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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處分決定範文

黨紀處分決定範文

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書,是紀檢監察機關為全面反映對某一違紀案件的審查處理結論、彰顯紀律嚴肅性權威性而製作使用的書面文件。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政紀處分決定,供大家參考!

黨紀處分決定範文
黨紀處分決定範文篇一

礦屬各支部、各單位:

x,男,1968年5月出生,1988年11月參加工作,20xx年5月入黨,20xx年8月任礦保衞部部長,大專文化。

x自擔任保衞部部長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嚴重違犯組織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在職工羣眾中造成很不好的影響。

經查,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存在保安人員管理混亂,私設“小金庫”,擅自挪用資金問題。20xx年以來,在保安人員不足的情況下,不向礦領導説明,而是假造保安人員名單,冒領保安工資60000多元,擅自將其中的20xx0元挪作他用。

根據中紀委關於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經礦紀委20xx年9月15日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建議撤銷其保衞部部長職務。 

黨紀處分決定範文篇二

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書,是紀檢監察機關為全面反映對某一違紀案件的審查處理結論、彰顯紀律嚴肅性權威性而製作使用的書面文件,是受處分人所在單位以及有管理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執行紀律的法定憑據,是受處分人衡量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違紀行為的處理是否恰當以及行使權利特別是知情權、申訴權、財產權的主要依據,也是案件審理中最基本、最重要、最關鍵的法定文書。處分決定書的質量直接關係到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受到有關單位和個人特別是受處分人的高度關注,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應認真審視。

格式不夠規範

處分決定標題不規範。受處分人在作出處分決定時已死亡或下落不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處分決定標題不應表述為“關於開除周××黨籍的決定”,而應表述為“關於給予周××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有的地方將政紀處分決定表述為“關於給予李××同志行政撤職處分的決定”,需要指出的是,標題中受處分人姓名後不應加“同志”稱謂;處分種類前不應加“行政”限定詞。處分依據不規範。有的地方在列示法規依據時,使用法規簡稱,而非全稱;引用法條時,簡單地按照法條大小順序列明,而非按照先實體後程序的內在邏輯順序列明。

處分決定作出日期不規範。有的地方將領導籤批處分決定文稿的日期,而非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或者處分決定生效的日期,作為處分決定作出日期。需指出的是,領導籤批處分決定文稿的日期宜作為處分決定製發日期。

此外,有的地方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過程中,取消了作為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核心載體的處分決定的發文字號,這種做法是否嚴肅,有待商榷。內容列舉不當

有的處分決定列明受處分人承認涉案款物系其違紀違法所得,自願上繳組織。有的引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或《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條規定,列明將受處分人的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有的列明涉案款物隨案移送司法機關,但不寫明收繳其違紀所得。有的案件已對涉案款物的來源和性質作了甄別,但不寫明涉案款物如何處理。有的將需要上級機關審批的案件,以上級機關的批覆代替處分決定。還有的在處分決定作出後,擔心與司法機關認定不一致,先向社會公佈處分決定簡要內容,但在司法機關提起公訴甚至一審判決前不製作處分決定,不向受處分人宣佈。這些都是不恰當、不規範的做法,需要引以為戒。

違紀事實過於簡略

有的處分決定不寫明具體違紀事實,不寫明具體違紀數額,只按照具體法條表述羅列違紀情況,如只寫: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違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等。有的敍述違紀事實時籠統、概括,如只寫: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包養情人,其行為已構成違紀,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十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開除處分,沒收其違紀違法所得等。上述做法不利於受處分人全面瞭解處分決定機

關對其違紀行為的認定結果,不便於其維護自身的權利特別是知情權、申訴權、財產權,一定程度上也不利於彰顯審查處理結果的公平公正。

違紀事實過於詳細

有的處分決定不區分受眾對象,照抄照搬違紀事實見面材料、審理報告中的內容。有的對受賄行為涉及的每一個謀利事項、每一筆收送財物都逐一列明,甚至逐筆寫明賄賂資金來源、時間、地點、贓款去向等細節,有的還詳細寫明受處分人與行賄人的結識過程。有的列舉大量受處分人檢討材料的內容。上述做法必要性不強,導致處分決定書過於宂長,且可能會不利於檢舉人、控告人、證人權益的保護,也可能會對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的偵辦工作帶來不利影響,需引起重視。(董芳)

黨紀處分決定範文篇三

xxx,男,漢族,生於xxx年x月xx日,中共黨員,國中文化程度,住**縣xxx鎮xxx村五組,現任該村村支部書記。

xxx年退耕還林中,經xxx鎮政府、xxx鎮林業站核定,xxx村原原七組組集體退耕還林面積為250畝。該組250畝退耕還林截至目前共兑現九輪,其中前四輪為糧,已兑現到原七組各村民手中。20xx年——20xx年五輪兑現為現金,共183600元、管護費20xx0元、賣黃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計217200元,全部由xxx負責收支。支出情況為:

(1)給原七組村民133人每人一畝退耕還林款共兑付59185元。

(2)給原七組村民133人交合療款共計3990元。

(3)給原七組村民交農林兩税共計8120元。

(4)修通組路花費14760元。

(5)管護費支出24000元。

(6)給原七組買磨面機共花費12500元。

(7)還買黃姜貸款41600元。

(8)其他支出1734元。

以上支出共計165889元。經聯合調查組核定有51301元資金在xxx名下,但xxx既不建立賬目,也未確立專人管理資金,構成截留、挪用公款行為。

xxx身為中共黨員、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擔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體資金,侵犯了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經xxx鎮黨委20xx年5月30日會議研究,決定撤銷xxx同志xxx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本處分決定字20xx年x月x日起生效。若不服從本處分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xxx鎮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xxx鎮紀律檢查委員

二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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