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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範文

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範文

各銀行總行及各保險總公司,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按60%與40%的比例分享。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範文內容如下。

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範文

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範文

國發(19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有了很大發展,證券交易規模不斷擴大,證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為進一步規範證券交易市場,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合配比例,增強中央宏觀調控能力,國務院決定,自1997年1日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現行的中央與地方各50%,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税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標籤: 範文 印花税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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