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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格式2022(精選17篇)

上訴狀格式2022(精選17篇)

上訴狀格式2022 篇1

刑事上訴狀格式

上訴狀格式2022(精選17篇)

上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則不列被上訴人)

(姓名等基本情況)

上訴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釋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收到裁判文書的時間,宜寫在此處——華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具體的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格式2022 篇2

行政上訴狀格式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 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 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上訴狀格式2022 篇3

民事上訴狀格式

上訴人(一審_告):姓名:___  性別: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_告):姓名:___  性別: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x6) __民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上訴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上訴狀格式2022 篇4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z,女,1x年1x月3x日生,漢族,山東省總公司退休職工,租住本市龍江路號1xx户。殘疾證號:魯xx字第號。

委託代理人:李aa,男,195x年x月x日生,漢族,青島xx公司職工,住址同上,繫上訴人丈夫。 聯繫電話:135x6615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峽路6號。法定代表人:陳培新,男,職務:局長。 責任人:於守賢,男,職務:房政處主管副處長。

上訴人堅決不服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xx)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裁定,依法據實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xx)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一審裁定,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

(2)依法據實確認被上訴人和被上訴責任人因其行政亂作為的過錯責任以及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承擔的賠償責任。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以下經濟賠償責任:a.房屋大修費用暫定80萬元;(也可判令被上訴人限期保質將房屋恢復原狀,並出具相應書面證明文件)b.自x年3月份至20x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損失95萬元;c.多年來,被上訴人毫無妥善解決問題之誠意,以其頑劣霸權的行政亂作為逼迫上訴人訴訟、上訪、在外以市場價格租房、給上訴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為災難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3萬元。合計人民幣共188萬元。

(4)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明確規定,被上訴人的行政級別屬“縣級以上”,並且,此案經國家和省級新聞媒體多次披露報道,屬社會影響重大的複雜案件,屬於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一審裁定沒有認定事實和相關證據就盲目結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一審裁定的案由錯誤。上訴人沒有訴被上訴人“行政違法確認”。正相反,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按省委[83]13號文及市委[85]81號文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並以此專用文件為關鍵的直接證據上訪、訴訟。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的主要過錯是“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縱容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而應承擔行政賠償的法定責任。”一審裁定沒有依據被上訴人於x年2月對本案房屋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三項決定、一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審理被上訴責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亂作為的關鍵事實,嚴重違犯了《行政訴訟法》相關的明確規定。

(2)沒有相關依據和證據及枉法否認鐵的事實,就草率盲目的將本案定性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一審裁定的原則性事實的嚴重錯誤。被上訴責任人於守賢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確告知上訴人:你們私房的落實政策工作已經結束,擠佔户不遷户騰房等諸多問題應由你們起訴到法院解決。因此,才發生上訴人與擠佔户在區、市兩級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訴訟仍沒完結,仍在繼續、並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事實。被上訴人雖然在本案庭審中又主張“此案屬落實私房遺留問題,法院不應受理。”但是,被上訴人沒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其已經依法、依規、依政而作為的真正的事實和證據。同時,也沒有任何解決此所謂“落私遺留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純屬干擾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續亂作為。

(3)上訴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理由、證據和事實是:被上訴法人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被上訴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並已具體下達實施的編號為707號的二次發還產權通知等多項嚴重的行政亂作為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人為災難。一審裁定卻故意否認這些鐵的事實和確鑿證據,極為荒謬的將被上訴責任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列為落實私房政策範圍,這是對黨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的極大抵毀和抗拒,也是對上訴人為維護私有財產合法權利依法據實行使合法訴訟權的非法侵犯。

(4)由於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而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上訪、訴訟等人為災難的事實已被國家及省級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多次及長期的披露報道,早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一審裁定枉法認定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沒有依據和事實證據的極其錯誤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為藉口”的“土政策。”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了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等相關明確規定:一審裁定採信的證據嚴重錯誤及違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確規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證據、6份間接證據、2份“庭審陳述狀”和1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市房管局出具證據、核實答覆的十個問題”等書面材料,以確鑿無縫隙的證據鏈證實了被上訴責任人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過錯和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等較全面而且不容抵賴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竟然枉法對上訴人提交的確鑿證據沒有依法據實核查、審理並認定,枉法侵犯了上訴人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訴訟權,顯失公平與公正。

(2)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證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本案的審理已經沒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況且,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其依據這11份文件精神針對此案已經實施落實解決的真實的事實和證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號文件正是被上訴人根據省委、市委相關文件和這11份文件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專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效能應大大優於這11份文件,一審裁定嚴重違背了政府部門和法院法官應該知曉並實施執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識。多部國家法律也早對此做出了許多明確規定,一審裁定不應明知故犯。

(3)被上訴人的庭審答辯是其經上訴人多年數次艱險危難的逐級上訪申訴之後下發給上訴人的書面答覆意見,其令人髮指的虛假強霸之度暴露無疑,上訴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着艱險之危難,歷經五年堅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這些書面答覆意見也是上訴人狀告被上訴人持續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部分確鑿的證據,但是,一審裁定並沒有依法審理查明與此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訴人合法私有房產是在被上訴人非法管理、經營期間而形成隨時都有倒塌可能、並已嚴重威脅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已存在樓塌人亡的特別重大事故隱患,還造成了上訴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現實是被上訴人無法無據不能抵賴的鐵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沒有依法據實審理查明認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認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呈交的16份確鑿證據,枉法裁定“屬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實屬枉法裁定。

(5)一審裁定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位於萊蕪二路2號甲原為趙炳麟的自留房……”等內容屬違反法律的嚴重錯誤。根據青島市中級法院(1990)民上字第56號、(1994)青民監字第16號、山東省高級法院(1999)魯民監字第147號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認定:涉案房屋是由趙炳麟頂名的趙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屬趙仲如為二分之一。此純屬多份生效法律文書所再三認定的家族內部繼承問題,與被上訴人依政執行落實其“青房私字(86)第6號文件”的三項決定和一項規定沒有因果關係。一審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訴人以此為由對抗法律,越權違法干涉上訴人家族內部事務,並以此為由掩蓋其嚴重行政亂作為之罪行。

(四)一審裁定喪失法律尊嚴,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本案的真正事實和確鑿證據足以證實:被上訴人違法、違規、抗政的嚴重行政亂作為根本就不能屬於“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青島市委依據國家和省委“落實私房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也專門下達了“(85)第97號”等一系列文件,對在落實私房政策中的不作為必須嚴懲。此案已經不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私房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受案範圍之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條所明確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四項條件。因此,一審裁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條之規定是沒有真正事實和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錯誤裁定。

(2)依據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之規定,《憲法》是國家大法;《行政訴訟法》、《物權法》等都是特別法;《民法通則》等是普通法。而一審裁定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釋,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審裁定適用最下位法律條款公開對抗上訴人依據國家大法、特別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條款之明確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無疑是極其錯誤的枉法裁定。

(3)一審裁定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xx]38號第六條的明確規定。同時,還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中的明確規定,以應該“廢除違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為藉口”將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非法列入“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在嚴重枉法錯誤的裁定中,沒有“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並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一審裁定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裁定。

(1)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沒有進行雙方當事人相互質證所呈交證據的程序。上訴人沒有看到被上訴人向合議庭呈交的證據。上訴人至今也沒有接到由法庭轉達的答辯狀副本。

(2)上訴人原來完好無損的合法私房成為了破爛危房和遭到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事實都在眼前明擺着,這都是最確鑿的證據。上訴人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向有關專業人員諮詢後而得出的,被上訴人當庭沒有對此提出疑義,是法官替代被上訴人提出質證。同時,上訴人也依法據實當庭訴求法院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上訴人周邊房屋價格等因素進行損失數額的評估。但是,一審法庭當庭就枉法予以否決,並以沒有證據為由被否定。法庭嚴重違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原則,忠實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訴方所聘請的代理人作用,上訴人對此強烈反對。

綜上所述,事實真相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裁定沒有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嚴重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屬於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審理過程中,枉法袒護被上訴方,顯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開,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人為設障,上訴人誓死不服,依法據實上訴。

上訴人仍堅定的認為:被上訴責任人嚴重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給上訴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並肆意將責任推給黨和政府,讓其都無故背上“侵犯公民合法財產、執法枉法、欺壓民眾”等壞名聲,損其形象,實屬當今社會極為普遍的不良問題,黨委、政府和人民法院都應嚴查重打,糾錯澄清。決不能把“為了私下撈好處而任意違規、抗政亂作為的責任肆意推給黨和政府,個人發財,政府買單。人民法院更不應當枉法成為貪官污吏的保護傘。 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z

20xx年12月26日

上訴狀格式2022 篇5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性質: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核准號: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

x年xx月xx日

上訴狀格式2022 篇6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男,漢族,1x年x月4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區xx鎮xx村湖西號,身份證號碼:;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漢族,1x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區xx鎮xx村湖西號,身份證號碼:,系謝妻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男,漢族,1xx3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區xx鎮xx村湖西號,身份證號碼:。

上訴人因謝訴謝、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x月2x日作出()秀民初字第1xx1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人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x月2x日作出()秀民初字第1xx1號民事判決,駁回對上訴人起訴。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兩個不同性質法律關係即兩個不同性質案件是不能合併審理,應駁回原告起訴。

根據原告提供x年11月1日欠條“今欠謝合資款壹拾叁萬伍仟伍佰元小寫¥135500元”及x年x月21日欠條“今欠謝現金人民幣捌萬玖仟元整治。(xx000){謝洪敢虧損金額由謝承擔}”,可以證實本案案由屬於個人合夥協議糾紛,一審判決所定案由為民間借貸,但是在事實認定中既有個人合夥協議糾紛事實,也有民間借貸事實,個人合夥協議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是兩個不同性質法律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在本案中訴訟標的既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屬於同一種類,一個是個人合夥協議糾紛,一個是民間借貸糾紛,不同性質案件是不能合併審理,同時如若合併審理,法院無形中剝奪限制了被告的反訴權,因為合夥尚未清算,針對合夥債務,被告有權提起反訴,但因本案審理民間借貸糾紛,這樣上訴人就無法提出反訴,因此如果合併審理就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

2、本案中七筆款項,有兩筆是原告、被告、謝文新組成合夥體向原告所借欠款,還有一筆是被告替案外人謝洪敢承擔合夥虧損金額。

x年2月13日,被告謝與原告謝、案外人謝文新簽訂了合作經營協議,約定原告與案外人謝文新組成乙方應投入股金六十二萬五千元,甲方即被告以本廠的前期投資與改造增加機器設備作為入股資本金,合作經營時間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201x年x月1x日,甲乙雙方協商不成的事項由甲方即被告決定辦理等事項,在雙方合作經營期間,為了緩解經營資金困難,被告謝作為個人合夥體負責人代合夥體向原告借二筆現金作為合夥體經營週轉金分別為x年5月2x日5萬(月息二分)、x年5月25日3.x萬元,這兩張欠條實際借款人是合夥體,被告因是合夥體負責人,所以欠條上簽字為被告,這兩筆實際上借款人並非被告,而應當是全體合夥人。

x年x月21日借條中x.x萬元,該款是原合夥人退夥承擔虧損款,現在被告無力承擔該債務,應由原告自己找原合夥人追償該債務。

3、剩下四筆款項,其中三筆被告事實上沒有向原告實際借款,一筆是合夥體對外所享有的債權。

x年x月20日的欠條2x萬元,x年x月21日的欠條11萬元、x年11月1日x萬元欠條,這三筆被告事實上並沒有向原告借款,在一審法庭調查中,原告對該筆債權細節無法説清,當時是原告是拿現金還是轉賬給被告?現場有沒有證人?用什麼形式包裝錢款?原告未能詳細描述,其欠條真實性無法確認;x年11月1日135500元欠條是屬於合夥內部的債權債務,合夥體未經合夥人清算,合夥人內部債權債務未能確定,即合作期間工地應收款,因工地應收款無法及時收回,原告應與被告共同向合夥體債務人追討,然後根據合作經營協議約定比例分享。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格式2022 篇7

上訴人:王,男,x年6月24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現被羈押在xx市臨江區看守所。

上訴人王因不服湖北省xx市臨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岸刑初字第368號提出上訴,該一審判決書認為王已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現請求判決王無罪。

上訴請求:

請求xx市中級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臨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岸刑初字第368號,公正判決此案,改判王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王與網點網絡連鎖管理有限公司拓展部之間的關係是承包經營關係還是其下屬員工?這是一個經濟糾紛,是一個民事法律關係,而不是刑事法律關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刑事審判均是用刑事手段干擾插手正常的經濟糾紛是形成王受冤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再發生該案確實令人痛心!

二、依照客觀事實,王與網點網絡有限公司是承包經營關係,王就有權自主經營,支配承包單位的財務,有權支配承包經營部門帳户上的資金。一審迴避了王與網點公司間的承包經營關係,是公開的“有罪推定”。

xx市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稱網點公司)幾年前是一個資不低債的虧損單位,20xx年3月份,總經理周魏主持經理辦公會議,明確王為副總經理,全面負責拓展的各項業務,當年4月8日根據經理辦公會議紀要精神,擬定了“拓展部經營目標承包責任書”,對承包經營責任人採取“風險抵押,先收後支,費用自理,借支啟動”的明確規定,為了支持我王與拓展部之間的承包經營關係,我父母在內舉全家之力,先後賣掉多年盈利中的幾家網吧,投資了200多萬元作為運作資金,還將我家一輛新別克車作為風險抵押過户到網點公司名下,王為了完成承包任務,起五更睡半夜,頂着巨大的壓力,經過一年多的苦心經營,使網點公司在同行業中發展速度是最快的,總經理周魏還誇是“市宣傳部下面的一面旗幟”。經過王苦心經營,網點公司就由幾家連鎖商發展成為170多家加盟連鎖店,從發展速度和規模都是同行中領先的,成績和業績受到普遍讚揚。自從20xx年至今公司的股東在拓展部工作中沒有投過一分錢,出過一份力,這幾年的經營和發展均是我家的全力投資。由此引起一些人的“紅眼病”,在想法攫取我承包經營的拓展部利益為已有,為已用!特別是20xx年公司更換總經理後,我的冤禍橫來,經理黃土多等人設局陷害。但以下鐵的事實和證據證明了我的清白,我沒有職務侵公罪的行為:

1、根據網點公司的《會議紀要》、《拓展部經營目標承包責任書》以及網點公司主要負責人周魏在《拓展部經營目標承包責任書》上的簽字證明了王與網點公司是承包經營關係,我王承包經營網點公司拓展部。

2、網點公司員工楊華、李慶、杜穎佳的證詞證明網點公司主要負責人周魏多次開會説明王是承包經營,王負責的部門收入支出是自己負責,王負責的部門收入支出不入公司的帳。

3、從一審偵查機關的提交審計報長來看,網點公司和拓展部的帳目是分開設立的,説明二者是兩個不同的獨立單位,拓展部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

4、網點公司與明星網吧(業主羅毅)簽定的《關於賠償事宜的補充協議》、《轉讓協議》收據、收條等證實了網點公司在不能履行特許協議書時賠償是由王進行賠償的55萬元,而不是網點公司賠償的,證明了網點公司拓展部的支出是由王負責並承擔的,而不是由網點公司承擔和負責的,證實了拓展部是由王承包的。

5、王在承包經營中向網點公司交納了承包金20萬元,王在承包經營中向其承包經營的拓展部投入資金50萬餘元用於經營。詳見一審律師提供的黃巍、王景紅、張奎證詞,王根據發包人網點公司的要求,將自己擁有的一輛價值十多萬元的鄂AJK736別克轎車過户到網點公司名下,作為承包風險抵押物,但車子過户後該車的保險,維修等費用仍由王支付。

以上證據和事實證明了王與網點公司是承包經營關係,一審迴避這個承包經營關係,從而判定王犯了職務侵佔罪很顯然與法律是相悖的,一審的判決公然違背了法律的規定。一審公訴人僅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王用杜穎佳銀行卡(拓展部帳户)上的款項30萬元購買網點公司 31%的股權,而沒有提交證據説明杜穎佳銀行卡上的30萬元款項是網點公司的資金或購買網點公司 31%的股權的30萬元的來源。公訴機關據此認定被告人王動用網點公司資金30萬元購買網點公司 31%的股權構成職務侵佔罪顯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王購買網點股權的30萬地是王xx個人向他人所借的,事後王也進行了歸還,該款不是網點公司的款額。

根據本案事實:從杜穎佳卡上支付和購買股份的錢應認定是王xx個人所借的30萬元,網點拓展部是將李慶個人帳户用作拓展部的帳户,後來又將杜穎佳個人帳户用作拓展部的帳户,本案中李慶和杜穎佳個人帳户都是拓展部的帳户,王所借的30萬元打到了李慶卡上(即拓展部的帳上),這30萬元後來被用於拓展部的生產經營中,網點公司一直沒有歸還王此款,所以網點公司拓展部欠王xx個人30萬元,後來,從杜穎佳卡上支付的購買股份的30萬元不是拓展部的營業額,而是王xx個人借給拓展部用於經營的款額。

以下幾點亦可證明一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公訴機關僅憑杜穎佳個人的證詞不能證明杜穎佳銀行卡上的所有款項是網點公司的款項。杜穎佳銀行卡上的所有款項是否是網點公司的款項應有其它證據證明,或有關審計部門的審計證明。況且被告人王否認杜穎佳的説法。

2、公訴人在庭審中提交的用於證明被告人王用於購買網點公司股權的杜穎佳銀行卡上的30萬元的來源的公安機關於20xx年 6月18日的筆錄及有關銀行記錄,一審辯護人認為由於在公訴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目錄中沒有列出上述證據,因此上述公安機的筆錄及有關銀行記錄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況且,該證據所證明的匯款金額、匯款筆數與偵察機關此前提供的證明被告人王用於購買網點公司股權的杜穎佳銀行卡上的30萬元資金的進賬金額、進賬筆數不符。

3、偵察機關提交的審計報告上所列明的拓展部的帳目與杜穎佳銀行卡上的帳目有出入,審計報告上也沒有20xx年8月24日杜穎佳卡上進賬30萬元的反映。説明杜穎佳銀行卡上的資金並不都是拓展部經營過程中收取的客户的資金。也就是説杜穎佳銀行卡上的資金並不都是網點公司或拓展部的款項。

4、王購買網點公司股份的30萬元是王向吳仲信借的。有吳仲信、陳慶、陳鳳等人的證詞、借條和陳鳳在20xx年8月9日匯出10萬元借款的存摺流水單等證明。

四、王從沒有“侵佔”的故意。

從本案的情況看,購買網點公司股份一事是由周巍一手操辦的,網點公司的總經理周巍要求王出資購買網點公司股份,到從拓展部的帳上支付30萬元購買股份,再到相關手續的辦理都是周巍一手辦理的。試問周巍總經理會經手或支持王侵佔自己公司財產行為嗎?王對於購買股份從來是用自己的錢購買,王是向吳仲信借了30萬元並打到拓展部李慶的卡上,然後王將這30萬元卡交給新科房電子公司的老總張曉櫻,但王有接受,後來這卡就經由周巍轉到了杜穎佳手上,後來產生了周巍電話給王要付股份購買款時,王就同意杜穎佳處餘錢支付的,王從主觀上從沒有侵佔拓展部營業額購買股份的故意!

五、在整個一審中,公訴機關從沒有舉證出來,購買股權的款額系網點公司所有,也沒有排除該款系王xx個人所有,一審存在着嚴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秩序違法的錯誤。

綜上所述,王與拓展部系承包經營關係,其所購買股份的事實應周巍總經理的要求而為,且經手人系周巍所用的30萬元的所有權不是網點公司所有,而是王籌借的,王是無罪的,一審作出王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七年重刑,依據的事實虛假,證據嚴重不足,請求二審公正獨立審理本案,改判王無罪。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期:

上訴狀格式2022 篇8

上訴人:王,男,漢族,1x年4月5日出生,住xx市**鄉*村*組,身份證號:

上訴人:,女,漢族,1xx0年11月24日出生,系王之妻,住xx市**鄉*村*組,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張(原審原告),男,漢族,1xx2年2月22日出生,住xx市**辦事處**街南拐*號。身份證號:

原審被告:李,男,漢族,1xx4年5月20日出生,住xx市**小區單元*樓*户,身份證號:

原審被告:焦,女,漢族,1xx4年x月2日出生,住xx市**小區單元*樓*户,身份證號:

上訴人王、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x年4月11日作出的()汝民初字第1xx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汝民初字第1xx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張全部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王、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導致錯判,因而我們不服,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原判,駁回張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張與李之間的借款協議存在,但款項是否交付是否歸還存在重大爭議,一審法院僅以借款協議認定借款四萬元屬實明顯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僅以借款協議為證據,認定被告李向原告張借款四萬元屬實,明顯證據不足。儘管原告出示了x年11月12日的借款協議卻沒有提供借條或者收條及匯款憑條等能夠證明出借人張向李交付四萬元借款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及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x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442號)第31條規定:“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全部證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主張借款協議成立並生效,並已履行了出借40000元現金的義務,就應當就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全部舉證責任。而原告僅提供了借款協議,這隻能證明借款協議成立,並不能證明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四萬元已實際交付。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約定款項是出借人的主要義務,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原告僅僅是提供了借款協議,沒有提交借條或者匯款憑條等表明出借人張已交付借款四萬元的證據,一審法院卻僅以借款協議此認定借款借款屬實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外張無法提交借條有可能存在借款已歸還,借條被李收回的事實,而借款協議往往有一式兩份或多份的情況,只有借款協議,不能提供借條,將有可能導致一筆借款討要多次的情況。一審法院對我方在一審中的答辯意見不置可否,明顯不能讓人信服。二審法院應責令一審法院進行判後答疑,對上述問題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釋。

2.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李為該筆借款提供豫DL4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xx處。”同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庭審中,原告方認為借款協議中第四條“4.乙方自願以房產小車豫DL4號車輛抵押給甲方。如逾期違約,乙方或丙方所抵押的財產,甲方有權佔有或處理並優先受償。”是無效的,甚至連車和證件也沒有交付,一審法院又是如何認定該車質押在原告張xx處?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明顯錯誤。

只有借款真實存在,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借款是否交付尚不能認定,那麼擔保人自然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故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認定上訴人承擔借款本息的連帶清償責任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另外借款協議中既約定了債務人(李)提供的豫DL4號車輛的物的擔保,又約定了保證人王、焦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原告方又否認的情況下認定“被告李為該筆借款提供豫DL4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xx處。”一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主債務人李豫DL4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xx處的事實,就應該依照上述法律判決以該質押物優先實現債權,不足部分才由我們幾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卻在判條中沒有任何顯示,讓我們幾個保證人直接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從而導致錯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x0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

x年七月十日

上訴狀格式2022 篇9

上訴人胡,男,x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xx縣人,系耒陽市大舜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住xx市珠暉區建國里居委會龍山裏7號2-5户,因涉嫌職務侵佔罪,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上訴人因不服耒陽市人民法院(20xx)耒刑初字第204號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

2、請求依法宣告胡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偵查程序嚴重違法,偵查機關將尚未構成犯罪的上訴人以涉嫌職務侵佔罪而刑事拘留。

1、從公安卷可以看出,上訴人涉嫌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決定書上明確為20xx年8月24日,也就是説,耒陽市公安局是20xx年8月24日對上訴人涉嫌職務侵佔罪立案,並在同一天就對上訴人採取了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由於上訴人外出,耒公刑拘字(20xx)758號拘留證才於20xx年11月23日向上訴人宣佈。從這一事實可以看出,即使是上訴人涉嫌挪用資金罪成立,尚沒有達到挪用三個月的期限。由於上訴人是在外為公司引資,他的開支費用沒有報帳,不能證明上訴人的涉嫌的罪名成立。同時,偵查機關將上訴人列為網上追逃的對象,在九月份上訴人得知自己是網上追逃對象,不敢回公司報帳,致使本案拖至20xx年11月23日,上訴人涉嫌挪用資金罪才成立,也就是説,上訴人的罪是偵查機關“拖”出來的,因此,偵查機關就上訴人涉嫌職務侵佔的立案是錯誤的。

2、上訴人是20xx年11月20日回來的,即回公司準備處理公司的日常事務和將收取的黎金彪的98萬元交給財務進行處理,由於偵查機關已立案,上訴人無法報帳,只得到耒陽市公安局,上訴人於20xx年11月20日到偵查機關,一直留置在偵查機關,一審判決卻認定上訴人於20xx年11月22日投案自首。偵查機關從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11月22日非法拘禁了上訴人二天,嚴重違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且在這期間使上訴人無法與公司報帳結算,導致上訴人成為戴罪之身。因此,偵查機關程序嚴重違法,將尚未構成犯罪的上訴人一拖再拖,“拖”成了罪犯,這完全不符合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

二、一審判決採信耒陽市人民檢察院耒檢報鑑(20xx)62號檢驗鑑定書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錯誤。

在本案偵查時,公安機關將本案的司法會計鑑定委託xx市人民檢察院進行鑑定。在案卷材料中,可以確定耒陽市人民檢察院沒有司法會計鑑定的資格,所出具的司法會計鑑定是無效的。同時,從司法公正上來説,耒陽市人民檢察院是控方,控方提出控告,又出具司法會計鑑定,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是嚴重的不公正的。因此,一審判決認定這一鑑定書是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上訴人要求對這一鑑定結論申請重新鑑定。

三、一審判決的事實不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上訴人反覆地提出來,其收取的黎金彪的土地出讓金是償還公司的債務,這個債務包括上訴人在外借款給公司進行的經營活動,也包括以上訴人的名義借支給大舜公司的現金,也就是説大舜公司在20xx年、20xx年向上訴人借支600多萬元,上訴人僅僅在黎金彪處拿100萬元,大舜公司尚有500多萬元拖欠上訴人的,這一重要事實,都被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忽略,一審判決以上訴人不提供證據為由,不支持上訴人和辯護人的意見,這是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其一,上訴人在羈押期間,即使是要求辯護人進行調查取證,但證據(公司的全部帳簿)都被偵查機關控制,無法取證;其二,偵查機關委託的是耒陽市人民檢察院進行鑑定,鑑定人員沒有就大舜公司的帳進行全面的司法鑑定;其三,20xx年、20xx年度的大舜公司帳並沒有隨案移交,沒有確定大舜公司在上訴人處的借款情況,也沒有認定大舜公司償還上訴人的欠款情況。因此,偵查機關、控方和一審對上訴人的辯稱事實,沒有依法進行調查和取證,更沒有依法進行科學的鑑定。同時,上訴人收取的98萬元的土地轉讓款,是在償還大舜公司的債務,並不是挪用,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偵查機關在偵查時,明知大舜公司的另一股東潤豐源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出資,而且在大舜公司登記後,將出資給大舜公司的土地零星轉讓出去,侵吞所收的轉讓款。偵查機關明知這是潤豐源公司侵吞大舜公司財產的犯罪行為,卻對此不問不聞,放縱犯罪。而上訴人收款未及時入帳,償還其借給大舜公司的債務,其行為充其量是違反公司的財務制度,而不構成犯罪。

四、大舜公司與耒陽市耒中水電站庫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耒中公司)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及大舜公司與黎金彪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是無效的,耒中公司的土地是劃撥土地,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劃撥土地要轉換為出讓土地需經掛牌、拍賣等程序,劃撥土地的使用權人無權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因此,大舜公司與耒中公司黎金彪的轉讓土地行為不成立,大舜公司交給耒中公司的轉讓金100萬元,是通過上訴人在李念祖處借高利貸來的,上訴人另在外借款償還李念祖的高利貸,而上訴收取的黎金彪的轉讓費同樣是償還其借款,因此,耒中公司、黎金彪、大舜公司轉讓行為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三者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上訴人都不具有挪用大舜公司的資金的問題。

綜上所述,偵查機關偵查程序違法,將上訴人“拖”成了犯罪嫌疑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的收取的黎金彪的98萬元都是償還其向大舜公司的借款,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胡

20xx年9月3日

上訴狀格式2022 篇10

上訴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核准號:__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狀格式2022 篇11

上訴人(原審原告):潘白X,男,漢族,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區豐樂南路號9幢301室,郵編:,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一(原審被告一):上海顥X電子有限公司,住址:xx區xx鎮環東一路65弄號1586室,法定代表人:陸根X,郵編:,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二):陸根X,男,漢族,x年10月19日生,身份證號:,户籍地:江蘇省興化市茅山鎮府前街X號,郵編:,現住址:xx新區xx鎮xx村顧家宅X號,聯繫電話: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金民三(民)初字第1772號判決書第二項,依法改判支持原審訴訟請求:“要求被上訴人二向上訴人支付欠款人民幣614,461.00元的利息,自x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息,直至付清之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利息的訴請,實屬欠妥,具體理由如下:

1、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被上訴人二並未依約行事。上訴人考慮到維持合作,故允許被上訴人二在收到貨物後遲幾天付款,該事實可從已付幾筆貨款中得到印證,但上訴人並未同意可以無限期延遲付款,且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

2、上訴人曾採用多種方式,不斷向被上訴人二追討貨款,並通過借高利貸(月利2分)維持生意,對此被上訴人二亦已明確知曉,且其曾承諾在x年11月底前將全部欠款結清,但事後依舊沒有履行。

綜上,被上訴人二應當支付上訴人同期貸款利息,以彌補違約造成的利益損失,否則有失公平。現上訴至貴院,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關知識

民事上訴狀製作説明

一、首部

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民事上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填寫時應當注意:

(1)首先列寫上訴人,然後列寫被上訴人。並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係。被上訴人不止一個的,依次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完被上訴人之後,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寫第三人。

(2)民事上訴案件,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他們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夥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户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後用括號註明“系……(字號)業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並在姓名後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係。

(5)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託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

依次寫明案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原判決或裁定時間、文書的字號以及裁判文書名稱,作上訴的表示等內容。這一段,只要把上述幾個內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順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訛。但是,必須具有法律文書的語言特點。這一段可表述為:“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所作的(年度) 字第 號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訴。現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訴人因 一案,對 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 字第 號的一審民事判決,表示不服,現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依次寫明三項內容:

(1)十分簡要地綜合敍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訴狀的人知道本案是怎麼一回事;接着全文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即結論)的內容。

(2)原審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還是對哪一部分不服?

(3)説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到達什麼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説:“請求上級法院給予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於考慮不周,在上訴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4.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説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如果上訴時,再將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製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採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着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説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着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例如同母異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遷讓歸還他父親祖遺的房屋,而弟弟卻説對該項房屋享有繼承權,要求分割繼承,這就牽涉定性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的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並無不當,則不應作為惟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在論證時應當注意: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採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閲,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複敍述,也不必説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宂長。

5.最後是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説明 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 (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三、尾部

1.寫明致送機關的名稱,可分三行寫為:“此致 人民法院轉報 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 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正文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製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寫明:

(1)本上訴狀副本 份;

(2)物證 (名稱) 件;

(3)書證 (名稱) 件;

(4)證人證言 (姓名) 住址。

上訴狀格式2022 篇12

(公民當事人提出上訴用)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狀格式2022 篇13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2、……

……

上訴理由:

1、……

2、……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注:1.本文書供當事人對民事案件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時用。

2.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身份證號、聯繫電話;是法人、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上訴請求,應寫明具體的請求目的,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判還是部分改判。

4.上訴理由,即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如認定事實錯誤、確定性質不當、適用法律不當等。

上訴狀格式2022 篇14

上訴人(原審被告):鍾,男,漢族,x年9月28日生,住址:xx市一村號XX室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鍾,女,漢族,x年7月10日生,住址:xx市一村號XX室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鍾,女,漢族,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長風二村號XX室

被上訴人三(原審被告):鍾,女,漢族,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張楊路號XX室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黃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判決;

2、請求改判係爭房產歸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二、三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3、本案訴訟費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實和理由:

1、一審判決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撤銷。

一審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係爭房產(本市路弄x號X室)分割訴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繼承處理作出判決,否則有違不告不理。

2、本案係爭房產應由上訴人鍾繼承。

上訴人在整理被繼承人鍾雲X遺物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曾留下自書遺囑,該遺囑涉及處分系爭房產。一審法院既然判決不按被上訴人一鍾所持公證遺囑執行,那麼,依法應當按照被繼承人自書遺囑處置遺產,該自書遺囑明確提及係爭房產由上訴人繼承。

綜上,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 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鍾

xx年六月六日

附:1.證據《遺囑》一份;

2.本上訴狀副本三份。

上訴狀格式2022 篇15

上訴人:名稱:_____ 住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於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格式2022 篇16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

物業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

塑膠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20xx)穗x法民三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對國用(20xx)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地塊上的違章建築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並承擔排除妨害拆除違章建築物的費用;

3、請求二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x年1月6日上訴人向發展總公司(以下稱“出讓人”)通過受讓的方式取得地號為:

住宅用地[x國用(20xx)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受讓後發現,出讓人在轉讓前將上述用地租賃給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限內,對所租賃的土地進行興建,在地上建有建築物。

x年4月,上訴人向廣州市規劃局分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發現被上訴人未對地上建築物進行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廣州市規劃局花都分局隨即向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花都分局發函,要求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理。

上訴人認為,其受讓後,有繼承履行出讓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被上訴人也有義務合法使用租賃的土地。在興建建築物時,即使合同未約定由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和建設工程施工申報等相關手續,作為建設單位,被上訴人也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為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送達《關於催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和建設工程施工申報等相關手續的函》,但是被上訴人在收到該函後,仍未辦理申報手續。

上訴人作為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有權制止被上訴人在使用租賃土地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已實際妨害了上訴人的物權,為此上訴人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排除妨害權,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上訴人拆除違章建築,並承擔拆除費用。但是原審法院卻以合同沒有約定臨時建築物建設規程規劃申報、建設工程施工申報事宜,以及應由政府相關部門認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違法建設、是否應予拆除為由,認定上訴人以侵權為由請求被上訴人對涉案土地上的建築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沒有理由和依據,不予支持。

對此,上訴人認為:第一,上訴人是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排除妨害權,才產生了本案的訴訟。而不是依據《合同法》,

因主張違約而產生的訴訟。第二,即使合同未約定規劃以及施工申報義務的歸屬,但按法律規定,應當由作為建設單位的被上訴人履行。結合第一、第二點,原審法院以沒有合同依據為理由之一,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事實根據;第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即無需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定,只要建築物是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築。原審法院以涉案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違法建設、是否應予以拆除,應有政府相關部門作出認定,並非司法審查的範圍為理由之一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涉案土地上的建築物並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建設工程施工申報,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法院應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築,並要求建設單位即被上訴人對該違法建築排除妨害、依法拆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被上訴人對x國用(20xx)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地塊上的違章建築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並承擔排除妨害拆除違章建築物的費用以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物業租賃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訴狀格式2022 篇17

上訴人(原審被告): A ,男,漢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街 ×× 商店工人,住址:xx市 ×× 區 ×× 莊 ×× 街 ××裏 ×× 號。聯繫電話: ××××××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B ,女,漢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廠工人,地址:xx市 ××× 區 ××× 裏 ×× ××× 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C ,女,漢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汽車 ×× 公司工人,地址:xx市 ×× 區 ×× 道 ×××裏 ×× 棟 ××× 號。

上訴人 A 因與被上訴人 B 、 C 繼承糾紛一案,不服xx市 ×× 區人民法院( ) × 民初字第 ××× 號一審民事判決,依據事實與法律,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

2 、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 19 ×× 年 2 月 ×× 日,所有繼承人 A 、 B 、 C 、 D 兄妹四人簽署的《家庭協議書》,分割了父母的遺產,其中將訴爭房產靠西邊的一間分給上訴人 A ,靠東邊的一間分給 D 。訴爭雙方對這一事實並無異議。故該認定是正確的。據此,上訴人 A 認為,《家庭協議書》屬自願簽訂,內容合法,根據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原審法院對此未作認定是錯誤的。

二、原審法院認定協議簽訂後上訴人 A 和 D 一直沒有去辦理房產過户手續也是客觀事實。但上訴人 A 認為房地產過户與否只涉及房產產權變更、轉移與否的問題,並不能導致《家庭協議書》無效;更不能得出上訴人 A 和 D “已放棄對訴爭房屋的遺產繼承權”的結論。原審法院混淆合同生效與房產產權轉移、變更的概念,將二者混為一談,將未辦理產權變更視為放棄,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從而導致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錯誤。

從合同撤銷和解除的角度看,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後一年內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以上《家庭協議書》顯然不屬此類,即便是可撤銷合同,被上訴人 B 、 C 也喪失申請撤銷的訴訟時效。同時《家庭協議書》更不具備合同法第94 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那麼,以已簽署生效的《家庭協議書》既不能被撤銷又不能被解除,僅僅是沒有去辦理物權變更手續,怎麼會導致合同失效、權利被放棄的後果呢?

三、原審法院認定:“另一繼承人 D ,因其死亡,死亡後即無配偶又無子女,喪失繼承權”,顯然違反繼承法規定。繼承法第 2 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 ××× (諸當事人之母) 年去世時,當時 D 健在, D 對其母親 ××× 的遺產享有繼承權,憑什麼認定 D喪失繼承權呢?剝奪其繼承權的法律依據何在?至於在 年 ×× 月 ×× 日去世後,其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則屬另一個繼承法律關係與前一個繼承關係完全不同,原審法院將二者混淆,無論在事實認定還是在適用法律上都是錯誤的。在此前提下作出的遺產分割判決必然錯誤。

四、 訴爭房屋也並非象原審法院所説已由房屋轉化為貨幣。至少目前訴爭房屋並沒有被拆,只是將要拆遷。訴爭房屋是物權而並非貨幣,原審法院混淆二者的區別,對此原審判決將房產直接認定為拆遷款屬事實認定錯誤;導致訴爭標的物的判定錯誤,將房產分割誤判為拆遷款分割。應當説明,原審判決中認定的拆遷款金額居然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尚未商定的金額甚至是有爭議的金額,以此作為判決遺產分割的依據是錯誤的。在拆遷補償安置費不確定尤其是訴爭房屋還存在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竟拋開爭議的標的物按拆遷款進行繼承分割,違背了基本的客觀事實,錯誤明顯。

拋開《家庭協議書》的客觀事實不談,即便沒有簽署過《家庭協議書》,上訴人 A 已在此居住 50 餘年,作為該房屋的合法實際使用人、被拆遷的被安置對象也應獲得絕大多數的拆遷補償安置費。原審法院分割拆遷款卻不考慮拆遷因素,等額分割拆遷補償安置費也是錯誤的。

五、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 A 之妻王 ×× 所在單位分配其一間企業產住房即 ×× 區 ×× 樓 ×× 門 ××× 號,完全不符合事實;該房並非單位分配房,而是王 ×× 出資三萬餘元置換而來。原審法院未作調查研究,主觀臆斷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之子 ×× 購買的富秀園 5-17-702 室竟想當然地寫為 KK 國十區 ××× 室,完全是主觀臆斷。另外,有關這一事實本與本案繼承糾紛毫無關聯,這一事實及證據在原審庭審中也未經質證,這在程序上是違法的。以此作為判決的依據根是違反法律規定。

鑑此,上訴人 A 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程序明顯違法, 判決結果有失公允 。 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此致

xx市第 ×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A

年 ×× 月 ×× 日

標籤: 上訴狀 格式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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