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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民事起訴狀(精選3篇)

工程款民事起訴狀(精選3篇)

工程款民事起訴狀 篇1

原告:崔,男,漢族,1x年12月8日出生,住xx省xx市xx鎮x村。

工程款民事起訴狀(精選3篇)

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市中區路號,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張 職務:董事長

被告: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路號,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25.8928萬元及利息2.31083萬元,被告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承擔給負責任;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11月1日和x1年3月1日原告與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分別簽定《x年基建室外設備施工合作合同》與《合作協議》,由原告負責臨沂、青島地區的基建室外系統硬件工程施工及系統維護。該工程發包方為被告技術工程有限公司。x1年9月3日原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確認臨沂工程款為22.1128萬元,x2年8月17日確認青島工程款為6.78萬元,合計總價款為28.8928萬元。原告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工程,現已投產使用。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曾於x1年4月19日給付臨沂合同部分工程款2萬元,x1年5月31日給付青島合同部分工程款1萬元,剩餘工程款25.8928萬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無故拒絕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工程款民事起訴狀 篇2

原告x集團有限公司(原系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xx省xx縣泰壽路9號。

法定代理人曾,系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陶,男,x年4月18日生,漢族,出生於xx省xx縣,系原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住xx縣司前鎮回瀾南路9號。

委託代理人魏,男,x年7月26日生,漢族,出生於xx省xx縣,系原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項目副經理,現住xx縣xx鎮桃花園M幢603室。

被告x縣育才學校,住址x鎮城北開發區16號。

法定代理人周,系育才學校負責人。

請求事項

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履約保證金壹佰萬元(¥1000000元);自20xx年2月6日每日以應支付款0.5%計算違約金。

2.被告按月利率2%從20xx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因興建x縣育才學校的綜合樓,於20xx年5月2日與原告就該綜合樓的興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對工程承包範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內容進行約定。後,原告依約定分二次向被告匯入工程履約保證金分別為人民幣貳拾萬元(¥20xx00元)、人民幣捌拾萬元(¥800000元),合計壹佰萬元(¥1000000元)。之後,被告以育才綜合樓不具備開工條件,多次拒絕原告進場施工建設。為此,原告於20xx年11月14日授權委託公司副經理陶、魏二人前往被告處,進行協商約定,並簽署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被告於20xx年2月6日、20xx年3月20日分別退款柒拾萬元、叁拾萬元給原告;被告按月利率2%從20xx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被告違約的,每日以應支付款5%計算違約金。至今,被告違反《協議》的約定,拒絕還款和支付利息。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雙方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履行的義務,並經雙方協商後重新簽訂《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依照《民法通則》、《合同法》有關規定,被告依法應當承擔還款付息義務。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民事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訴請為盼!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集團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四日

工程款民事起訴狀 篇3

原告:建築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董事長 電話:

住所: X市北關區中華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區**街樓

被告:山西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聯繫人閆建高 130

住所:X市迎澤區桃園南路西巷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建祁縣夢幻莊園住宅樓工程餘款1209893元以及遲延支付的利息45744元(利息從20xx年1月23日暫算至20xx年9月13日);

2、判令被告返還質保押金3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4#樓地下室牆身防水及散水費用243345.56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一份“X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公司承建被告山西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縣夢幻莊園1#----6#住宅樓工程,承包範圍包括:土建、散水以內的給排水、電安裝、門窗及室外裝飾、1#---4#樓從已完成的施工部位接起,5#---6#從墊層開始,從20xx年4月10日開工,20xx年11月30日竣工,合同總價款約為2100萬元,補充條款:5#、6#從墊層施工至三層封頂,支付工程總值的30%,主體完工(封頂)後付至工程總值的60%,室內牆面粉飾完工後付至工程總值的75%,全部完工驗收合格後付至95%,剩餘5%作為質保金,一年內如無質量問題,一次性返回。

20xx年10月25日該項目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雙方結算工程總價款為17820617萬元。 在該項目工程建設中,被告陸續支付部分工程款,因其週轉困難,於20xx年1月22日以該項目工程的13套住宅抵頂部分工程款,現仍有餘款1209893元未付,後期1#、2#、4#樓地下室牆身防水及散水工程完工後,經多次與其溝通結算卻遲遲不予接洽。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一年內無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應將每幢樓10萬元共計30萬元的質保金一次性退回,但至今也不予支付。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雙方約定,並且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營及資金正常流轉,給原告造成很大的損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審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建築

集團有限公司

20xxX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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