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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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取得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存在以下問題: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2、 超越法定職權;
3、 違反法定程序;
4、 你(單位)不具備申請資格;
5、 你(單位)不符合法定條件;
6、你(單位)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
7、(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你(單位)行政許可。請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日內持行政許可證件到(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名稱)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稱)提起行政訴訟。
聯繫人: 聯繫電話: 監督電話:
(主管機關印章或行政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抄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下級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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