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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通用20篇)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通用20篇)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1

上訴人名稱:XX市XX公司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通用20篇)

所在地址:XX市XX大廈X座房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

姓名: 性別:女  年齡:XX歲 民族:漢

職務:  工作單位:XX市XX公司住址:XX市路  電話:1

被上訴人名稱:李 性別:女  年齡:XX歲 民族:漢

身份證號碼:44

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XX室

上訴人因與我司勞動糾紛 一案,不服(X勞人仲案字[20xx]第0X號裁決),支付被上訴人加班費用3453元。現提出上訴。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於200X年X月在我司工作,工資由1500元做起, 在領導培養下,工資於201X年漲到2800元,201X年X月16日上午,在單位工資改革諮詢會與負責人發生爭吵,被上訴人提出離職,並要求財務給予解清工資。

我司不存在違反《XX省工資支付條例》中的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自我司成立以來,公司業務都處於不飽合狀態,公司上班時間是每週一到週五,早上 8:30分-12:00,下午14:30分-18:00每天七小時工作時間,週六上午是8:30分-12:00;一週工作38.5小時根本不存在加班的可能。(有財務月工資統計表為證)被上訴不但從沒有過加班,還經常因私人原因請假,因本會領導體諒她都沒有扣除其工資。被上訴人所羅列的加班登記表,純屬個人按照日曆編排的無理行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我司嚴格按照《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所以被答辯人的請求支付加班費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駁回(X市勞人仲案字[20xx]

第02號裁決)維護我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XX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2

上訴人(原審被告):肖,男,x年12月8日生,漢族,湖南望城縣人,住長沙市北路320號。身份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騰,男x年10月21日生,xx縣人,漢族,農民,住吉首市姚家嶺64號。身份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男,xx縣人,户籍地xx縣塔卧鎮隆發居委會。

原審被告王:男,x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砂子坳。身份證:.

原審第三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水生: 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滕xx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撤銷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並依法改判

2. 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與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在()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為僱傭關係,故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對被上訴人滕人身損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該部分的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

上訴人是委託某車隊司機鄧三為其運輸沙子,運費支付給鄧三,而鄧三則安排了李來給上訴人運輸沙子,故上訴人只與鄧三發生運輸合同關係,與李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係。

二、退一步講,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存在法律關係,那也只是運輸合同關係,而不是僱傭關係,理由如下:

1.僱傭關係一個明顯的特徵是僱傭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性,本案中,李用自己的車輛為上訴人運送沙子、按車次結算費用的行為無此明顯特徵。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不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關係。何某有相當大的自主勞動的權利,不存在隸屬於上訴人從事勞動的情況

3.僱傭合同中的僱傭者有提供勞動工具和必要勞動條件的法定義務。而本案涉及的運輸工具,即農用運輸車由李本人提供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案中,被上訴人李自己提供運輸工具,為上訴人運送沙子至某工地,每一趟運費為160元,符合貨運合同的要件,雙方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係,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作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有義務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而上訴人作為託運人,無此義務。因此,在運輸途中致滕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李負責賠償,而被上訴人滕向運輸合同託運人即本案上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李為僱傭關係,並判決上訴人與李對被上訴人滕人身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系認定事實不清和適用法律錯誤,應撤銷該項判決,請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3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男,x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縣xx鎮x村x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註冊號:。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號:。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汪,經理。

上訴人趙因買賣糾紛一案於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區法院(x0)未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上訴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上訴人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

2、判令被上訴人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該判決適用程序不當

上訴人趙不具有主體資格。x8年7月25日,上訴人趙向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x公司欠x公司貨款500萬元正(五百萬元)”。該欠條內容明確載明雙方主體是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機電公司,且該欠條內容並沒有利息約定。機電公司收到欠條後,對此並沒有提出異議,xx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這充分説明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而且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的欠條內容不涉及上訴人趙。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屬於主體不適格、程序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

二、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法院於x9年xx月xx日向x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税務局查詢機電公司給xx公司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抵扣情況,經詢上述兩份增值税發票已於x8年x月x日由xx公司進行了申報抵扣。這也充分印證了機電公司和xx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另外,xx公司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於x8年x月xx日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而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正是機電公司和xx公司於x8年x月x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由於xx公司並不生產買賣合同的標的,為履行其與實業公司的合同,所以才與機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也就是説xx公司購買機電公司貨物的目的是轉賣給實業公司。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趙始終沒有成為合同關係的主體,機電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趙是合同的主體。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趙之間存在買賣關係,並由此認定上訴人趙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屬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上訴人趙與被上訴人機電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更不存在約定利息的問題,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且原審法院判令趙向機電公司支付欠貨款及利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對xx公司的訴請。

最後,該判決僅憑趙手寫的一張欠條而認定上訴人趙是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免失於草率。該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敬請中級人民法院慎重考慮。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程序不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趙現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六月十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4

上訴人:張,男,白族1965年10月2 2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繫電話139872。

委託代理人:馬培傑律師

被上訴人:李,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繫電話138872。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為非法集資活動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於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1995年至1998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並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為x0年1月5日、x0年5月5日、x0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為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藉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藉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採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

1、第1組證據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於1997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偽造的。

2、第2組證據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於x9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基本的證據原則,該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於x9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缺乏證據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為由,武斷認定上訴人蔘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係,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製,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偽造,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證實款項性質為民間借貸關係。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麼證據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隨着現代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並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為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説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於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於採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核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 呈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x4年02月10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5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於x年12月8日,漢族,潤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路號座xx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xx村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8年10月21日作出的(x8)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後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説,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於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於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並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於“證實被告於x7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204號房屋產權過户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6

上訴人: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住所:xx市豐台區豐管路16號9號樓2033B(園區)

法定代表人:丁 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胡,xx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劉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上訴人:丁,男,1x年12月4日出生,漢族,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關大街136號104號樓3單元402號

電話:1

上訴人:劉,男,1x年4月30日出生,漢族,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上海市長寧區婁山關路445弄19號104室

電話:

原審被告:王海濤,男,1x年12月8日出生,漢族,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市朝陽區甘露園南里3樓1門101號

被上訴人:中金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慈溪市慈東濱海區方淞線408號

法定代表人:丁,職務:中金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xx年作出的(20xx)甬慈商初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9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79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餘的報表予以認定。”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並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麼迴避,要麼否定。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餘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1、被上訴人偽造的22份維修記錄簽名,負責人均非本人所寫。這部分偽造他人簽名主要是許社祥、方振、周敏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籤。用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的當事人簽字對照一目瞭然(詳見質證意見)。對這些非本人簽字的維修記錄,被上訴人代理人當庭已承認代簽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42頁上數8行稱:“本院對其與日報予以認定”,如果負責人在現場,由他人代簽名字是不可思議的。請問,作為法院採信的證據,沒有當事人簽名,由他人偽造簽名的證據能是合法有效證據嗎?我們的異議難道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於正常的維修保養內容,共13份。如對測厚儀進行維護校正,窗口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鬆動,更換傳感器,油冷機泵的泵連接器損耗件等。這些均屬於正常的維修保養範圍,且有的小故障卻是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予以排除(詳見質證意見)。對於這些正常的維修保養的記錄,怎麼能作為質量問題的證據予以確認呢?對稍懂機械常識的人,一看便知,請問異議又怎麼不能成立呢?被上訴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屬於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故障,不屬於產品質量問題,這部分證據有22份。且這部分證據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訴人已安排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排除了。另外,判決書為給被上訴人維修日報表的非周敏本人簽字提供依據,確認被上訴人A5工資清單,證明周敏在20xx年1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但是維修日報表周敏簽字的時間是20xx年2月份,用20xx年12月份的勞動關係確認2月份的簽名實屬荒唐。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將被上訴人出示的偽證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當做合法證據予以採信,對上訴人的正確的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以不成立為由,一否了之。

二、原審判決對鑑定組組成人員及資格能力、鑑定報告的結論認定錯誤。

(一)對鑑定人員資質和能力認定錯誤。

1、對出入境檢疫檢驗鑑定所從業期限認定錯誤。該所法人證書有效期自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3月31日,在法人證書已超期無效的情況下所從事的司法鑑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結論不能作為證據採信。然而該判決卻稱“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後再次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並未看見相關延期的法人證書。其所為延至之説不知從何而來。

2、對邱玉森玉森的資格認定錯誤。對邱玉森的職稱資格問題,該判決稱:本案鑑定組成員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師資格;並且沒有提出以和迴避申請。這更讓人匪夷所思。在開始鑑定協調會上我方代理律師就對鑑定人員的資格提出過質詢,本案庭審人員無一人在場,如何得出未提異議的認定。在鑑定結論出來之後,上訴人先後書面兩次提出質疑。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我方代理人詢問邱玉森玉森為何只有一個企業內部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人事部門或者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玉森玉森承認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鑑定執業證。我方要求對資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釋,邱玉森只説在本單位承認,並稱在書面答覆意見中一併答覆,但此次書面説明無一字答覆。邱玉森玉森不僅不是國家認可的工程師,也無軟件系統的知識和能力,更無《司法鑑定執業證書》。邱玉森作為鑑定組成員,在出庭接受質證時一問三不知。一個企業內部評定的工程師如何能參司法鑑定並出具司法鑑定意見?該次鑑定報告,邱玉森不僅作為組織者而且作為專家簽署鑑定報告的,鑑定報告包含這個外行人的意見是不可思議的。而該判決卻稱沒有提出迴避申請,作為法院按照訴訟程序規定,人民法院亦應當對鑑定人員是否具有專業資格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鑑定意見能有效嗎?即使當事人不提異議和迴避,鑑定報告經質證和質詢發現錯誤,還能作為證據採信嗎?邱玉森玉森作為該次鑑定組成員參與鑑定的行為違反了司法部《司法鑑定人員管理辦法》(20xx第96號令)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鑑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出鑑定意見的人員。司法鑑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同時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於聘請鑑定資格鑑定人之規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鑑定資格。該判決已經不顧法律常識了。

3鑑定組成員均不具有本案軟件系統鑑定能力。除邱玉森外兩名成員不是合格的電子軟件系統方面的專家,一位是搞機械的,一位是機電工程師,既然是系統鑑定,那麼鑑定組成人員為什麼沒有系統鑑定專家,其鑑定結論明顯不具有證明力。 在鑑定人員接受法庭質證時,邱玉森某代表鑑定組對被鑑定軟、硬件系統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連繫統硬件哪些屬於機械方面屬於電子、軟件等都不能回答,一問三不知,另一位鑑定人員亓凌也未能就相關鑑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第三位鑑定人員朱開濟未到庭接受質詢。然而該判決卻認為具有鑑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決對鑑定結論分析與認定錯誤

1、判決對鑑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檢材視而不見。本案爭議的不是硬件系統,而是軟件系統,但是在做鑑定時沒有對系統數據進行解剖並作未鑑定的內容,在上訴人再三強調下,只是拷貝了該系統,但原告以商業祕密為由不同意納入鑑定範圍,專家組也不同意上訴人的請求。鑑定組沒有將拷貝的系統數據報表納入鑑定範圍,是違反電子行業鑑定規範的行為,其鑑定報告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在庭審過程中,經上訴人再三要求對軟件系統的恢復,該系統記載的生產數據證明上訴人提供的系統不存在質量問題,系統數據報表是系統對於軋製數據的真實記錄,也是技術合同中規定的在判定系統性能指標的依據。原告對於軋製卷數據記錄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認被告提供的計算機存儲的記錄報告的數據統計記錄報告,這已證明軋機一直在正常生產的關鍵證據,並認為數據記錄和鑑定結論不一致以鑑定為準;對於存疑問題應該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驗證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但是判決卻對系統恢復的數據不予認可,稱一切以鑑定結論為準。

2、原審判決對鑑定報告的分析結論是錯誤的。

(1)關於“鋁箔精軋機測厚儀温度補償缺陷,漂移問題”:

這裏涉及BS值,也是本問題的焦點,就該問題作如下釋義:A: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這個參數(BS)得出實際測量值。測厚儀系統維護説明書第9頁:規定BS值上下限為0.5—1.5,設定的BS值直接導致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標準值)與實際測量值(稱重儀)之間出現偏差。鑑定報告僅有稱重儀、測厚儀和標準值,未標明BS值,直接導致鑑定報告出現以上數據錯誤。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也顯示BS值的作用(設備維修日報表0001269,0001275可佐證BS值的作用),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在庭審現場上訴人請司法鑑定人對此作出解釋,而鑑定人對此BS值根本不知道,對鑑定設備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從而得出錯誤結論。

原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技術人員的操作全程在上訴人的監督下進行,就不予採信上述意見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上述人提出了設定要求而未被鑑定組採納。同時按照計劃在鑑定過程中是全程攝像的,而攝像的影像數據在鑑定結束後封存交由鑑定組而後轉交給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該份證據卻意外消失,原審法院對此證據在判決書中隻字未提。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因鑑定時操作人員沒有修改BS值,鑑定人員也不懂這方面的操作原理,將操作人員不正確輸入參數問題當成質量問題,出現有違常識性的嚴重錯誤,上訴人技術人員在場,但操作人員不聽修改參數建議。嚴格講,這是鑑定人員的責任,但該判決卻將未修改參數責任推給上訴人,請問鑑定人員是幹什麼的?更為核心的是如果通過調整參數能解決產品厚度問題,那就不是質量問題,而是操作問題,此判決錯誤顯而易見。

(2)、關於“板型自動調節功能、噴淋效果及彎輥自動控制問題”

a.鑑定報告所述控制系統波動幅度在系統設定的±10I範圍以內,符合技術規格書(P95)表格±12I的範圍標準。完全屬於正常生產。鑑定機構應依據鑑定材料(技術規格書)做出結論,而非憑空臆造。不知司法鑑定人為何作出分析“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後”。在庭審現場鑑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卻答覆並未作出正確答覆,與鑑定書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這兩個現象可以同時存在”就認定此部分鑑定報告內容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後”明確表明是鑑定組的分析而非對現象的客觀描述。原審法院連現象與分析説明都未能明確,如何作出正確公正的認定。

b、“彎輥自動控制在普通規格生產中可以自動投入,但是在生產雙零6.5的產品時,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的描述與鑑定書P9第11行至14行的現場操作描述不符,現場操作並沒有投入彎輥自動功能,鑑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斷帶的結論。另升速時操作不當、來料、軋輥磨削工藝不規範、冷卻劑軋製油配方不正確、軋製工藝參數超過設備規定的正常運行範圍,均是引起斷帶原因。鑑定人現場描述與鑑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是鑑定機構的一種判斷,就不予採信上訴人的上述質證意見顯然是錯誤的。鑑定組為專業技術人員,所謂的判斷應建立在客觀、真實的現象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沒有事實基礎的主觀臆斷之上。原審法院採信如此主觀臆斷鑑定報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決?

(3) 關於鑑定標的物的系統功能問題

a、“在鑑定標的物調試過程中,上訴人方對AGC速度輔助迴路功能、壓力輔助迴路功能和產品優化功能均進行了調試,系統功能頁面顯示有該類按鍵,但是該類功能均需要在手動操作開機正常運行後進入完全軋製狀態下才能投入使用,”開機當然需要手動,其中AGC速度輔助迴路功能、壓力輔助迴路功能與規格書第16、17、18頁描述的定義,並無歧義,從而證明司法鑑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結合鑑定記錄就不採信上訴人上述質證意見錯誤的,因為鑑定記錄根本就未顯示該部分內容的記錄。

b、司法鑑定人認為該類功能“只能通過產品檢驗確認”,而司法鑑定人在隨後的鑑定書中內容沒有顯示任何有關該類功能的“產品檢驗確認”。

原審法院未就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迴應。

c、關於所謂張力優化功能、速度優化功能、目標優化功能,上訴人在鑑定過程中就對鑑定書第7頁第6點括號內的內容不認同,在技術規格書中根本沒有關於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類似於”的表述從未提起過,而是鑑定組的主觀臆斷,因此此項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鑑定組根據鑑定實際靈活作出判斷,未損害上訴人利益為由就不予採信上訴人質證意見是錯誤的。因鑑定報告應為嚴謹的、科學的且鑑定依據為為技術規格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不可能出現如此隨意的結論,足見鑒定組組成人員的非專業性。

d、關於“鋁箔冷軋機”部分:①偏心補償功能 ;描述為有功能鍵,但是未安裝,無法測試;不應得出該系統沒有此功能的結論。②自動升速及停車功能,③輥縫輔助迴路功能,該兩項功能均不在上訴人的技術規格書供貨範圍內。

技術規格書為鑑定依據之一,原審法院脱離鑑定依據就不予採信上述質證意見是錯誤的。

(4)關於“鑑定標的物運行速度、穩定性以及自動化程度的描述。”

a、自動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動啟動加速,滿足大於穿帶速度,厚度偏差小於±10%之內,系統自行投入厚度自動控制;大於穿帶速度系統自動投入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由用户手動投入,這與鑑定書第8頁最後一行所描述鑑定現場記錄噴淋自動、傾斜自動、AGC自動陸續投入是一致的。但與司法鑑定人的分析不符,證明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b、鑑定報告認為標的物必須要手動狀態下運行穩定才能投入自動的分析與第8頁最後一行的鑑定現場操作記錄描述不符。

原審法院以“這個結論是依據鑑定的整個過程對標的物的表現作整體判斷”為由,而事實上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8頁最後一行涉及,原審法院明顯是在偷換概念。

c、鑑定報告認為鑑定標的物不具備自動調速功能,根據技術規格書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過調節速度控制厚度,已經具備自動調速功能;速度迴路通過自動調節速度幫助AGC達到穩定的厚度控制,同時儘量提升速度以提高產量)應為在投入自動的情況下有自動調速功能。因此此項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作為鑑定依據技術規格書,鑑定組根本未予以閲讀且未將技術規格書作為鑑定依據,而是將自己的非專業理解作為鑑定依據,可見鑒定組成員的非專業性,原審法院將此部分非專業鑑定內容予以採信,明顯有偏袒之嫌。

d.原審法院關於鑑定書的鑑定意見的認定是錯誤的。

技術規格書明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的必要條件,應達到規格書第55、56、57、76、77、78、96、97、99頁中要求的過程、厚度、版型測量、入口材料、軋輥、驅動系統、操作手等標準,存在多因一果的關係,鑑定前該設備達到上述要求方能進行鑑定。鑑定現場上訴人多次提出異議,而鑑定組置之不理,該鑑定報告沒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記錄,脱離實際,違背科學,所得結論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脱離鑑定依據,以鑑定組的鑑定計劃取代鑑定依據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

a、在鑑定書第10頁倒數第8行的分析説明中,鑑定報告認為測厚系統設計存在缺陷或測厚儀存在質量問題,而在鑑定意見中則變成測厚系統存在質量問題,將兩種可能性分析變為一種確定性結論。分析與結論存在矛盾。

原審法院未對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提及。

b、測厚儀與測厚系統從專業角度來説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測厚儀。合同及技術規格書上描述的是測厚儀,從未出現測厚系統之概念,而鑑定報告卻將其區別對待,由此可證明司法鑑定人對此項事務並不專業。

原審法院卻以不會引起歧義為由不採信上述意見顯然是偷換概念,上訴人認為的是鑑定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鑑定報告不嚴謹科學。

c、所謂“導致產品厚度偏差超標的依據為鑑定書第8頁,倒數第7行開始的測試結果,而事實上根據技術規格書第94頁及維護説明書第9頁關於測厚儀的使用描述,設定標準值需按照測厚儀使用要求準確輸入標準值及BS值,該部分見前面論述。

原審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上訴人在鑑定過程中根本沒有得到允許進行調試。

d、鑑定報告認為“鑑定標的物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而事實上該功能的開關沒有安裝,在三方確認該設備電器機械部分的技術要求中已明確沒有該功能(鋁箔軋機),同時通過驗收,已在前面陳述。偏心補償功能不應為鑑定內容。原審法院拋開三方確認的內容而將該功能納入鑑定顯然與事實不符。

E、所謂鑑定標的物的自動化程度不高,運行速度與軋機設計速度(鋁箔中精軋機1200m/min,冷軋機1000m/min)相比,產能受到較大限制,導致生產效率相對於同行系統偏低。這裏涉及專業知識,即軋製的運行速度是由軋製工藝決定的,不是軋機的機械設計最高速度。鑑定報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軋製工藝允許的在這一厚度值所達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鑑定報告將軋機設計速度和實際軋製工藝速度混為一談是錯誤的,表明鑑定人員缺乏基本專業知識。事實上,技術規格書中(P94)只規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鑑定報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術規格書要求。鑑定報告描述的鋁箔中精軋機1200m/min,冷軋機1000m/min非依據鑑定材料得出,與委託內容不符,只是將被上訴人所述作為鑑定依據,有失公正立場,無任何依據。

原審法院認定鑑定標的物最高運行速度與軋機運行速度差距過大,產能受到較大限制是對鑑定標的物缺乏瞭解,不具備專業知識所做的主觀認定,是違反科學原理的。

f、鑑定意見所述鑑定標的物鋁箔冷軋機系統改造後無法滿足最終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使設備實際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審現場,鑑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答覆鑑定人只是做一個客觀描述,並未作出是由於被上訴人系統導致的分析和結論。這與鑑定書的鑑定意見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對此部分鑑定內容的認定,未能充分認識到鑑定標的物產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無法滿足最總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並不是訴爭系統單方面確定的。

g、鑑定意見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部分輔助功能和技術規格書描述存在歧義,與規格書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關質證,因此鑑定意見是錯誤的。

該部分質證意見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未有任何提及。

鑑定報告中提及的“鋁箔冷軋機”在合同書中和技術規格書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此質證意見不以為然,顯然反映出原審法院對此鑑定報告沒有存在着科學、謹慎、客觀的態度。

4、原審法院關於鑑定內容及鑑定材料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次司法鑑定委託人為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託鑑定的內容根據委託人的《委託鑑定內容》而非原告的現場遞交的《質量鑑定詳細説明》,此份報告書已完全脱離了委託人的鑑定內容,且該説明僅為原告單方提供,不能作為鑑定依據。被告在鑑定現場就該説明多次提出異議,鑑定報告仍然出現該説明,有失公允。請司法鑑定人對此作出解釋。司法鑑定人當庭答覆是接到申請人即原告提交的質量鑑定詳細説明而自行將該説明作為鑑定內容及鑑定材料,充分證明了此份鑑定書超出了委託人委託的鑑定內容。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聲稱是其將《質量鑑定詳細説明》作為附件交由鑑定機構,而事實上上訴人在收到的《鑑定委託書》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説明,在鑑定過程的首日,是被上訴人將該説明才首次交由鑑定組,鑑定組臨時才將該説明覆印交由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鑑定組曾明確表示在鑑定過程首日前未收到該份説明。不知原審法院此行為是何意圖?

綜上所述,即使鑑定結論成立,也不能成為解除合同依據。自動化程度不高不屬於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是解除條件。雙方簽訂的合同6.1E約定:如賣方系統導致其所控制的買方的某一設備無法正常生產,並且賣方在規定時間內無法進行補救,買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訴人對提供的原件系統不但能正常生產,而且是可以補救的,判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正確意見拒不採納,明顯的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原則。

二、原審判決解除合同存在嚴重錯誤。

該判決稱:“訟爭系統經鑑定機構鑑定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產能受限,生產效率低下。多次維修後,系統依舊存在質量問題……訟爭系統的故障實際已不能通過原被告雙方自行解決,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原告有權解除冷軋機、中軋機的系統的買賣合同,被告應當返回相應的貨款(判決書65頁)”該認定存在如下錯誤:

1、原告訴請解除合同沒有通知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法》第93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93條第二款、第94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結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條:“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預先通知,而原告沒有預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遺憾的是該判決書竟稱“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至法院,法院將起訴狀、證據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告方,視為通知解除合同”(判決書65—66頁),這豈止是無視上述法律規定,將訴訟行為視為通知,簡直是在造法。如果將起訴行為等同通知行為,那麼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釋的就無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就

判決對質保期的認定錯誤。判決稱即便被告提交的驗收時間真實,根據該4份驗收報告推算也晚於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的時間(判決66頁)。原被告雙方簽訂的3套軋機的測厚儀、板形議AGC/AFC軟硬件系統經被告驗收合格,三套軟件系統按合同規定在20xx年8月23日開始計到20xx年2月23日質保期結束,原告也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在合同主要條款已履行完畢。該判決認定未超過質保期認定顯系錯誤。從司法實踐看,對買賣設備正常使用長達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實屬罕見,是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

3、該判決認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沒有事實和證據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設備生產鋁板帶材、箔材產品月生產量達1500噸,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鑑定時的錄音、視頻錄像和和現場鑑定時的兩部錄像都可證實不僅僅能生產1500噸,而是原告生產副總明確説是因訂貨關係不能滿負荷生產。原告在司法鑑定後向法庭提交了一組生產的電子數據,清楚的顯示月產量達到1500噸,合格率高達98%。這次經過對系統軟件的恢復,按法院的要求抽檢證明1650mm鋁箔精軋機月產量達1577噸,合格率為95%以上。1850鋁帶材冷軋機月產量高達2531噸,合格率均在95%以上(見附件)。完全達到了設計要求,也達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稱的月生產計劃。沒有出現軟件系統不能控制某以設備正常生產的情況。解除合同的理由沒有證據支持。

4.該判決迴避原告訴請的賴以解除合同的幾個理由,判非所訴。

按照審判常識,法院審理案件,應圍繞當事人的訴由去審理案件。鑑定範圍也要圍繞訴由去鑑定,超出此範圍屬於判非所訴。如,

(1)通訊故障;(2)關於lechler(萊克勒)噴射閥故障問題;(3) 所謂“測厚儀厚功能缺陷問題實施嚴重不符。(4)關於軋機生產過程中突然出現卸荷問題。判決都採取了迴避了的態度,大談特談鑑定書所謂的鑑定結論,完全遊離了被上訴人的訴請理由做出了錯誤的裁判。

三、判決被上訴人在訴訟中超期變更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

原審法院在庭審已經進行到法庭辯論階段時被上訴人變更訴訟請求予以准許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在第三次開庭已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向法庭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法院也做了送達,但是該變更訴訟請求超過了舉證期間,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34條第3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為此,上訴人已提出了書面意見。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卻稱“重新指定價格期限內變更訴請,未超過法定期限”,重新指定價格舉證是單項舉證,不能取代證據規則的30天的舉證期限,該判決將價格舉證期限嫁接到變更訴求上,是張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更為重要的是,此次開庭法院也未就變更訴訟請求部分進行審理,就經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決,實屬胡判亂斷!

四、原審判決存在判決漏判、錯判等問題

1、判決書主文第三項判令原告返還給xx公司設備,那麼請問設備已經不是新設備,是否應該恢復原狀。按合同法97條2款之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我們的法庭辯論、代理意見中都明確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是雙向的,要求恢復原狀。然而判決書,判令返還的是已使用一年的舊設備,而設備款卻是全額返還,這不顯失公平嗎?

2、原審判決稱:被告未就使用費問題提出反訴,雙方也就使用費的問題提供任何證據,本案中對使用費問題不予處理,被告可另行主張。這是不能成立的。(1)上訴人當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賠償已使用一年多的設備經濟損失,庭審有記錄、有代理詞為證。(2)最高法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三十一條規定: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此規定,這不屬於反訴內容,應當一併審理作出判決。(3)按照最高法的審判精神,已使用的設備可以按同類設備租賃費計算,並衝抵設備款。然而,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不予理睬,並要求另案起訴,真是豈有此理。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解除合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寧波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丁 (簽字)

劉(簽字 )

20xx年8月20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7

上訴人(一審被告):魏某某,女,1x年3月1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xx市**區**辦事處**村x3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1x年x月2x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渤海五路x2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某某,男,1xx3年x月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市**區新華街建行宿舍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x年x月x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x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國際廣場a1-c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x年x月10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雙方簽訂合同後,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並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後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後,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並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x年x月x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x天,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裏,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裏,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營,並且根據《合同法》第xx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並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xx000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裏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裏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着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於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並且直到現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係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於定紛止爭,並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根源還在於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為,一審判決不能把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人為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 ,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為被上訴人高某某並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迴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人為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結合法院()濱民二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並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為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xx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説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本案一審的立案時間是在x年的年x月,而做出判決的時間是在x年x月x日,審理期限長達近一年,並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x條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而一審判決在x年x月x日做出後,直到x年2月20日才送達給上訴人,整整拖了長達x個月的時間,程序的嚴重違法,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x3條第四款的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嚴重的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法律喪失公信力,希望二審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二oxx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8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於1976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於1972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3年8月回國後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於x6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於x8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傢俱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傢俱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淨身出户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牀,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傢俱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並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後,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裏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着去承認有牀、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後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於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後還買過什麼?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後留給馬某。(汽車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幹什麼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説: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x1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8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後,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説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x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後沒有説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於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説話,法官就説:“給你5分鐘,快説!”要麼就厲聲呵斥:“叫你説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説什麼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後,法官依然採信郭某的謊話,並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採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後,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隻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後,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隻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淨身出户。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x年7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9

上訴人(一審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x3)×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區人民法院(x3)×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一、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借據》是否已實際履行,借貸關係是否生效,而認定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借款,與事實不符,顯然錯誤。

x0年12月30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借據》後,被上訴人一直沒有履行放款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應當以被上訴人實際提供借款金額之日起,雙方的借款行為才生效。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雖簽有《借據》,但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提供借款原因,雙方借貸關係根本沒有生效。一審法院對如此重要且顯而易見的事實,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不考慮客觀事實,是錯誤的。

第二、本案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A4、A5證據,與本案沒有關係,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該組證據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另外簽訂《投資協議》所對應的股票賬户,是另一個法律關係,與本案《借據》無關,不應將兩個沒有關係的事實牽連在一起。另被上訴人訴稱上訴人是借用其款項用於購買股票投資,可證據A5股票客户彙總對賬單上顯示的金額(股票等值金額)與借據金額差異較大,並且其中××股票客户彙總對賬單被上訴人已另案起訴。因此,顯然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一審法院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3-7行關於“委託理財關係”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履行款項出借義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借款關係不生效,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予以確認,顯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為了依法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並蓋手印):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10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xx市路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20xx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説,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

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並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11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説,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並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12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x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x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x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説,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x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x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x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並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13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於1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x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於1xx2年x月12日,漢族,住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3年x月回國後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x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於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於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傢俱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x號房屋內傢俱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淨身出户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牀,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傢俱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並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後,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x房屋裏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着去承認有牀、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x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後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於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後還買過什麼?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後留給馬某。(汽車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x)、法官問郭某:有沒有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x)、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幹什麼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説: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x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計x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x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後,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説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x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後沒有説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於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説話,法官就説:“給你5分鐘,快説!”要麼就厲聲呵斥:“叫你説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説什麼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後,法官依然採信郭某的謊話,並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採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x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後,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隻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後,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x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隻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x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淨身出户。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14

上訴人: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xx區豐管路1x號x號樓2033B(園區)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胡,北京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北京劉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3x03x321 13x11xx4203

上訴人:,男,1xx2年12月4日出生,漢族,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關大街13x號104號樓3單元402號

電話:1xx100x0xx5

上訴人:劉,男,1xx2年4月30日出生,漢族,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師,住上海市長寧區婁山關路445弄1x號104室

電話:1x2

原審被告:王,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漢族,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師,住北京市朝陽區甘露園南里3樓1門101號

被上訴人:中金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慈東濱海區方淞線40x號

法定代表人:丁戎江,職務:中金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x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x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餘的報表予以認定。”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並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麼迴避,要麼否定。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餘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1、被上訴人偽造的22份維修記錄簽名,負責人均非本人所寫。這部分偽造他人簽名主要是許社祥、方振、周敏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籤。用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的當事人簽字對照一目瞭然(詳見質證意見)。對這些非本人簽字的維修記錄,被上訴人代理人當庭已承認代簽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42頁上數x行稱:“本院對其與日報予以認定”,如果負責人在現場,由他人代簽名字是不可思議的。請問,作為法院採信的證據,沒有當事人簽名,由他人偽造簽名的證據能是合法有效證據嗎?我們的異議難道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於正常的維修保養內容,共13份。如對測厚儀進行維護校正,窗口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鬆動,更換傳感器,油冷機泵的泵連接器損耗件等。這些均屬於正常的維修保養範圍,且有的小故障卻是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予以排除(詳見質證意見)。對於這些正常的維修保養的記錄,怎麼能作為質量問題的證據予以確認呢?對稍懂機械常識的人,一看便知,請問異議又怎麼不能成立呢?被上訴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屬於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故障,不屬於產品質量問題,這部分證據有22份。且這部分證據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訴人已安排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排除了。另外,判決書為給被上訴人維修日報表的非周敏本人簽字提供依據,確認被上訴人A5工資清單,證明周敏在x2年1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但是維修日報表周敏簽字的時間是x2年2月份,用x2年12月份的勞動關係確認2月份的簽名實屬荒唐。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將被上訴人出示的偽證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當做合法證據予以採信,對上訴人的正確的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以不成立為由,一否了之。

二、原審判決對鑑定組組成人員及資格能力、鑑定報告的結論認定錯誤。

(一)對鑑定人員資質和能力認定錯誤。

1、對出入境檢疫檢驗鑑定所從業期限認定錯誤。該所法人證書有效期自x1年x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證書已超期無效的情況下所從事的司法鑑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結論不能作為證據採信。然而該判決卻稱“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後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並未看見相關延期的法人證書。其所為延至之説不知從何而來。

2、對邱玉森玉森的資格認定錯誤。對邱玉森的職稱資格問題,該判決稱:本案鑑定組成員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師資格;並且沒有提出以和迴避申請。這更讓人匪夷所思。在開始鑑定協調會上我方代理律師就對鑑定人員的資格提出過質詢,本案庭審人員無一人在場,如何得出未提異議的認定。在鑑定結論出來之後,上訴人先後書面兩次提出質疑。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我方代理人詢問邱玉森玉森為何只有一個企業內部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人事部門或者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玉森玉森承認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鑑定執業證。我方要求對資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釋,邱玉森只説在本單位承認,並稱在書面答覆意見中一併答覆,但此次書面説明無一字答覆。邱玉森玉森不僅不是國家認可的工程師,也無軟件系統的知識和能力,更無《司法鑑定執業證書》。邱玉森作為鑑定組成員,在出庭接受質證時一問三不知。一個企業內部評定的工程師如何能參司法鑑定並出具司法鑑定意見?該次鑑定報告,邱玉森不僅作為組織者而且作為專家簽署鑑定報告的,鑑定報告包含這個外行人的意見是不可思議的。而該判決卻稱沒有提出迴避申請,作為法院按照訴訟程序規定,人民法院亦應當對鑑定人員是否具有專業資格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鑑定意見能有效嗎?即使當事人不提異議和迴避,鑑定報告經質證和質詢發現錯誤,還能作為證據採信嗎?邱玉森玉森作為該次鑑定組成員參與鑑定的行為違反了司法部《司法鑑定人員管理辦法》(x5第號令)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鑑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出鑑定意見的人員。司法鑑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同時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於聘請鑑定資格鑑定人之規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鑑定資格。該判決已經不顧法律常識了。

3鑑定組成員均不具有本案軟件系統鑑定能力。除邱玉森外兩名成員不是合格的電子軟件系統方面的專家,一位是搞機械的,一位是機電工程師,既然是系統鑑定,那麼鑑定組成人員為什麼沒有系統鑑定專家,其鑑定結論明顯不具有證明力。 在鑑定人員接受法庭質證時,邱玉森某代表鑑定組對被鑑定軟、硬件系統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連繫統硬件哪些屬於機械方面屬於電子、軟件等都不能回答,一問三不知,另一位鑑定人員亓凌也未能就相關鑑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第三位鑑定人員朱開濟未到庭接受質詢。然而該判決卻認為具有鑑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決對鑑定結論分析與認定錯誤

1、判決對鑑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檢材視而不見。本案爭議的不是硬件系統,而是軟件系統,但是在做鑑定時沒有對系統數據進行解剖並作未鑑定的內容,在上訴人再三強調下,只是拷貝了該系統,但原告以商業祕密為由不同意納入鑑定範圍,專家組也不同意上訴人的請求。鑑定組沒有將拷貝的系統數據報表納入鑑定範圍,是違反電子行業鑑定規範的行為,其鑑定報告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在庭審過程中,經上訴人再三要求對軟件系統的恢復,該系統記載的生產數據證明上訴人提供的系統不存在質量問題,系統數據報表是系統對於軋製數據的真實記錄,也是技術合同中規定的在判定系統性能指標的依據。原告對於軋製卷數據記錄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認被告提供的計算機存儲的記錄報告的數據統計記錄報告,這已證明軋機一直在正常生產的關鍵證據,並認為數據記錄和鑑定結論不一致以鑑定為準;對於存疑問題應該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驗證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但是判決卻對系統恢復的數據不予認可,稱一切以鑑定結論為準。

2、原審判決對鑑定報告的分析結論是錯誤的。

(1)關於“鋁箔精軋機測厚儀温度補償缺陷,漂移問題”:

這裏涉及BS值,也是本問題的焦點,就該問題作如下釋義:A: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這個參數(BS)得出實際測量值。測厚儀系統維護説明書第x頁:規定BS值上下限為0.5—1.5,設定的BS值直接導致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標準值)與實際測量值(稱重儀)之間出現偏差。鑑定報告僅有稱重儀、測厚儀和標準值,未標明BS值,直接導致鑑定報告出現以上數據錯誤。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也顯示BS值的作用(設備維修日報表00012,00012x5可佐證BS值的作用),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在庭審現場上訴人請司法鑑定人對此作出解釋,而鑑定人對此BS值根本不知道,對鑑定設備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從而得出錯誤結論。

原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技術人員的操作全程在上訴人的監督下進行,就不予採信上述意見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上述人提出了設定要求而未被鑑定組採納。同時按照計劃在鑑定過程中是全程攝像的,而攝像的影像數據在鑑定結束後封存交由鑑定組而後轉交給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該份證據卻意外消失,原審法院對此證據在判決書中隻字未提。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因鑑定時操作人員沒有修改BS值,鑑定人員也不懂這方面的操作原理,將操作人員不正確輸入參數問題當成質量問題,出現有違常識性的嚴重錯誤,上訴人技術人員在場,但操作人員不聽修改參數建議。嚴格講,這是鑑定人員的責任,但該判決卻將未修改參數責任推給上訴人,請問鑑定人員是幹什麼的?更為核心的是如果通過調整參數能解決產品厚度問題,那就不是質量問題,而是操作問題,此判決錯誤顯而易見。

(2)、關於“板型自動調節功能、噴淋效果及彎輥自動控制問題”

a.鑑定報告所述控制系統波動幅度在系統設定的±10I範圍以內,符合技術規格書(Px5)表格±12I的範圍標準。完全屬於正常生產。鑑定機構應依據鑑定材料(技術規格書)做出結論,而非憑空臆造。不知司法鑑定人為何作出分析“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後”。在庭審現場鑑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卻答覆並未作出正確答覆,與鑑定書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這兩個現象可以同時存在”就認定此部分鑑定報告內容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後”明確表明是鑑定組的分析而非對現象的客觀描述。原審法院連現象與分析説明都未能明確,如何作出正確公正的認定。

b、“彎輥自動控制在普通規格生產中可以自動投入,但是在生產雙零x.5的產品時,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的描述與鑑定書Px第11行至14行的現場操作描述不符,現場操作並沒有投入彎輥自動功能,鑑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斷帶的結論。另升速時操作不當、來料、軋輥磨削工藝不規範、冷卻劑軋製油配方不正確、軋製工藝參數超過設備規定的正常運行範圍,均是引起斷帶原因。鑑定人現場描述與鑑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是鑑定機構的一種判斷,就不予採信上訴人的上述質證意見顯然是錯誤的。鑑定組為專業技術人員,所謂的判斷應建立在客觀、真實的現象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沒有事實基礎的主觀臆斷之上。原審法院採信如此主觀臆斷鑑定報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決?

(3) 關於鑑定標的物的系統功能問題

a、“在鑑定標的物調試過程中,上訴人方對AGC速度輔助迴路功能、壓力輔助迴路功能和產品優化功能均進行了調試,系統功能頁面顯示有該類按鍵,但是該類功能均需要在手動操作開機正常運行後進入完全軋製狀態下才能投入使用,”開機當然需要手動,其中AGC速度輔助迴路功能、壓力輔助迴路功能與規格書第1x、1x、1x頁描述的定義,並無歧義,從而證明司法鑑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結合鑑定記錄就不採信上訴人上述質證意見錯誤的,因為鑑定記錄根本就未顯示該部分內容的記錄。

b、司法鑑定人認為該類功能“只能通過產品檢驗確認”,而司法鑑定人在隨後的鑑定書中內容沒有顯示任何有關該類功能的“產品檢驗確認”。

原審法院未就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迴應。

c、關於所謂張力優化功能、速度優化功能、目標優化功能,上訴人在鑑定過程中就對鑑定書第x頁第x點括號內的內容不認同,在技術規格書中根本沒有關於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類似於”的表述從未提起過,而是鑑定組的主觀臆斷,因此此項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鑑定組根據鑑定實際靈活作出判斷,未損害上訴人利益為由就不予採信上訴人質證意見是錯誤的。因鑑定報告應為嚴謹的、科學的且鑑定依據為為技術規格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不可能出現如此隨意的結論,足見鑒定組組成人員的非專業性。

d、關於“鋁箔冷軋機”部分:①偏心補償功能 ;描述為有功能鍵,但是未安裝,無法測試;不應得出該系統沒有此功能的結論。②自動升速及停車功能,③輥縫輔助迴路功能,該兩項功能均不在上訴人的技術規格書供貨範圍內。

技術規格書為鑑定依據之一,原審法院脱離鑑定依據就不予採信上述質證意見是錯誤的。

(4)關於“鑑定標的物運行速度、穩定性以及自動化程度的描述。”

a、自動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動啟動加速,滿足大於穿帶速度,厚度偏差小於±10%之內,系統自行投入厚度自動控制;大於穿帶速度系統自動投入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由用户手動投入,這與鑑定書第x頁最後一行所描述鑑定現場記錄噴淋自動、傾斜自動、AGC自動陸續投入是一致的。但與司法鑑定人的分析不符,證明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b、鑑定報告認為標的物必須要手動狀態下運行穩定才能投入自動的分析與第x頁最後一行的鑑定現場操作記錄描述不符。

原審法院以“這個結論是依據鑑定的整個過程對標的物的表現作整體判斷”為由,而事實上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頁最後一行涉及,原審法院明顯是在偷換概念。

c、鑑定報告認為鑑定標的物不具備自動調速功能,根據技術規格書P1x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過調節速度控制厚度,已經具備自動調速功能;速度迴路通過自動調節速度幫助AGC達到穩定的厚度控制,同時儘量提升速度以提高產量)應為在投入自動的情況下有自動調速功能。因此此項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作為鑑定依據技術規格書,鑑定組根本未予以閲讀且未將技術規格書作為鑑定依據,而是將自己的非專業理解作為鑑定依據,可見鑒定組成員的非專業性,原審法院將此部分非專業鑑定內容予以採信,明顯有偏袒之嫌。

d.原審法院關於鑑定書的鑑定意見的認定是錯誤的。

技術規格書明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的必要條件,應達到規格書第55、5x、5x、頁中要求的過程、厚度、版型測量、入口材料、軋輥、驅動系統、操作手等標準,存在多因一果的關係,鑑定前該設備達到上述要求方能進行鑑定。鑑定現場上訴人多次提出異議,而鑑定組置之不理,該鑑定報告沒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記錄,脱離實際,違背科學,所得結論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脱離鑑定依據,以鑑定組的鑑定計劃取代鑑定依據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

a、在鑑定書第10頁倒數第x行的分析説明中,鑑定報告認為測厚系統設計存在缺陷或測厚儀存在質量問題,而在鑑定意見中則變成測厚系統存在質量問題,將兩種可能性分析變為一種確定性結論。分析與結論存在矛盾。

原審法院未對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提及。

b、測厚儀與測厚系統從專業角度來説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測厚儀。合同及技術規格書上描述的是測厚儀,從未出現測厚系統之概念,而鑑定報告卻將其區別對待,由此可證明司法鑑定人對此項事務並不專業。

原審法院卻以不會引起歧義為由不採信上述意見顯然是偷換概念,上訴人認為的是鑑定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鑑定報告不嚴謹科學。

c、所謂“導致產品厚度偏差超標的依據為鑑定書第x頁,倒數第x行開始的測試結果,而事實上根據技術規格書第x4頁及維護説明書第x頁關於測厚儀的使用描述,設定標準值需按照測厚儀使用要求準確輸入標準值及BS值,該部分見前面論述。

原審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上訴人在鑑定過程中根本沒有得到允許進行調試。

d、鑑定報告認為“鑑定標的物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而事實上該功能的開關沒有安裝,在三方確認該設備電器機械部分的技術要求中已明確沒有該功能(鋁箔軋機),同時通過驗收,已在前面陳述。偏心補償功能不應為鑑定內容。原審法院拋開三方確認的內容而將該功能納入鑑定顯然與事實不符。

E、所謂鑑定標的物的自動化程度不高,運行速度與軋機設計速度(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000m/min)相比,產能受到較大限制,導致生產效率相對於同行系統偏低。這裏涉及專業知識,即軋製的運行速度是由軋製工藝決定的,不是軋機的機械設計最高速度。鑑定報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軋製工藝允許的在這一厚度值所達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鑑定報告將軋機設計速度和實際軋製工藝速度混為一談是錯誤的,表明鑑定人員缺乏基本專業知識。事實上,技術規格書中(Px4)只規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鑑定報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術規格書要求。鑑定報告描述的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000m/min非依據鑑定材料得出,與委託內容不符,只是將被上訴人所述作為鑑定依據,有失公正立場,無任何依據。

原審法院認定鑑定標的物最高運行速度與軋機運行速度差距過大,產能受到較大限制是對鑑定標的物缺乏瞭解,不具備專業知識所做的主觀認定,是違反科學原理的。

f、鑑定意見所述鑑定標的物鋁箔冷軋機系統改造後無法滿足最終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使設備實際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審現場,鑑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答覆鑑定人只是做一個客觀描述,並未作出是由於被上訴人系統導致的分析和結論。這與鑑定書的鑑定意見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對此部分鑑定內容的認定,未能充分認識到鑑定標的物產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無法滿足最總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並不是訴爭系統單方面確定的。

g、鑑定意見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部分輔助功能和技術規格書描述存在歧義,與規格書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關質證,因此鑑定意見是錯誤的。

該部分質證意見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未有任何提及。

鑑定報告中提及的“鋁箔冷軋機”在合同書中和技術規格書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此質證意見不以為然,顯然反映出原審法院對此鑑定報告沒有存在着科學、謹慎、客觀的態度。

4、原審法院關於鑑定內容及鑑定材料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次司法鑑定委託人為xx省xx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託鑑定的內容根據委託人的《委託鑑定內容》而非原告的現場遞交的《質量鑑定詳細説明》,此份報告書已完全脱離了委託人的鑑定內容,且該説明僅為原告單方提供,不能作為鑑定依據。被告在鑑定現場就該説明多次提出異議,鑑定報告仍然出現該説明,有失公允。請司法鑑定人對此作出解釋。司法鑑定人當庭答覆是接到申請人即原告提交的質量鑑定詳細説明而自行將該説明作為鑑定內容及鑑定材料,充分證明了此份鑑定書超出了委託人委託的鑑定內容。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聲稱是其將《質量鑑定詳細説明》作為附件交由鑑定機構,而事實上上訴人在收到的《鑑定委託書》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説明,在鑑定過程的首日,是被上訴人將該説明才首次交由鑑定組,鑑定組臨時才將該説明覆印交由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鑑定組曾明確表示在鑑定過程首日前未收到該份説明。不知原審法院此行為是何意圖?

綜上所述,即使鑑定結論成立,也不能成為解除合同依據。自動化程度不高不屬於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是解除條件。雙方簽訂的合同x.1E約定:如賣方系統導致其所控制的買方的某一設備無法正常生產,並且賣方在規定時間內無法進行補救,買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訴人對提供的原件系統不但能正常生產,而且是可以補救的,判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正確意見拒不採納,明顯的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原則。

二、原審判決解除合同存在嚴重錯誤。

該判決稱:“訟爭系統經鑑定機構鑑定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產能受限,生產效率低下。多次維修後,系統依舊存在質量問題……訟爭系統的故障實際已不能通過原被告雙方自行解決,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原告有權解除冷軋機、中軋機的系統的買賣合同,被告應當返回相應的貨款(判決書x5頁)”該認定存在如下錯誤:

1、原告訴請解除合同沒有通知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法》第x3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x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x3條第二款、第x4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結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條:“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預先通知,而原告沒有預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遺憾的是該判決書竟稱“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至法院,法院將起訴狀、證據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告方,視為通知解除合同”(判決書x5—頁),這豈止是無視上述法律規定,將訴訟行為視為通知,簡直是在造法。如果將起訴行為等同通知行為,那麼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釋的就無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就

判決對質保期的認定錯誤。判決稱即便被告提交的驗收時間真實,根據該4份驗收報告推算也晚於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的時間(判決頁)。原被告雙方簽訂的3套軋機的測厚儀、板形議AGC/AFC軟硬件系統經被告驗收合格,三套軟件系統按合同規定在x0年x月23日開始計到x2年2月23日質保期結束,原告也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在合同主要條款已履行完畢。該判決認定未超過質保期認定顯系錯誤。從司法實踐看,對買賣設備正常使用長達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實屬罕見,是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

3、該判決認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沒有事實和證據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設備生產鋁板帶材、箔材產品月生產量達1500噸,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鑑定時的錄音、視頻錄像和和現場鑑定時的兩部錄像都可證實不僅僅能生產1500噸,而是原告生產副總明確説是因訂貨關係不能滿負荷生產。原告在司法鑑定後向法庭提交了一組生產的電子數據,清楚的顯示月產量達到1500噸,合格率高達%。這次經過對系統軟件的恢復,按法院的要求抽檢證明1x50mm鋁箔精軋機月產量達15噸,合格率為x5%以上。1x50鋁帶材冷軋機月產量高達2531噸,合格率均在x5%以上(見附件)。完全達到了設計要求,也達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稱的月生產計劃。沒有出現軟件系統不能控制某以設備正常生產的情況。解除合同的理由沒有證據支持。

4.該判決迴避原告訴請的賴以解除合同的幾個理由,判非所訴。

按照審判常識,法院審理案件,應圍繞當事人的訴由去審理案件。鑑定範圍也要圍繞訴由去鑑定,超出此範圍屬於判非所訴。如,

(1)通訊故障;(2)關於lechler(萊克勒)噴射閥故障問題;(3) 所謂“測厚儀厚功能缺陷問題實施嚴重不符。(4)關於軋機生產過程中突然出現卸荷問題。判決都採取了迴避了的態度,大談特談鑑定書所謂的鑑定結論,完全遊離了被上訴人的訴請理由做出了錯誤的裁判。

三、判決被上訴人在訴訟中超期變更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

原審法院在庭審已經進行到法庭辯論階段時被上訴人變更訴訟請求予以准許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在第三次開庭已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向法庭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法院也做了送達,但是該變更訴訟請求超過了舉證期間,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34條第3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為此,上訴人已提出了書面意見。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卻稱“重新指定價格期限內變更訴請,未超過法定期限”,重新指定價格舉證是單項舉證,不能取代證據規則的30天的舉證期限,該判決將價格舉證期限嫁接到變更訴求上,是張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更為重要的是,此次開庭法院也未就變更訴訟請求部分進行審理,就經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決,實屬胡判亂斷!

四、原審判決存在判決漏判、錯判等問題

1、判決書主文第三項判令原告返還給通公司設備,那麼請問設備已經不是新設備,是否應該恢復原狀。按合同法xx條2款之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我們的法庭辯論、代理意見中都明確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是雙向的,要求恢復原狀。然而判決書,判令返還的是已使用一年的舊設備,而設備款卻是全額返還,這不顯失公平嗎?

2、原審判決稱:被告未就使用費問題提出反訴,雙方也就使用費的問題提供任何證據,本案中對使用費問題不予處理,被告可另行主張。這是不能成立的。(1)上訴人當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賠償已使用一年多的設備經濟損失,庭審有記錄、有代理詞為證。(2)最高法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三十一條規定: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此規定,這不屬於反訴內容,應當一併審理作出判決。(3)按照最高法的審判精神,已使用的設備可以按同類設備租賃費計算,並衝抵設備款。然而,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不予理睬,並要求另案起訴,真是豈有此理。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解除合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寧波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

(簽字)

劉(簽字 )

x4年x月20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15

上訴人: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區路x號x號樓(園區)

法定代表人:丁 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胡,xx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劉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上訴人:丁,男,1x62年12月4日出生,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關大街136號104號樓3單元402號

電話:

上訴人:劉,男,1xx2年4月30日出生,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上海市長寧區婁山關路445弄1x號104室

電話:

原審被告:王,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市朝陽區甘露園南里3樓1門101號

被上訴人:中金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慈東濱海區方淞線40x號

法定代表人:丁,職務:中金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x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x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餘的報表予以認定。”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並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麼迴避,要麼否定。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餘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1、被上訴人偽造的22份維修記錄簽名,負責人均非本人所寫。這部分偽造他人簽名主要是許社祥、方振、周敏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籤。用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的當事人簽字對照一目瞭然(詳見質證意見)。對這些非本人簽字的維修記錄,被上訴人代理人當庭已承認代簽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42頁上數x行稱:“本院對其與日報予以認定”,如果負責人在現場,由他人代簽名字是不可思議的。請問,作為法院採信的證據,沒有當事人簽名,由他人偽造簽名的證據能是合法有效證據嗎?我們的異議難道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於正常的維修保養內容,共13份。如對測厚儀進行維護校正,窗口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鬆動,更換傳感器,油冷機泵的泵連接器損耗件等。這些均屬於正常的維修保養範圍,且有的小故障卻是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予以排除(詳見質證意見)。對於這些正常的維修保養的記錄,怎麼能作為質量問題的證據予以確認呢?對稍懂機械常識的人,一看便知,請問異議又怎麼不能成立呢?被上訴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屬於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故障,不屬於產品質量問題,這部分證據有22份。且這部分證據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訴人已安排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排除了。另外,判決書為給被上訴人維修日報表的非周敏本人簽字提供依據,確認被上訴人A5工資清單,證明周敏在x2年1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但是維修日報表周敏簽字的時間是x2年2月份,用x2年12月份的勞動關係確認2月份的簽名實屬荒唐。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將被上訴人出示的偽證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當做合法證據予以採信,對上訴人的正確的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以不成立為由,一否了之。

二、原審判決對鑑定組組成人員及資格能力、鑑定報告的結論認定錯誤。

(一)對鑑定人員資質和能力認定錯誤。

1、對出入境檢疫檢驗鑑定所從業期限認定錯誤。該所法人證書有效期自x1年6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證書已超期無效的情況下所從事的司法鑑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結論不能作為證據採信。然而該判決卻稱“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後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並未看見相關延期的法人證書。其所為延至之説不知從何而來。

2、對邱玉森玉森的資格認定錯誤。對邱玉森的職稱資格問題,該判決稱:本案鑑定組成員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師資格;並且沒有提出以和迴避申請。這更讓人匪夷所思。在開始鑑定協調會上我方代理律師就對鑑定人員的資格提出過質詢,本案庭審人員無一人在場,如何得出未提異議的認定。在鑑定結論出來之後,上訴人先後書面兩次提出質疑。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我方代理人詢問邱玉森玉森為何只有一個企業內部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人事部門或者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玉森玉森承認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鑑定執業證。我方要求對資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釋,邱玉森只説在本單位承認,並稱在書面答覆意見中一併答覆,但此次書面説明無一字答覆。邱玉森玉森不僅不是國家認可的工程師,也無軟件系統的知識和能力,更無《司法鑑定執業證書》。邱玉森作為鑑定組成員,在出庭接受質證時一問三不知。一個企業內部評定的工程師如何能參司法鑑定並出具司法鑑定意見?該次鑑定報告,邱玉森不僅作為組織者而且作為專家簽署鑑定報告的,鑑定報告包含這個外行人的意見是不可思議的。而該判決卻稱沒有提出迴避申請,作為法院按照訴訟程序規定,人民法院亦應當對鑑定人員是否具有專業資格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鑑定意見能有效嗎?即使當事人不提異議和迴避,鑑定報告經質證和質詢發現錯誤,還能作為證據採信嗎?邱玉森玉森作為該次鑑定組成員參與鑑定的行為違反了司法部《司法鑑定人員管理辦法》(x5第x6號令)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鑑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出鑑定意見的人員。司法鑑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同時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於聘請鑑定資格鑑定人之規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鑑定資格。該判決已經不顧法律常識了。

3鑑定組成員均不具有本案軟件系統鑑定能力。除邱玉森外兩名成員不是合格的電子軟件系統方面的專家,一位是搞機械的,一位是機電工程師,既然是系統鑑定,那麼鑑定組成人員為什麼沒有系統鑑定專家,其鑑定結論明顯不具有證明力。 在鑑定人員接受法庭質證時,邱玉森某代表鑑定組對被鑑定軟、硬件系統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連繫統硬件哪些屬於機械方面屬於電子、軟件等都不能回答,一問三不知,另一位鑑定人員亓凌也未能就相關鑑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第三位鑑定人員朱開濟未到庭接受質詢。然而該判決卻認為具有鑑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決對鑑定結論分析與認定錯誤

1、判決對鑑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檢材視而不見。本案爭議的不是硬件系統,而是軟件系統,但是在做鑑定時沒有對系統數據進行解剖並作未鑑定的內容,在上訴人再三強調下,只是拷貝了該系統,但原告以商業祕密為由不同意納入鑑定範圍,專家組也不同意上訴人的請求。鑑定組沒有將拷貝的系統數據報表納入鑑定範圍,是違反電子行業鑑定規範的行為,其鑑定報告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在庭審過程中,經上訴人再三要求對軟件系統的恢復,該系統記載的生產數據證明上訴人提供的系統不存在質量問題,系統數據報表是系統對於軋製數據的真實記錄,也是技術合同中規定的在判定系統性能指標的依據。原告對於軋製卷數據記錄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認被告提供的計算機存儲的記錄報告的數據統計記錄報告,這已證明軋機一直在正常生產的關鍵證據,並認為數據記錄和鑑定結論不一致以鑑定為準;對於存疑問題應該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驗證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但是判決卻對系統恢復的數據不予認可,稱一切以鑑定結論為準。

2、原審判決對鑑定報告的分析結論是錯誤的。

(1)關於“鋁箔精軋機測厚儀温度補償缺陷,漂移問題”:

這裏涉及BS值,也是本問題的焦點,就該問題作如下釋義:A: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這個參數(BS)得出實際測量值。測厚儀系統維護説明書第x頁:規定BS值上下限為0.5—1.5,設定的BS值直接導致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標準值)與實際測量值(稱重儀)之間出現偏差。鑑定報告僅有稱重儀、測厚儀和標準值,未標明BS值,直接導致鑑定報告出現以上數據錯誤。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也顯示BS值的作用(設備維修日報表000126x,00012x5可佐證BS值的作用),x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在庭審現場上訴人請司法鑑定人對此作出解釋,而鑑定人對此BS值根本不知道,對鑑定設備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從而得出錯誤結論。

原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技術人員的操作全程在上訴人的監督下進行,就不予採信上述意見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上述人提出了設定要求而未被鑑定組採納。同時按照計劃在鑑定過程中是全程攝像的,而攝像的影像數據在鑑定結束後封存交由鑑定組而後轉交給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該份證據卻意外消失,原審法院對此證據在判決書中隻字未提。x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因鑑定時操作人員沒有修改BS值,鑑定人員也不懂這方面的操作原理,將操作人員不正確輸入參數問題當成質量問題,出現有違常識性的嚴重錯誤,上訴人技術人員在場,但操作人員不聽修改參數建議。嚴格講,這是鑑定人員的責任,但該判決卻將未修改參數責任推給上訴人,請問鑑定人員是幹什麼的?更為核心的是如果x過調整參數能解決產品厚度問題,那就不是質量問題,而是操作問題,此判決錯誤顯而易見。

(2)、關於“板型自動調節功能、噴淋效果及彎輥自動控制問題”

a.鑑定報告所述控制系統波動幅度在系統設定的±10I範圍以內,符合技術規格書(Px5)表格±12I的範圍標準。完全屬於正常生產。鑑定機構應依據鑑定材料(技術規格書)做出結論,而非憑空臆造。不知司法鑑定人為何作出分析“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後”。在庭審現場鑑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卻答覆並未作出正確答覆,與鑑定書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這兩個現象可以同時存在”就認定此部分鑑定報告內容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後”明確表明是鑑定組的分析而非對現象的客觀描述。原審法院連現象與分析説明都未能明確,如何作出正確公正的認定。

b、“彎輥自動控制在普x規格生產中可以自動投入,但是在生產雙零6.5的產品時,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的描述與鑑定書Px第11行至14行的現場操作描述不符,現場操作並沒有投入彎輥自動功能,鑑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斷帶的結論。另升速時操作不當、來料、軋輥磨削工藝不規範、冷卻劑軋製油配方不正確、軋製工藝參數超過設備規定的正常運行範圍,均是引起斷帶原因。鑑定人現場描述與鑑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是鑑定機構的一種判斷,就不予採信上訴人的上述質證意見顯然是錯誤的。鑑定組為專業技術人員,所謂的判斷應建立在客觀、真實的現象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沒有事實基礎的主觀臆斷之上。原審法院採信如此主觀臆斷鑑定報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決?

(3) 關於鑑定標的物的系統功能問題

a、“在鑑定標的物調試過程中,上訴人方對AGC速度輔助迴路功能、壓力輔助迴路功能和產品優化功能均進行了調試,系統功能頁面顯示有該類按鍵,但是該類功能均需要在手動操作開機正常運行後進入完全軋製狀態下才能投入使用,”開機當然需要手動,其中AGC速度輔助迴路功能、壓力輔助迴路功能與規格書第16、1x、1x頁描述的定義,並無歧義,從而證明司法鑑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結合鑑定記錄就不採信上訴人上述質證意見錯誤的,因為鑑定記錄根本就未顯示該部分內容的記錄。

b、司法鑑定人認為該類功能“只能x過產品檢驗確認”,而司法鑑定人在隨後的鑑定書中內容沒有顯示任何有關該類功能的“產品檢驗確認”。

原審法院未就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迴應。

c、關於所謂張力優化功能、速度優化功能、目標優化功能,上訴人在鑑定過程中就對鑑定書第x頁第6點括號內的內容不認同,在技術規格書中根本沒有關於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類似於”的表述從未提起過,而是鑑定組的主觀臆斷,因此此項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鑑定組根據鑑定實際靈活作出判斷,未損害上訴人利益為由就不予採信上訴人質證意見是錯誤的。因鑑定報告應為嚴謹的、科學的且鑑定依據為為技術規格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不可能出現如此隨意的結論,足見鑒定組組成人員的非專業性。

d、關於“鋁箔冷軋機”部分:①偏心補償功能 ;描述為有功能鍵,但是未安裝,無法測試;不應得出該系統沒有此功能的結論。②自動升速及停車功能,③輥縫輔助迴路功能,該兩項功能均不在上訴人的技術規格書供貨範圍內。

技術規格書為鑑定依據之一,原審法院脱離鑑定依據就不予採信上述質證意見是錯誤的。

(4)關於“鑑定標的物運行速度、穩定性以及自動化程度的描述。”

a、自動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動啟動加速,滿足大於穿帶速度,厚度偏差小於±10%之內,系統自行投入厚度自動控制;大於穿帶速度系統自動投入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由用户手動投入,這與鑑定書第x頁最後一行所描述鑑定現場記錄噴淋自動、傾斜自動、AGC自動陸續投入是一致的。但與司法鑑定人的分析不符,證明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b、鑑定報告認為標的物必須要手動狀態下運行穩定才能投入自動的分析與第x頁最後一行的鑑定現場操作記錄描述不符。

原審法院以“這個結論是依據鑑定的整個過程對標的物的表現作整體判斷”為由,而事實上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頁最後一行涉及,原審法院明顯是在偷換概念。

c、鑑定報告認為鑑定標的物不具備自動調速功能,根據技術規格書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x過調節速度控制厚度,已經具備自動調速功能;速度迴路x過自動調節速度幫助AGC達到穩定的厚度控制,同時儘量提升速度以提高產量)應為在投入自動的情況下有自動調速功能。因此此項鑑定分析是錯誤的。

作為鑑定依據技術規格書,鑑定組根本未予以閲讀且未將技術規格書作為鑑定依據,而是將自己的非專業理解作為鑑定依據,可見鑒定組成員的非專業性,原審法院將此部分非專業鑑定內容予以採信,明顯有偏袒之嫌。

d.原審法院關於鑑定書的鑑定意見的認定是錯誤的。

技術規格書明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的必要條件,應達到規格書第55、56、5x、x6、x6、頁中要求的過程、厚度、版型測量、入口材料、軋輥、驅動系統、操作手等標準,存在多因一果的關係,鑑定前該設備達到上述要求方能進行鑑定。鑑定現場上訴人多次提出異議,而鑑定組置之不理,該鑑定報告沒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記錄,脱離實際,違背科學,所得結論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脱離鑑定依據,以鑑定組的鑑定計劃取代鑑定依據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

a、在鑑定書第10頁倒數第x行的分析説明中,鑑定報告認為測厚系統設計存在缺陷或測厚儀存在質量問題,而在鑑定意見中則變成測厚系統存在質量問題,將兩種可能性分析變為一種確定性結論。分析與結論存在矛盾。

原審法院未對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提及。

b、測厚儀與測厚系統從專業角度來説是是同一概念,x常叫測厚儀。合同及技術規格書上描述的是測厚儀,從未出現測厚系統之概念,而鑑定報告卻將其區別對待,由此可證明司法鑑定人對此項事務並不專業。

原審法院卻以不會引起歧義為由不採信上述意見顯然是偷換概念,上訴人認為的是鑑定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鑑定報告不嚴謹科學。

c、所謂“導致產品厚度偏差超標的依據為鑑定書第x頁,倒數第x行開始的測試結果,而事實上根據技術規格書第x4頁及維護説明書第x頁關於測厚儀的使用描述,設定標準值需按照測厚儀使用要求準確輸入標準值及BS值,該部分見前面論述。

原審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上訴人在鑑定過程中根本沒有得到允許進行調試。

d、鑑定報告認為“鑑定標的物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而事實上該功能的開關沒有安裝,在三方確認該設備電器機械部分的技術要求中已明確沒有該功能(鋁箔軋機),同時x過驗收,已在前面陳述。偏心補償功能不應為鑑定內容。原審法院拋開三方確認的內容而將該功能納入鑑定顯然與事實不符。

E、所謂鑑定標的物的自動化程度不高,運行速度與軋機設計速度(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000m/min)相比,產能受到較大限制,導致生產效率相對於同行系統偏低。這裏涉及專業知識,即軋製的運行速度是由軋製工藝決定的,不是軋機的機械設計最高速度。鑑定報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軋製工藝允許的在這一厚度值所達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鑑定報告將軋機設計速度和實際軋製工藝速度混為一談是錯誤的,表明鑑定人員缺乏基本專業知識。事實上,技術規格書中(Px4)只規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鑑定報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術規格書要求。鑑定報告描述的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000m/min非依據鑑定材料得出,與委託內容不符,只是將被上訴人所述作為鑑定依據,有失公正立場,無任何依據。

原審法院認定鑑定標的物最高運行速度與軋機運行速度差距過大,產能受到較大限制是對鑑定標的物缺乏瞭解,不具備專業知識所做的主觀認定,是違反科學原理的。

f、鑑定意見所述鑑定標的物鋁箔冷軋機系統改造後無法滿足最終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使設備實際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審現場,鑑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答覆鑑定人只是做一個客觀描述,並未作出是由於被上訴人系統導致的分析和結論。這與鑑定書的鑑定意見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對此部分鑑定內容的認定,未能充分認識到鑑定標的物產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無法滿足最總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並不是訴爭系統單方面確定的。

g、鑑定意見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部分輔助功能和技術規格書描述存在歧義,與規格書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關質證,因此鑑定意見是錯誤的。

該部分質證意見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未有任何提及。

鑑定報告中提及的“鋁箔冷軋機”在合同書中和技術規格書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此質證意見不以為然,顯然反映出原審法院對此鑑定報告沒有存在着科學、謹慎、客觀的態度。

4、原審法院關於鑑定內容及鑑定材料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x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次司法鑑定委託人為xx省xx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託鑑定的內容根據委託人的《委託鑑定內容》而非原告的現場遞交的《質量鑑定詳細説明》,此份報告書已完全脱離了委託人的鑑定內容,且該説明僅為原告單方提供,不能作為鑑定依據。被告在鑑定現場就該説明多次提出異議,鑑定報告仍然出現該説明,有失公允。請司法鑑定人對此作出解釋。司法鑑定人當庭答覆是接到申請人即原告提交的質量鑑定詳細説明而自行將該説明作為鑑定內容及鑑定材料,充分證明了此份鑑定書超出了委託人委託的鑑定內容。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聲稱是其將《質量鑑定詳細説明》作為附件交由鑑定機構,而事實上上訴人在收到的《鑑定委託書》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説明,在鑑定過程的首日,是被上訴人將該説明才首次交由鑑定組,鑑定組臨時才將該説明覆印交由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鑑定組曾明確表示在鑑定過程首日前未收到該份説明。不知原審法院此行為是何意圖?

綜上所述,即使鑑定結論成立,也不能成為解除合同依據。自動化程度不高不屬於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是解除條件。雙方簽訂的合同6.1E約定:如賣方系統導致其所控制的買方的某一設備無法正常生產,並且賣方在規定時間內無法進行補救,買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訴人對提供的原件系統不但能正常生產,而且是可以補救的,判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正確意見拒不採納,明顯的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原則。

二、原審判決解除合同存在嚴重錯誤。

該判決稱:“訟爭系統經鑑定機構鑑定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產能受限,生產效率低下。多次維修後,系統依舊存在質量問題……訟爭系統的故障實際已不能x過原被告雙方自行解決,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原告有權解除冷軋機、中軋機的系統的買賣合同,被告應當返回相應的貨款(判決書65頁)”該認定存在如下錯誤:

1、原告訴請解除合同沒有x知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法》第x3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6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x3條第二款、第x4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x知對方,合同自x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結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條:“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x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預先x知,而原告沒有預先x知被告,就直接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遺憾的是該判決書竟稱“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至法院,法院將起訴狀、證據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告方,視為x知解除合同”(判決書65—66頁),這豈止是無視上述法律規定,將訴訟行為視為x知,簡直是在造法。如果將起訴行為等同x知行為,那麼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x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釋的就無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就

判決對質保期的認定錯誤。判決稱即便被告提交的驗收時間真實,根據該4份驗收報告推算也晚於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的時間(判決66頁)。原被告雙方簽訂的3套軋機的測厚儀、板形議AGC/AFC軟硬件系統經被告驗收合格,三套軟件系統按合同規定在x0年x月23日開始計到x2年2月23日質保期結束,原告也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在合同主要條款已履行完畢。該判決認定未超過質保期認定顯系錯誤。從司法實踐看,對買賣設備正常使用長達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實屬罕見,是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

3、該判決認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沒有事實和證據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設備生產鋁板帶材、箔材產品月生產量達1500噸,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鑑定時的錄音、視頻錄像和和現場鑑定時的兩部錄像都可證實不僅僅能生產1500噸,而是原告生產副總明確説是因訂貨關係不能滿負荷生產。原告在司法鑑定後向法庭提交了一組生產的電子數據,清楚的顯示月產量達到1500噸,合格率高達%。這次經過對系統軟件的恢復,按法院的要求抽檢證明1650mm鋁箔精軋機月產量達15噸,合格率為x5%以上。1x50鋁帶材冷軋機月產量高達2531噸,合格率均在x5%以上(見附件)。完全達到了設計要求,也達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稱的月生產計劃。沒有出現軟件系統不能控制某以設備正常生產的情況。解除合同的理由沒有證據支持。

4.該判決迴避原告訴請的賴以解除合同的幾個理由,判非所訴。

按照審判常識,法院審理案件,應圍繞當事人的訴由去審理案件。鑑定範圍也要圍繞訴由去鑑定,超出此範圍屬於判非所訴。如,

(1)x訊故障;(2)關於lechler(萊克勒)噴射閥故障問題;(3) 所謂“測厚儀厚功能缺陷問題實施嚴重不符。(4)關於軋機生產過程中突然出現卸荷問題。判決都採取了迴避了的態度,大談特談鑑定書所謂的鑑定結論,完全遊離了被上訴人的訴請理由做出了錯誤的裁判。

三、判決被上訴人在訴訟中超期變更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

原審法院在庭審已經進行到法庭辯論階段時被上訴人變更訴訟請求予以准許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在第三次開庭已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向法庭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法院也做了送達,但是該變更訴訟請求超過了舉證期間,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34條第3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為此,上訴人已提出了書面意見。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卻稱“重新指定價格期限內變更訴請,未超過法定期限”,重新指定價格舉證是單項舉證,不能取代證據規則的30天的舉證期限,該判決將價格舉證期限嫁接到變更訴求上,是張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更為重要的是,此次開庭法院也未就變更訴訟請求部分進行審理,就經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決,實屬胡判亂斷!

四、原審判決存在判決漏判、錯判等問題

1、判決書主文第三項判令原告返還給x公司設備,那麼請問設備已經不是新設備,是否應該恢復原狀。按合同法xx條2款之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我們的法庭辯論、代理意見中都明確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是雙向的,要求恢復原狀。然而判決書,判令返還的是已使用一年的舊設備,而設備款卻是全額返還,這不顯失公平嗎?

2、原審判決稱:被告未就使用費問題提出反訴,雙方也就使用費的問題提供任何證據,本案中對使用費問題不予處理,被告可另行主張。這是不能成立的。(1)上訴人當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賠償已使用一年多的設備經濟損失,庭審有記錄、有代理詞為證。(2)最高法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三十一條規定: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此規定,這不屬於反訴內容,應當一併審理作出判決。(3)按照最高法的審判精神,已使用的設備可以按同類設備租賃費計算,並衝抵設備款。然而,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不予理睬,並要求另案起訴,真是豈有此理。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解除合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寧波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丁 (簽字)

劉(簽字 )

x4年x月20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16

上訴人(原審被告):孟某某,男,漢族,生於19某年1月 日,農民,國小文化,現住安龍縣 鎮 村 組 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漢族,生於19 年7月 日,高中文化農民,現住安龍縣 鎮 村 組 號。

上訴人因不服安龍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1、請依法撤銷安龍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依法發回重審或者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即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擔各項賠償費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訴人已支付部分後為53645.8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認定本案中《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有效,該認定顯然錯誤,本調解協議應屬於無效協議。

首先,《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雙方家屬自行作出的調解。交通事故發生後,上訴人一直住院,因傷勢嚴重,缺乏正常人的認知,而被上訴人因造成交通事故,為逃避責任一直躲藏。被上訴人家屬為使上訴人家人不要“告上”,口頭向上訴人家屬作出願意承擔全部責任的承諾,上訴人家屬受被上訴人家屬的矇蔽,同意與被上訴人家屬調解。《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便是在雙方當事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沒有當事人雙方本人在場,所謂的調解協議是不能代表雙方當事人意志的。

其次,《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缺乏協議必要要件。《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沒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簽名或蓋章,連雙方家屬都未簽名或蓋章,僅此一點,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該調解協議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屬無效。

其三,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本案交通肇事賠償事宜,於20xx年10月28日專門作了調查,並形成了《調查筆錄》。從《調查筆錄》可以看出,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將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併進行的調查,這顯然不符合取證要求,調查取證只能單獨進行,而不能對數人一併進行。同時,上訴人孟某某當時正躺在醫院,根本就沒有接受過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的調查,但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卻將“孟某某”一併列為“被調查人”,並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這種調查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形成的《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無效,而且顯失公平。

《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形成後,上訴人家屬因缺乏起碼的醫學常識,在對上訴人傷情嚴重程度沒有一個正確認識和判斷的情況下,同時也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因急於為上訴人籌集醫療費,收下了被上訴人家屬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費”。 在涉及上訴人重要權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況下,上訴人家屬收受“一次性醫療費”的行為顯然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願。所以,上訴人家屬與被上訴人家屬之間的交涉並不能代表當事人本人的意願。從上訴人最後的司法鑑定結論看,因傷情已分別達八級、九級傷殘,所需各種費用遠不只16000元,各項費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訴人實際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顯然,《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即無效,且顯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複雜,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審理有關規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交警出現場,在證據的適用上存在一定困難。同時,被上訴人對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認,這些增加了一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真相的難度。並且,在一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曾公然在法院攻擊上訴人,使事態一度惡化。在此種種情況下,本案都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故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從判決所認定的情況看,將一份無效調解協議認定為有效,事實認定確實不客觀,判決結果也不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在程序上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審理規定,在案情上沒能準確認定事實,以致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x月x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17

上訴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訴人:__,女,身份證號:__

住址:__

聯繫電話:__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龍崗區人民法院()深龍法民(勞)初字第__號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須支付被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__元。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實質的勞動合同,被上訴人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範的勞動合同,無權要求雙倍工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該文件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事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名為考核制度,實為雙方簽訂的實質的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第三條第9小條,約定被上訴人的工作職責為:嚴格按員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辦理員工入職、在職和離職手續。負責具體考勤統計,每月按時統計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財務核算及發放工資的依據。辦好新員工入職手續和保管好員工的一切資料。而依照《員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上訴人本應在入職後一個月內為自己改簽勞動局規範的勞動合同,但其為達到謀取雙倍工資的目的,給其他員工改簽了規範的勞動合同,卻未為自己改簽。因為保管人事檔案是被上訴人的職責,所以員工的勞動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訴人手上,上訴人一直以為被上訴人為自己簽訂了規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為了個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與上訴人簽訂《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後,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範的勞動合同。屬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須支付雙倍工資。

二、原審法院判決書認定雙倍工資差額為__元存在明顯的錯誤。

依照原審法院在事實查明部分的數據,可以計算得出被上訴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資總額為__元,但原審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又認定上訴人應支付被上訴人二倍差額為__元,重複計算了__元,屬於明顯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18

原告,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貴溪市人,身份證號碼:36062119xx,住江西省貴溪市。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貴溪市人,身份證號碼:36062119xx,住江西省貴溪市。

(此段應正確填寫身份證、户口本上的登記信息)

訴訟請求:(此段明確列明訴訟主張的請求,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唯一)

一、 請求判令……;

二、 。

事實與理由:(此段應陳述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起訴理由,事實陳述應當如實、客觀,不得使用謾罵、人身攻擊性言辭)

……

此致

貴溪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本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1、此模板僅為一般模板,當事人應當根據情況書寫;

2、括號中黑色粗體備註事項系提醒、解釋作用,在正式的民事起訴狀中不必載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19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於1xx0年12月x日,漢族,濟南潤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0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七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x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x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的3x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後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説,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於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於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並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於“證實被告於x年x月1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濟南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204號房屋產權過户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x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2022 篇20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x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xx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xx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後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佔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xx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峯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後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後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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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需要注意事項

一、對方“不睬”法院傳票怎麼辦?

很過當事人在訴前與對方談及離婚時,對方態度惡劣,甚至揚言,你起訴了我也不接傳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讓你離不成!其實,您大可不必擔心。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案例,但最終“不睬”法院傳票的寥寥無幾。為什麼呢?雖然現在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通常是打電話或寄信讓當事人來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當事人,法院仍會派員送達。即使當事人拒籤,法院仍可依法採用留置送達,只是手續麻煩了一些而已。如果當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基本上都會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可能會作出對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決。為了使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當事人自然不會缺席自找麻煩的。

二、對方隱匿財產怎麼辦?

一旦對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很多當事人擔心對方開始隱匿家庭共同財產,其實這個擔心並不是多餘的,幾乎60%以上的案件都會涉及到一方涉嫌隱匿財產的情況。因此,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當提前準備。比如,在起訴前,就將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收集好,或請朋友做見證證言,兼採用影像取證技術。另外,對於銀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調查,一旦查出財產下落,可以視情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等。

三、對方造假“債務”怎麼辦?

造“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係;自己股市中的錢説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其實,您也不必過於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並不是那麼容易得逞。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造假”要面臨鑑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四十七條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後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可以防範和解決。

四、 過了舉證期限怎麼辦?

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這就要求當事人相當熟悉人民法院關於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在您立案時,法院回執的“舉證通知書”內,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閲讀。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説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准。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採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

五、找不到“第三者”的證據怎麼辦?

我們接手的離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問題。很多當事人為找不到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而心煩。其實,如果構不成同居,花大力氣找“第三者”證據的意義是不大的(見我網站原創文章:《捉姦證據有多大?》)。首先,直接能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很難取證,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暱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花這麼多精力和金錢去取沒有實質意義的證據,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邊有一定能夠讓法院心理明白的證據,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這些證據是否對法官司自由栽量時產生傾向影響。

六、雙方都要房子怎麼辦?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屋尤顯重要。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  (一)孩子歸誰撫養。一般情況下,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判歸誰的可能性會較大;  (二)照顧無過錯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惡習,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  (三)如果雙方條件相同,又沒有孩子,法院還可能採用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歸屬,即把房屋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價款。

七、雙方都要孩子怎麼辦?

如果孩子十週歲,一般聽取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不滿十週歲,幼兒期內的孩子,一般情況下判歸母方的可能性較大。除此之外,法院會酌情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思想品質、孩子一慣的生活環境等情況,以“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酌情判決。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未果,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目前,已有強制執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採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九、對方拒不履行調解書/判決書中的義務怎麼辦?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應給付的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目前,上海法院執行是先不預收費用的。目前焦點問題是房屋對價款的給付執行,往往會出現,一方不是拿不起錢,而是不想拿錢的情況。因此,必須採用其他方式結履行義務方施加壓力。比如,申請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產,限制其行使權利,這樣會促使義務人履行債務。另外,還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其工資收入等。

十、對方聲稱其在法院“有人”怎麼辦?

很多當事人聘請律師時,首先會問:您同某某法院關係如何?或者,擔心對方社會關係多,在法院認識或拐彎認識辦案人員,擔心判決結果對自己不利。我認為這種想法一般情況下是多餘的。離婚案件審理已形成一套獨特規則,一般情況下,辦案人員會按這套規則行事。離婚所涉及的財產要麼是夫妻共同財產要麼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權相對其他經濟案件較小,加之一般離婚案件涉及個體利益,動用上層關係影響案件審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託關係施加影響,恐怕也難以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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