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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好民事起訴狀的四部曲

寫好民事起訴狀的四部曲

一張民事起訴狀格式是否規範、案由是否準確、訴訟請求是否合理、事實與理由是否表述到位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一場訴訟的成敗,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寫好民事起訴狀的四部曲,僅供參考。

寫好民事起訴狀的四部曲

首先,要注重民事起訴狀的“形體”

——格式規範化

對於民事起訴狀的格式規範性有很多律師對此並不太注重,認為這些形式上的細節無傷大雅,對於整個案件的成敗也並沒有多大影響。然而,民事起訴狀格式的規範與否就像一個人的外形,外形是否好看就決定了你給他人的第一印象,因此,遞交一份漂亮的民事起訴狀其實就是向法院和對方律師遞交律師的一張名片,一份格式規範的民事起訴狀不僅美觀而且還能體現出律師良好的專業素養及嚴謹的態度,也會在未見其人先見其狀的情形下給法官留下一個良好的印象,對後期的庭審會起到一定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要注重民事起訴狀的“大腦”

——要分析利弊、理清辦案思路、正確選擇案由

案由是案件法律關係構成與爭議事實的概括。選擇案由就像大腦指揮行為一樣,有什麼案由,就有什麼樣的判決結果,所以,案由對於整個案件的走向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某些案件中,案由的確定將直接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例如:一個人被樓上落下的花盆砸傷了,如果他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作為案由起訴,則案件將被確定為一般侵權案件,原告只能選定一個人或一個住户為被告,並對他所認定的被告實施了傷害行為負舉證責任;如果他以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作為案由起訴,則案件就將被確定為特殊侵權案件,原告就可將所有可能實施傷害行為的個人或者住户列為被告,被告則必須為自己沒有實施傷害行為負舉證責任。可見,案由的選擇決定了訴訟的難度和己方的優劣勢。

同一場糾紛,如果採用不同辦案思路,選擇不同的案由,訴訟結果可能會截然不同,甚至致使本應勝訴的案件敗訴。例如,在對醫療案件定性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還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選擇上,這一問題就顯得較為典型和突出。如果沒有十足的把握,冒然以醫療事故賠償糾紛起訴,一旦不能鑑定為醫療事故,又不能構成醫療差錯,案件就會被法院駁回起訴,當事人就有喪失訴權的可能;如果採取更加謹慎的態度,選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那麼只要證明醫療損害後果與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當事人的利益即可受到保護,而且,相對於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在辦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律師的工作量要少的多。

基於這些原因,對在兩者之間比較不易區分的案件,一般按醫療損害糾紛進行處理,這幾乎已經成為辦理醫療糾紛律師們的共識。由此可以看出,僅僅是醫療事故和醫療損害之間的差別,就會造成案件鑑定程序、證明目的、適用法律、判決結果的天壤之別,所以謹慎選擇恰當的案由,選擇最有利的角度和切入點是律師代理案件啟動各種程序的首要任務。

再次,要注重民事起訴狀的“心臟”

——要完整、明確、適度提出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直接關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也體現了整個訴訟過程的成與敗,因此,它是整個民事起訴狀的“心臟”,是整個民事起訴狀的主導,是整個訴訟的最終目的所在。總的來説,書寫訴訟請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訴訟請求完整

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也只能在原告訴訟請求的範圍之內對原告的權益予以保護。因此,在民事訴狀中將訴訟請求寫完整是極為重要的,這避免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喪失。

第二、訴訟請求明確

民事訴狀中的請求事項必須寫得明確、具體,不能寫得含糊其詞、抽象籠統。所謂“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實體權利的主張,在內容和所涉及的範圍上,必須具體化,能夠界定,否則便無實際意義,且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

為使訴訟請求明確具體、一目瞭然,如果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對同一被告提出了兩個以上的訴訟請求,建議分項列出,切忌將多項請求混在一堆,以免法院漏審漏判。

第三、訴訟請求適度

在提出訴訟請求時不可多多益善,要提出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少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於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案件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為基數按比例收取的,如果訴訟請求中的標的數額過大,與判決數額之間的差額風險只能由自己承擔,這無形中會增加訴訟成本。一般情況下,在確定訴訟標的額時有如下參考因素:法律、法規、條例、規定、辦法的具體標準,當地的社會經濟生活水平,對方當事人經濟承受能力,類似案例的判決等。例如: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為了取悦當事人,很多律師會將賠償數額儘可能的拉大,結果往往是造成法官調解難、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有怨言的局面,同時還無形中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最後,要注重民事起訴狀的“筋絡”

——事實與理由要簡要扼要、表述到位

“事實與理由”在整個民事起訴狀中就形同它的“筋絡”,法官通過它可以最直接地瞭解到整個糾紛的前因後果及癥結所在,而且“事實與理由”也是最需要律師注重技巧的部分。不同的案件類型,對“事實與理由”的要求也不同。

現以“離婚案件”為例:

第一、措辭用語方面:離婚的當事人往往比較敏感,所以在措辭用語方面要特別注意,不可用太多富有感情色彩的用語,比如“拳打腳踢”、“惡貫滿盈”、“風流成性”等等,否則會激化矛盾,導致還未開庭雙方當事人都已怒火中燒了,有時甚至累及律師還跟着遭殃。

第二、相識經歷的表述方面:如果雙方是自由戀愛並且相戀時間較長,為了規避感情基礎的事實,建議不要過多的表述,比如:用雙方於什麼時候相識一筆帶過即可;如果雙方是介紹相識並且相戀時間較短,這時為了突出感情基礎薄弱,就可以多着筆詳寫一下。

第三、婚後生活矛盾的表述方面:有很多律師喜歡在這方面多加渲染,我個人建議這方面主要圍繞幾個法定的情形進行表述,比如:多次因吸毒接受行政處罰,分居滿二年等,對於其他酌定的情形只要簡單表述即可,而且表述不要宂長,言簡意賅為好,這樣使法官在閲讀時一下能找到核心所在。

第四、法律法規的引用方面:糾紛的解決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撐,在民事起訴狀中建議只引用主要的法律規定,不要全部引用,比如可採用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模式,同時,在引用實體法的同時要兼顧需要引用的程序法,這樣才顯得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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