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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決定書

迴避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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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決定書
迴避決定書1

申請人:×××,……。

……

(以上寫明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審理/執行……(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中,×××於××××年××月××日申請……(寫明被申請人的訴訟地位和姓名)迴避。理由是:……(概述申請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長/審判委員會/本案審判長認為,……(寫明准許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決定如下:

(准許迴避申請的,寫明:)准許×××提出的迴避申請。

(駁回迴避申請的,寫明:)駁回×××提出的迴避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決定書時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

××××年××月××日

(院印)

【説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制定,供人民法院決定準許或者駁回當事人的迴避申請用。

2.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3.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4.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5.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迴避決定書2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

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於 年 月 日以 為由,申請辦理 一案的被申請人進行迴避。

經審查,申請人的迴避申請(不)符合《 》第 條 款 項規定的情形,本局依法予以(駁回)核准。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行政部門存檔。

迴避決定書3

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_______________條的規定,經______________決定,_________________對此案予以迴避。年 月 日 (檢察長印或院印)第三聯送達被決定迴避人迴避決定書製作説明

一、本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製作。為人民檢察院決定檢察人員或偵查機關負責人迴避時使用。本文書適用於偵查、起訴階段。

二、批准人一欄填檢察長姓名或檢察委員會。

三、本文書共三聯,第一聯統一保存備查,第二聯告知申請回避人後附卷,第三聯送達被決定迴避人。

標籤: 決定書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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