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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賠償申請書(精選4篇)

司法賠償申請書(精選4篇)

司法賠償申請書 篇1

賠償申請人:曾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灣,身份證號碼(略)。電話(略)。

司法賠償申請書(精選4篇)

賠償請求人因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於x年4月30日錯誤做出的刑事逮捕決定,給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現請求賠償。

賠償請求

1、請求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為本人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2、請求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支付本人被無罪羈押243天賠償金44,311.05元;

3、請求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支付本人精神撫慰金2萬。

事實與理由

x年3月29日,申請人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涉嫌罪刑事拘留。x年4月30日被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但因為證據不足兩次退回補充偵查。x年11月22日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賠它字第31號批覆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為對案件作出了無罪的決定。檢察機關在批捕時即便有部分可以證明有罪的證據,但如果在起訴時僅憑這些證據仍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認定有罪,應按無罪處理。”最高人民法院(1998)賠它字第10號覆函文件第三條規定:“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或撤銷案件,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應視為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檢察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説明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的“存疑不起訴”決定視為申請人“無罪”,因此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向申請人作出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下發《關於x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x年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每日賠償金額按照x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182.35元計算,因此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應當賠償申請人從x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到x年11月26日被無罪釋放共243天的無罪羈押損失44,311.05元。

本人原本是一個身體健康精明能幹的人,被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後身心都受到了嚴重的傷害,身體大不如前,精神晃惚,名譽上也受到了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特提出上述賠償請求,懇請做出錯誤逮捕決定的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賠償我遭受的損失,以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x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司法賠償申請書 篇2

賠償請求人:袁,女,生於x年6月26日,住重慶市永川區桂山路74號2-3-4,電話:

賠償請求人:樑,男,現年52歲,住重慶市永川區桂山路74號2-3-4,系袁之丈夫

賠償請求人:樑,男,現年25歲,住重慶市永川區桂山路74號2-3-4,待業,系袁之子

賠償請求人:袁,女,現年46歲,住重慶市永川區系袁之妹妹

賠償請求人:袁,男,現年45歲,住重慶市永川區系袁之弟弟

被賠償義務機關: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錢峯院長

賠償案由:偽造證據、偽造庭審筆錄、告知筆錄進行枉法裁定造成直接親屬懸樑自盡的嚴重後果一案。

第三人:渝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建勤總經理

賠償請求:

請求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故要求被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賠償。

第一部分:國家賠償

1、請求賠償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x1年平均工資為35326元=( 176630 . 00元 )

2、請求賠償人身損害期間的誤工費以及護理損失費。完全喪失勞動(4年)按照x5年重慶市職工平均工資16630元計算/1人/4年=66520.00元

3、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 50000.00 元(包括近親屬18人)

理由:

一,賠償請求人於x2年7月25日,以“撤銷永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袁工傷性質認定進行協調處理中的證據不足的具體行政行為”起訴到法院,(附證據一;(x2)渝勞社復27號複議決定)由於承辦法官餘斌在庭審中,串通被告永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辦人王其海隱匿證據、幫助被告偽造證據約60份、偽造告知筆錄和庭審筆錄以至達到剝奪我訴訟權利的目的,(附證據二;(x2)永行初字(38)號駁回裁定書)我不服於同年10月28日立即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受理後,在明知不應下駁回裁定的情形下,卻故意包庇審法院繼續違法作出維持駁回的行政裁定,(附證據三;(x2)渝一中終行字第(366)號裁定書)這一駁回裁定使我完全對中級人民法院失去信任。

二,x3年3月15日,我向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申訴,要求對兩級法院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經重檢一分院民行轉字(x3)53號通知書轉永川區檢察院審查,兩次審查永川區檢察院居然稱;“兩級法院的裁定是正確的”,(附證據四;民行不立(x3)6號決定書及(x3)7月16日複查結論),就僅僅一件工傷認定的案子,法院、檢察院卻層層包庇,搞得我暈頭轉向,檢察院的結論讓我徹底絕望,這使居住在我身邊的母親心急如火,在同年8月18日母親在回家的路上,突然眼前發黑,眼睛看不見了,由於天氣熱、坡度高,致使母親高血壓復發,導致視網膜脱離,經市二醫院診斷,需做玻切手術,同年8月25日轉重慶市西南醫院住院治療。經過一個多月的治療,花去醫療費2萬餘元,實際報銷9千多元,經複查母親右眼失眠,左眼視力0,1,(附證據五;西南醫院診斷書)儘管母親眼目失眠,仍然沒有引起各個職能部門的同情和重視,沒辦法,只好向檢察院一分院再次對法官偽造證據行為提起職務瀆職侵權控告,可永川區檢察院居然繼續包庇法官,稱;“我控告的事實不存在”,(附證據六;永檢職偵不立(x4)09號不立案通知書)我不服又要求複議,複議後永川區檢察院繼續維持來的決定,(附證據七;永檢控申覆(x5)1號決定書)我又要求進行指文鑑定,結果居然又偽造鑑定書強加陷害我,(附證據八;永檢技痕鑑(x4)1號鑑定書)我呼天喚地要求各部門高度重視,可檢察院仍然無動於衷,仍然稱檢察院的一切行為都是正確的,(附證據九;x5年4月12日回覆)這就是檢察官,法官在“依法”辦案?

這樣的日子維持到了x7年,我的工傷一事仍然沒有解決,母親見狀心裏難過,在x7年春節期間,母親悄悄服用了安眠藥,險些喪命,好不容易搶救過來,( 附證據十;搶救治療依據)到了這種地步卻解決不了一件工傷認定?x7年3月7日,我公司黨委書記李會倫當作我母親的面説;“渝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要關閉了,這些工人全部一刀切,交街道社區管理”,關閉公司的消息使全公司的人整日惶惶不安,這樣的消息對母親來説就是要她的命。母親實在忍受不了這樣的折磨,在x7年8月18日早上,母親懸樑自盡了,在大災大難時我的父母親活過來了,可在和諧年代,我的母親逼迫懸樑自盡,實在是慘絕人寰,永川區的司法人員不但不幫助工傷殘疾人,相反變本加厲陷害殘疾人、老年人,其手段之殘忍,在哪裏去找殺人犯?這就是殺人不見血的殺人犯!(附證據十一;屍表鑑定申請書)母親的死亡鑑定至今沒有作出,火化母親沒有死亡鑑定報告,火花我母親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母親至今沒有安葬。

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六)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刑法;第399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應立案究刑事責任。

第二部分:民事損害賠償

四,在不間斷的控告法官、檢察官職務瀆職侵權犯罪行為的情形下,x8年4月,由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通知將我工傷保險待遇計算出來遞交中級人民法院,(附x8年5月18日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民事起訴)但是,中級人民法院沒有依法對民事爭議給予處理,這又迫使我繼續控告,同年8月6日,為控制我的控告行為,永川區公安局給我扣上莫須有的罪名;“以嫌疑偽造公文”為由強制限制我人身自由37天,(刑事拘留一案現在國家賠償審理之中)

x8年9月20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法院又自行啟動送達一份(x8 )渝五中行監字第89號再審行政裁定書,六年過去了,現在啟動這個再審程序有什麼用?,再説我的案子也是經過兩級法院的,再要進行再審的話,這再審行政裁定書也應該是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呀?顯然(x8 )渝五中行監字第89號再審行政裁定書是違法的,六年裏使我長期處於x元收入的狀況,這給家庭生活以及子女上學都造成了極大的損失,這屬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管理不善、監督不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法院依法直接作出工傷認定的判決。法院

五,為減少國家的訴訟資源和我的訴累,現要求法院一併審理與本案有關聯的民事爭議,即;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民事爭議,(附資料;行政訴訟中解決民事爭議的交叉問題)。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民事計算列表如下:

1、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我一次性七級工傷傷殘補助金,根據x6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按x6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4元、年×20年×40%=81952元。

2、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扣發的工資105556元(其中已扣除x8年至x7年每年約3000元,共計27000元),同時要求判決賠償總額 5倍的賠償金,共計527780元,總計:633336元。

3、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我申訴期間的交通費及食宿費1萬元。

4、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因提起訴訟而造成的損失(包括郵資費、通訊費、材料打印費約3000元,訴訟費550元,律師費900元)。

5、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我七級工傷醫療補助金8個月×1766元=14126元。

理由;

六,我於1976年參加工作,1988年調入渝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永川發電廠)負責廠外收發工作。x1年11月25日下午,在送發文件返回途中,被一輛北泉式樣的汽車撞倒,(地點:市二院斜對面),當即撞致左臂尺橈骨橫斷性骨折,經x8年公司申報到永川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鑑定,經鑑定結果為七級傷殘。(附有傷殘鑑定表為據),後經公司指定“內退”,按公司“內退”政策,以渝永電(x6)119號文件為據,內退人員要以與在崗職工享受各種工資、津貼和福利待遇,可公司一直沒有兑現,經查,本公司張德羣同志據此文件進行仲裁而獲勝。現我查閲到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將四十歲的女工實行離崗退養屬違法侵權行為,嚴重違反《憲法》第四十二條、《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和《殘疾人保障法》第34條的規定。

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以及勞辦發《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x6)266號中第二十八條(4)項和重慶市公安交通警察關於下達(x6)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對於人身損害這一部分的裁決,我無異議,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交通事故傷亡或者殘疾,喪失能力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後,職工所在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給予撫卹、勞動保險待遇”。.這表明作為受害人,享有兩種請求權,一是勞動法律關係上的工傷待遇請求權,是法定請求權,不是合同約定或因侵權產生,工傷客觀事實存在是享受工傷待遇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定義務。侵權賠償是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侵權時獲得賠償的權利,侵權成立是獲得賠償的法定權利,第三人有過錯,按侵權行為責任構成及歸責責任則確定責任。兩種請求權不發生競合。受害的勞動者兩種請求權不產生請求權的競合,可分別獨立行使,即當事人既可享受工傷待遇,也可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用人單位給予工傷職工保險待遇是履行其在勞動法律關係中法定義務,並不是替他人承擔的責任,由此而支出的費用不具有追償性,不能向第三人追償,幫助勞動者可在要求單位給予福利待遇的同時要求第三人給予人身損害賠償。當事人可以獲得超過本身實際損失的賠償額是其特殊的地方。至於整個賠償額加起來超過了實際損失是不管的。根據以上規定,現將工傷保險所涉金額計算如下:

1、殘疾賠償:10244元/年×20年×40%=81952元。

2、醫療費:(住院二次,其中手法復位一次)醫療費已報銷。

3、住院期間生活補助費:住院時間30天×12元/天=360元。

4、護理費:30元/天×30天=900元。

八、我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x1)14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以及渝府發[x3]82號文件的規定,我將x2年至x7年底的工傷保險待遇計算如下:x3年至x7年重慶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表如下:

x3年

3022元

x8年

8011元

x3年

13117元

x4年

5608元

x8年

891元

x4年

15357元

x5年

5788元

x0年

8980元

x5年

17246元

x6年

6350元

x1年

1096元

x6年

18264元

x7年

7541元

x2年

11033元

x7年

21190元

注:x8年~x7年合計社平工資132556元減去己領取工資約27000元等於105556元;

福利待遇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

92年1月工資表;標準工資107元,每月應收入146.50元,扣發後每月實收入70元左右,其餘收入情況以工資表為據。x2年1月至x8年期間的經濟補償作為放棄請求權。

九、在申訴期間所產生的其它費用(x1年一x7年)。

1、誤工費:交通費、8000元。

2、資料費、郵資費、通訊費:3000元;律師費:900元;訴訟費:550元

十、要求法院判決公司從退休之日起,按中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分公司所管轄中的兄弟單位的養老保險金參數辦理退體,領取養老保險金。

此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附證據;

1,(x2)渝勞社復27號複議決定

2、x3年7月25日控告狀

3、x4年12月l 3日申訴狀

4、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

6、工資表4份

7、母親死亡鑑定申請書

8,相關證據和法律文書共120頁,並按有騎縫手印。

賠償請求人:袁

x1年2月15日

司法賠償申請書 篇3

賠償申請人:曾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灣,身份證號碼(略)。電話(略)。

賠償請求人因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於x2年4月30日錯誤做出的刑事逮捕決定,給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現請求賠償。

賠償請求

1、請求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為本人恢復名譽,消除不良響;

2、請求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支付本人被無罪羈押243天賠償金44,311.05元;

3、請求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支付本人精神撫慰金2萬。

事實與理由

x3年3月29日,申請人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涉嫌罪刑事拘留。x3年4月30日被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但因為證據不足兩次退回補充偵查。x3年11月22日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x9)賠它字第31號批覆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為對案件作出了無罪的決定。檢察機關在批捕時即便有部分可以證明有罪的證據,但如果在起訴時僅憑這些證據仍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認定有罪,應按無罪處理。”最高人民法院(x8)賠它字第10號覆函文件第三條規定:“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或撤銷案件,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應視為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檢察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説明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的“存疑不起訴”決定視為申請人“無罪”,因此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向申請人作出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下發《關於x2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x3年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每日賠償金額按照x2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182.35元計算,因此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應當賠償申請人從x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到x3年11月26日被無罪釋放共243天的無罪羈押損失44,311.05元。

本人本是一個身體健康精明能幹的人,被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後身心都受到了嚴重的傷害,身體大不如前,精神晃惚,名譽上也受到了不良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特提出上述賠償請求,懇請做出錯誤逮捕決定的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賠償我遭受的損失,以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不起訴決定書》

2、《釋放證明書》

司法賠償申請書 篇4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賠償請求人因 ……(賠償義務機關全稱)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錯誤做出的……(司法行為),給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現請求賠償。

具體賠償請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賠償義務司法機關全稱)

賠償請求人: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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