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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精選5篇)

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精選5篇)

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篇1

xx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精選5篇)

本行政機關於 x年9月29日受理你單位提出的涉港台、涉外營業性演出的申請。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三章第十五、十六條的規定,決定準予行政許可。

許可事項:

x年11月13日,在國際體育中心體育館舉辦“‘和你在一起’巨星演唱會”,邀請14名演員參加演出。

附件:“和你在一起”巨星演唱會演出人員名單

x年10月9日

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篇2

____藥監( )許準決字[ ] 號

申請許可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

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認定,你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的____事項,已符合法定的條件、標準。現決定,准予該項行政許可,同時向你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____________(自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之日起生效)。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本機關將依法對你所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包括檢驗、檢測)。屆時,你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印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申請經辦人__(簽名) 機關辦理人__(簽名)

送達人______(簽名) 被送達人____(簽名)

送達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注:本決定書一式三份,申請人、機關辦理人、存根各一份。

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篇3

( )食藥許準決號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職務: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於年月日向本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申請(受理號:),經審查,(准予行政許可的具體理由,如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第條第款第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准予行政許可的具體內容)

[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一些注意事項、技術要求、頒證等事宜的告知]

(機關印章)

年月日

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篇4

案號:( )

交[決或復]執[ ]號

:(當事人)

你(單位)因 (案 由) 一案,違反了 (行政處罰理由) 的規定,本機關已於 年 月 日對你單位做出了 (具體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的行政處罰決定,{且你單位不服(處罰機關) 年 月 日作出的 處理決定的複議申請已於 年 月 日審理完畢。複議決定書(文號)已於年 月日送達。由於(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未執行 字第 號複議決定書。(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你單位本應於 年 月 日前自行履行完畢,但你(單位)至今尚未履行。根據(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的規定,決定採取以下行政強制措施:1、時間、地點、方法、方式、程序等 2、 (根據不同情況寫明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如:你單位對本強制執行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申請複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已經複議完畢且已經送達複議決定書的,寫明在送達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

當事人(或代表人簽字): 職務: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名稱(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附卷。

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監察機關正確、及時地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嚴肅性,保障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察機關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不錯不糾的原則。

第四條 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複審複核終結制。

第五條 向監察機關提出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行政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二章 申訴案件的管轄

第六條 監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監察部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和監察部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

(三)不服國務院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四)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廳(局)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下一級監察機關和本廳(局)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

(三)不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四)不服自治州、設區的市、直轄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八條 自治州、設區的市的監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下一級監察機關和本局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

(三)不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四)不服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九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監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三)不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十條 監察機關受理由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行政處分

的申訴案件和認為需要由本機關辦理的其他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的派出監察機構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與派駐部門有垂直領導關係的下級行政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三)不服與派駐部門有垂直領導關係的下級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的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

第十二條 對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的管轄有爭議的,由涉及的監察機關協商確定,或者由它們共同的上一級監察機關指定。

第三章 申訴的提起和受理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監察機關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對其主管部門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對監察機關行政處分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複審決定的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

監察部作出的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提起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應當由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提起;受處分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起;

(二)有明確的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管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訴人向監察機關提出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書,並附原行政處分決定書、複審決定書複製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

(二)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的機關名稱;

(三)申訴的請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六條 申訴人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者誣陷他人,擾亂工作秩序、社會秩序,違者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訴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受理,並告知申訴人;

(二)不屬於本監察機關管轄的申訴案件,移送有權處理的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單位,並告知申訴人;

(三)申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的,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

(四)申訴書未載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內容之一的,應當

把申訴書發還申訴人,限期補正。

第四章 複審和複核

第十八條 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由監察機關處理申訴案件的專門機構負責辦理;由審理部門負責辦理的,應當指定原承辦本案以外的人員辦理。複審或者複核申訴案件,由二人承辦;複審或者複核重要、複雜的申訴案件,由二人以上承辦。

第十九條 對不服行政處分決定的複審申請,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對不服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複核申請,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作出複核決定。逾期未能辦結的,應當向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説明理由;對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申訴案件逾期未能辦結的,本級監察機關應當向上級監察機關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經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辦案期限可延長二個月。

第二十條 複審或者複核申訴案件,必須調閲原案的全部材料,對原案進行全面審查,不受申訴內容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複審或者複核申訴案件,應當查清以下內容:

(一)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二)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人員是否遺漏,申訴人是否代人受過;

(三)定性是否準確;

(四)行政處分是否恰當;

(五)是否符合規定的辦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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