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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訴狀格式(重婚罪)

刑事起訴狀格式(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起訴狀格式(重婚罪),歡迎大家閲讀與參考。

刑事起訴狀格式(重婚罪)

重婚罪刑事自訴狀1

自訴人: ,性別:女,

民族: ,出生於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聯繫方式:

被告人:

民族: ,性別:

出生於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聯繫方式:

案由和訴訟請求:

被告人胡犯重婚罪;

請求人呢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0條之規定追究胡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我與胡自幼相識,x年建立戀愛關係,並於x年春節結婚,婚後感情叫好,x年2月生一女。

x年6月,胡被調到石家莊市XX局工作,不久即隱瞞已有妻、女的事實,與該局幹部林(女,26歲)戀愛。為了帶到與林結婚的目的,胡多次在他的來信中編造謊言欺騙我,説“離了婚,就可以在局裏分配到職工住房,等分到房後就復婚”等。x年5月,我到石家莊找胡協商,恰好胡被局裏拍到廣西出差,經向其同時瞭解,證實胡所説純系謊言。同年6月10日,胡回來休假,我對其編造謊言進行欺騙一事給予批評,胡見我識破詭計,竟然惱羞成怒,對我拳打腳踢,致使我全身上下多處受傷,後被鄰居拉開。第二天早上,胡在家中再次對我毆打,然後返回石家莊。此後,胡不再來信,也不給付女兒的撫養費用。

據瞭解,胡與x年9月騙的單位結婚登記介紹信,並與林在石家莊XX區XX街道辦事處正式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上述事實,有各種書證、證人證言為證。

綜上所述,被告人胡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先用謊言進行欺騙,被識破後又不擇手段,騙取單位結婚登記介紹信,與林登記結婚。胡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0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此,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向你院起訴,請依法判處。

證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證據和證據來源:

1. 胡信件4封;

2. 2.石家莊市XX區XX街道辦事處婚姻登記辦公室證明材料一份;

3. 證人劉,石家莊市XX局辦公室幹部;

4. 證人周,陳,住平山縣XX廠宿舍3排43號。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 陳

年月日

重婚罪刑事自訴狀2

自訴人:王某某,女,漢族,廣西桂平市人,19xx年12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45,住址:廣西桂平市路XX街號,桂平市某某五金廠職工。聯繫電話:13。

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廣西桂平市人,19xx年12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45,住址:廣西桂平市路XX街號,桂平市某某五金廠職工。聯繫電話:13。

案由:重婚罪

訴訟請求: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之規定,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自訴人與被告人自小一起成長,求學時在同一學校,工作後在同一單位。自20xx年雙方確立戀愛關係,於200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婚後育養一子李X強。婚後感情很好,家庭生活美滿。200X年,被告人被升職為桂平市某某五金廠副總經理,升職後,被告人認識了同在一個辦公室工作的女職工張某某,兩人迅速開始了婚外戀。兩人的不正當關係也有親友告之自訴人,但為了家庭的穩定和諧和兒子的幸福,自訴人一直隱忍不言。被告人為達到與自訴人離婚,與張某某結婚的目的。200X年X月X日,被告人欺騙自訴人,説是領導準備派遣其出國學習,前擔條件是被派遣人員未婚。希望自訴人與其辦一個假離婚手續,待回國後雙方再復婚。自訴人當即揭穿其謊言。指責了其背叛家庭的行為。然而被告人卻並未改正,醒悟,自200X年X月X日開始公然與張某某以夫妻名義購房同居,並對外公開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於200X年X月X日非婚育養一子,在張某某懷孕分娩期間,被告人以丈夫名義,為其辦理入出院手續。張某某之子多次就醫及入托,被告人均以家長名義辦理相關手續。張某某與被告人的行徑,激起了其二人居所所在小區居民的極大憤慨,他們紛紛向相關部門反映,要求處理。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為了達到與婚外異性長期苟合的目的,先是用謊言進行欺騙,被識破後,公然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已經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處。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自訴人:王某某

20xx年XX月

重婚罪刑事自訴狀3

自訴人張紅,女,54歲,漢族,大學文化,××市××研究所服務公司副經理,住該所宿舍樓××棟××單元××號。

被告人趙某,男,57歲,漢族,大學文化,廣東XX公司職員,住××市××研究所宿舍樓××棟××單元××號。

案由和訴訟請求:

被告人趙犯重婚罪。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追究趙志平的刑事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解除我與趙某的婚姻關係.

事實與理由:

我與趙某於x年結婚,育有一女,女兒已成年並在國外工作,居住。趙某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該所研究室副主任。20xx年趙某辭職下海,被聘到廣東省××市××空氣淨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趙某每兩個月回一次家,對家裏的生活也盡力照顧,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趙某到××市××模具廠工作後,趙某便漸漸發生了變化:近一年的時間內趙某一直以工作忙為由沒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筆錢給張紅。原來,趙某到××市××模具廠工作後,結識了在一家夜總會從事服務工作的餘某(女,32歲,××省××縣××鎮×村人)。趙某貪戀這位小自己24歲的年輕麗人的姿色,以各種小恩小惠相誘,家境貧寒的餘某貪圖趙某的金錢也自然抓住趙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義住在一起。x年初,趙某到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餘某也隨着趙某前往,仍以“夫妻”名義住在一起,此時的趙某周旋在我和餘某二人之間,一邊與餘某過着“夫妻”生活,一邊與合法妻子我説要的頭到老,相守終身。x年9月,我想到國外看望女兒,趙某以工作忙為由回絕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趙某免強答應到北京辦理出國手續,但背地裏將餘某帶在身邊,我出國後,趙某與餘某在北京玩耍了半個月後乘飛機回到××市,並在××度假村別墅內以“夫妻”名義同居,當地人都知道趙某有兩個老婆。x年3月,趙某向我提出離婚,並稱要與餘某正式結婚,還要求我接受現實,如不願離婚,就容忍他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則,將不再回家,也不再給我生活費,我當場拒絕。此後,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趙某便沒有回過家,也沒有寄一分錢回家。上述事實,有各種書證、證人、證言為證。綜上所述,趙某揹着妻子包養“二奶”長達5年之久,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向你院起訴,請依法判處。

相關證據:

1.趙某在××市××模具廠及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間與餘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房東,鄰居的證詞×份。

2.趙某與餘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間的賓館住宿登記表的複印件×份。

3.趙某與餘某飛機的旅客登記表的複印件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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