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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供大家參考!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範文一

經查,你(單位)取得的 行政許可,具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下列情形: (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 )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現依法撤銷該交通行政許可。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之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印章)

年 月 日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範文二

被許可人:(姓名或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職務:

(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機關名稱)於年月日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編號:xx)。經調查核實,存在以下第項問題:(1、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2、超越法定職權;3、違反法定程序;4、被許可人不具備申請資格;5、被許可人不符合法定條件;6、被許可人採用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7、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和 (專業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第條第款第項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你(單位)已取得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請你(單位)於年月日前,持原行政許可證件到(辦理地點)辦理有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將公告註銷原行政許可證件。]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機關印章)

年月日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範文三

你(你單位)於 年 月 日取得的 (許可證編號: )行政許可,本機關在檢查中發現:

(撤銷許可的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 款第 項(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規定,決定撤銷你(你單位) 行政許可。

(如涉及賠償問題應依法予以確定)

不服本決定,可以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下級行政機關)

標籤: 行政許可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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