解決説明書中提及的次要技術問題,則可以不修改權利要求,而修改説明書發明內容部分中有關技術問題的相關描述,使其與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適應。

五、 保護範圍不清楚

如果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沒有清楚地限定保護範圍,則會引用《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指出其不符合相關規定。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節第3.2.2節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申請人在看到通知書中指出的這類問題時,一定要準確理解審查員指出這一缺陷的具體原因,有針對性的分析通知書中的意見是否正確,必要時針對所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通常,造成權利要求不清楚的情況有幾種:一類屬於文字表達不清,不影響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對於這種情況,可採用與審查員溝通的方式,具體商討在文字上如何修改以克服此缺陷:另一類不清楚的情況則有可能導致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變化,此時對該權利要求修改時,應考慮如何增加較少的技術特徵來克服所指出的缺陷:第三類是原權利要求的文字表達錯誤,未能正確表述其技術方案而導致權利要求不清楚,此時應當根據説明書中記載的內容對權利要求作出正確的限定,以清楚表達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此外,權利要求不清楚也可能是一些非實質性的形式性缺陷造成的,此時只要克服這些形式性缺陷即可。還有一些情況是因為描述不當造成的,對於這種缺陷的修改,根據説明書換一種表達方式即可。

六、 得不到説明書支持

如果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的“以説明書為依據”的要求,即權利要求得不到説明書的支持,此時對申請文件有兩種修改方式。

(1) 如果確定上述問題時指權利要求的概括不適當,則應當考慮對權利要求作出進一步限定,使其與説明書中公開的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相適應。若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從説明書中記載的內容能合理地推出權利要求的概括限定,則可以陳述意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説明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説明書記載的內容能夠合理概括出相應的技術方案,以爭取到一個較好的保護範圍。

(2) 如果確定上述問題是由於權力要求的用語與説明書中的用語不一致,或者是説明書發明內容部分缺少與權力要求技術方案相應的文字描述造成的,則可通過對説明書進行修改來克服上述缺陷。

七、 不具備新穎性

如果審查員認為某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在申請日前已被公開,則會引用相關對比文件作出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新穎性的審查意見。

申請人在答覆時,應當找出發明與審查員引用的對比文件之間的區別特徵。如果該區別特徵沒有寫入權利要求中,則應當修改權利要求書,將區別特徵補入權利要求中,並在意見陳述書中向審查員説明修改之處;如果權利要求書中已經明確寫明瞭該區別特徵,則應當陳述意見,向審查員説明和解釋本發明與對比文件的區別之處,以及權利要求在哪一部分明確寫明瞭該區別特徵。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不僅應當在意見陳述書中論述上述權利要求相對於對比文件具備新穎性的理由,還應當論述其具有創造性的理由。

八、 不具備創造性

如果審查員指出,某一項權利要求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則申請人應當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處理,或者修改權利要求,或者陳述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具備創造性的理由。

對有關創造性規定的理解,申請人需要仔細研究《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節的具體內容。通常,審查員在分析權利要求是否具有創造性時,會採用該部分所述的“三步法”:

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第二步,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第三步,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説是否顯而易見。

此外,在分析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時,審查員通常會採用《專利審查指南》中設立的輔助審查基準,即判斷權利要求限定的發明是否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是否克服了技術偏見;是否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是否在商業上獲得了成功。

申請人在答覆有關創造性的問題時,同樣可以借鑑上述 “三步法”的實質,判斷審查員的意見是否合理,從而在意見陳述中作出妥當的答覆。一般步驟如下:

首先,判斷審查員作為審查基礎的對比文件是否公開了與本發明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

其次,如果審查員作為審查基礎的對比文件確實為與本發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比文件,則應當找出權利要求與該對比文件相區別的技術特徵,分析這些區別特徵帶來了哪些技術效果、解決了哪些技術問題、對現有技術作出了哪些改進。

再次,在確定了區別特徵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後,接下來就要判斷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顯而易見。

判斷是否顯而易見的具體方法是:查看審查員引用的另外一篇或者多篇對比文件是否給出了一種啟示,根據該啟示,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將該區別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中,以解決該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取得本發明的技術效果,從而形成本申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如果不存在這樣的啟示,則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具備專利法規定的創造性,此時可以不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但應當向審查員陳述意見,詳細説明支持自己觀點的理由,必要時還應當爭取與審查員會晤的機會,努力説服審查員改變其觀點,接受申請人關於權利要求具有創造性的意見。如果經過分析發現審查員的理由較為充分,不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則難以説服審查員時,就應當按照審查員的建議,或者根據本發明的實際情況,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

在對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後,必要時還要對説明書的發明名稱、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以及説明書摘要等部分作適應性修改。

九、 修改超範圍

如果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申請人對申請文件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即超出了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則申請人應當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節的規定,認真分析審查員的意見,確定修改是否超出了範圍。

對於可從原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直接導出的修改,可以在意見陳述書中詳細説明如何從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內容導出目前修改的內容。為了更好地説服審查員,可以與審查員會晤或電話討論。

對於修改的確超出原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的部分,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的要求將其刪去,以克服修改超範圍的缺陷,否則該申請會被駁回。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14

一、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

(一)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1. 確定最接近的對比文件 審查員引用了對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簡稱D1)和對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簡稱D2)。D1與本發明領域接近,且披露了本發明的部分技術特徵,因此將D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 權利要求1相對於D1的區別技術特徵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將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D1相比較可知,本申請的負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態燃料氣化燒嘴與D1所公開的液態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燒嘴的區別在於:

A、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燒嘴冷卻系統;該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該旋流器的外徑與該中心通道的內徑相同,該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葉片;

B、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燒嘴外環噴管、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為一個截頭的錐管;該第三燒嘴外環噴管套在該第二燒嘴外環噴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環通道;

C、該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具有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外側傾角τ;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

在進一步論述前,先進一步解釋一下上述區別技術特徵:

關於技術特徵A

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氣流旋轉形成旋流,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對液態燃料的霧化更加充分(參見本申請説明書第3頁0027段最後第2行)。而權利要求1的燒嘴冷卻系統可以保證冷卻效果,使燒嘴不被燒壞,提高壽命。

D1中,在兩個環形通道中設置導流塊13和14,中心通道沒有附加任何旋流裝置的截頭錐體,主要藉助於由外向內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而且由於導流塊13和14分別設置在中環通道和外環通道,這兩個通道都是環形的,為了匹配形狀,導流塊13和14也需要設置成環形,增加了加工難度。以導流塊13為例,其設置在中環通道8中,需要同時與燒嘴中心導管4以及燒嘴中環導管5配合。裝配時導流塊13的內外環面必須同時與了兩個導管同軸配合,才能安裝進中環通道8內,這無疑增加了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關於技術特徵B

權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環通道,通過第三外環通道內通入保護氣,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而且,意外發現通過調節保護氣的比例,流速可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參見本説明書第3頁0027段倒數第2行)。

所以技術特徵B的效果是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

區別技術特徵C 權利要求1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

所以技術特徵C的效果是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的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

綜上所述,本技術方案相對於D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冷卻燒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防止燒嘴被燒壞,增加燒嘴壽命,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3.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方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説是非顯而易見的。

D2所述的燒嘴以天然氣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其主要為氣-氣混合過程,設置有氣化劑(氧氣)通道(通氣化劑(氧氣))、氣化劑(氧氣)環隙通道(通氣化劑(氧氣))、天然氣通道(通天然氣)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時,四個通道的氣互相混合反應,特別是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參見D2説明書第2頁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雖然具有四通道結構,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該四通道結構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也就是説,D2的四個通道是必須設置在一起,燒嘴才能燃燒的。而D1和本發明中的三通道結構(中心通道、第一外環通道、第二外環通道)也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本發明的第三外環通道僅屬於輔助作用的通道,其並不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為燃燒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並不能從四通道結構整體上割離開來,也不能等同於權利要求1中起輔助作用的第三外環通道。實際上,D2中並沒有記載起輔助作用的通道。

權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環通道用於噴射保護氣,來保護燒嘴中心的反應。而在D1和D2中,燒嘴中心的反應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設置的通道都是為了噴射氣化劑、燃料等反應介質,並沒有記載過設置通道,來噴射反應介質以外的介質。單純結合D1和D2並不能想到,通過設置通道來噴射保護氣的。

而且,權利要求1設置了第二外環通道噴射保護氣保護的同時,也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從而減少了燒嘴的磨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燒嘴磨損的時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現有手段。比如可以採用更耐熱的材料,這樣材料就不易燒壞,磨損變少。也可以優化結構參數,比如噴頭的收縮角等參數來解決磨損問題。所以在非常多的現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實施於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護氣通常是起到保護,隔絕外界的作用,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其減少磨損的效果。

然後,D2中明顯記載了“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而D1是液態燃料燒嘴,其燃料當中是不具有天然氣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是不具有創造性思維的,他看到D2後明確記載了蒸汽通道作為反應介質,用於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後,他必定認為該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燒用的介質。而本申請和D1都是液態燃料領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應介質,其本身也不需要額外的通道提供反應介質。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會有動機將該蒸汽通道運用到液態燃料燒嘴領域。D1的申請是在20xx年,距離D2的公開20xx年,已經有4年了,這4年後,本領域還是使用三通道結構,可見其領域差別大,結合是非常困難的。

所以,在D2沒有記載過區別技術特徵B能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氣燒嘴領域的情況下,D2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B運用到D1的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徵B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從D1和本申請背景技術可以看到,本領域慣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結構,從未有過四通道結構。

而且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這樣簡化了結構,減少了成本和裝配難度。權利要求1由於設置了保護氣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對保護氣產生的影響,採用由內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沒有設置保護氣,其採用常規設計不會有任何影響。即使在D1上加設保護氣通道,這時導流塊14就緊鄰在保護氣通道旁邊,導流塊14產生的氣旋必定會擾亂,甚至吹散保護氣,而一旦保護氣無法包裹住燃燒介質,那也就起不到保護的作用,更別提控制火焰了,所以並非是簡單結合就能實現的。

最後,區別技術特徵C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實際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而D2採用天然氣,其是不需要霧化的,由於沒必要,D2也沒記載相應的h3優選範圍。所以現有技術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C運用到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徵C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D1並結合其他現有技術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二)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本技術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因而獲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創造性。

二、從屬權利要求2-9具有創造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其從屬權利要求2-9也必然具備創造性。

衷心希望通過本次的答辯,能使本專利申請儘快授權。再一次感謝審查員的辛勤勞動!由於我們專利申請經驗有限,答覆難免有不足之處,因此懇請審查員諒解,如有措辭不當的

地方,也請見諒。

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電話與代理人薛琦或者楊東明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橋雲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1460。

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 篇15

一、權利要求1

1、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申請人認為本發明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具體理由陳述如下:

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為: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帶有盲文的觸摸屏手機(記為特徵1),並且具體公開了如下內容,使用者用手觸摸突出設在終端機框架11正面兩側端的多個盲文30,查找需要的信息,閲讀所述盲文顯示的圖像或文字等標記,瞭解所使用開關22的工作説明(説明該手機設置了盲文識別系統)(記為特徵2);隨着開關22的工作,與所述開關22或所述中央處理器以及與控制器連接的喇叭40,按設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與所述開關22相應的聲音(説明該手機具備語音系統)(記為特徵3)。申請人對此有完全不同的意見與您商榷。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節第2段明確指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是指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它是判斷髮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基礎。那麼,具體至本發明如何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就應該在對比文件1中尋找的有所記載的、與本發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進而判斷區別技術特徵。對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既不應該進一步歸納演繹,也不需要歸納演繹,直接、客觀的比較,直接引用即可。對於審查意見引用的技術方案,有如下不同意見:

首先,對於特徵1,對比文件1中全文上下只公開了帶有盲文的觸摸屏,具體可以是冰箱、微波爐或者便攜式個人信息終端機上的觸摸屏,而本領域技術人員均知上述各裝置在結構和功能上與手機相差甚遠,特別是對於觸屏輸入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可見,對比文件1中所説的觸摸屏與手機差距甚遠,對比文件1沒有公開帶有盲文的觸摸屏手機。

其次,對於特徵2,對比文件1中僅公開了帶有盲文的觸摸屏使得盲人在用手觸摸盲文時,能夠閲讀盲文顯示的圖像或文字等標記,進而識別,即對盲文進行識別的是盲人(即使用者),而無論是觸摸屏還是設有觸摸屏的裝置本身都根本不能識別盲文,對比文件1中公開的內容根本就沒有涉及到盲文識別系統。

再次,對於特徵3,對比文件1中公開了設有喇叭發出簡單的信號音進行提示,這是一般的喇叭都具有的簡單功能,而本發明的盲用手機中所説的“語音系統”是指能夠對各個操作界面進行提示,例如短消息界面、電話界面、收音機界面等,並且能夠把屏幕上的文字轉換成語音讀給使用者聽,也就是説只有具有上述功能才能稱之為“語音系統”,這些都是對比文件1中的喇叭所無法具有的功能,僅喇叭而已,並不是“語音系統”。因此,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根本就沒有涉及到語音系統。

由此可見,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不是對比文件1所客觀公開的一個技術方案,而是經過歸納演繹後主觀臆斷出的技術方案,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基於上述分析,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1中僅公開了如下的技術方案(參見説明書第6頁第10-26行,第7頁第5-20行):

使用者用手觸摸突出設在終端機框架11正面兩側的多個盲文30,查找需要的信息,閲

讀所述盲文顯示的圖像或文字標記,瞭解所使用開關22的工作説明;隨着開關22的工作,與所述開關22或所述中央處理器以及與控制器連接的喇叭40,按設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與所述開關22相應的聲音。

上述技術方案與本發明技術領域最接近,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或者用途也最接近。因此,可以將其作為本發明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本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和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將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比較後,得出本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一種盲用手機,包括一設置有盲文識別系統和語音系統的觸摸屏手機,該盲用手機包括:一設置在觸摸屏正面的盲文輸入板,其中,該盲文輸入板設有兩個輸入區,每個輸入區中設有用於輸入盲文的通孔;一設置在手機側面的輸入筆,其頂部為錐子性;一與該盲文輸入板相配合的手機殼。

利用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在於:首先通過語音系統提示盲人使用者進入相應的操作界面,再通過盲文輸入板、輸入筆以及用於輸入盲文的通孔,實現在手機的觸摸屏上輸入盲文,再通過盲文識別系統對盲文進行識別然後轉換為正常文字,以及語音系統將正常文字轉換成語音讀給使用者聽。從而使得盲人使用者能夠利用本發明的手機實現盲文的輸入,使得盲人也能夠和正常人一樣順利地使用手機。

根據本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及其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使盲人順利實現在手機中輸入盲文。

(3)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對於對比文件1、2、或其他現有技術,或它們的結合,均非顯而易見

首先,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2從整體上沒有給出將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

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對比文件2中的板狀體相當於本發明的盲文輸入板,彈性按鍵機構相當於本發明的輸入筆,並且公開了輸入筆的頂部為錐子型,因此,對比文件2給出的將上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以進一步解決其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對於上述觀點,申請人有完全不同的意見與您商榷。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觸摸屏的盲人使用輔助裝置,主要用於使得盲人能夠操作ATM機、郵政查詢機等計算機裝置的觸摸屏,進而實現操作相應裝置的目的。而其實現其目的的解決方式在於,設置一個能夠對觸摸屏上的數字、方向等標記的識別,起到“媒介”或“橋樑”作用的輔助設備,即,該“橋樑”能夠讓盲人通過觸摸按鍵體而識別與觸摸屏對應的標記,識別後即可按照實際需要,按壓按鍵體通過觸碰杆進而觸碰觸摸屏上的相應的操作點,實現對操作點的按壓操作(參見對比文件2的説明書第4頁倒數第6行至倒數第4行),完成觸屏操作簡單輸入。

具體地,對比文件2通過設置具有通孔的板狀體和彈性按鍵機構,並特別設置各個部件之間的位置關係和連接關係以達到發明目的。其中,彈性按鍵機構包括有按鈕和彈簧,按鈕具體還包括按鍵體和觸碰杆,按鈕設置在板狀體的各通孔內的,通孔與觸摸屏的各操作點相

對應,為保證每個彈性按鍵機構都具有按壓觸摸屏的操作點的功能,每個彈性按鍵機構固定設置於通孔內,並不能夠任意移動;如此,才能在使用時,通過按壓設置於通孔中的按鍵體,使觸碰杆與觸摸屏的對應操作點接觸,以此實現按壓。僅由此可以見得,對比文件2觸摸屏的輸入方式,在使用輔助裝置前後,均沒有任何變化;該輔助裝置也沒有與設有觸摸屏的計算機裝置產生任何系統聯繫性,其根本不能實現盲文的輸入。

本發明公開的盲用手機,包括一設置有盲文識別系統和語音系統的觸摸屏手機,該盲用手機包括:一設置在觸摸屏正面的盲文輸入板,其中,該盲文輸入板設有兩個輸入區,每個輸入區中設有用於輸入盲文的通孔;一設置在手機側面的輸入筆,其頂部為錐子性;一與該盲文輸入板相配合的手機殼。其中,本發明設置的盲文輸入板及輸入筆,形式上與對比文件2略有相似,但實質卻並不相同。本發明的觸摸屏手機中的盲文識別系統、語音系統,與盲文輸入板及輸入筆,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系統,該系統中的各部件的相互協同作為一個整體,提供了一種能夠專用於盲人使用的觸摸屏手機。

具體地,為輸入需要輸入的信息,本發明的盲文識別系統、語音系統與盲文輸入板三者相互協同作用,以本發明説明書第3-4頁記載的英文輸入為例:“在英文輸入系統下要輸入字母“C”,在字板上的任意一個輸入區域中點擊,當一個字母點擊完後按鍵7確認,手機屏幕上顯示的點和盲文文字識別系統庫對照,剛才屏幕上的兩個點消失,並在屏幕上方出現一個字母C。接着點擊下個字母,當一個單詞輸入完成後,方向鍵6向後一格,出現一個空格鍵。此時語音系統把剛才的單詞每個字母及最後這個單詞的讀音讀出。例如,當輸完字母“c”、“a”、“l”、“l”後,按方向鍵向後空格,語音提示播放出“ c-a-l-l –call”。使用者確認後便可輸入第2個單詞”,由此可見,本發明的盲文輸入板作為一部件在使用時,簡單通過能夠盲文輸入板的不同的通孔中任意地移動的輸入筆觸擊,與其他系統協同作用共同實現本發明目的,這樣的一個部件與對比文件2是完全不同的,對比文件2中的板狀體並不能等同替代為本發明的盲文輸入板。

對比文件2中根本沒有涉及到手機,如前所述,也沒有涉及到對於盲文進行識別的盲文識別系統以及對盲人進行語音提醒的語音系統,也沒有涉及到各個部件結構和組成,以及各部件之間的位置關係和連接關係。在沒有任何技術啟示的前提下,本領域技術人員如何能夠想到與設有觸摸屏的計算機裝置並不能產生任何系統聯繫性、根本不能實現盲文輸入的對比文件2的簡單輔助設備,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呢? 甚至更進一步説,對比文件2中為了使得盲人能夠順利在觸摸屏的操作點進行相應按壓操作,在原本非常簡單的觸摸屏上添加了很多的零部件以及很複雜的結構,才能夠實現。為了達到盲人進行操作的目的,而放棄了觸摸屏本身操作非常便利、使用非常簡單的技術優勢,這無疑是使得觸摸屏應用的技術倒退的設計。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將一個使得技術倒退的方案與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結合,這不符合科學發展的規律,即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將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進行結合。

因此,對比文件2中根本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的任何區別技術特徵,對比文件2也沒有給出將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 其次,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沒有給出將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

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所公開的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差甚遠,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中只是公開了在觸摸屏的開關旁邊設置與開關工作説明相關的盲文,盲人使用者在觸摸盲文之後就能夠了解盲文的信息,進而找到需要操作的開關,用手按動相應的開關(參見對比文件1的説明書第6頁倒數第5行至第7頁第2行),也就是説,對比文件1僅僅公開了具有盲文説明標記的説明信息。

即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根本沒有涉及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任何區別技術特徵,對比文件1中的其他部分也沒有涉及到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所以對比文件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

最後,在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如何設置盲文輸入板,將盲文輸入板設置兩個輸入區以及在手機上設置與盲文輸入板相配合(並不是與手機相配合)的手機殼,這些都是從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在深入瞭解本發明各部件、各系統之間的相互協同關係、相互作用關係包括如本發明的觸摸屏手機的軟件系統和機械結構以及與手機的其他零部件之間的位置關係和連接關係之後,通過深層次研究,為實現本發明目的而進行的特有設計,既不是慣用的技術手段,也不屬於公知常識,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非顯而易見。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現有技術包括對比文件1、2、其他現有技術,或者它們的結合均沒有給出將本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即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應用到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如何使盲人順利實現在手機中輸入盲文”的啟示。

因此,申請人認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對於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説是非顯而易見的,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2、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上述的技術問題,使得盲人使用者能夠利用觸摸屏手機實現盲文的輸入,進而使得盲人也能夠和正常人一樣順利地使用手機,取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1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二、權利要求2-5

權利要求2-5均為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在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2-5也必然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衷心希望通過本次的答辯,能使本專利申請儘快授權。再一次感謝審查員的辛勤勞動!由於我們專利申請經驗有限,答覆難免有不足之處,因此懇請審查員諒解,如有措辭不當的地方,也請見諒。

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電話與代理人薛琦或者朱水平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1479,或者代理人羅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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