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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礙民事起訴狀(精選3篇)

排除妨礙民事起訴狀(精選3篇)

排除妨礙民事起訴狀 篇1

原告:,女,漢族,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市XX區樓號。身份證號:

排除妨礙民事起訴狀(精選3篇)

被告:,女,漢族,XX歲,現住XX市XX區樓號。聯繫電話:

被告:,女,漢族,XX歲,住址XX市XX區樓號。聯繫電話:

被告:,男,漢族,XX市XX區樓號。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三被告搬出位於XX市XX區樓號的房屋,停止對原告所有權和居住權的侵害,排除對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礙。

事實和理由:

被告與被告系姐妹關係,被告與被告系夫妻關係。原告與系夫妻關係,二人的婚姻為後結合婚姻,被告與系與前妻所生之女。原告與於1977年2月27日結婚,結婚時被告、均已成年。

原告與丈夫於1998年購買了位於XX市XX區樓號的房屋,並一直居住至今。於x2年4月19日病逝。病逝後、三被告不念其父與原告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的感情,為佔有上述房屋強行搬入該房屋居住,並要求原告搬出房屋。三被告經常對原告進行辱罵和毆打,有時還將原告反鎖在門外,不讓原告進屋休息,給原告的身體上和精神上帶來巨大的傷害。

面對被告的辱罵、毆打和無理要求,原告多次撥打110求助,公安民警多次出警解決,當地居委會工作人員也多次出面指責三被告,讓三被告搬回自己原來的住所,但三被告不但不聽勸阻,反而變本加厲虐待原告。原告是一個75歲的老人,年事已高,體弱多病,經不起三被告如此慘無人道的折騰,故訴諸法律,尋求公力救濟。

原告認為,位於XX市XX區樓號的房屋系原告與丈夫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且原告自購買該房屋後一直在該房屋居住至今,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四條之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被告的非法搬入侵害了原告對該房屋的所有權,被告的非法行為及無理 要求妨礙了原告的居住權,被告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搬出係爭房屋;又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之規定,被告對原告的辱罵和毆打侵害了原告的身體權和健康權,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支持原告訴請,實現公平正義。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排除妨礙民事起訴狀 篇2

原告:段某,女,93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址為某縣某鄉某村。

原告:段某(2),女,88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址為某省某市某辦事處。

被告:譚某,女,42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址為某縣某鄉某村。

訴訟請求:

確認被告無權佔有、使用原告位於某鄉某村的兩扇半屋。

判令被告立即將柴物搬離上述房屋,停止妨礙原告使用上述房屋。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兩原告系同胞姐妹,現父母已故,96年兩原告父親段某分得某鄉某村的三間房屋,並有分管協議為據,x0年原告父母均亡故,x0年某月某日,原告叔叔段某要蓋新房,需佔用原告的房屋,原告的爺爺段某、外公羅某做為原告的監護人,在某鄉司法所的主持下,各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為:原告叔叔段某在原告兩扇半屋的平頂上所建的一間屋歸原告所有,原告所有的後半間地方歸段某所有,兩原告生下後,一直居住在此屋,到07年外出務工。

x2年原告回家時,看到屋裏堆放了一些柴木和雜物,經瞭解得知,才知道被告佔用了該房屋,經多次協商,被告拒不將雜物、柴木搬離,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某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段某 段某(2)

x3年某月某日

排除妨礙民事起訴狀 篇3

原告魏,男,19xx年*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身份證號420xx*8,

住址武漢市橋口區長豐街長豐村號,聯繫電話027-83*2 13*3。

被告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橋口分局,法人代表劉,職務:局長。地址:武漢市礄口

區沿河大道348號,聯繫電話:8,郵政編碼:。

民事訴訟案由:非法傾倒建築垃圾封門堵路侵犯人身財產權。

訴訟請求:

1、排除妨礙,清除封門堵路建築垃圾,徹底恢復道路通行功能;

2、賠禮道歉;

3、賠償經濟損失15,000元人民幣。

事實與理由:

根據湖北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批准武漢市x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設用地的函》(鄂土資函)[x2]2088號土地徵收批文,武漢市橋口區長豐街長豐村正在進行城中村改造過程中。

x4年10月13日深夜至次日凌晨,長豐村綜合拆遷辦公室工作人員周某一行約六七人組織數台機動車輛將大量建築垃圾傾倒在原告所居住的長豐村號東側大門前,致使原告全家樓上樓下租户及周邊居民不能正常工作與出行。上述事實有現場監控錄像視頻為證。

長豐村綜合拆遷辦公室的上述行為嚴重損害與侵犯了原告人身財產權益,為此,原告於事發當日即向武漢市人民政府、橋口區人民政府及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橋口分局進行了投訴(網上截圖為證),但是,時至今日,建築垃圾依然堆放在原告住所長豐村號東側大門前,原告人身財產權益受到非法侵犯而得不到任何保障,為維護原告合法人身財產權益,原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向武漢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予依法審理秉公裁判。

此致

武漢市橋口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魏

x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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