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行政公文 >公文寫作 >

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通用4篇)

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通用4篇)

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 篇1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生於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xx縣x鎮寺xx村。

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通用4篇)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工業區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卧龍區人民x年5月15日()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後,從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後,從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後(欠109805元),從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於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後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於x年1月4日向卧龍區法院起訴,於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於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於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 篇2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户籍地:xx市xx區x19號。身份證號碼:510。電話 。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生於x年x月x日,漢族,户籍地:xx市xx區x67號,身份證號:510。

申訴事項:

對xx市x區人民法院()x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渝一中法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請抗訴。

一、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數額為55800元

1、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年12月12日簽訂《欠條含協議》,約定被申訴人在x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申訴人人民幣共計59300元,除了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3500元之外,餘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訴人實際尚欠申訴人債務數額為55800元。

2、被申訴人保留的那份《欠條含協議》中欠款數額塗改及捺指紋均系被申訴人所為,其單方塗改欠款金額對申訴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被申訴人仍應按照申訴人那份協議載明的數額59300元為準。

(二)二審法院認定案外人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與被申訴人系朋友關係,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不能僅憑其證言就認定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系被申訴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認識申訴人,二審開庭時,在被申訴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才辨認出申訴人,咬定認識申訴人。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二審法院對明顯與被申訴人存在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直接予以採信,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2、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其證言不可信

按照證人和被申訴人的説法,申訴人的車(以申訴人之子xx名義上户掛靠)是賣給了。那就意味着,如果承認自己沒付錢給申訴人(或),那麼,就應該向申訴人(或)支付購車款;否則,其應該將車返還給申訴人(或);如果咬定自己已經支付車款給申訴人(或),那麼其就免除了支付車款或返還車輛之義務。可見,是否支付購車款,不但對被申訴人具有直接利害關係,而且也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二審法院僅以憑對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之證人證言就認定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3、賣車協議不等於支付車款,與簽訂《賣車協議》不是認定已支付購車款的充分依據

《賣車協議》確係申訴人之子應之要求,在協議上簽字的。該協議是被申訴人拿着一份寫好的協議,找簽字的。但《賣車協議》只是證明與之間存在買賣協議關係,同意將被申訴人佔有的渝Β號貨車賣給,但該協議不能證明將購車款已經支付給申訴人或,買賣協議不是付款憑證。

4、被申訴人與均陳述已經購車款支付給了申訴人,除了沒有書面證據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採信

(1)按照和説法,分兩次將購車款29500元支付給了申訴人,明顯不合常理。與申訴人和素不相識,沒有起碼的信任,既然購車要與簽訂書面協議,其如果真的給申訴人“支付”購車款,那為什麼不要求申訴人給其出個收條?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留下付款的書面憑據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預見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憑證的風險。日常生活中,人們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條的,不要説付款幾萬元需要收款人開具收條,就是幾百幾千塊的款項,開具收條也是司空見慣;不要説陌生人之間的付款需要有書面憑據,就是關係密切的親朋好友對較大額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條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本案中,説法明顯不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無書面憑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已經支付給申訴人車款29500元。

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失當

1、關於證明標準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要達到高度蓋然性。本案中,認定認定已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9500元違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相關規定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審判實踐,有些事實的證據是有特殊要求的,僅憑證人證言是不能認定的。比如説借款,沒有借條、收條、打款憑據,僅有證人陳述是不能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的;沒有結婚證、結婚檔案、户口登記簿等材料,就是找1萬個人證實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認定某某確實已婚。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經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9500元,那法院就應該理直氣壯地按照證據規則,判決被申訴人承擔不利後果。(原一審判決對此判定是準確的),然而蹊蹺的是,二審法院不管不顧被申訴人的證據存在多少瑕疵,多麼不合情理,一概認可。法官忘了,法律源於生活,其生命力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

2、二審法院給司法實踐認定事實標準開啟了惡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後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審法院的邏輯,只要是找證人證實某人已經支付欠,就可以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除,那現實中誰還該借給別人錢?因為只要找幾個證人作偽證(誰還沒個三朋四友?即便沒有,花錢找幾個總可以吧?)不論是多大數額的債務都可以一筆勾銷;同理,某人要想讓別人給自己還錢,隨便找幾個證人陳述説某人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借給對方几萬塊錢,法院就能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嗎?如若真是這樣,我們這個社會將會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誰都無法預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維護社會正義,反而在製造混亂,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對證言採信標準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在與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上訴案(渝一中法民終字)案中,被上訴人在一審和二審中,除了提交一份協議之外,還申請本村幾位村民作證(幾位村民均認識與,均與與無利害關係),證實自己曾當着幾個證人、等人的面,將購房款3600元交給自己的幺爸(父親),但沒有出具收條。該案的一審和二審均認為,所辯稱已經購房款交給事實,僅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故對其已付購房款的説法不採信。

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舉示的證人證言可信度遠沒有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中證人證言高,但二審法院依然採信。不知道是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法官太保守,還是本案二審法官太前衞。同一法院,對同樣證據的證明標準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訴人要問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做出的判決既違背了法律規定,又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實為不公。懇請人民檢察院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履行法律監督之責,對本案錯誤判決予以抗訴,以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

x年6月 日

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 篇3

申訴人:鄭,男,住xx縣x鄉x村

被申訴人:鄭,男,住xx縣x鄉x村。

申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因其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縣人民法院()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xx縣人民法院()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認為:“被告(申訴人)於x年8月4日毀壞原告(被申訴人)堆徹的沙壩,致使x年8月16日發的洪水將原告兩道鐵絲石壩部分沖毀、433棵樹木及林地衝毀,對此造成的損害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明顯是錯誤的。

首先,雖然申訴人的確曾將被訴人“堆徹”的沙壩扒開過一個小口,但被申訴人所謂自己“堆徹”的沙壩並不是其合法財產,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儘管那條沙壩的確是被申訴人“堆徹”的,但並不能説明那就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杆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根據這條規定,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在河道範圍內修築阻水的堤壩,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説,就算有人在河道範圍內修築了阻水的堤壩,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可以將之毀掉而不必承擔責任。因為法律並不保護非法財產。試想,如果有誰在國家所有的河道上劃一個圈,説圈裏邊都是我自己的,誰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是不是很可笑?因為古老的圈有運動早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法律基礎!本案的這條沙壩就是這種情況。

其次,被沖毀的兩道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及林地也不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説明被申訴人與村委會有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林地四至之一就是東至河套,想以此説明上述財產是被申訴人合法取得的。根據合同約定,承包林地的確東至河套,但這並不能説明河道也在承包範圍之內。一來河道並不是村委會財產,村委會無權處理;二來四至為東至河套根本就不包括河道,只是河邊的林地而已。所以,那些被沖毀的所謂林地並不是被申請人的合法財產。至於兩道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就更是非法財產了。因為這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以及被申訴人與x村委會的合同約定,“原告堆徹的沙壩”、“原告兩道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及林地”並不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定這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從而導致錯誤地判決申訴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xx縣人民法院()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一審法院錯誤地認定了本案的事實,也就是將被申訴人的非法財產認定為合法財產,從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判決申訴人承擔復原及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説,只有合法取得的財產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本案被申訴人的前述財產的取得既沒有合同的約定,也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本不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那麼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做出本案的一審判決,顯然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被沖毀的沙壩、部分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及林地根本不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xx縣人民法院()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卻無視事實,錯誤地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判決申訴人承擔賠償責任。致使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地損害。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貴院根據本案的事實及證據,依法抗訴,以使本案得以重新審判。

此致

xx縣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x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 篇4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xx省xx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於 x年6月22日作出的()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xx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11月8日作出的()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xx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説,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xx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xx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xx公司何干?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説,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户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説,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xingzheng/xiezuo/6kjp9o.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