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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處分決定書範文大綱

黨紀處分決定書範文大綱

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黨紀處分決定書範文,僅供參考!

黨紀處分決定書範文大綱

黨紀處分決定書範文範文一

於給予XXX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

XXX,男,1958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XX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XXX工作,1999年6月任XXXXXX至今。主要事實:20xx年5月,XXX任XXXXXXX期間,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請書中XXX的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XXX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為其蓋章審批,並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XX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為XXX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為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定性及處理意見:XXX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為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XXX黨內警告處分。我局黨支部於20xx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XXX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XXXXXXXXXX

20xx年11月23日

黨紀處分決定書範文範文二

金在施工過程中一再提出漲價要求,而二建又無合同制約。這中間在簽訂勞務合同環節的主辦人是蔡曉萍,蔡曉萍在明知董元金沒有與二建簽訂勞務合同和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就口頭通知君豪項目經理董元金的勞務隊中標,並同意安排組織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勞務隊已進場太陽城項目施工的情況下,也未採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場。20xx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後召開了君豪項目、太陽城項目董元金勞務價格商討會,由於二建沒有及時與董元金簽訂勞務合同,把中標價固定下來,所以在商議中始終處於被動,最後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漲價要求,其中:君豪項目決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標報價結算、1-2層按董元金提出的漲價(現報價)結算,分別是模板支拆投標報價101元/㎡,現報價143元/㎡; 砼澆注投標報價40元/ m3,現報價58元/m3; 鋼筋製作綁紮投標報價900元/T,現報價1100元/T、3層至封頂按投標報價加漲價部分的75%結算,分別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澆注53.50元/ m3,鋼筋製作綁紮1050元/T。20xx年4月13日,董元金與二建簽訂了三層至封頂的勞務合同,並補簽了基礎至二層的勞務合同。太陽城項目決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會後,二建與董元金補簽了太陽城項目的勞務合同(合同時間20xx年7月25日)。經測算,按以上兩個項目遲延簽訂的勞務合同確定的勞務價格結算,截止20xx年12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項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萬元,太陽城項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萬元。以上兩項工程的勞務結算,共計增加企業成本479.97萬元。蔡曉萍身為黨員領導人員,在擔任二建勞務管理公司經理期間,本應認真履行職責,在勞務隊伍的選擇、簽訂勞務合同、勞務隊進場方面嚴格審查、認真把關,但卻放鬆責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隊伍,違規進場施工,為後續問題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勞務合同遲延簽訂,使主動權始終掌握在董元金手中,為董元金要挾二建提出漲價要求找到了藉口,最終給企業造成了479.97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此問題直接責任者,對造成的損失和後果起決定性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失職、瀆職錯誤。為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黨員領導人員從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訓,引以為戒,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經集團紀委會20xx年2月6日討論,並經集團黨委會20xx年5月20日研究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本決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如本人對本決定不服,可向集團黨委、紀委或總公司黨組、紀檢組提出申訴。

中共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

20xx年5月20日

黨紀處分決定書範文範文三

關於撤銷xxx同志黨內職務的處分決定

xxx,男,漢族,生於xxx年x月xx日,中共黨員,國中文化程度,住**縣xxx鎮xxx村五組,現任該村村支部書記。

xxx年退耕還林中,經xxx鎮政府、xxx鎮林業站核定,xxx村原原七組組集體退耕還林面積為250畝。該組250畝退耕還林截至目前共兑現九輪,其中前四輪為糧,已兑現到原七組各村民手中。20xx年——20xx年五輪兑現為現金,共183600元、管護費20xx0元、賣黃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計217200元,全部由xxx負責收支。支出情況為:

(1)給原七組村民133人每人一畝退耕還林款共兑付59185元。

(2)給原七組村民133人交合療款共計3990元。

(3)給原七組村民交農林兩税共計8120元。

(4)修通組路花費14760元。

(5)管護費支出24000元。

(6)給原七組買磨面機共花費12500元。

(7)還買黃姜貸款41600元。

(8)其他支出1734元。

以上支出共計165889元。經聯合調查組核定有51301元資金在xxx名下,但xxx既不建立賬目,也未確立專人管理資金,構成截留、挪用公款行為。

xxx身為中共黨員、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擔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體資金,侵犯了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經xxx鎮黨委20xx年5月30日會議研究,決定撤銷xxx同志xxx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本處分決定字20xx年x月x日起生效。若不服從本處分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xxx鎮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xxx鎮紀律檢查委員

二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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